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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1條~第66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第 51 條

1  基於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110勞初)及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裁決申請,其程序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

前項處分並得令當事人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

不服第一項不受理決定者,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中央主管機關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處分不服者,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歷屆試題

110勞初13A

A 企業工會與其雇主進行多次團體協商,因雇主之協商代表對於部分條文屢次藉故拖延不談,A 工會得為下列何項救濟?

(A)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B)依勞動事件法提起勞動調解

(C)依勞動事件法請求假處分                 (D)逕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宣告罷工

第 52 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於裁決程序準用之。

第 五 章 爭議行為

第 53 條

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105勞初、*104勞五、*103勞五、*101勞初),不得為爭議行為(*103勞初)權利事項(*111勞初、*109勞五、*105勞初、*104勞五、*103勞初)之勞資爭議(*101勞初),不得罷工(*108勞初、*103勞五)

雇主(*108勞初)、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109勞五)

歷屆試題

105勞初4,【B】

根據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勞資爭議非經何種程序,不得為爭議行為?

(A)協調不成立  (B)調解不成立  (C)仲裁不成立  (D)訴訟不成立

105勞初5,【A】

根據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工會不得針對下列何種勞資爭議進行罷工?

(A)權利事項爭議   (B)調整事項爭議   (C)調解事項爭議   (D)仲裁事項爭議

103勞五7,【A】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依下列何種程序處理之?

(A)罷工   (B)裁決   (C)仲裁   (D)調解

第 54 條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111勞初、*110勞五、*104勞五、*103勞五)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111勞初、*109勞初簡化罷工程序、*109勞五、*103勞五、*101勞初、*100勞五)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109勞五、*103勞初)

2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110勞初、*106勞初、*105勞五、*101勞初)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105勞五)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111勞初、*103勞初):

一、自來水事業。(*110勞五、*109勞初、*109勞五、*108勞初、*104勞初、*103勞初、*102勞五)

二、電力(*110勞五、*109勞五、*108勞初、*104勞初、*103勞初、*102勞五)及燃氣供應業(*109勞五、*103勞初、*102勞五)

三、醫院。(*111勞初、*110勞五、*109勞五、*108勞初、*106勞初、*104勞初、*102勞五)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110勞五)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111勞初)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110勞五)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歷屆試題

111勞初7,【B】

依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醫院之受僱者若欲進行罷工,不需遵守下列何項規定?

(A)不得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進行罷工

(B)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始得宣告罷工

(C)工會應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後,始得宣告罷工

(D)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110勞初12,【D】

下列何者,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絕對不得罷工?

(A)自來水事業  (B)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C)醫院  (D)教師

110勞五25,【B】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對於爭議行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以外之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B)爭議行為期間,爭議當事人雙方應維持工作場所安全及衛生設備之正常運轉

(C)工會非經召開會員或代表大會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

(D)石油煉製業是屬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109勞初12,【C】

下列何種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A)教育事業  (B)航空事業  (C)自來水事業  (D)國防事業

109勞五5,【B】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關於爭議行為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爭議行為是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B)罷工糾察線是阻礙事業正常運作之積極性爭議行為,有別於消極性爭議行為罷工,應單獨認定其合法性

(C)勞工拒絕加班,工會協同拒絕同意雇主延長工時之請求,是一種協同行為,如無違反誠信原則及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仍屬合法,且非勞資爭議處理法上之爭議行為

(D)雇主為與工會之罷工對抗而進行之鎖廠,亦屬爭議行為之一類型

109勞五8,【B】

按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有關工會之行為,下列何者屬於違法之爭議行為?

(A)就調整事項之爭議,經調解不成立後,工會採取之爭議行為

(B)就權利事項之爭議,經調解不成立後,工會採取之爭議行為

(C)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雇主、雇主團體違反工會法第35條、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規定,而採取之爭議行為

(D)工會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宣告進行罷工之行為

109勞五33,【B】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2項限制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發動罷工,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下列何者非限制之對象?

(A)醫院   (B)行動通信事業   (C)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D)自來水事業

108勞初4,【B】

關於勞資爭議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B)不當勞動行為經提起裁決申請而經認定成立者,不得再為爭議行為

(C)勞資爭議處理法並未禁止醫院罷工,但規定勞資雙方應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

(D)雇主依法亦得為爭議行為,但必須作為與勞方爭議行為對抗之行為

108勞初15,【C】

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單位,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下列何者非屬前述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之單位?

(A)臺大醫院                (B)臺灣自來水公司

(C)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D)台灣電力股份公司

106勞初10,【D】

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列那一項事業因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後,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A)學校   (B)電信業者   (C)交通運輸業   (D)醫院

106勞初28,【B】

下列工作者中,何者依法不得罷工?

(A)國立大學學生兼任助理   (B)私立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C)縣市政府清潔隊員       (D)火車駕駛員

105勞五45,【C】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列何者可以進行罷工?

(A)任職於國民小學之教師       (B)任職於國防大學之勞工

(C)任職於臺灣電力公司之勞工   (D)任職於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公務員

104勞初26,【C】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之規定,有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下列何者非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之事業?

(A)自來水事業   (B)電力供應業   (C)教育事業   (D)醫院

103勞初19,【D】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爭議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

(B)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C)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D)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之勞工不得罷工

103勞五8,【C】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工會如欲罷工,無需經過下列何種程序?

(A)先經過調解不成立    (B)先經過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同意

(C)先經過仲裁不成立    (D)先經過全體會員過半數投票同意

102勞五12,【B】

下列行業中,何者不屬於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A)自來水事業   (B)交通運輸業   (C)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D)醫院

101勞初37,【B】

根據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下列那一類勞工不得罷工:

(A)醫師   (B)教師   (C)自來水事業員工   (D)國營事業勞工

101勞初41,【D】

依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罷工之前提要件:

(A)須經調解不成立                (B)不得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

(C)須經會員全體過半數投票同意    (D)須經主管機關事前核准

100勞五27,【D】

下列何種勞動契約,於期限屆滿後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反對意思者,仍不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A)臨時性工作定期契約    (B)一個月為期之臨時性工作定期契約

(C)短期性工作定期契約    (D)特定性工作定期契約

第 55 條

1     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111勞初)原則為之。

2   雇主不得以(*109勞初)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104勞五)

3   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

歷屆試題

109勞初1,【C】

下列有關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制度內容之敘述,何者正確?

(A)為便利勞工,勞資爭議管轄機關為勞方當事人之住所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B)獨任調解人依舊法無明文

(C)與舊法相較,簡化罷工程序

(D)雇主得以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104勞五10,【C】

下列對於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爭議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

(B)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C)工會非經會員以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

(D)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第 56 條

爭議行為期間,爭議當事人雙方應維持工作場所安全及衛生設備之正常運轉。(*111勞初、*110勞五)

歷屆試題

111勞初8,【B】

依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工會罷工時應遵守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罷工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

(B)罷工時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寧

(C)罷工期間,爭議當事人雙方應維持工作場所安全及衛生設備之正常運轉

(D)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第 六 章 訴訟費用之暫減及強制執行之裁定

第 57 條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第 58 條

除第五十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情形外,勞工就工資(*108勞初)、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108勞初)、退休金(*108勞初)或資遣費等給付,為保全強制執行而對雇主或雇主團體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歷屆試題

108勞初9,【D】

下列勞工之請求事項,何者非屬法院得限制擔保金額不得逾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十分之一之情形?

(A)工資   (B)職業災害賠償   (C)退休金   (D)雇主短報勞工保險投保薪級所生給付差額之損害賠償

第 59 條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第 60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

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102勞五)

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102勞五)

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102勞五)

歷屆試題

102勞五24,【C】

下列各項,何者不屬於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的範圍?

(A)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B)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

(C)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因爭議標的顯屬低於執行金額不適於強制執行

(D)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

第 61 條

依本法成立之調解,經法院裁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依前條第二款規定駁回,或除去經駁回強制執行之部分亦得成立者,不適用之。

第 七 章 罰則

第 62 條

雇主或雇主團體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工會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 63 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為虛偽之說明或提供不實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拒絕調解人或調解委員進入事業單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資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 八 章 附則

第 64 條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經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成立者,其效力依該條例之規定。

權利事項勞資爭議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依仲裁法所為之仲裁,其效力依該法之規定。

第八條之規定於前二項之調解及仲裁適用之。

第 65 條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設置勞工權益基金(*100勞五)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勞工權益基金(專戶)賸餘專款。

二、由政府逐年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歷屆試題

100勞五5,【D】

明定成立勞工權益基金以保障勞工權益,是依據那項勞工法規?

(A)勞動基準法  (B)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C)工會法  (D)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6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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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解僱篇09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1條~第50條

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解僱篇10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解僱篇11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解僱篇12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解僱篇13、職工福利金條例

機構/組織/設置篇】

【勞工請假/保險/退休篇

【性別工作/身心障礙/就業服務/性騒擾防治

【勞動檢查/職業安全/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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