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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初等人事行政大意(法條+考古題)
*法條中,有標示灰底代表歷屆考題出現過的,括號列出的年度頻率越多代表出題越多次。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106/08/09)第31條~第42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99人初、*98人五),依第十七條第一項(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99人初):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年滿六十歲。(*101人五、*100人五、*99人五)
(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101人五)。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退休者,應年滿六十歲,其後每一年提高一歲,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為六十五歲。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二項(*半失能以上之證明或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之末期病人、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終生無工作能力)規定辦理退休者,年滿五十五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公務人員任職滿二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六項(所定年滿六十歲之自願退休年齡,於具原住民身分者,降為五十五歲)規定辦理退休者,年滿五十五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後退休者,其後每一年提高一歲,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為六十歲。
前三項人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退休金: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以下簡稱展期月退休金)。(*105人初)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五年(*109人五),減發百分之二十。(*105人初、*104人五)
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105人初、*99人初)
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5公務人員退休生效日在本法公布施行前,原經審定支領展期月退休金或減額月退休金者,仍依原適用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年滿15年)依第十七條第一項(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規定辦理退休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擇領或兼領全額月退休金(*99人初),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一、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考績列丙等或無考績之事實。
二、退休生效時符合下列年齡規定,且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大於或等於附表二所定年度指標數: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者,應年滿五十歲。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退休者,應年滿五十五歲。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退休者,應年滿六十歲。
前項第二款所定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應以整數年資及整數歲數合併計算之;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或歲數均不計。
歷屆考題
þ109人五41,(B)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可自願退休、但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公務人員,得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幾年?
(A)6年 (B)5年 (C)4年 (D)3年
þ105人初42,(B)
對於未符合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85 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60 歲或 55 歲)規定,但辦理自願退休者,可以選領下列那種退休金?
(A)只能支領一次退休金
(B)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月退休金
(C)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 2%,最多提前 5 年減發 10%
(D)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及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þ104人五35,(D)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制度不包含下列那一種特性?
(A)強制退休 (B)提前退休 (C)彈性退休 (D)部分工時退休
þ101人五43,(C)
張員今年 1 月初任內政部委任科員,如 25 年之後辦理自願退休,就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而言,其必須年滿多少歲才可以擇領月退休金?
(A)50 歲 (B)55 歲 (C)60 歲 (D)65 歲
þ101人五44,(A)
依據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公務人員辦理退休時,符合下列那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A)任職年資滿 30 年以上且年滿 55 歲 (B)任職年資滿 25 年以上且年滿 55 歲
(C)任職年資滿 30 年以上且年滿 50 歲 (D)任職年資滿 20 年以上且年滿 60 歲
þ100人五43,(D)
依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公務人員任滿二十五年者,符合下列那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月退休金?
(A)年滿四十歲 (B)年滿五十歲 (C)年滿五十五歲 (D)年滿六十歲
þ99人五5,(C)
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生效之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公務人員任職 25 年以上辦理自願退休,必須年滿幾歲才可以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A)55 歲 (B)50 歲 (C)60 歲 (D)65 歲
þ99人初8,(B)
關於公務人員退休金之給與,任職幾年以上者,可以由退休人員選擇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A)十年 (B)十五年 (C)二十年 (D)二十五年
þ99人初13,(D)
下列何者不是任職十五年以上申請退休人員,得選擇之退休給與方式?
(A)月退休金 (B)一次退休金
(C)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D)兼領三分之二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þ98人五33,(D)
按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任職幾年以上者可以申請月退休金?
(A)五年 (B)十年 (C)十二年 (D)十五年
公務人員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請領一次退休金時,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給。其請領月退休金時,任職未滿二十年者,以二十年計給。
公務人員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其加發標準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前項人員加發一次退休金時,因同一事由而其他法律另有加發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
本法公布施行前、後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
一、因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二、因前款以外之情形,以致傷病且致全身癱瘓或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
公務人員依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危勞職務自願退休時,其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
一、退休年資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退休年資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三、退休年資滿十五年而未滿五十五歲者,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
退休公務人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
前項人員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俸(薪)額,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
退休公務人員按其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退休金,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保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前項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期限、利息差額補助及其他有關優惠存款之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退休並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辦理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退休公務人員支領月退休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以下簡稱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九。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年息為零。
前項人員除支領減額月退休金者外,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存利息,依前項規定計算後,致每月退休所得低於第三十七條及附表三所定最末年替代率上限金額時,按該金額中,屬於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部分,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但依本法公布施行前規定計算之每月退休所得(以下簡稱原金額)原即低於第三十七條及附表三所定最末年替代率上限金額者,依原儲存之金額及年息百分之十八辦理優惠存款。
依前二項、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計算後之每月退休所得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應按最低保障金額中,屬於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部分,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儲存之金額及年息百分之十八辦理優惠存款。
退休公務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其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高於最低保障金額者:
(一)最低保障金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二)超出最低保障金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1.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 分之十二。
2.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十。
3.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八。
4.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年息百分之六。
二、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其優存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退休公務人員兼領月退休金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及第二項所定最末年替代率上限金額應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計算。
二、兼領之一次退休金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加計按兼領一次退休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依前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應按其兼領一次退休金之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調降優存利息後,仍超出附表三所定各年度替代率上限者,應依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休所得,至不超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止:
一、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
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退休人員每月所領退休所得,依第三十七條或前條規定計算後,有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支給最低保障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
前項所定最低保障金額,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扣減後,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前項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退休公務人員每月退休所得調降後之次年三月一日前確定,再由基金管理機關依據預算程序,編列為下一年度預算並由各級政府於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撥付之。
前項每年度之挹注金額,由基金管理機關定期上網公告之。
公務人員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者,除屆齡退休者外,得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110人初、*109人初、*104人初)之俸給總額慰助金。
前項人員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應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
前二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應由再任機關扣除其退休、資遣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歷屆考題
þ110人初31,(C)
某甲配合機關裁撤而辦理退休,依法該員最高得獲加發幾個月的俸給總額慰助金?
(A)三個月 (B)五個月 (C)七個月 (D)九個月
公務人員之資遣給與,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所定一次退休金給與標準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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