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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規名稱:勞工請假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第 3 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102勞五)、養父母(*102勞五)、繼父母、配偶(*102勞五)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102勞五)、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103勞五)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100勞五),工資照給。
歷屆試題
- 103勞五37,【A】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規定,下列那一項屬於勞工得申請喪假之事由?
(A)配偶之繼父母喪亡者 (B)配偶之曾祖父母喪亡者 (C)配偶之養祖父母喪亡者 (D)配偶之兄弟姊妹喪亡者
- 102勞五15,【C】
勞工下列親屬喪亡時,何者給假日數為 6 日?
(A)父母 (B)養父母 (C)子女 (D)配偶
- 100勞五12,【A】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業於 100 年 10 月 14 日公告修正勞工請假規則,增訂勞工於曾祖父母喪亡者得請喪假幾日?
(A)3 日 (B) 5 日 (C) 7 日 (D) 10 日
第 4 條
1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2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3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第 5 條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第 6 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第 7 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111勞初)。
歷屆試題
- 111勞初17,【C】
依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勞工於下列何種未提供勞務期間,雇主不需繼續給付勞工工資?
(A)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於分娩前後之停止工作的產假期間
(B)勞工之特別休假期間
(C)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而請家庭照顧假之期間
(D)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的五日期間
第 8 條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第 9 條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102勞五)、喪假(*102勞五)、公傷病假及公假(*102勞五),扣發全勤獎金。
歷屆試題
- 102勞五20,【B】
根據勞動基準法訂定之勞工請假規則規定,當勞工請何種假時,雇主可以扣發全勤獎金?
(A)婚假 (B)普通傷病假 (C)喪假 (D)公假
第 10 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第 11 條
雇主或勞工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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