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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
公布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 1 條
勞動部為辦理勞工保險及其他相關業務,特設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保險制度執行業務之規劃、資料蒐集與分析、保險費率精算、相關法規修正建議及其他綜合規劃。
二、勞工保險之加保、退保、投保薪資調整、查核(*108勞初)、保險資料管理(*105勞初)及其他承保業務。
三、保險費之計算、收繳及欠費處理。(*107勞初)
四、勞工保險之給付審查及核付業務。(*111勞初、*108勞初、*107勞初)
五、依法接受委任辦理就業保險(*111勞初、*105勞初)、勞工退休金收支(*111勞初、*108勞初、*107勞初)、積欠工資提繳及墊償等業務(*111勞初、*107勞初、*105勞初)。
六、依法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之事項。
七、其他與勞工保險業務相關事項。
歷屆試題
111勞初47,【D】
關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業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積欠工資墊償與保險無關,故非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業務
(B)因勞工保險有醫療給付,故健康保險是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業務
(C)勞工退休金與保險無關,故非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業務
(D)就業保險涉及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業務,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業務
108勞初20,【D】
勞動部為辦理勞工保險及其他相關業務,特設勞工保險局。下列何者非屬勞工保險局之掌理事項?
(A)勞工保險之加保、退保、投保薪資調整及查核等事項 (B)勞工保險之給付審查及核付業務
(C)依法辦理就業保險及勞工退休金收支等業務 (D)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等業務之整合、推動及管理
107勞初19,【C】
下列何者不是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掌理之事項?
(A)保險費之計算、收繳及欠費處理
(B)勞工保險之給付審查及核付業務
(C)勞工保險基金風險管理資訊體系之整體規劃及推動
(D)依法接受委任辦理勞工退休金收支、積欠工資提繳及墊償等業務
105勞初7,【D】
下列何者非屬勞工保險局掌理事項之範圍?
(A)辦理勞工保險之保險資料管理業務 (B)辦理就業保險業務
(C)辦理積欠工資墊償及勞工退休金收支業務 (D)辦理勞工保險基金運用業務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1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本局所列各職稱之員額總數為一千九百一十五人,不納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所定員額範圍。
第 6 條
1 本法施行前,本局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
2 前項人員,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機關及所屬機關、本局之職務為限。
3 本法施行前,本局未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用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
4 本法施行前,本局原僱用之業務助理及業務佐理,於本法施行後,均列冊管制繼續任原職,並依原適用法令規定之標準,繼續辦理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
5 本法施行前,本局原正式編制內之工員,依工友管理要點規定繼續僱用,有關比照支領餉給事項依該要點規定辦理。其所支給之餉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
6 第一項及第五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年度考績(核)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
第 7 條
本局設置特種基金,辦理相關業務。
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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