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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團體協約法 第1條~第6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歷屆試題

110勞初23,【B】

工會法、團體協約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均為保護勞工「勞動三權」之立法,請問下列何者非屬勞動三權之內容?

(A)團結權   (B)工作權   (C)集體協商權   (D)爭議權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範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及其效力,穩定勞動關係(*106勞初)促進勞資和諧(*106勞初)保障勞資權益(*106勞初),特制定本法。

歷屆試題

106勞初11,【A】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團體協約法所定之立法目的?

(A)促進勞工團結   (B)促進勞資和諧   (C)穩定勞動關係   (D)保障勞資權益

第 2 條

本法所稱團體協約指雇主(*111勞初、*103勞五、*100勞初)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111勞初、*103勞五、*100勞初)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111勞初、*104勞初、*103勞五、*101勞初、*100勞初),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101勞初)。

歷屆試題

111勞初30,【C】

有關團體協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團體協約之當事人都必須是法人                 (B)團體協約一經約定,所訂之勞動條件不可適用於非會員

(C)團體協約可約定建教合作班之學生的工作時間     (D)團體協約只可約定二年之期間,以求因應景氣之變化

104勞初25,【D】

團體協約法所稱之團體協約,係指勞資雙方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的書面契約,勞方當事人必須是:

(A)同業公會                            (B)以促進勞資和諧,保障勞資權益為目的之協會

(C)以穩定勞動關係為宗旨的專業性學會    (D)依工會法成立的工會

103勞五30,【C】

根據團體協約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團體協約之締結主體?

(A)雇主                            (B)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

(C)有法人資格之工人權益促進團體    (D)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

101勞初36,【C】

依團體協約法第 2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得作為團體協約的勞方當事人?

(A)同業公會              (B)勞資關係協進會

(C)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    (D)勞工所組成之任何團體

100勞初29,【A】

依據民國 97 年 1 月 9 日修正公布之團體協約法規定,下列選項中,何者不是團體協約的當事人?

(A)勞工  (B)依工會法成立的工會  (C)雇主  (D)有法人資格的雇主團體

第 3 條

團體協約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第 4 條

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100勞初)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者外,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110勞五、*109勞五、*108勞初、*103勞初)或職務種類較為特殊(*110勞五、*109勞五、*108勞初、*103勞初、*100勞初)之團體協約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100勞初),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大(*100勞初)之團體協約(*106勞初)。

歷屆試題

110勞五3,【B】

依據團體協約法第 4 條規定,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者外,在職業範圍或職務種類之團體協約如何優先適用?

(A)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廣義之團體協約      (B)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之團體協約

(C)優先適用職務種類較為普遍性之團體協約    (D)優先適用職務種類較為中性之團體協約

109勞五3,【C】

當一個工會締結兩個以上團體協約時,下列有關其適用之相關規定何者正確?

(A)一律適用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

(B)一律適用效力發生在後之團體協約

(C)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者外,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或職務種類較為特殊之團體協約

(D)由主管機關指定優先適用之團體協約

108勞初27,【D】

依團體協約法規定,當有 2 個以上的團體協約可適用時,其適用情形下列何者正確?

(A)由勞資雙方協商後共同決定團體協約適用的優先順序

(B)向各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以決定團體協約適用的優先順序

(C)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小之團體協約

(D)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者外,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或職務種類較為特殊之團體協約

106勞初44,【D】

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當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者外,其適用原則為何?

(A)優先適用職務種類較為特殊之團體協約          (B)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之團體協約

(C)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小之團體協約    (D)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大之團體協約

103勞初21,【B】

團體協約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者外,其適用原則為何?

(A)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大或職務種類較普通之團體協約

(B)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或職務種類較為特殊之團體協約

(C)優先適用地域適用範圍較小之團體協約

(D)優先適用人數適用範圍較小之團體協約

100勞初8,【B】

依據民國 97 年 1 月 9 日修正公布之團體協約法規定,同時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資適用時,其適用的順序為何?

(A)效力發生在前的團體協約無特別約定者,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大的團體協約

(B)效力發生在前的團體協約無特別約定者,優先適用職務種類較為特殊的團體協約

(C)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地域範圍較小的團體協約

(D)團體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人數適用範圍較小的團體協約

第 5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二 章 團體協約之協商及簽訂

第 6 條

1  勞資雙方(*110勞初)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101勞初)。

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

一、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109勞五、*105勞初、*104勞五、*100勞初)

二、未於六十日內(*108勞初)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109勞五、*104勞五、*100勞初)

三、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109勞五、*104勞五、*100勞初)

依前項所定有協商資格之勞方,指下列工會:

一、企業工會。(*110勞初、*109勞五、*105勞五、*102勞五)

二、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109勞五、*109勞五、*105勞五、*102勞五、*100勞初、*100勞五)之產業工會。(*109勞初)

三、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109勞初、*109勞五、*105勞五、*102勞五、*100勞五)職業工會或綜合性工會。

四、不符合前三款規定之數工會,所屬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合計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

五、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裁決認定(*109勞五、*105勞五)之工會。

勞方有二個以上之工會,或資方有二個以上之雇主或雇主團體提出團體協約之協商時,他方得要求推選協商代表;無法產生協商代表時,依會員人數比例分配產生(*110勞五、*104勞五、*103勞五)

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期間逾六個月(*108勞初),並經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有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111勞初)於考量勞資雙方當事人利益及簽訂團體協約之可能性後(*110勞五),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但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109勞五、*109勞五)

歷屆試題

111勞初45,【C】

下列何者非地方主管機關可處理之爭議?

(A)休息日工資短少之爭議           (B)未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之爭議

(C)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商之爭議   (D)團體協約所訂違約金請求之爭議

110勞初17,【C】

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1 項所謂的拒絕團體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請問被課予團體協商義務之主體為:

(A)只有勞方   (B)只有資方   (C)勞資雙方均有團體協商義務   (D)由主管機關決定

110勞初28,【A】

下列何種工會不問其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在協商他方有不誠信協商之情事時,均具有團體協商資格而得向裁決委員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A)企業工會   (B)產業工會   (C)職業工會   (D)綜合性工會

109勞初2,【D】

下列何者為有法定協商資格之勞方?

(A)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三分之一之綜合性工會

(B)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四分之一之職業工會

(C)自救會

(D)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

109勞五4,【D】

依團體協約法規定,下列那一類工會具備協商資格?

(A)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仲裁認定之工會

(B)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之產業工會

(C)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三分之一之職業工會或綜合性工會

(D)企業工會

109勞五31,【A】

團體協約之協商情形中,下列何者雇主並未違反誠信協商義務?

(A)雇主拒絕與未擁有其員工過半數之產業工會協商時

(B)工會提出加薪5%的協商書面通知,雇主未於60日內回應時

(C)工會要求雇主提出財務報表作為證明其無法加薪的理由,遭雇主拒絕時

(D)雇主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工會提出之協商的時間和地點

109勞五32,【D】

主管機關可依職權將勞資爭議交付調解或仲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勞資爭議發生後,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交付調解

(B)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時,應通知雙方當事人

(C)勞資雙方團體協約之協商已逾六個月,且裁決認定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約之協商時,地方主管機關考量勞資雙方當事人利益及簽訂團體協約之可能性後,可依職權交付仲裁。但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D)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地方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得依職權交付仲裁

108勞初13,【C】

當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期間逾時多久,並經裁決認定違反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交付仲裁?

(A) 2 個月  (B) 3 個月  (C) 6 個月  (D) 12 個月

108勞初17,【D】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有協商資格的他方提出協商時,應於幾日內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否則即為無理由?

(A) 10 日  (B) 20 日  (C) 30 日  (D) 60 日

105勞初6,【D】

依團體協約法之規定,一方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不得拒絕進行協商,稱之:

(A)和平協商  (B)公平協商  (C)合理協商  (D)誠信協商

105勞五50,【D】

依團體協約法規定,下列那一類型的工會不具有協商資格?

(A)企業工會

(B)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裁決認定之工會

(C)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的職業工會

(D)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的產業工會

104勞五6,【C】

下列對於團體協約法所定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商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B)未於 60 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C)勞方有 2 個以上之工會,無法產生協商代表時,拒絕進行協商

(D)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103勞五31,【A】

根據團體協約法規定,勞方有 2 個以上之工會,或資方有 2 個以上之雇主團體提出團體協約之協商,他方要求推選協商代表而無法產生協商代表時,應如何處理?

(A)依會員人數比例分配產生   (B)由所有會員投票產生   (C)由主管機關交付仲裁    (D)延期協商

102勞五8,【A】

根據團體協約法規定,下列那一種類型的工會具有協商資格?

(A)企業工會

(B)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的產業工會

(C)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三分之一的職業工會

(D)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三分之一的綜合性工會

101勞初50,【A】

根據我國現行團體協約法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敘述不正確:

(A)團體協約得以口頭或書面約定

(B)雇主無正當理由不可拒絕工會所提團體協約的協商

(C)團體協約簽訂後始加入工會之勞工,亦可享有團體協約所訂之勞動條件

(D)團體協約得約定雇主僱用勞工,以一定工會之會員為限

100勞初26,【C】

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約的協商,有協商資格的產業工會,必須其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的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的:

(A)四分之三   (B)三分之二   (C)二分之一   (D)三分之一

100勞初46,【D】

依民國 97 年 1 月 9 日修正公布之團體協約法第 6 條規定,勞資任一方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下述何者不屬於本條規定所稱之「無正當理由」?

(A)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B)經他方提出協商要求後,未於六十日內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C)於協商過程中,拒絕提供他方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D)經六十日協商後,仍拒絕與他方簽訂團體協約

100勞五9,【A】

下列工會,何者屬於具有協商資格者?

(A)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

(B)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

(C)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二之產業工會

(D)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二之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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