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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41條~第50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第 41 條
1 基於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決申請,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者,裁決委員應作成不受理之決定。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先限期令其補正。
2 前項不受理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 42 條
1 當事人就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生民事爭議事件申請裁決,於裁決程序終結前,法院應依職權停止民事訴訟程序(*108勞初)。
2 當事人於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定期間提起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者,法院仍得進行調解程序。
3 裁決之申請,除經撤回者外,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消滅時效因而中斷。
歷屆試題
108勞初11,【B】
雇主將工會會員 A 君以加入工會為由,予以減薪之處分,A 君因而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及民事訴訟。在裁決程序尚未終結前,民事法院應如何處理?
(A)繼續進行民事訴訟程序 (B)依職權停止民事訴訟程序
(C)依雇主之申請停止民事訴訟程序 (D)依裁決委員會之申請停止民事訴訟程序
第 43 條
1 中央主管機關(*111勞初、*104勞初)為辦理裁決(*101勞初)事件,應組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110勞初、*110勞五)。
2 裁決委員會應秉持公正立場,獨立行使職權。(*110勞五)
3 裁決委員會置裁決委員七人至十五人(*110勞五、*104勞初、*100勞初),均為兼職,其中一人至三人(*110勞五)為常務裁決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熟悉勞工法令、勞資關係事務之專業人士任之,任期二年,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裁決委員。
4 中央主管機關應調派專任人員或聘用專業人員,承主任裁決委員之命,協助辦理裁決案件之程序審查、爭點整理及資料蒐集等事務。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之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110勞五)。
5 裁決委員會之組成、裁決委員之資格條件、遴聘方式、裁決委員會相關處理程序、前項人員之調派或遴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試題
111勞初26,【A】
依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勞工因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所生之不當勞動行為爭議,應向何者提出裁決之申請?
(A)勞動部 (B)各縣市勞工局 (C)勞動檢查單位 (D)法院
110勞初13,【A】,該題參考本法第51條
A 企業工會與其雇主進行多次團體協商,因雇主之協商代表對於部分條文屢次藉故拖延不談,A 工會得為下列何項救濟?
(A)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B)依勞動事件法提起勞動調解
(C)依勞動事件法請求假處分 (D)逕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宣告罷工
110勞五30,【C】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43 條,有關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之規定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A)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裁決事件,應組成裁決委員會
(B)裁決委員會應秉持公正立場,獨立行使職權
(C)裁決委員會置裁決委員 7 人至 17 人,均為專職,其中 4 人至 5 人為常務裁決委員
(D)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之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101勞初39,【C】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為處理因不當勞動行為所生之爭議,設有何種救濟機制:
(A)調解 (B)仲裁 (C)裁決 (D)協調
第 44 條
1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104勞初、*100勞初),召開裁決委員會處理之。
2 裁決委員會應指派委員一人至三人(*106勞初),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應於指派後二十日內(*107勞初、*106勞初)作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107勞初)。
3 裁決委員調查或裁決委員會開會時,應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106勞初);裁決委員為調查之必要,得經主管機關同意,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106勞初)。
4 前項受通知或受訪查人員,不得為虛偽說明、提供不實資料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
5 申請人經依第三項規定通知,無正當理由二次不到場者,視為撤回申請;相對人二次不到場者,裁決委員會得經到場一造陳述為裁決。
6 裁決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達成和解或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成立者,裁決委員會應作成不受理之決定(*106勞初)。
歷屆試題
106勞初19,【D】
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有關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的處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裁決委員會應指派委員 1 人至 3 人,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應於指派後 20 日內作成調查報告
(B)裁決委員為調查之必要,得經主管機關同意,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
(C)裁決委員調查或裁決委員會開會時,應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
(D)裁決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達成和解或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成立者,裁決委員會應保持中立義務繼續進行裁決
104勞初19,【D】
根據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有關裁決機關與程序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正確?
(A)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B)勞資任何一方得因他方違反團體協約之爭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C)裁決委員會應設置於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並遴聘 7 人至 15 人擔任裁決委員
(D)中央主管機關於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 7 日內應召開裁決委員會處理之
100勞初7,【A】
依民國 98 年 7 月 1 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處理程序有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勞資任一方得因他方違反團體協約之爭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B)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C)裁決委員會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並遴聘七人至十五人擔任裁決委員
(D)中央主管機關收到裁決申請之七日內應召開裁決委員會處理之
第 45 條
主任裁決委員應於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並於開會之日起三十日內(*108勞初)作成裁決決定。但經裁決委員會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延長之,最長以三十日為限。
第 46 條
1 裁決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107勞初),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107勞初)
,始得作成裁決決定;作成裁決決定前,應由當事人以言詞陳述意見。
2 裁決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3 裁決委員審理案件相關給付報酬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試題
107勞初9,【D】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仲裁委員召集,其由委員 3 人組成者,應有全體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其由委員 5 人或 7 人組成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
(B)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裁決決定
(C)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者,應於收到調解申請書 7 日內為之
(D)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應指派委員 1 人至 3 人,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應於指派後 20 日內作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 20 日
第 47 條
1 裁決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其名稱、代表人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三、主文。
四、事實。
五、理由。
六、主任裁決委員及出席裁決委員之姓名。
七、年、月、日。
2 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二十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 47-1 條
1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定期出版、登載於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決決定書(*110勞五)。但裁決決定書含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之。
2 前項公開,得不含自然人之名字、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但應公開自然人之姓氏及足以區辨人別之代稱(*110勞五)。
歷屆試題
110勞五31,【C】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47 條之 1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以定期出版、登載於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決決定書。而裁決決定書公開的資料,得不含自然人的資料,但下列何者應予公開?
(A)名字 (B)身分證統一編號
(C)姓氏及足以區辨人別之代稱 (D)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第 48 條
1 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民事爭議事件所為之裁決決定,當事人於裁決決定書正本送達三十日內(*109勞五、*108勞初),未就作為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以他方當事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110勞初民事訴訟、*104勞初)者,或經撤回其訴者,視為雙方當事人依裁決決定書達成合意。
2 裁決經依前項規定視為當事人達成合意者,裁決委員會應於前項期間屆滿後七日內(*104勞初),將裁決決定書送請裁決委員會所在地之法院審核。(*108勞初)
3 前項裁決決定書,法院認其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予核定,發還裁決委員會送達當事人。
4 法院因裁決程序或內容與法令牴觸,未予核定之事件,應將其理由通知裁決委員會(*104勞初)。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5 經法院核定之裁決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裁決無效或撤銷裁決之訴。(*111勞初、*104勞初)
6 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裁決決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111勞初)提起之。
歷屆試題
111勞初9,【C】
依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經法院核定之裁決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若欲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裁決無效或撤銷裁決之訴,最遲應於法院核定之裁決決定書送達後幾日內提起?
(A)10 日 (B) 20 日 (C) 30 日 (D) 60 日
110勞初32,【A】
對於裁決委員會基於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所為的裁決決定,當事人不服時應向法院提起如何之訴訟?
(A)民事訴訟 (B)刑事訴訟 (C)行政訴訟 (D)憲法訴訟
109勞五7,【A】
裁決決定書作成並送達當事人後幾日內,當事人得就裁決決定同一事件,以他方當事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A)30日 (B)45日 (C)60日 (D)90日
108勞初5,【D】
關於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勞工因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所生爭議之裁決申請,應自事由或事實發生次日起 60 日內為之
(B)對於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所生爭議事件之裁決決定不服者,應於決定書正本送達 60 日內提起民事訴訟
(C)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 7 日內,應召開裁決委員會,並於開會之日起 60 日內作成裁決決定
(D)裁決經當事人達成合意者,裁決委員會應於提起民事訴訟表示不服之期間屆滿後 7 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請裁決委員會所在地之法院審核
105勞五47,【C】
對於不服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雇、降調或減薪者,無效)所為之裁決決定,當事人應如何提起救濟?
(A)提起國家賠償 (B)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C)向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D)聲請大法官釋憲
104勞初29,【A】
有關我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之運作,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對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所生爭議事件所為之裁決決定,當事人於裁決決定書正本送達 30 日內,未就作為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者,視為雙方當事人依裁決決定書達成合意
(B)裁決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48 條第 1 項之規定視為當事人達成合意者,裁決委員會應於該項期間屆滿後7 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請裁決委員會所在地之法院審核
(C)法院因裁決程序或內容與法令牴觸,未予核定之事件,應將其理由通知裁決委員會
(D)經法院核定之裁決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裁決無效或撤銷裁決之訴
第 49 條
前條第二項之裁決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第 50 條
1 當事人本於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裁決決定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或避免損害之擴大者,得於裁決決定書經法院核定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2 前項聲請,債權人得以裁決決定代替請求及假扣押或假處分原因之釋明,法院不得再命債權人供擔保後始為假扣押或假處分。
3 民事訴訟法有關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規定,除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外,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4 裁決決定書未經法院核定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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