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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25條~第40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第 三 章 仲裁
第 25 條
1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104勞五)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100勞初)。但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構)、學校時,非經同條項所定機關(*108勞初)之核可,不得申請仲裁(*100勞初)。
2 勞資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為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一、教師(*111勞初)。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之勞工者、*104勞五,其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任一方得向直轄市或縣(市)(*111勞初)申請交付仲裁(*108勞初);其屬同條第三項(一、自來水事業(*110勞五)。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三、醫院。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事業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而雙方未能約定必要服務條款者,任一方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108勞初)。
3 勞資爭議經雙方當事人(*104勞五)書面同意,得不經調解,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104勞五、*100勞初)
4 調整事項(*109勞五)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109勞初)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108勞初、*104勞五),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歷屆試題
111勞初31,【C】
關於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之仲裁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仲裁判斷須經工會會員大會之追認,才能成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B)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做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之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C)仲裁委員之配偶為爭議當事人時,該仲裁委員應自行迴避
(D)教師之調整事項勞資爭議,可向勞動部申請交付仲裁
110勞五23,【A】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下列何種情況發生時,得由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向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A)自來水事業發生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而雙方未能約定必要服務條款者
(B)警察和消防隊員發生調整事項勞資爭議
(C)因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所生之勞資爭議
(D)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之權利事項勞資爭議
109勞初35,【C】
勞資爭議處理法中有關調解制度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於調解不成立時,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
(B)調解委員應親自出席調解委員會,但受指派調查時得委由他人代理調查
(C)當調解成立時,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若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D)調解委員會應有調解委員超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始得決議,作成調解方案
109勞五32,【D】
主管機關可依職權將勞資爭議交付調解或仲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勞資爭議發生後,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交付調解
(B)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時,應通知雙方當事人
(C)勞資雙方團體協約之協商已逾六個月,且裁決認定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約之協商時,地方主管機關考量勞資雙方當事人利益及簽訂團體協約之可能性後,可依職權交付仲裁。但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D)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地方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得依職權交付仲裁
108勞初6,【B】
勞資爭議處理法中有關仲裁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由一方申請交付仲裁
(B)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私立學校時,非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可,不得申請仲裁
(C)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主管機關如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得依職權交付仲裁
(D)自來水事業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雙方未能約定必要服務條款者,一方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104勞五9,【D】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5 條規定,下列對於仲裁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任一方當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B)勞資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為教師者,其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任一方得向直轄市或縣(市)申請交付仲裁
(C)勞資爭議經任一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得不經調解,逕向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D)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得依職權交付仲裁
100勞初50,【D】
依民國 98 年 7 月 1 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仲裁處理程序有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勞資爭議調解不成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B)當事人一方為公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者,申請仲裁應經各該主管機關之事先核可
(C)勞資爭議如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得不經調解,逕行申請交付仲裁
(D)以組成仲裁委員會方式進行仲裁者,仲裁委員會應為政勞資三方代表之組成
第 26 條
1 主管機關受理仲裁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仲裁,其為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或依職權交付仲裁者,僅得以第二款之方式為之:
一、選定獨任仲裁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
2 前項仲裁人與仲裁委員之資格條件、遴聘方式、選定及仲裁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7 條
1 雙方當事人合意以選定獨任仲裁人方式進行仲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到仲裁申請書後,通知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遴聘之仲裁人名冊中選定獨任仲裁人一人具報;屆期未選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指定。
2 前項仲裁人名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遴聘具一定資格之公正並富學識經驗者充任、彙整之,並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於獨任仲裁人仲裁程序準用之。
歷屆試題
100勞五29,【B】
下列何者屬於法定勞資爭議處理機制?
(A)斡旋 (B)獨任仲裁人仲裁 (C)協調 (D)獨任裁決委員裁決
第 28 條
申請交付仲裁者,應提出仲裁申請書,並檢附調解紀錄或不經調解之同意書;其為一方申請交付仲裁者,並應檢附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第 29 條
1 以組成仲裁委員會方式進行仲裁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到仲裁申請書或依職權交付仲裁後,通知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於主管機關遴聘之仲裁委員名冊中各自選定仲裁委員具報;屆期未選定者,由主管機關代為指定。
2 勞資雙方仲裁委員經選定或指定後,主管機關應於三日內通知雙方仲裁委員,於七日內依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推選主任仲裁委員及其餘仲裁委員具報;屆期未推選者,由主管機關指定。
第 30 條
1 仲裁委員會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各選定一人。
二、由雙方當事人所選定之仲裁委員於仲裁委員名冊中,共同選定一人或三人。
2 前項仲裁委員會置主任仲裁委員一人,由前項第二款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並為會議主席。
3 仲裁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遴聘具一定資格之公正並富學識經驗者任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遴聘後,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4 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交付仲裁者,其仲裁委員會置委員五人或七人,由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各選定二人之外,再共同另選定一人或三人,並由共同選定者互推一人為主任仲裁委員,並為會議主席。
5 前項仲裁委員名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遴聘之。
歷屆試題
100勞初50,【D】
依民國 98 年 7 月 1 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仲裁處理程序有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勞資爭議調解不成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B)當事人一方為公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者,申請仲裁應經各該主管機關之事先核可
(C)勞資爭議如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得不經調解,逕行申請交付仲裁
(D)以組成仲裁委員會方式進行仲裁者,仲裁委員會應為政勞資三方代表之組成
第 31 條
主管機關應於主任仲裁委員完成選定或指定之日起十四日內,組成仲裁委員會,並召開仲裁會議。
第 32 條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同一勞資爭議事件之仲裁委員:
一、曾為該爭議事件之調解委員。
二、本人或其配偶(*111勞初)、前配偶或與其訂有婚約之人為爭議事件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
三、為爭議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
四、現為或曾為該爭議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或家長、家屬。
五、工會為爭議事件之當事人者,其會員、理事、監事或會務人員。
六、雇主團體或雇主為爭議事件之當事人者,其會員、理事、監事、會務人員或其受僱人。
2 仲裁委員有前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爭議事件當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迴避,其程序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第 33 條
1 仲裁委員會應指派委員調查事實,除有特殊情形外,調查委員應於指派後十日內,提出調查結果。
2 仲裁委員會應於收到前項調查結果後二十日內,作成仲裁判斷。但經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得延長十日。
3 主管機關於仲裁委員調查或仲裁委員會開會時,應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仲裁委員為調查之必要,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
4 前項受通知或受訪查人員,不得為虛偽說明、提供不實資料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
第 34 條
1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仲裁委員召集,其由委員三人(*107勞初)組成者,應有全體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111勞初);其由委員五人或七人組成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107勞初),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107勞初),始得作成仲裁判斷(*111勞初)。
2 仲裁委員連續二次不參加(*110勞五)會議,當然解除其仲裁職務,由主管機關另行指定仲裁委員代替之。
歷屆試題
111勞初31,【C】
關於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之仲裁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仲裁判斷須經工會會員大會之追認,才能成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B)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做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之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C)仲裁委員之配偶為爭議當事人時,該仲裁委員應自行迴避
(D)教師之調整事項勞資爭議,可向勞動部申請交付仲裁
107勞初9,【D】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仲裁委員召集,其由委員 3 人組成者,應有全體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其由委員 5 人或 7 人組成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
(B)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裁決決定
(C)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者,應於收到調解申請書 7 日內為之
(D)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應指派委員 1 人至 3 人,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應於指派後 20 日內作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 20 日
第 35 條
仲裁委員會作成仲裁判斷後,應於十日內(*110勞五、*107勞初)作成仲裁判斷書,報由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歷屆試題
107勞初39,【D】
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作成仲裁判斷後,應於幾日內作成仲裁判斷書,報由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A)20 日 (B) 14 日 (C) 15 日 (D) 10 日
第 36 條
勞資爭議當事人於仲裁程序進行中和解者,應將和解書報仲裁委員會及主管機關備查,仲裁程序即告終結;其和解與依本法成立之調解有同一效力。
第 37 條
1 仲裁委員會就權利事項(*110勞五)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109勞五、*104勞初、*104勞五、*101勞初)。
2 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111勞初、*109勞五、*104勞初、*100勞初);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109勞五、*103勞五、*100勞初、*100勞五)。
3 對於前二項之仲裁判斷,勞資爭議當事人得準用(*109勞五)仲裁法第五章之規定,對於他方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4 調整事項(*110勞五、*108勞初)經作成仲裁判斷者,勞資雙方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不得再為爭議行為(*104勞初、*100勞初);其依前項規定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亦同(*100勞初)。
歷屆試題
111勞初31,【C】
關於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之仲裁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仲裁判斷須經工會會員大會之追認,才能成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B)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做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之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C)仲裁委員之配偶為爭議當事人時,該仲裁委員應自行迴避
(D)教師之調整事項勞資爭議,可向勞動部申請交付仲裁
110勞五2,【A】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有關仲裁委員會仲裁判斷之規定,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A)仲裁委員會作成仲裁判斷後,應於 30 日內作成仲裁判斷書,報由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B)調整事項經作成仲裁判斷者,勞資雙方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不得再為爭議行為
(C)仲裁委員會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D)仲裁委員連續二次不參加會議,當然解除其仲裁職務
109勞五35,【D】
關於仲裁委員會作成仲裁判斷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仲裁委員會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B)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中無工會時,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
(C)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D)仲裁委員會所作成之仲裁判斷,勞資雙方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不得對於他方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108勞初4,【B】
關於勞資爭議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B)不當勞動行為經提起裁決申請而經認定成立者,不得再為爭議行為
(C)勞資爭議處理法並未禁止醫院罷工,但規定勞資雙方應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
(D)雇主依法亦得為爭議行為,但必須作為與勞方爭議行為對抗之行為
104勞初28,【D】
有關勞資爭議處理法規範下仲裁制度之運作,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仲裁委員會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B)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
(C)調整事項經作成仲裁判斷者,勞資雙方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不得再為爭議行為
(D)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仲裁程序處理,該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必須為工會
104勞五27,【C】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具備下列何種效力?
(A)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 (B)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C)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D)勞資雙方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不得再為爭議行為
103勞五32,【B】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視為當事人間之下列那一項?
(A)勞動契約 (B)團體協約 (C)工作規則 (D)備忘錄
101勞初42,【C】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仲裁委員會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具有何種效力:
(A)視為當事人間之勞動契約 (B)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C)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D)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100勞初4,【D】
依據民國 98 年 7 月 1 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作成仲裁判斷,下列選項何者錯誤?
(A)仲裁判斷視為爭議當事人間的契約
(B)當事人的一方為工會時,仲裁判斷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C)勞資雙方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不得再為爭議行為
(D)勞資爭議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後,仍得就同一爭議事件為爭議行為
100勞五10,【D】
下列何者可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A)裁決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做成之裁決決定,當事人一方為工會者
(B)裁決委員會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做成之裁決決定,當事人一方為工會者
(C)仲裁委員會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做成之仲裁判斷,當事人一方為工會者
(D)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做成之仲裁判斷,當事人一方為工會者
第 38 條
第九條第四項、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於仲裁程序準用之。
第 四 章 裁決
第 39 條
1 勞工(*104勞初)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規定所生爭議(*100勞初),得向中央主管機關(*104勞五)申請裁決。
2 前項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九十日內(*110勞五、*108勞初、*107勞初、*104勞初、*103勞初、*100勞初)為之。
歷屆試題
110勞五32,【C】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勞工因組織工會而遭解僱或其他不利待遇,應自知悉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幾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A)30 日 (B)60 日 (C)90 日 (D)120 日
108勞初5,【D】
關於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勞工因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所生爭議之裁決申請,應自事由或事實發生次日起 60 日內為之
(B)對於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所生爭議事件之裁決決定不服者,應於決定書正本送達 60 日內提起民事訴訟
(C)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 7 日內,應召開裁決委員會,並於開會之日起 60 日內作成裁決決定
(D)裁決經當事人達成合意者,裁決委員會應於提起民事訴訟表示不服之期間屆滿後 7 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請裁決委員會所在地之法院審核
107勞初40,【A】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幾日內為之?
(A)90 日 (B)100 日 (C)120 日 (D)150 日
104勞初19,【D】
根據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有關裁決機關與程序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正確?
(A)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B)勞資任何一方得因他方違反團體協約之爭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C)裁決委員會應設置於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並遴聘 7 人至 15 人擔任裁決委員
(D)中央主管機關於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 7 日內應召開裁決委員會處理之
104勞五28,【B】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9 條規定,勞工因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即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因同條第 1 項不當勞動行為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所生爭議,勞工得向下列何者申請裁決?
地方主管機關 (B)中央主管機關 (C)仲裁委員會 (D)法院
103勞初18,【C】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幾日內為之?
(A)三十日 (B)六十日 (C)九十日 (D)一百二十日
100勞初7,【A】
依民國 98 年 7 月 1 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處理程序有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勞資任一方得因他方違反團體協約之爭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B)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C)裁決委員會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並遴聘七人至十五人擔任裁決委員
(D)中央主管機關收到裁決申請之七日內應召開裁決委員會處理之
第 40 條
裁決之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其名稱、代表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請求裁決之事項及其原因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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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解僱篇】01、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10條
【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解僱篇】01、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0條
【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解僱篇】01、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30條
【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解僱篇】01、勞動基準法第31條~第40條
【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解僱篇】01、勞動基準法第41條~第50條
【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解僱篇】01、勞動基準法第51條~第60條
【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解僱篇】01、勞動基準法第61條~第70條
【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解僱篇】01、勞動基準法第71條~第86條
【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解僱篇】02、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條~第10條
【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解僱篇】02、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9-1條
【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解僱篇】02、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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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解僱篇】06、工會法第11條~第20條
【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解僱篇】06、工會法第21條~第30條
【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解僱篇】06、工會法第31條~第49條
【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解僱篇】08、團體協約法第1條~第6條
【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解僱篇】08、團體協約法第7條~第20條
【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解僱篇】08、團體協約法第21條~第34條
【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解僱篇】09、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條~第10條
【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解僱篇】09、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24條
【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解僱篇】09、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1條~第50條
【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解僱篇】09、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第6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