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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勞動基準法 第61條~第70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第 61 條
1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107勞初)不行使而消滅。(*108勞初)
2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3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4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歷屆試題
107勞初31,【B】
勞動基準法所規定職業災害補償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3 年 (B)2 年 (C)10 年 (D)15 年
第 62 條
1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101勞初),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108勞初)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2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歷屆試題
108勞初40,【D】
關於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補償範圍包括必需之醫療費用與因不能工作時之原領工資
(B)如醫療期間屆滿 2 年仍未能痊癒,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得一次給付 40 個月平均工資,免除工資補償責任
(C)受領補償請求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本人責任
101勞初7,【A】
勞動基準法第 62 條之規定,事業單位將其事業內部分工作交由他人承攬,承攬人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其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為何:
(A)由事業單位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責 (B)由事業單位完全負責
(C)由承攬人完全負責 (D)事業單位有過失時才須負連帶責任
第 63 條
1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2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第 63-1 條
1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111勞初、*110勞初、*110勞五)
2 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110勞五)
3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4 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歷屆試題
111勞初14,【C】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下列關於派遣事業單位之敘述,何者錯誤?
(A)派遣事業單位是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B)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C)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得邀請要派單位面試該派遣勞工
(D)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勞動基準法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110勞初26,【A】
勞動派遣是我國極為普遍的非典型勞動方式,不過直至 2019 年勞動基準法修正時才對之有所規範。請問下列論述何者不符合我國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A)派遣事業單位得與派遣勞工訂定定期勞動契約
(B)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C)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時,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D)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勞動基準法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110勞五7,【A】
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勞動派遣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要派單位是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B)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C)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
(D)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第 八 章 技術生
第 64 條
1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2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3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100勞初)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第 65 條
1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101勞初)一式三份(*102勞五),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2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第 66 條
雇主不得向(*102勞五、*101勞初、*100勞初)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
第 67 條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第 68 條
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101勞初)勞工人數四分之一(*102勞五、*100勞初)。勞工人數不滿四人者,以四人計(*102勞五)。
歷屆試題
102勞五42,【C】
下列有關技術生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 (B)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
(C)雇主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必要費用 (D)勞工人數不滿 4 人者,以 4 人計
101勞初9,【D】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8 章技術生之規定,雇主招收技術生時,下列何者符合法律規定:
(A)得收取有關訓練費用 (B)技術生人數得超過所僱用勞工人數之四分之一
(C)須經工會同意 (D)須簽訂書面訓練契約
第 69 條
1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100勞初)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2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歷屆試題
100勞初49,【A】
關於勞動基準法之技術生規定,下列何者為正確的陳述?
(A)勞動基準法的職業災害補償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B)雇主招收建教合作班之學生為技術生時,準用教育部規定,不受勞動基準法限制
(C)雇主得依校方約定向擔任技術生之建教合作班學生收取不超過基本工資之訓練費用
(D)雇主招收技術生的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二分之一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第 70 條
雇主(*109勞初)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109勞初、*101勞初),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105勞初)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104勞初)、休息(*104勞初)、休假(*104勞初)、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104勞初)。
二、工資之標準(*104勞初)、計算方法(*104勞初)及發放日期(*104勞初)。
三、延長工作時間(*104勞初、*104勞五)。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歷屆試題
109勞初3,【C】
有關工作規則之敘述,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A)工作規則須由雇主與勞方共同商議後決定之
(B)工作規則僅對勞工有拘束力,對雇主則無
(C)工作規則可以達成事業單位內部勞動條件和管理規定統一之效果
(D)僱用人數 2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即應制定工作規則
105勞初47,【B】,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9條
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於各地,如要分別訂立適用於各該事業場所之工作規則時,應向何者核備?
(A)事業主體所在地之主管機關 (B)各該事業場所之當地主管機關
(C)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各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D)各該事業場所之當地勞動檢查處
註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9條:雇主認有必要時,得分別就本法第七十條各款另訂單項工作規則。
104勞初49,【B】
我國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下列何者非工作規則之訂立事項?
(A)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B)勞資會議之實施
(C)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D)延長工作時間
104勞五30,【A】
依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下列何者為其明文列舉事項?
(A)延長工作時間 (B)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
(C)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 (D)勞工教育、訓練有關事項
101勞初2,【B】
根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幾人以上者,應訂立工作規則:
(A)10 人 (B) 30 人 (C) 50 人 (D) 1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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