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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
公布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 1 條
勞動部為辦理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特設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105勞初)(以下簡稱本所)。
歷屆試題
105勞初1,【A】
我國研究勞動政策與安全衛生之政府機構為:
(A)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B)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C)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D)各地方政府之勞政主管機關
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動市場、人力資源及就業安全之研究。
二、勞動關係、勞動條件及勞動福祉之研究。
三、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及管理之研究。(*104勞五)
四、職業傷病危害評估及管理之研究。(*104勞五)
五、研究企劃管理及成果推廣。(*104勞五)
六、其他有關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事項。
歷屆試題
104勞五1,【A】
依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第 2 條規定,下列那一事項不屬於該所掌理的事項?
(A)勞動統計之規劃、彙整、分析及管理 (B)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及管理之研究
(C)職業傷病危害評估及管理之研究 (D)研究企劃管理及成果推廣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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