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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大意 初等考試
109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試題 - 解析
( ) 1 研究人的行為、工作情境及組織活動,交互影響所形成的群體意識,屬於下列那一學派的特色?
(A)公共服務學派
(B)行政管理學派
(C)人群關係學派
(D)科學管理學派 Ü答案(C)
( ) 2 下列何項為「職位分類制」最主要的優點?
(A)調任靈活
(B)適才適所
(C)利於晉陞
(D)具有榮譽感 Ü答案(B)
( ) 3 下列對於我國人事單位特性的描述,何者錯誤?
(A)屬於「一條鞭」體系
(B)具有「雙重隸屬性」
(C)是行政部門的人事幕僚
(D)人事權責是它的專屬職能 Ü答案(D)
( ) 4 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83 條之規定;……」,請問下列何者不在其中?
(A)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B)公務人員訓練、養老
(C)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D)考試
〖解析〗: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Ü答案(B)
( ) 5 績效可視為達成某特定結果下投入轉換成產出的過程,其涉及「3E」,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於「3E」?
(A)信念(ethos)
(B)經濟(economy)
(C)效率(efficiency)
(D)效能(effectiveness) Ü答案(A)
( ) 6 各機關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實施之職務遷調,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應配合組織改革之需要
(B)包括本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間之遷調
(C)應經甄審程序
(D)副主管和非主管職務視同職務相當
〖解析〗: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3條,各機關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下列各種遷調:
一、本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機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機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機關與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前項各種遷調,得免經甄審(選);其遷調規定,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Ü答案(B)
( ) 7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曠職累積達幾日以上,即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A)1 日
(B)2 日
(C)3 日
(D)4 日
〖解析〗: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2項,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一、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者。
二、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者。
三、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者。
四、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Ü答案(C)
( ) 8 甲原經銓敘審定為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三級課長,現依法調任薦任第七職等課員職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仍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
(B)仍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三級
(C)年終考績時應在薦任第七職等俸級內晉敘
(D)年終考績時得在薦任第八職等俸級內晉敘
〖解析〗: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第1項,依法銓敘合格人員,調任同職等職務時,仍依原俸級銓敘審定。在同官等內調任高職等職務時,具有所任職等職務任用資格者,自所任職等最低俸級起敘;如未達所任職等之最低俸級者,敘最低俸級;如原敘俸級之俸點高於所任職等最低俸級之俸點時,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敘原俸級。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調任同官等內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以原職等參加考績。 Ü答案(C)
( ) 9 下列何種宴飲應酬活動,公務員須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A)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B)與退休同仁聚餐,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C)因訂婚、結婚、生育之宴飲,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D)長官對屬員獎勵、慰勞之宴飲,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解析〗: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0點,公務員遇有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或第二款情形(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Ü答案(A)
( ) 10 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之公務人員,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後,未來以擔任簡任第幾職等職務為限?
(A)第十一職等以下
(B)第十二職等以下
(C)第十三職等以下
(D)無職等限制 Ü答案(D)
( ) 11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應經過基礎與實務訓練及格方能取得證書。請問除性質特殊外,該訓練期間應為多長?
(A)4 至 18 個月
(B)3 至 12 個月
(C)3 至 8 個月
(D)4 至 12 個月
〖解析〗: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3條,本訓練之期間為四個月至一年。 Ü答案(D)
( ) 12 甲為增額錄取候用人員,為了養育剛出生的子女,於是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
(B)申請延後分配原因消滅 1 個月前,重新申請分配訓練
(C)申請分配訓練後,應報考選部核備
(D)逾期未提出申請分配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解析〗: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8條第2項,增額錄取人員申請延後分配訓練者,應於接獲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選填志願與基本資料之通知後十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申請延後分配訓練,並以一次為限。申請延後分配訓練者應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向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申請分配訓練。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應於接獲申請分配訓練通知後,依其申請順序列入候用名冊。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5條第3項,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增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訓練,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稱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指列入候用名冊人員於下次相同名稱考試榜示前一日止,尚未獲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分配訓練致喪失考試錄取資格者,由分發機關函送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備。但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經核准延後分配訓練者,不在此限。 Ü答案(D)
( ) 13 某甲具大學學歷,參加普通考試人事行政類科及格,依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規定,需滿幾年後甲始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人事行政類科考試?
(A)1 年
(B)2 年
(C)3 年
(D)無限制
〖解析〗: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者,或高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Ü答案(D)
( ) 14 甲報名公務人員考試筆試及格,因適逢懷孕而無法參加原訂之體能測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保留筆試成績
(B)視同放棄該次考試資格
(C)視同通過該次體能測驗
(D)逕以筆試成績計算該次考試總分
〖解析〗: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0條第3項,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保留筆試成績並於下次逕行參加相同考試類科之體能測驗,有關保留筆試成績及其限制等相關事宜,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Ü答案(A)
( ) 15 綜合考量公務人員考試法,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考試之敘述,何者正確?
(A)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需服刑期滿後始得報考
(B)所有應考之後備軍人均應給予加分之優待
(C)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得舉行特種考試
(D)得單獨採用心理測驗方式行之
〖解析〗: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2項前段,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0條第1項後段,除單採筆試者外,其他應併採二種以上方式。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4條第2項,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乙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 Ü答案(C)
( ) 16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辦理陞任?
(A)最近 2 年內考績列丙等者
(B)任現職不滿 2 年者
(C)最近 2 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之處分者
(D)最近 2 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之處分者
〖解析〗: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 Ü答案(D)
( ) 17 下列何者是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4 條所規定的陞遷情形?
(A)陞任較高之職務
(B)陞任政務性職務
(C)陞任機要性職務
(D)陞任約聘職務
〖解析〗: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4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之陞遷,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陞任較高之職務。
二、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三、遷調相當之職務。 Ü答案(A)
( ) 18 請問「最近幾年內」故意犯罪而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不得辦理陞任?
(A)最近 3 年內
(B)最近 4 年內
(C)最近 5 年內
(D)最近 6 年內
〖解析〗: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Ü答案(A)
( ) 19 就公務人員陞遷實務來看,從機關內部辦理擢陞,應歸屬下列何種陞遷途徑?
(A)折衷制
(B)內陞制
(C)輪調制
(D)權理制 Ü答案(B)
( ) 20 甲向機關提出以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也經機關同意,則甲每週可請公假之最高時數,為多少小時?
(A)6 小時
(B) 8 小時
(C)10 小時
(D)12 小時
〖解析〗: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依本法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Ü答案(B)
( ) 21 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自行申請全時或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將得獲部分費用補助。前述所稱進修成績優良,係指進修成績同時符合下列那兩項條件?①各科均及格 ②成績排名為全體修課人數之前三分之一 ③平均達 60 分以上 ④平均達 70 分以上 ⑤平均達 80 分以上
(A)①③ (B)①④ (C)②④ (D)②⑤
〖解析〗: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項,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所稱進修成績優良,指進修之成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提出進修報告,經服務機關 (構) 學校認定具有相當參考價值。 Ü答案(B)
( ) 22 公務人員訓練管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受訓人員在基礎訓練期間,得請公假、事假等,但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的三分之一
(B)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得請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
(C)延長病假不得超過實務訓練期間二分之一
(D)捐贈骨髓或器官者,依實際需要給假,其期間超過 14 日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解析〗: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0條第1項,受訓人員在基礎訓練期間,得請公假、事假、喪假、娩假、產前假、陪產假、流產假及病假。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1條,
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得請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請假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延長病假不得超過實務訓練期間二分之一。經銷假繼續訓練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捐贈骨髓或器官者,依實際需要給假。其期間超過十四日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Ü答案(A)
( ) 23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公務人員加給之一種?
(A)職務加給 (B)技術加給 (C)家屬加給 (D)地域加給
〖解析〗: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5條,加給分下列三種:
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Ü答案(C)
( ) 24 甲為委任第三職等之公務人員,其所任該職等之年功俸共分幾級?
(A)五級 (B)六級 (C)八級 (D)十級
〖解析〗: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公務人員俸級區分如下:一、委任分五個職等,第一職等本俸分七級,年功俸分六級,第二至第五職等本俸各分五級,第二職等年功俸分六級,第三職等、第四職等年功俸各分八級,第五職等年功俸分十級。 Ü答案(C)
( ) 25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保障對象?
(A)民選公職人員
(B)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C)各機關依法留用人員
(D)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解析〗: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Ü答案(A)
( ) 26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政府機關除首長的考績由上級機關長官決定外,其餘人員應以何者為考績之比較範圍?
(A)同年資的人員
(B)同單位內的人員
(C)同官等的人員
(D)同學識的人員
〖解析〗: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9條,公務人員之考績,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應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 Ü答案(C)
( ) 27 在公務人員的年終考績評核中,工作項目之成績占比最高。依照現行規定,該項占比為何?
(A)50% (B)55% (C)65% (D)70%
〖解析〗: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其中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六十五;操行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五;學識及才能各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 Ü答案(C)
( ) 28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得評列甲等之特殊條件?
(A)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
(B)奉派代表國家參加與本職有關之國際性比賽,成績列前三名者
(C)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表現卓著,為國爭光者
(D)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經權責機關或學術團體,評列為前三名,並頒給獎勵者
〖解析〗: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1款,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應就考績表按項目評分,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者外,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下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
一、特殊條件:
(一)因完成重大任務,著有貢獻,獲頒勳章者。
(二)依獎章條例,獲頒功績、楷模或專業獎章者。
(三)依本法規定,曾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
(四)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獲主管機關或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者。
(五)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
(六)對所交辦重要專案工作,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七)奉派代表國家參加與本職有關之國際性比賽,成績列前三名者。
(八)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表現卓著,為國爭光者。
(九)依考試院所頒激勵法規規定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或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 Ü答案(D)
( ) 29 我國公教人員保險之主管機關為何?
(A)監察院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C)銓敘部
(D)審計部
〖解析〗: 公務人員保險法第4條第1項,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Ü答案(C)
( ) 30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41 條,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除屆齡退休者外,得一次加發最高 7 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俸給總額慰助金」不包含下列何者?
(A)本(年功)俸
(B)技術或專業加給
(C)地域加給
(D)主管職務加給
〖解析〗: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俸給總額慰助金:指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下列給與項目之合計數額:
(一)本(年功)俸(薪)額。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Ü答案(C)
( ) 31 某公務人員不幸亡故,遺有配偶(未再婚)及子女各 1 人,依據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上開遺族領受撫卹金之分配情形為何?
(A)遺族 3 人平均領受
(B)全部由配偶領受
(C)配偶領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由 2 位子女平均領受
(D)配偶領三分之二,其餘三分之一由 2 位子女平均領受
〖解析〗: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2條第1項,公務人員之遺族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Ü答案(C)
( ) 32 依據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其給付金額係「以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 6 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者為:
(A)失能、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四項給付
(B)失能、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五項給付
(C)失能、眷屬喪葬、生育三項給付
(D)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六項給付
〖解析〗: 公務人員保險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失能給付、生育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 Ü答案(C)
( ) 33 依據現行人事法規之規定,一個職務最高可以跨列幾個職等,以利人員之安排與活化?
(A)1 個職等
(B)2 個職等
(C)3 個職等
(D)不能跨列
〖解析〗: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第1項,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 Ü答案(C)
( ) 34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那一官職等之任用資格?
(A)委任第二職等
(B)委任第三職等
(C)委任第四職等
(D)委任第五職等
〖解析〗: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第1項第4款,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Ü答案(B)
( ) 35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發生依法停職(聘)、休職或失蹤之事故時,除失蹤者應予退保外,其他人員於停職(聘)、休職期間之續保與否事宜,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A)比照失蹤人員,應予退保
(B)得選擇退保,或自付二分之一保險費繼續加保
(C)得選擇退保,或自付三分之二保險費繼續加保
(D)得選擇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
〖解析〗: 公務人員保險法第11條第1項,被保險人發生依法停職(聘)、休職或失蹤之事故時,除失蹤者應予退保外,其餘人員得比照前條留職停薪人員,由其選擇於停職(聘)、休職期間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Ü答案(D)
( ) 36 下列那一項是 103 年 1 月 14 日修正通過的「公教人員保險法」新增的保險範圍?
(A)失能
(B)育嬰留職停薪
(C)醫療補助
(D)生育 Ü答案(D)
( ) 37 有關我國公務人員勞動三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具有團結權,部分協商權,沒有爭議權
(B)具有團結權,沒有協商權與爭議權
(C)具有團結權,部分協商權與部分爭議權
(D)具有團結權,完整的協商權與部分爭議權 Ü答案(A)
( ) 38 下列何者不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規範?
(A)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B)公務人員工作因重大過失導致自身受傷,服務機關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
(C)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只能給予加班費
(D)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級應予保障,惟可依公務員懲戒法降級或減俸
〖解析〗: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4條,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級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降級或減俸。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1項,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2項,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Ü答案(C)
( ) 39 下列那一項救濟程序對受理機關處理期限之延長期最短?
(A)申訴 (B)再申訴 (C)復審 (D)再復審
〖解析〗: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1條第1項,服務機關對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通知申訴人。逾期未函復,申訴人得逕提再申訴。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1條第3項,再申訴決定應於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再申訴人。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1條第2項,原處分機關應於復審決定確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但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復審人及保訓會。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1條,再審議,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章復審程序、第四章再申訴程序及第六章執行之規定。 Ü答案(A)
( ) 40 人力發展與訓練之關係密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訓練之範圍較人力發展為廣
(B)人力發展是訓練的途徑,而發展才能是訓練的過程
(C)人力發展之主要措施為組織分析、人力調查與人才儲訓
(D)高階管理人才首重行政管理之技術 Ü答案(C)
( ) 41 我國公務員一般行為準則,最主要規定於下列何者?
(A)公務人員保障法
(B)公務人員倫理法
(C)公務員服務法
(D)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Ü答案(C)
( ) 42 公務員離職後幾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或顧問等?
(A)5 年 (B)3 年 (C)2 年 (D)1 年
〖解析〗: 公務員服務法第14-1條,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Ü答案(B)
( ) 43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推動行政中立的功能?
(A)健全文官制度
(B)追求政治系統穩定
(C)保障政務官身分地位
(D)利於民主政治的發展
〖解析〗: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條第1項,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特制定本法。Ü答案(C)
( ) 44 公務員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死亡,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何種判決?
(A)免議 (B)不受理 (C)擱置 (D)撤案
〖解析〗: 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
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案件經撤回者,同一移送機關不得更行移送)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Ü答案(B)
( ) 45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移送之懲戒案件無受理權限者,應:
(A)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機關
(B)免議
(C)不受理
(D)裁定駁回
〖解析〗: 公務員懲戒法第26條第1項,懲戒法庭認移送之懲戒案件無受理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機關。 Ü答案(A)
( ) 46 有關公務員經懲戒判決後,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者,得提起再審之訴
(B)對於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得提起再審之訴
(C)受判決人已死亡者,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D)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解析〗: ★公務員懲戒法第85條第1項第7、8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公務員懲戒法第85條第3項,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
★公務員懲戒法第85條第3項,再審之訴,於原判決執行完畢後,亦得提起之。 Ü答案(C)
( ) 47 關於公務員懲戒處分的種類及效力,下列何者錯誤?
(A)免職處分效力大於撤職處分效力
(B)撤職,指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 1 年以上、5 年以下
(C)已領一次退休金人員不適用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之規定
(D)罰款,其金額為新臺幣 1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
〖解析〗: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
★公務員懲戒法第12條第1項,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公務員懲戒法第17條,罰款,其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9條第1項,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Ü答案(A)、答案(C)均給分
( ) 48 對於政務人員,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處以何種處分?
(A)撤職 (B)休職 (C)降級 (D)記過
〖解析〗: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4項,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Ü答案(A)
( ) 49 公務人員受減俸處分者,依其現職之月俸減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多久?
(A)6 個月以下 (B)6 個月以上、3 年以下
(C)1 年以上、4 年以下 (D)2 年以上、5 年以下
〖解析〗: 公務員懲戒法第16條,減俸,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Ü答案(B)
( ) 50 下列那一個機關是公務人員提起復審之受理機關?
(A)公務人員之服務機關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C)行政法院 (D)考試院
〖解析〗: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條第2項,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 (以下簡稱保障事件)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審議決定。 Ü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