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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人事行政

公務人員考試法

4(每年必考)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初等五等人事行政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歷屆試題必考必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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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109/06/10)

再審

85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97人五),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107人初)(提起再審之訴,自原判決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二、判決懲戒法庭之組織不合法。(提起再審之訴,自原判決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提起再審之訴,自原判決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四、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自相關之裁判或處分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已證明係虛偽或偽造、變造。(提起再審之訴,自相關之裁判或處分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提起再審之訴,自相關之裁判或處分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109人初、*103人初) (提起再審之訴,自發現新證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109人初、*107人初) (提起再審之訴,自原判決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九、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提起再審之訴,自解釋公布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109人初、107人初)
再審之訴,於原判決執行完畢後(*109人初),亦得提起之(*107人初)

歷屆考題

þ109人初46(C)

有關公務員經懲戒判決後,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者,得提起再審之訴

(B)對於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得提起再審之訴

(C)受判決人已死亡者,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D)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þ97人五46(A)

下列有關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和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的敘述,何者最正確?

(A)都可聲請再審     (B)都可另提司法救濟 

(C)都由同一機關審理 (D)都可做成撤職決定

86

提起再審之訴,應於下列期間內為之: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至第三款、第八款為理由者,自原判決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107人初)。但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之翌日起算。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為理由者,自相關之裁判或處分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為理由者,自發現新證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107人初、*103人初)
四、依前條第一項第九款為理由者,自解釋公布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但以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九款情形為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者,不在此限。
對於再審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前項所定期間,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

歷屆考題

þ107人初45(C)

有關公務員懲戒提起再審之敘述,何者錯誤?

(A)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自原判決書送達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

(B)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得提起再審之訴

(C)原處分執行完畢者,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D)發現確實之足認可變更原判決的新證據,自發現新證據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

þ103人初12(C)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案件之議決,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而移請或聲請再審議者,應自發現新證據之日起幾日內為之?

(A)十日 (B)二十日 (C)三十日 (D)六十日

87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懲戒法庭管轄。
對於懲戒法庭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第一審、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第二審合併管轄之。
對於懲戒法庭之第二審判決,本於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懲戒法庭第一審管轄。

88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判決繕本,提出於懲戒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89

懲戒法庭受理再審之訴後,應將書狀繕本及附件,函送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於指定期間內提出意見書或答辯狀。但認其訴為不合法者,不在此限。
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意見書或答辯狀者,懲戒法庭得逕為裁判。

90

懲戒法庭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懲戒法庭認為再審之訴無理由者,以判決駁回之(*107人五);如認為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懲戒法庭認為再審之訴有理由者,應廢棄原判決更為判決。但再審之訴雖有理由,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再審判決變更原判決應予復職者,適用第七條之規定。其他有減發俸(薪)給之情形者,亦同。

歷屆考題

þ107人五42(C)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懲戒判決之公務員所提起再審之訴,如認為無理由,應:

(A)不予受理 (B)以裁定駁回 (C)以判決駁回 (D)逕為變更判決

91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提起再審之訴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於通知監察院或主管機關於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亦同。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提起再審之訴,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

92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為懲戒處分之判決,不得重於原判決之懲戒處分。

93

再審之訴,於懲戒法庭判決前得撤回之。
再審之訴,經撤回或判決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提起再審之訴。

94

提起再審之訴,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95

再審之訴,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三章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
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章之規定,聲請再審。

執行

96

懲戒法庭第一審懲戒處分之判決,因上訴期間屆滿、未經合法之上訴、當事人捨棄上訴或撤回上訴而確定者,書記官應即製作判決確定證明書,於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
懲戒法庭第二審懲戒處分之判決,於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
受懲戒人因懲戒處分之判決而應為金錢之給付,經主管機關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未履行者,主管機關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機關準用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
主管機關收受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之判決後,應即通知退休(職、伍)金之支給機關(構),由支給機關(構)依前項規定催告履行及移送強制執行。
第三項及前項情形,於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人員,並得對其退休(職、伍)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給與執行。受懲戒人死亡者,就其遺產強制執行。

97

受懲戒人因懲戒處分之判決而應為金錢之給付,自懲戒處分生效之日起,五年內未經行政執行機關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98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定之。

附則

99

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與懲戒案件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100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於修正施行時尚未終結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由懲戒法庭第一審適用第一審程序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付懲戒人之應付懲戒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行為時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

101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對本法修正施行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議決或裁判提起再審之訴,由懲戒法庭依修正施行後之程序審理。
前項再審之訴,不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迴避事由。
第一項再審之訴,其再審期間及再審事由依議決或原判決時之規定。

102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議決,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依該次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執行。

103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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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109/06/10)

上訴審程序

64

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但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65

當事人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捨棄上訴權應以書狀向原懲戒法庭為之,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
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

66

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判決懲戒法庭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
三、懲戒法庭對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辯護、代理或代表。
五、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

67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懲戒法庭為之:
一、當事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尸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前項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第一項上訴狀內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

68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懲戒法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懲戒法庭以裁定駁回之。
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前項期間應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69

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懲戒法庭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懲戒法庭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懲戒法庭應以裁定駁回之。

70

上訴未經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原懲戒法庭應速將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懲戒法庭。
原懲戒法庭送交訴訟卷宗於懲戒法庭第二審,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及各當事人之上訴期間已滿後為之。

71

被上訴人在懲戒法庭第二審未判決前得提出答辯狀及其追加書狀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上訴人亦得提出上訴理由追加書狀。
懲戒法庭第二審認有必要時,得將前項書狀送達於他造。

72

上訴不合法者,懲戒法庭第二審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懲戒法庭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73

懲戒法庭第二審調查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不受上訴理由之拘束。

74

懲戒法庭第二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懲戒法庭第二審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言詞辯論實施之辦法,由懲戒法院定之。

75

除別有規定外,懲戒法庭第二審應以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或遺漏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懲戒法庭第二審得斟酌之。
依前條規定行言詞辯論所得闡明或補充訴訟關係之資料,懲戒法庭第二審亦得斟酌之。

76

懲戒法庭第二審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77

懲戒法庭第二審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廢棄原判決。
因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違背之訴訟程序部分,視為亦經廢棄。

78

除第六十六條第三項之情形外,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

79

經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懲戒法庭第二審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案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
二、原判決就訴不合法之案件誤為實體判決。

80

除別有規定外,經廢棄原判決者,懲戒法庭第二審應將該案件發回懲戒法庭第一審。
前項發回判決,就懲戒法庭第一審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
懲戒法庭第一審應以懲戒法庭第二審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

81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得將上訴撤回。
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上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在言詞辯論時,得以言詞為之。
於言詞辯論時所為上訴之撤回,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82

懲戒法庭第二審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主文時確定。
除本節別有規定外,第一節之規定,於上訴審程序準用之。

抗告程序

83

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關於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

84

抗告,由懲戒法庭第二審裁定。
對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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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109/06/10)

41

訊問被付懲戒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製作筆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
二、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
三、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
前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
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
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42

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依職權自行調查之,並得囑託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受託法院或機關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覆,並應附具調查筆錄及相關資料。

43

懲戒法庭審理案件,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調閱卷宗,並得請其為必要之說明。

44

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108人五、*107人初、*106人五)
前項規定,於第四十二條囑託調查證據時,準用之。

: 104/5/20版本,第 44 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均不公開。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公開之必要或被付懲戒人聲請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第四十二條囑託調查證據時,準用之。

歷屆考題

þ108人五40(D)

公務員懲戒法中有關懲戒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A)移送機關對於懲戒案件,得委任所屬與辦理懲戒案件相關之業務者為代理人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若曾為該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則應自行迴避

(C)被付懲戒人經審判長許可者,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時,應採公開原則

45

移送機關於第一審判決前,得撤回移送案件之全部或一部。
前項撤回,被付懲戒人已為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移送案件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在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於期日所為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被付懲戒人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移送案件之撤回,被付懲戒人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案件經撤回者,同一移送機關不得更行移送。

46

懲戒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106人五)但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或言詞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或應為不受懲戒、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經被付懲戒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請求進行言詞辯論者,不得拒絕。

歷屆考題

þ106人五46(C)

有關公務員受懲戒之審判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被付懲戒人僅得選任辯護人一人為其辯護

(B)移送機關不得委任所屬辦理法制業務者為代理人

(C)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案件採合議庭及不公開原則 (104/5/20版本)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案件採書面申辯程序

47

審判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闡明移送懲戒效力所及之範圍。
二、訊問被付懲戒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整理案件及證據重要爭點。
四、調查證據。
五、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48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關於懲戒法庭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49

言詞辯論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
審判長訊問被付懲戒人後,移送機關應陳述移送要旨。
陳述移送要旨後,被付懲戒人應就移送事實為答辯。
被付懲戒人答辯後,審判長應調查證據,並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
一、移送機關。
二、被付懲戒人。
三、辯護人。
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訊問被付懲戒人有無陳述。

50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51

言詞辯論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程序:
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法官、書記官之姓名及移送機關或其代理人、被付懲戒人或其代理人    並辯護人、通譯之姓名。
三、被付懲戒人未到場者,其事由。
四、如不公開審理,其理由。
五、移送機關陳述之要旨。
六、辯論之意旨。
七、證人或鑑定人之具結及其陳述。
八、向被付懲戒人提示證物或文書。
九、當場實施之勘驗。
十、審判長命令記載及依訴訟關係人聲請許可記載之事項。
十一、最後曾予被付懲戒人陳述之機會。
十二、判決之宣示。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言詞辯論筆錄準用之。

52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到場者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者,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53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懲戒法庭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
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懲戒法庭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
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

54

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拒絕辯論者,得不待其陳述,依他造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55

被付懲戒人有第二條情事之一,並有懲戒必要者,應為懲戒處分之判決;其無第二條情事或無懲戒必要者,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

56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103人初)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108人五*106人五、*103人初)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106人五)

歷屆考題

þ108人五45(B)

被付懲戒人如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已無受懲戒之必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下列何種議決?

(A)無罪 (B)免議 (C)不受理 (D)不受懲戒之判決

þ106人五4(B)

公務員之違法失職行為已逾懲戒處分行使期間者,應為下列何種判決?

(A)無罪 (B)免議 (C)不受理 (D)不受懲戒處分

þ106人五45(B)

懲戒案件有何種情形,應為免議之判決?

(A)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B)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C)被付懲戒人死亡           

(D)案件經移送機關撤回者,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57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103人初)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109人初)
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案件經撤回者,同一移送機關不得更行移送)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歷屆考題

þ109人初44(B)

公務員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死亡,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何種判決?

(A)免議 (B)不受理 (C)擱置 (D)撤案

þ103人初13(A)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案件有下列何種情形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A)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                  

(B)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

(C)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 

(D)被付懲戒人失蹤者

58

判決應公告之;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但當事人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未到場者,不在此限。
宣示判決應於辯論終結之期日或辯論終結時指定之期日為之。
前項指定之宣示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三星期。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宣示判決不以參與審理之法官為限;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
公告判決,應於懲戒法院公告處或網站公告其主文,書記官並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59

判決書應分別記載主文、事實、理由及適用法條。但不受懲戒、免議及不
受理之判決,毋庸記載事實。

60

判決原本,應於判決宣示後,當日交付書記官;其於辯論終結之期日宣示判決者,應於五日內交付之。
書記官應於判決原本內,記明收領期日並簽名。

61

判決書正本,書記官應於收領原本時起十日內送達移送機關、被付懲戒人、代理人及辯護人,並通知銓敘部及該管主管機關。
前項移送機關為監察院者,應一併送達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
第一項判決書,主管機關應送登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62

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

63

經言詞辯論之裁定,應宣示之。但當事人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未到場者,以公告代之。
終結訴訟之裁定,應公告之。
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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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妮卡的國考星空

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109/06/10)

審判程序

第一審程序

23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100人初)

歷屆考題

þ100人初45(D)

某公務人員因辦理政府採購案涉嫌收受賄賂,而遭監察院通過彈劾,試問下列何者為正確的後續程序?

(A)由行政院據以撤職                        

(B)移送考績委員會審議

(C)移送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  

(D)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24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102人五),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97人初)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108人初),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99人初)(*103人五)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懲戒法院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5

懲戒法庭,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歷屆考題

þ108人初44(C)

關於公務員於懲戒過程中,先行停止職務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為情節重大者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可先行停止其職務

(C)主管機關對於所屬薦任第七職等以下公務員,亦得依職權具有部分先行停止職務之權力

(D)主管機關之部分先行停止職務權力以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為限

þ103人五47(A)

下列何者不屬於廣義的公務員懲戒機關?

(A)立法院   (B)監察院   (C)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D)各機關主管長官

þ102人五5(C)

對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懲戒上的記過與申誡,得由何機關或人員行之?

(A)人事評議會 (B)監察院 (C)主管長官 (D)行政法院

þ99人初26(A)

下列有關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處分的各項敘述,何者是不正確的?

(A)九職等公務員之減俸,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74/05/03版本,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最新版已刪除)

(B)九職等公務員之記過,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74/05/03版本,最新版已刪除)

(C)九職等公務員違法者,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D)九職等以下公務員廢弛職務者,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þ97人初23(A)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部會首長認為所屬機關之簡任文官有廢弛職務之情事,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何者審查?

(A)監察院 (B)銓敘部 (C)行政法院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25

同一違法失職案件,涉及之公務員有數人,其隸屬同一主管機關者,移送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時,應全部移送;其隸屬不同主管機關者,由共同上級機關全部移送;無共同上級機關者,由各主管機關分別移送。

26

懲戒法庭認移送之懲戒案件無受理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機關。(*109人初)
當事人就懲戒法院有無受理權限有爭執者,懲戒法庭應先為裁定。
前二項裁定作成前,懲戒法庭得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歷屆考題

þ109人初45(A)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移送之懲戒案件無受理權限者,應:

(A)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機關 (B)免議     (C)不受理 (D)裁定駁回

27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為被付懲戒人受移送懲戒行為之被害人。
二、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三、與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訂有婚約。
四、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
五、曾為該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之代理人或辯護人,或監察院之代理人。(*108人五)
六、曾為該懲戒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
七、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彈劾、移送懲戒或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程序。
八、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民、刑事或行政訴訟裁判。
九、曾參與該懲戒案件再審前之裁判。但其迴避以一次為限。
十、曾參與該懲戒案件之前審裁判。
法官曾參與懲戒法庭第二審確定判決者,於就該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訴訟,毋庸迴避。

28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付懲戒人或移送機關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當事人如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29

聲請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懲戒法院為之。但於審理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107人初)
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得提出意見書。
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審理程序。但其聲請因違背第一項、第二項,或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審理程序而為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中,如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分。

30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懲戒法庭裁定之。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裁定。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並任懲戒法院院長之法官裁定之。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應即迴避。
聲請法官迴避經懲戒法庭第一審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其以聲請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

31

法官有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經懲戒法院院長同意,得迴避之。

32

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33

移送機關於懲戒案件,得委任下列之人為代理人:
一、律師。(*107人初)
二、所屬辦理法制、法務(*107人初)或與懲戒案件相關業務者。(*108人五*106人五)

34

被付懲戒人得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106人五)
辯護人應由律師充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108人五、*107人初)
每一被付懲戒人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107人初*106人五)
辯護人有數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

歷屆考題

þ107人初44(C)

有關公務員受懲戒之審判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A)每一被付懲戒人選任辯護人,不得逾 3 人

(B)移送機關得委任律師或所屬辦理法制、法務業務者為代理人

(C)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以公開為原則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採言詞辯論程序

þ106人五46(C)

有關公務員受懲戒之審判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被付懲戒人僅得選任辯護人一人為其辯護          

(B)移送機關不得委任所屬辦理法制業務者為代理人

(C)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案件採合議庭及不公開原則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案件採書面申辯程序

35

被付懲戒人應親自到場。但經審判長許可者,得委任代理人一人到場。
前項代理人,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36

選任辯護人,應向懲戒法庭提出委任書。
前項規定,於代理人準用之。

37

懲戒法庭收受移送案件後,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並命其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但應為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言詞辯論期日,距移送書之送達,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移送機關、被付懲戒人、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

38

被付懲戒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答辯者,懲戒法庭應於其回復前,裁定停止審理程序。
被付懲戒人因疾病不能到場者,懲戒法庭應於其能到場前,裁定停止審理程序。
被付懲戒人顯有應為不受懲戒、免議或不受理判決之情形,或依第三十五條委任代理人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39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105人初、*99人初)。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110人初、*99人初),停止審理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懲戒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99人初)

歷屆考題

þ110人初49(A)

懲戒法庭對懲戒案件之審理,如認為懲戒處分牽涉刑事犯罪是否成立時,得於下列何種審別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A)第一審刑事判決前 (B)第二審刑事判決前 

(C)第三審刑事判決前 (D)並無相關規定

þ105人初49(C)

公務員之失職行為同時觸犯刑法時,有關刑事裁判與懲戒處分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刑事犯罪不成立,懲戒處分便可自動撤銷          

(B)刑事審判與懲戒程序併行,兩者結果互不影響對方

(C)刑事審判與懲戒程序併行,前者可影響後者的判決   

(D)必須等待刑事審判結果,才能開展懲戒程序

þ99人初25(D)

下列有關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中,須停止懲戒程序

(B)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之宣告者,不得為懲戒處分

(C)依規定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不得撤銷之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40

審判長指定期日後,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於移送機關、被付懲戒人、代理人、辯護人或其他人員。但經審判長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場,或其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到場人姓名、住居所。
三、應到場之原因。
四、應到之日、時、處所。
第一項之期日為言詞辯論期日者,通知書並應記載不到場時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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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109/06/10)

11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110人五)

歷屆考題

þ110人五17(B)

依照「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處分,對於「免除職務」的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政務人員並不適用   (B)其法律效果為「終身褫奪公務員資格」

(C)等同撤職處分       (D)又可稱之為「解聘」

12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111人初);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109人初、*108人五*107人初、*104人初、*102人初、*97人初)
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107人五*107人初)

歷屆考題

þ107人五46(B)

公務員受公務員懲戒法之「撤職」處分,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多久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A)5 年內  (B)2 年內  (C)3 年內  (D)4 年內

þ107人初42(A)

有關公務員受撤職之懲戒處分,下列何者錯誤?

(A)撤其職位,並停止任用 5 年以上、10 年以下

(B)停止任用期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2 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C)得與罰款處分共同併行

(D)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適用之

þ104人初46(B)

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者,應於一定期間內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多久?

(A)6 個月 (B)1 年 (C)2 年 (D)3 年

þ97人初24(C)

公務員之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至少多長的期間停止任用?

(A)三個月 (B)半年 (C)一年 (D)二年

13

剝奪退休(職、伍)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107人五);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減少退休(職、伍)金,指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108人五);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108人五)
前二項所定退休(職、伍)金,應按最近一次退休(職、伍)或離職前任職年資計算。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務員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自提儲金本息,不在此限(*108人五*107人五)

歷屆考題

þ108人五46(C)

有關公務員受減少退休(職、伍)金之懲戒處分,下列何者錯誤?

(A)以減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為範圍    (B)已支領者應追回之

(C)得與罰款併為處分                    (D)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不列入計算

þ107人五32(D)

若公務人員受到「剝奪退休金」的懲戒處分,這將會導致下列那些財產損失?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給與 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公務員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A)①②③④ (B)①② (C)①②④ (D)①④

14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104人五),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111人初*107人五);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101人五、*98人五)、三年以下(*108人五*107人五)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104人五)。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107人五*104人五*102人初)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歷屆考題

þ108人五47(B)

關於公務員的懲戒處分,下列何者正確?

(A)撤職處分效力大於免職處分效力                 

(B)已領一次退休金人員適用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之規定

(C)休職指休其現職,停發薪俸,期間為 6 個月以下  

(D)撤職指撤其現職,且停止任用期間為 3 年以下

þ107人五43(D)

有關公務員受休職之懲戒處分,下列何者錯誤?

(A)停發薪俸,其期間為 6 個月以上、3 年以下           

(B)休職處分得與罰款處分併行

(C)自復職之日起,2 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D)得申請退休、退伍,但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

þ104人五46(D)

下列有關休職效力的規定,何者正確?

(A)休其現職,發給本俸一半的薪給             

(B)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二年以上

(C)休職期滿,須至原服務機關以外機關復職     

(D)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þ101人五38(A)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受休職之懲戒,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至少幾個月以上?

(A)6 個月 (B)5 個月 (C)4 個月 (D)3 個月

þ98人五20(A)

公務員受休職懲戒處分,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多長?

(A)六個月以上 (B)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C)一年以上   (D)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15

降級,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111人初*99人初);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111人初*108人初、*106人初、*102人初、*99人初)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103人五);其期間為二年(*111人初

*105人初、*99人初、*97人初)

歷屆考題

þ111人初32(A)

某甲因酒駕遭懲戒法院判決降級處分,其幾年內不得陞任主管職務?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þ106人初46(C)

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降級處分者,自改敘之日起,多久之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A)半年內 (B)1 年內 (C)2 年內 (D)3 年內

þ105人初46(C)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被懲戒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多久?

(A)6 個月 (B)1 年 (C)2 年 (D)3 年

þ103人五23(C)

降級人員在本職等內無級可降時,如何改敘?

(A)仍敘原俸級                      (B)敘低一職等最高本俸俸級 

(C)以應降之級為準,比照俸差減俸    (D)敘低一職等年功俸一級

þ99人初27(C)

下列有關公務員受降級懲戒處分之規定,何者正確?

(A)自改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升職  

(B)自改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晉敘

(C)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 

(D)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月俸,期間為一年

þ97人初29(A)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多久?

(A)二年 (B)一年 (C)半年 (D)三個月

16

減俸,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106人五);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109人初*108人初、*106人五)。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108人初、*106人五、*97人初)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歷屆考題

þ109人初49(B)

公務人員受減俸處分者,依其現職之月俸減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多久?

(A)6 個月以下  (B)6 個月以上、3 年以下    (C)1 年以上、4 年以下 (D)2 年以上、5 年以下

þ106人五47(B)

有關公務員受減俸之懲戒處分,下列何者錯誤?

(A)減少現職月俸 10%~20%支給                          

(B)其期間為三個月以上、六年以下

(C)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D)減俸處分不得與罰款處分併行

þ97人初27(B)

公務員自減俸之日起,多久時間之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二年

17

罰款,其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109人初)

18

記過,得為記過一次或二次。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108人初、*107人初、*98人初),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累計三次者(*107人初、*98人初),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107人初*105人五);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其期間為二年之規定(*107人初)

歷屆考題

þ108人初49(B)

有關公務人員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懲戒處分,下列各項何者錯誤?

(A)降級處分自改敘之日起,2 年內不得晉敘 (B)自記過之日起 2 年內不得有任何調任

(C)自減俸之日起,1 年內不得升職         (D)減俸處分期間為 6 個月以上、3 年以下

þ107人初43(C)

有關公務員受記過之懲戒處分,下列何者正確?

(A)自記過之日起 2 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B)1 年內記過 3 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

(C)受記過併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期間為 2 年

(D)得與罰款併為處分,且政務人員亦適用之

þ105人五15(A)

公務人員一年內受記過處分三次者,依現職俸級降幾級改敘?

(A)一級 (B)二級 (C)三級 (D)不得降級

þ98人初50(A)

公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記過一次處分者,將造成其個人下列何種實質影響?

(A)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能升職         (B)本記過處分併個人年終考績,功過相抵計算加減分

(C)依現職之俸級降一級改敘             (D)停止任用

19

申誡,以書面為之。(*111人初*102人初)

歷屆考題

þ111人初37(C)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對公務員懲戒之內容與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申誡」可口頭為之,但「記過」則必須書面通知

(B)所謂「撤職」係指撤除現職外,並且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C)「休職」係指休受懲戒人之職,停發俸(薪)給,且受懲戒人不得申請退休或退伍

(D)「降級」係指降一級官等,並且不得再任主管職

þ102人初26(C)

下列有關懲戒處分之敘述,那一項正確?

(A)撤職期間至少為二年               (B)休職自復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

(C)降級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 (D)申誡,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20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十年者(*110人初),不得予以休職(*108人初)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108人初)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歷屆考題

þ110人初44(A)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休職之懲戒處分,其懲戒處分行使期間為何?

(A)十年 (B)五年 (C)一年 (D)未設期間

þ108人初,(C)

公務員應受懲戒之行為,自其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逾期不得予以之懲戒種類,下列何者正確?

(A)已逾 10 年者,不得予以免職之懲戒

(B)已逾 5 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以外之懲戒

(C)已逾 10 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D)已逾 5 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以外之懲戒

21

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

22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107人五)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107人五)。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107人五*99人初)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歷屆考題

þ107人五41(D)

關於公務員受懲戒次數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   

(B)同一行為已受刑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C)同一行為已受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

(D)同一行為不受行政罰之處罰者,不受懲戒

þ107人五49(D)

下列有關懲戒與懲處的敘述,何者正確?

(A)懲戒屬人事行政權範疇                 

(B)懲處對象之範圍大於懲戒對象

(C)一般而言,懲處處分之效果大於懲戒處分 

(D)懲戒與刑事裁判之關係,以「刑懲並行」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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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妮卡的國考星空

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109/06/10)

總則 

懲戒處分

審判程序 

第一審程序

上訴審程序

抗告程序 

再審 

執行 

附則

歷屆考題

þ105人五47(B)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調查審議對象?

(A)臺北市市長 (B)經濟部聘用人員 (C)第一職等公務人員 (D)司法院大法官

þ101人初34(D)

下列何者最不屬於公務人員法制上的責任範疇?

(A)懲戒責任  (B)民事責任  (C)刑事責任  (D)政治責任

總則

1

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109人五、*101人五、*101人初)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法之規定,對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亦適用之。(*108人五)

歷屆考題

þ108人五49(D)

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不包括下列何者?

(A)已離職之事務官       (B)已退職之政務官

(C)已卸任之地方民選首長 (D)已退休之未兼行政職務公立學校教師

þ101人初4(C)

「公務員非有法定原因,並經法定程序,不受撤職、免職或其他處分之權利」,此謂之為公務人員之下列何種權利?

(A)費用請求權 (B)保險金權 (C)身分保障權 (D)俸給權

2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108人初)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107人初)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111人初*107人初)

歷屆考題

þ111人初18(D)

下列何者不構成公務員受懲戒之事由?

(A)公務員下班後酒駕肇事致人於死,經媒體報導後引起輿論撻伐

(B)公務員外遇後擬與小三分手,小三心有不甘,於網路散播與該公務員的不雅照片,並直接指名某機關某公務員始亂終棄

(C)公務員參加不合法宗教團體,並進行斂財

(D)公務員為其父親參選縣長站台助選

þ108人初45(D)

被付懲戒人如無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懲戒事由之情事,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下列何種判決?

(A)無罪 (B)免議 (C)不受理 (D)不受懲戒

þ107人初40(C)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員受懲戒處分之事由?

(A)違法執行職務                         (B)怠於執行職務

(C)非執行職務之不當行為,致損害政府信譽 (D)執行職務時之其他失職行為

3

公務員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

4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104人初)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5

懲戒法庭(*108人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108人初),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108人初),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108人五、*108人初)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104人初)

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第一項之裁定,得為抗告。

歷屆考題

þ108人五44(A)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後,在下列何種情況下,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A)有受休職懲戒之虞者    (B)有受降級懲戒之虞者 

(C)有受減俸懲戒之虞者 (D)有受記過懲戒之虞者

þ108人初44(C)

關於公務員於懲戒過程中,先行停止職務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為情節重大者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可先行停止其職務

(C)主管機關對於所屬薦任第七職等以下公務員,亦得依職權具有部分先行停止職務之權力

(D)主管機關之部分先行停止職務權力以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為限

6

依前二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106人五*104人初)

歷屆考題

þ106人五48(D)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其效力為何?

(A)得免生效力 (B)得生其效力 (C)得失其效力 (D)不生效力

7

依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於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1未經懲戒法庭判決或2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且3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得依法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許其復職(*106人五),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100人五)或相當之給與。

前項公務員死亡者,應補給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歷屆考題

þ106人五50(D)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而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如未受撤職或休職處分或徒刑之執行,其權益如何回復?

(A)許其復職,不補給其停職期間之俸給

(B)許其復職,但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

(C)許其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

(D)許其復職,並發給六個月俸給總額之精神慰助金

þ100人五35(A)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六條規定,公務員未受撤職或休職處分者,應許其復職,並補發其停職期間之俸給。實務上補發之俸給,係指補發下列那一項目?

(A)本俸   (B)專業加給    (C)本俸及專業加給  (D)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8

公務員經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移送懲戒,或經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在不受懲戒、免議、不受理判決確定、懲戒處分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104人初)、退伍。
監察院或主管機關於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辦理移送懲(*106人初)戒或送請審查時,應通知銓敘部或該管主管機關。

歷屆考題

þ106人初47(A)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審理案件的提案來源?

(A)該委員會委員提議   (B)監察院移送  (C)臺北市政府移送  (D)總統府移送

þ104人初49(C)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受停職懲戒處分之相關規定,何者正確?

(A)公務人員在停職期間所為之職務上之行為,仍具法定效力

(B)主管對所屬公務人員有違法行為時,仍不得先行停止其職務

(C)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者,其職務即當然停止

(D)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得申請退休

懲戒處分

9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101人五、*98人初)

一、免除職務。(*110人初、*109人五、*108人初)
二、撤職。(*110人初、*108人初、*106人五)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不得與罰款併為處分) (*109人五)
四、休職。(政務人員不適用)( *110人初、*108人初、*106人五)

五、降級。(政務人員不適用)( *109人五)

六、減俸。(不得與罰款併為處分)(*105)
七、罰款。
八、記過。(政務人員不適用)( *106人五)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111人初*108人五*107人五、*107人初、*106人五)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109人五、*109人初*108人五、*107人初、*105人五、*103人五、*103人初、*102人初、*101人五、*100人五、*100人初、*98人五、*97人初)

歷屆考題

þ111人初34(B)

公務員受罰款懲戒處分之同時,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得與下列何種懲戒併為處分?

(A)剝奪、減少退休金  (B)降級  (C)減俸  (D)免職

þ110人初33(C)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懲戒處分?

(A)撤職 (B)休職 (C)解聘 (D)免除職務

þ109人五36(C)

對於政務人員的懲戒處分,下列何者可適用之?

(A)休職 (B)降級 (C)申誡 (D)記過

þ109人五48(A)

政務人員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所規範之下列何項懲戒處分?

(A)記過 (B)撤職 (C)減俸 (D)免除職務

þ109人五50(D)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處分的種類?

(A)免職 (B)減少退休金 (C)降級 (D)警告

þ109人初48(A)

對於政務人員,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處以何種處分?

(A)撤職 (B)休職 (C)降級 (D)記過

þ108人五48(B)

政務人員不適用下列何種懲戒處分?

(A)剝奪、減少退職金 (B)休職 (C)減俸 (D)罰款

þ108人初48(B)

下列何者非屬於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類型?

(A)撤職 (B)停職 (C)休職 (D)免職

þ107人初41(A)

下列各種懲戒處分,那一種懲戒處分可用以懲戒政務官?

(A)申誡 (B)記過 (C)降級 (D)休職

þ106人五49(C)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員懲戒法中懲戒處分?

(A)撤職 (B)休職 (C)免職 (D)記過

þ105人五45(A)

下列何者係屬政務人員(官)懲戒種類之一?

(A)撤職 (B)休職 (C)降職 (D)記過

þ103人五45(C)

某直轄市環保局局長因違法案件,遭監察院通過彈劾並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若審議結果通過懲戒,則下列何者為可能的懲戒處分?

(A)休職   (B)免職   (C)撤職   (D)記過

註: 環保局局長為政務人員

þ103人初27(C)

民主政體中,政務官與事務官身分不同,各司其職,當出現須負責任的狀況時,下列何者為對政務官之處分類型之一?

(A)記過  (B)懲處 (C)申誡  (D)停職

þ102人初31(A)

政務官適用下列那一種懲戒處分?

(A)撤職   (B)休職   (C)降級   (D)減俸

þ101人五36(A)(74/05/03版本)最新109/06/10版本政務人員不適用有休職降級、記過三種,答案應為(A)、(D)

內政部政務次長如發生違法情事,請問僅能適用下列那一項懲戒處分?

(A)申誡    (B)休職    (C)記過    (D)減俸

þ101人五37(D)

以下有關公務人員懲戒處分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懲戒所依據之法律為公務員懲戒法

(B)懲戒分為撤職、休職、降職、減俸、記過以及申誡六種(最新109/06/10版本還有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罰款)

(C)懲戒權由司法院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之

(D)懲戒有功過相抵之規定

þ100人五21(D)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有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六種,政務官只適用那二種處分?

(A)撤職、休職 (B)減俸、記過 (C)記過、申誡 (D)撤職、申誡

þ100人初49(B)

下列那一選項之懲戒處分適用於政務官?

(A)撤職、休職   (B)撤職、申誡 (C)記過、申誡   (D)減俸、記過

þ98人五23(C)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對政務人員適用的處分為:

(A)申誡與記過   (B)記過與撤職  (C)申誡與撤職   (D)申誡與休職

þ98人初9(B)

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最嚴重的懲戒處分為何?

(A)休職 (B)撤職 (C)降級 (D)減俸

þ97人初25(A)

下列何種懲戒方式適用於政務官?

(A)撤職 (B)休職 (C)減俸 (D)降級

10

懲戒處分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
一、行為之動機。
二、行為之目的。
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四、行為之手段。
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六、行為人之品行。
七、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八、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
九、行為後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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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懲戒篇】02、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第84條

保障懲戒篇】02、公務員懲戒法第85條~第1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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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保障法 (修正日期:106/06/14)

調處程序

85

保障事件審理中,保訓會(*99人五)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至三人,進行調處。
前項調處,於多數人共同提起之保障事件,其代表人非徵得全體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歷屆考題

þ99人五11(B)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以下何者為發動調處之機關?

(A)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C)高等行政法院       (D)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86

保訓會進行調處時,應以書面通知復審人、再申訴人(*105人初),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及有關機關,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行之。
前項之代理人,應提出經特別委任之授權證明,始得參與調處。
復審人、再申訴人,或其代表人、經特別委任之代理人及有關機關,無正當理由,於指定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但保訓會認為有成立調處之可能者,得另定調處期日。
調處之過程及結果應製作紀錄,由參與調處之人員簽名;其拒絕簽名者,應記明其事由。

歷屆考題

þ105人初36(D)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下列那一項公務人員保障救濟得進行「調處」程序?

(A)行政訴訟 (B)再復審 (C)申訴 (D)再申訴

87

保障事件經調處成立者,保訓會應作成調處書(*102人初),記載下列事項,並函知復審人、再申訴人、代表人、經特別委任之代理人及有關機關:
一、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二、有代表人或經特別委任之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三、參與調處之副主任委員、委員姓名。
四、調處事由。
五、調處成立之內容。
六、調處成立之場所。
七、調處成立之年月日。
前項經調處成立之保障事件,保訓會應終結其審理程序。

88

保障事件經調處不成立者,保訓會應逕依本法所定之復審程序或再申訴程序為審議決定。(*103人五*102人初)

歷屆考題

þ103人五40(D)

公務人員對下列那一項之救濟處置結果不服,不得進一步提出救濟?

(A)復審    (B)再審議     (C)申訴     (D)再申訴

þ102人初2(C)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調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調處為解決公務人員與服務機關爭執之制度 

(B)調處為一任意性制度

(C)再審議為調處之先行程序                

(D)經認可而成立之調處,應依法律規定作成調處書

執行

89

原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因依本法所進行之各項程序而停止執行(*107人五)
原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其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保訓會、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90

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保訓會、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107人五)

歷屆考題

þ107人五36(B)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公務人員申請復審期間,關於原行政處分的執行效力,下列何者敘述最為正確?

(A)不停止執行

(B)不停止執行,但合法性顯有疑義者,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全部或部分停止執行

(C)不停止執行,但合法性顯有疑義者,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或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全部或部分停止執行

(D)不停止執行,但合法性顯有疑義者,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全部或部分停止執行

91

保訓會所為保障事件之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其經保訓會作成調處書者,亦同。
原處分機關應於復審決定確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但不得超過二個月(*109人初*107人五),並通知復審人及保訓會。
服務機關應於收受再申訴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但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再申訴人及保訓會。
保障事件經調處成立者,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應於收受調處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

歷屆考題

þ109人初39(A)

下列那一項救濟程序對受理機關處理期限之延長期最短?

(A)申訴  (B)再申訴  (C)復審  (D)再復審

þ107人五31(D)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在復審事件之決定確定後,原處分機關若在決定確定之次日起 2 個月內,仍未將處理情形回復的話,其最多可延長多久?

(A)10 日    (B)2 週    (C)1 個月   (D)2 個月

92

原處分機關、服務機關於前條規定期限內未處理者,保訓會應檢具證據將違失人員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但違失人員為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員,由保訓會通知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106人五)依法處理。
前項違失人員如為民意機關首長,由保訓會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違失事實(*106人五)
前項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歷屆考題

þ106人五36(C)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保障事件之決定確定後,原處分機關於該法所定期限內未處理,且違失人員如為民意機關首長者,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為下列那項作為?

(A)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

(B)僅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違失事實

(D)移送考試院依法處理

þ106人五38(B)

就再申訴事件,若服務機關於規定限期內未處理,而違失人員為八職等人員,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如何處理?

(A)檢具證據將違失人員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 

(B)通知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依法處理

(C)通知服務機關依法處理                 

(D)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依法處理

93

保障事件決定書及其執行情形,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公布於機關網站。

再審議

94

保障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除復審事件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外,於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101人初)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106人初、*101人初)、服務機關(*106人初)、復審人(*106人初、*101人初)或再申訴人(*106人初)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108人五、*104人初、*97人五)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106人初*101人初、*99人初)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106人初、*104人初)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本法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106人初)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保障事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復審、再申訴之代理人或代表人,關於該復審、再申訴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七、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者。
八、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決定者為限。
十一、原決定就足以影響於決定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前項申請於原行政處分、原管理措施、原工作條件之處置及原決定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

歷屆考題

þ108人五37(C)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救濟程序「申訴、再申述」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

(B)再申訴由保訓會受理並為審議決定

(C)再申訴決定後,申訴人如不服,可再提出復審

(D)辭職人員於離職後,如不服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亦得提起申訴、再申訴

þ106人初38(D)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關於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之再審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              

(B)復審審議決定之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C)復審審議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     

(D)僅限復審人員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

þ104人初39(D)

公務人員復審事件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決定確定後,若發生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的情形,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得向該會申請何種作為?

(A)申訴 (B)再申訴 (C)調處 (D)再審議

þ101人初50(D)

下列何者非屬於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出再審議之要件?

(A)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  

(B)復審人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

(C)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D)再申訴審議決定後

þ99人初19(D)

公務人員復審事件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審議決定確定後,倘發生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得向保訓會申請何種作為?

(A)申訴 (B)再申訴 (C)再復審 (D)再審議

þ97人五46(A)

下列有關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和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的敘述,何者最正確?

(A)都可聲請再審      (B)都可另提司法救濟 

(C)都由同一機關審理  (D)都可做成撤職決定

95

申請再審議應於三十日(*97人初)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前項期間自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議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再審議之申請,自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時起,如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歷屆考題

þ97人初26(D)

當懲戒案件之議決,其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但應於自原決議書送達之日起幾日內為之?

(A)五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三十日

96

申請再審議應以書面敘述理由,附具繕本,連同原決定書影本及證據,向保訓會提起。

97

再審議之申請,於保訓會作成決定前得撤回之。
為前項撤回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申請再審議。

98

保訓會認為申請再審議程序不合法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99

保訓會認為再審議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經前項決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申請再審議。

100

保訓會認為再審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

101

再審議,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章復審程序、第四章再申訴程序及第六章執行之規定(*109人五、*103人五)

歷屆考題

þ109人五39(A)

下列那一項救濟程序對受理機關處理期限之延長期最短?

(A)申訴 (B)再申訴 (C)復審 (D)再復審

þ103人五40(D)

公務人員對下列那一項之救濟處置結果不服,不得進一步提出救濟?

(A)復審    (B)再審議    (C)申訴     (D)再申訴

: 對結果不服再回到第三章復審程序第72條

附則

102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

103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保障事件,其以後之程序,依修正之本法規定終結之。

104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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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保障法 (修正日期:106/06/14)

71

復審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復審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復審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決定機關及其首長。
五、年、月、日。
復審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復審人及原處分機關。

72

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高等行政法院)請求救濟(*108人五、*103人五)

前項附記錯誤時,應通知更正,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次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如未附記救濟期間,或附記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復審人遲誤者,如於復審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請求救濟,視為於第一項之期間內所為。

73

復審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事實內容者。
二、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或住所者。

74

對於無復審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75

復審代理人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保訓會認為必要時,得送達於復審人本人。

76

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應註明復審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交付郵務機構以復審事件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發送。
復審事件文書不能為前項之送達時,得由保訓會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公務人員服務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除前二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申訴及再申訴程序

77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102人初)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103人初、*102人五)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111人初*108人五)、再申訴(*111人初*109人五)(*103人五)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108人五*108人初)

歷屆考題

þ111人初39(A)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事件復審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均應提起復審

(B)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得提起復審

(C)公務人員之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得提起復審

(D)俸級審定疑義,得提起復審

þ109人五42(B)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提起救濟之方式為:

(A)復審 (B)申訴、再申訴 (C)調處 (D)再審議

þ108人五6(A)

在人事管理中,如公務人員認為所服務之機關有任何管理不當之情事發生時,依法可提出下列何種作為?

(A)申訴 (B)檢舉 (C)陳情 (D)告訴

þ108人初31(A)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而權益受影響。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提起申訴、再申訴                 

(B)由離職公務人員與原服務機關先行協商

(C)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個案決定 

(D)不得提起申訴、再申訴

þ103人五34(A)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起:

(A)申訴、再申訴     (B)復審    (C)訴願    (D)行政訴訟

þ103人初15(B)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下列那一項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A)官職等級  (B)工作條件  (C)俸給  (D)身分

þ102人五12(C)

公務人員於何種情況下,得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

(A)認為原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B)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

(C)認為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

(D)認為原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違反公眾利益者

þ102人初17(B)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提起申訴的標的?

(A)行政處分                            

(B)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

(C)拒絕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    

(D)拒絕公務人員依法請領福利互助金

78

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108人五、*108人初、*105人初、*101人初、*99人初、*98人五、*98人初、*97人初)。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108人五、*108人初、*105人五、*103人初、*98人五)提起再申訴(*108人五*103人五)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歷屆考題

þ108人五38(A)

公務人員提出申訴後,若對處理方式不服,下列何者為其後續救濟方式?

(A)再申訴 (B)復審 (C)再審議 (D)行政訴訟

þ108人初36(C)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得向何機關提起再申訴?

(A)服務機關                  (B)上級機關    

(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D)行政法院

þ108人初40(C)

依據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可以提起復審之行政處分?

(A)年終考績被打丙等   (B)考績獎金疑義 

(C)平時考核被記過一次 (D)俸級審定疑義

: (A)(B)(D)參閱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作業要點

þ105人五39(C)

公務人員對「申訴」案件處理不滿,得向何機關提出「再申訴」?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        (B)服務機關    

(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D)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þ105人初35(C)

某甲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被記過一次,其可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首先提起何種救濟?

(A)復審 (B)調處 (C)申訴 (D)再審議

þ103人初14(D)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不服申訴函復者,依法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何機關提起再申訴?

(A)服務機關  (B)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   

(C)銓敘部 (D)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þ101人初42(D)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向下列那一機關為之?

(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B)銓敘部    (C)考試院  (D)服務機關

þ99人初23(D)

公務人員認為服務機關所為之不當懲處,影響其權益,應向下列那一個機關提起申訴?

(A)銓敘部 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C)服務機關的上級機關  (D)服務機關

þ98人五41(A)

屬於公務人員之救濟程序,下列何者應向「服務機關」為之?

(A)申訴 (B)再申訴 (C)復審 (D)行政訴訟

þ98人五43(C)

有關公務人員再申訴案件,由何機關負責審議?

(A)銓敘部                    (B)該人員所屬機關    

(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D)行政法院

þ98人初41(A)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提起的申訴事件,受理機關為何?

(A)原服務機關               (B)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þ97人初41(A)

當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認為不當時,應向何者提起申訴?

(A)服務機關 (B)上級機關 (C)保訓會 (D)行政法院

79

應提起復審之事件,公務人員誤提申訴者,申訴受理機關應移由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
應提起復審之事件,公務人員誤向保訓會逕提再申訴者,保訓會應函請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

80

申訴應以書面為之,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服務機關、職稱、官職等。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二、請求事項。
三、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年月日。
六、提起之年月日。
前項規定,於再申訴準用之。

81

服務機關對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109人初),並通知申訴人。逾期未函復,申訴人得逕提再申訴。
申訴復函應附記如不服函復者,得於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之意旨(*106人五)
再申訴決定應於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109人初),並通知再申訴人。

歷屆考題

þ109人五39(A)

下列那一項救濟程序對受理機關處理期限之延長期最短?

(A)申訴 (B)再申訴 (C)復審 (D)再復審

þ106人五37(B)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申訴人如不服服務機關之申訴函復,可提出何種再救濟程序?

(A)復審 (B)再申訴 (C)調處 (D)再審議

82

各機關對於保訓會查詢之再申訴事件,應於二十日內將事實、理由及處理意見,並附有關資料,回復保訓會。
各機關對於再申訴事件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回復者,保訓會得逕為決定。

83

再申訴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二、有再申訴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決定機關及其首長。
五、年、月、日。
六、附記對於保訓會所為再申訴之決定不得以同一事由復提再申訴。

84

申訴、再申訴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章第二十六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之復審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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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保障法 (修正日期:106/06/14)

51

保訓會得指定副主任委員、委員聽取前條到場人員之陳述。

52

保訓會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復審人之申請,通知復審人或其代表人、復審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53

言詞辯論由保訓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之副主任委員、委員主持之。

54

言詞辯論之程序如下:
一、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員陳述事件要旨。
二、復審人或其代理人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三、原處分機關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四、有關機關或人員之陳述。
五、復審人或原處分機關對他方之陳述或答辯,為再陳述或再答辯。
六、保訓會委員對復審人及原處分機關或有關人員提出詢問。
七、復審人之最後陳述。
言詞辯論未完備者,得再為辯論。

55

復審人得提出證據書類或證物。保訓會限定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者,應於該期間內提出。

56

保訓會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復審人之申請,命文書或其他物件之持有人提出該物件,並得留置之。
公務人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或其他物件,保訓會得調閱之。
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機密者外,該公務人員或機關不得拒絕。

57

保訓會必要時,得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具專門知識經驗者,就必要之物件、證據,實施檢驗、勘驗或鑑定。
前項所需費用由保訓會負擔。
保訓會依第一項檢驗、勘驗或鑑定之結果,非經賦予復審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之不利之復審決定之基礎。
復審人願自行負擔費用而請求依第一項規定實施檢驗、勘驗或鑑定時,保訓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依前項規定檢驗、勘驗或鑑定所得結果,據為復審人有利之決定或裁判時,復審人得於事件確定後三十日內,請求保訓會償還必要之費用。

58

鑑定人依前條所為之鑑定,應具鑑定書陳述意見。保訓會必要時,並得請其到達指定處所說明。
鑑定人有數人時,得共同陳述意見。但意見不同者,保訓會應使其分別陳述意見。
鑑定所需資料在原處分機關或保訓會者,保訓會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並得限制其利用之範圍及方法。

59

原處分機關應將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提出於保訓會。
對於前項之證據資料,復審人或其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之。保訓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一項證據資料之閱覽、抄錄或影印,保訓會應指定日、時、處所。

60

復審人對保訓會於復審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61

復審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一、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酌定相當期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復審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四十六條但書所定期間,補送復審書者。
三、復審人無復審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復審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四、復審人不適格者。
五、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六、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復審事件重行提起復審者。
七、對不屬復審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復審者。
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復審人因該處分之撤銷而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時,不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第一項第七款情形,如屬應提起申訴、再申訴事項,公務人員誤提復審者,保訓會應移轉申訴受理機關依申訴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不得逕為不受理決定。

62

分別提起之數宗復審事件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保訓會得合併審議,並得合併決定。

63

復審無理由者,保訓會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復審為無理由。(*104人五)
復審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保訓會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108人初)進行審查決定。

歷屆考題

þ108人初38(C)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之復審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該會係就原行政處分之下列那項法律性質,進行審查決定?

(A)合宜性 (B)合理性 (C)合法性 (D)合時性

þ104人五37(B)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復審事件之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復審為:

(A)有理由              (B)無理由     

(C)依事實決定有無理由  (D)依事實與心證決定有無理由

64

提起復審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顯然不當者,保訓會應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65

復審有理由者,保訓會應於復審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原處分機關於復審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前項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原處分機關未於規定期限內依復審決定意旨處理,經復審人再提起復審時,保訓會得逕為變更之決定。

66

對於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提起之復審,保訓會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保訓會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保訓會應認為復審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67

保訓會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顯然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復審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復審。
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

68

保訓會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復審人因違法或顯然不當行政處分所受損害,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處分機關與復審人進行賠償協議。
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之效力。

69

復審決定應於保訓會收受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其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復審人係於表示不服後三十日內補送復審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復審人於復審事件決定期間內續補具理由者,自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
復審事件不能於前項期間內決定者,得予延長,並通知復審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70

復審之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者,於該法律關係確定前,保訓會得停止復審程序之進行,並即通知復審人。
保訓會依前項規定停止復審程序之進行者,前條所定復審決定期間,自該法律關係確定之日起,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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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保障法 (修正日期:106/06/14)

復審程序

25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103人五*102人初、*100人初),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103人五、*102人五),得依本法提起復審(*102人五*98人五)。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111人初*103人五、*102人五)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103人五),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111人初),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107人初、*99人初)

歷屆考題

þ111人初39(A)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事件復審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均應提起復審

(B)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得提起復審

(C)公務人員之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得提起復審

(D)俸級審定疑義,得提起復審

þ107人初34(C)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請問下列與身分保障相關的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

(B)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事項,亦屬於身分保障之範圍

(C)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應主動申請復職

(D)停職事由消滅或經撤銷時,應允許公務人員回復所受暫時停止的公職

þ103人五39(C)

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提出復審程序之要件?

(A)認為原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 

(B)損害公務人員權利或利益者

(C)服務機關或政風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   

(D)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

þ102人五12(C)

公務人員於何種情況下,得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

(A)認為原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B)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

(C)認為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

(D)認為原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違反公眾利益者

þ102人初13(A)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規定,復審應以何者為標的?

(A)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 (B)上級機關所發生的職務命令

(C)未改變公務人員身分之記過處分   (D)對機關內部生效之紀律守則

註: 參閱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十四

þ100人初34(C)

公務人員不服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處分,應向那一機關提出救濟?

(A)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提起訴願         (B)向考試院提起復審

(C)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D)向銓敘部提起復審

註: 參閱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十四

þ99人初21(C)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得依法提起下列何種救濟?

(A)請願 (B)申訴 (C)復審 (D)再審議

þ98人五42(C)

按照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有關公務人員考績結果所作成的免職令,如有爭議,係應以何種方式提起之?

(A)申訴 (B)再申訴 (C)復審 (D)再復審

26

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請求該機關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復審。
前項期間,法令未明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27

原處分機關告知之復審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法定期間。
如未告知復審期間,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受處分人遲誤者,如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提起復審,視為復審期間內所為。

28

原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29

原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 (*102人五) 視為原處分機關。

歷屆考題

þ102人五11(B)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原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應以何機關視為原處分機關?

(A)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    (B)承受其業務之機關   

(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D)銓敘部

30

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104人初)
前項期間,以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期為準。
復審人誤向原處分機關以外機關提起復審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復審之日。

歷屆考題

þ104人初43(C)

依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幾日內為之?

(A)10 日 (B)20 日 (C)30 日 (D)40 日

31

復審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復審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保訓會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復審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復審行為。

32

復審人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
但有復審代理人住居原處分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復審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扣除在途期間之辦法,由保訓會定之。

33

期日期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34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復審能力。
無復審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復審行為。
關於復審之法定代理,依民法之規定。

35

多數人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復審時,得選定三人以下(*111人初)之代表人;其未選定代表人者,保訓會得限期通知其選定代表人;逾期不選定者,保訓會得依職權指定之。

歷屆考題

þ111人初50(D)

多名公務人員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復審時,其代表人之產生,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指定之  (B)彼此選定 1 人為代表人

(C)彼此選定 2 人以下之代表人         (D)彼此選定 3 人以下之代表人

36

代表人之選定、更換或增減,應提出文書證明並通知保訓會,始生效力。

37

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由其代表全體復審人為復審行為。但撤回復審,非經全體復審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代表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表共同復審人為復審行為。
代表人之代表權不因其他共同復審人死亡、喪失復審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

38

復審人得委任熟諳法律或有專業知識之人為代理人,每一復審人委任者以不超過三人為限,並應於最初為復審代理行為時,向保訓會提出委任書。
保訓會認為復審代理人不適當時,得禁止之,並以書面通知復審人。
復審代理人之更換、增減或解除,非以書面通知保訓會,不生效力。
復審委任之解除,由復審代理人提出者,自為解除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維護復審人權利或利益之必要行為。

39

復審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得為一切復審行為。但撤回復審,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復審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復審人。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復審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復審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復審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復審代理權不因復審人本人死亡、破產、喪失復審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

40

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經保訓會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保訓會認為必要時,亦得命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保訓會認為不適當時,得廢止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輔佐。
輔佐人到場所為之陳述,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41

復審事件之文書,保訓會應編為卷宗保存。
保訓會審議復審事件,應指定人員製作審議紀錄附卷,並得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之;其經言詞辯論者,應另行製作辯論要旨,編為審議紀錄之附件。

42

復審人或其代理人得向保訓會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但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保訓會對前項之請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復審事件決定擬辦之文稿。
二、復審事件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第一項之收費標準,由保訓會定之。

43

提起復審應具復審書,載明下列事項,由復審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復審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二、復審人之服務機關、職稱、官職等。
三、原處分機關。
四、復審請求事項。
五、事實及理由。
六、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影本或繕本。
七、行政處分達到之年月日。
八、提起之年月日。
提起復審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提起復審者,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所列事項,載明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

44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108人初、*107人初)
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復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函知保訓會。
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保訓會。(*108人初)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108人初)
復審人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者,保訓會應將復審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歷屆考題

þ107人初33(A)

公務人員依法提起復審,應經由下列那項途徑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A)經由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B)經由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C)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D)經由原處分機關或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45

原處分機關未於前條第三項期間內處理者,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復審人之申請,通知原處分機關於十五日內檢送相關卷證資料(*108人初);逾期未檢送者,保訓會得逕為決定。

歷屆考題

þ108人初39(B)

下列那一項有關復審程序之說明是錯誤的?

(A)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B)原處分機關於收到復審書後,應先附具答辯書於 20 日內檢卷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答辯

(C)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答辯書抄送復審人

(D)原處分機關未於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 20 日內處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得依職權或依復審人之申請,通知原處分機關於 15 日內檢送相關卷證資料

46

復審人在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原處分機關或保訓會為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復審。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復審書。

47

復審提起後,於保訓會復審決定書送達前,復審人得撤回之。復審經撤回後,不得再提起同一之復審。

48

復審提起後,復審人死亡或喪失復審能力者,得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復審程序。但已無取得復審決定之法律上利益或依其性質不得承受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承受復審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檢送繼受權利之證明文件。

49

保訓會認為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復審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50

復審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保訓會必要時,得通知復審人或有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並接受詢問。
復審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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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保障法 (修正日期:106/06/14)

11

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其停職處分經撤銷者,除得依法另為處理者外,其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予復職(*107人初)並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前項之公務人員於復職報到前,仍視為停職。
依第一項應予復職之公務人員,於接獲復職令後,應於三十日內報到,並於復職報到後,回復其應有之權益(*107人初);其未於期限內報到者,除經核准延長或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

歷屆考題

þ107人初34(C)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請問下列與身分保障相關的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

(B)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事項,亦屬於身分保障之範圍

(C)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應主動申請復職

(D)停職事由消滅或經撤銷時,應允許公務人員回復所受暫時停止的公職

11-1

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或期間屆滿,有關復職之事項,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11-2

經依法休職之公務人員,有關復職之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12

公務人員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其具有考試及格或銓敘合格之留用人員,應由上級機關或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辦理轉任或派職,必要時先予輔導、訓練。
依前項規定轉任或派職時,除自願降低官等者外,其官等職等應與原任職務之官等職等相當,如無適當職缺致轉任或派職同官等內低職等職務者,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

12-1

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
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但公務人員指定之離職日逾三十日者,以該日為生效日。

13

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變更。

14

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級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降級或減俸。(*109人初*107人初)

15

公務人員依其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所應得之法定加給,非依法令不得變更。

16

公務人員之長官或主管對於公務人員不得作違法之工作指派,亦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公務人員為非法之行為。

17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110人五*107人五);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102人五);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107人初、*103人五)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107人五),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108人五、*107人五)

歷屆考題

þ110人五46(B)

公務人員如認為長官命令違法,負有報告之義務,係出自於下列何種法規?

(A)公務員倫理法   (B)公務人員保障法   (C)公務員懲戒法   (D)公務人員任用法

þ108人五36(B)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屬官認為長官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長官認其命令未違法但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屬官得請求長官以書面署名為之,長官拒絕時,視為:

(A)其命令自始無效 (B)撤回其命令    

(C)廢止其命令     (D)其命令仍有效,但暫緩執行

þ107人五33(C)

下列那一項相關公務人員對長官命令應否服從之陳述錯誤?

(A)公務人員認為長官之命令有違法疑義時,應先向長官報告

(B)公務人員就有違法疑義的命令,可要求長官下達書面命令

(C)若長官已下達書面命令,在任何情況下,公務人員都必須服從

(D)若長官拒絕下達書面命令,則視為長官撤回其命令

þ103人五46(A)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如明顯有違反刑事法律者,應負怎樣的義務?

(A)無服從之義務               (B)負調查之義務    

(C)負無條件逕予執行之義務     (D)負報告後服從之義務

þ102人五15(C)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如認為該命令違法,原則上應如何處置?

(A)絕對服從                                          

(B)先向長官報告,如長官認未違法並提出口頭指示,即應服從

(C)先向長官報告,如長官認未違法並以書面下達時,即應服從

(D)拒絕服從

18

各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機具設備及良好工作環境。(*110人初、*105人初)

歷屆考題

þ110人初37(B)

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政府機關應提供執行職務所需條件,下列何者最符合實體保障事項?

(A)俸給之保障  (B)必要機具設備及良好工作環境    

(C)身分保障    (D)官等、職等之保障

19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105人初)。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107人初);其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歷屆考題

þ107人初39(C)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所指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所指的防護措施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A)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B)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C)依法執行職務涉入訴訟之預防          

(D)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之事項

20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現場長官認已發生危害或明顯有發生危害之虞者,得視情況暫時停止執行。

21

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107人五)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
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
前項慰問金發給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100人五)

歷屆考題

þ107人五37(A)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下列何法請求賠償?

(A)國家賠償法       (B)公務人員俸給法 

(C)公務人員保障法   (D)行政程序法

þ100人五30(C)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之法源依據為何?

(A)公務人員退休法   (B)公務人員撫卹法 

(C)公務人員保障法   (D)公教人員保險法

22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103人初)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109人初、*107人初、*105人初)
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109人初、*107人初)
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
第一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101人五)定之。

歷屆考題

þ105人初40(B)

有關公務人員的工作條件保障中,下列何者不包含其中?

(A)必要機具設備及良好工作環境  (B)定期陞遷   

(C)執行職務安全                (D)因公涉訟

þ103人初16(B)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下列處理情況何者正確?

(A)一律自行聘請律師,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  (B)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

(C)其服務機關應報請上級機關決定如何協助 (D)由司法院提供公設辯護律師協助之

þ101人五39(D)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下列何者定之?

(A)考試院   (B)行政院   (C)行政院會同考試院  (D)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23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109人初、*107人初、*97人初)

歷屆考題

þ109人初38(C)

下列何者不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規範?

(A)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B)公務人員工作因重大過失導致自身受傷,服務機關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

(C)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只能給予加班費

(D)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級應予保障,惟可依公務員懲戒法降級或減俸

þ107人初32(A)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權益之保障,何者正確?

(A)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得以獎勵方式予以補償

(B)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絕對服從義務

(C)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不論是出於故意或過失,其服務機關均應提供法律上之協助,且不得對該公務人員求償

(D)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級應予保障,非依法令不得降級或減俸

þ97人初31(A)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補償,下列何者並非法定之補償項目?

(A)晉敘 (B)獎勵 (C)補休假 (D)加班費

24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得請求服務機關償還之。

24-1

下列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107人初),其消滅時效期間依本法行之:
一、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
(一)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應發給之慰問金。
(二)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費用。
二、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
(一)經服務機關核准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費用。
(二)經服務機關核准之加班費。
(三)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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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保障法 (修正日期:106/06/14)

總則 

實體保障 

復審程序 

申訴及再申訴程序 

調處程序 

執行 

再審議 

附則 

總則

1

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特制定本法(*109人五)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2

公務人員身分(*111人初*106人初、*102人五、*101人五*98人初)、官職等級(*111人初*106人初、**102人五、*98人初)、俸給(*106人初、*104人五、*102人五、*101人五*98人初)工作條件(*101人五*99人初)、管理措施(*111人初)等有關權益之保障,適用本法之規定。

歷屆考題

歷屆考題

þ111人初46(A)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範圍?

(A)言論自由   (B)管理措施   (C)身分   (D)官職等級

þ106人五35(D)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保障制度的建置功能?

(A)落實憲法文官保障理念 (B)確保行政中立 

(C)維護基本人權           (D)節制立法權運作

þ106人初42(D)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項目?

(A)公務人員身分 (B)官職等級 (C)俸給 (D)職務調派

þ104人五38(C)

下列何者事由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可以提起司法救濟?

(A)主管不核准同仁一週前提出的休假申請 (B)主管對同仁改派較重的工作內容

(C)機關首長將同仁改敘俸級             (D)年終考績乙等

þ102人五10(C)

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保障法所保障的權益種類?

(A)身分 (B)官職等級 (C)職位 (D)俸給

þ101人五41(B)

下列那一項不是公務人員保障法所規定之保障項目?

(A)公務人員身分 (B)公務人員職務 (C)公務人員俸給 (D)公務人員工作條件

þ99人初20(B)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保障法有關工作條件保障之規定?

(A)執行職務安全之保障      (B)最低工資及工時之保障   

(C)不受違法工作指派之保障  (D)超時執行職務補償之保障

þ98人初39(D)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 條規定內容,公務人員受保障之權益種類有五,下列所述何項為非?

(A)身分 (B)俸給 (C)官職等級 (D)家屬健康保險

3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110人五*109人初、*108人初、*106人初、*101人五、*98人初*97人初)

歷屆考題

þ110人五35(D)

下列何者是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對象?

(A)立法委員專任之國會助理       (B)臺南市議會議員

(C)高雄市原住民族自治區之區長   (D)澎湖縣議會之公務人員

þ109人初25(A)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保障對象?

(A)民選公職人員       (B)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C)各機關依法留用人員 (D)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þ106人初3(D)

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適用或準用對象?

(A)公立學校編制內職員   (B)民意機關公務人員 

(C)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人員 (D)政務人員

þ106人初36(D)

下列那類人員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保障對象?

(A)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和民選公職人員 

(B)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和政務人員

(C)民選公職人員和政務人員                       

(D)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和各機關依法僱用之人員

þ101人五42(C)

下列何種人員不是公務人員保障制度的適(準)用對象?

(A)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B)依法任用之有給外交領事人員

(C)民選公職人員                 (D)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任人員

þ98人初42(B)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規定之適用對象,下列所述何者為非?

(A)警察人員                     (B)國立大學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用之教師

(C)國立大學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D)關務人員

þ97人初30(C)

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對象?

(A)政務官 (B)國會助理 (C)鄉公所課員 (D)民選公職人員

4

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110人五*107人初*99人五)
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 (以下簡稱保障事件)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人初、*100人初、*99人五*98人初) (以下簡稱保訓會) 審議決定。
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歷屆考題

þ110人五34(D)

某甲為公務人員,自認權益受侵害,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該員得循何種程序尋求救濟?

(A)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   (B)陳請、申訴、復審  

(C)陳請、申訴、訴願         (D)復審、申訴、再申訴

þ109人初50(B)

下列那一個機關是公務人員提起復審之受理機關?

(A)公務人員之服務機關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C)行政法院           (D)考試院

þ107人初31(C)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公務人員之權益受侵害時,得提起各項救濟方式,保障之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陳情、訴願、申訴   (B)復審、申訴、行政訴訟  

(C)復審、申訴、再申訴   (D)訴願、陳情、復審

þ100人初34(C)

公務人員不服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處分,應向那一機關提出救濟?

(A)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提起訴願         (B)向考試院提起復審

(C)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D)向銓敘部提起復審

þ99人五23(C)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規定,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必須依一定之程序行之。以下那一項是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程序?

(A)申訴、訴願、復審   (B)訴願、復審、再申訴  

(C)復審、申訴、再申訴 (D)訴願、再訴願、復審

þ99人五26(C)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以下何者為復審之受理機關?

(A)原處分機關               (B)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D)高等行政法院

þ98人初40(C)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提起的復審事件,受理機關為何?

(A)銓敘部                    (B)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5

保訓會對於保障事件,於復審人、再申訴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於該公務人員之決定。

6

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依本法提起救濟而予不利之行政處分(*108人初)、不合理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公務人員提起保障事件,經保訓會決定撤銷者,自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年內(*109人五),該公務人員經他機關依法指名商調時,服務機關不得拒絕。(*108人初)

歷屆考題

þ109人五32(D)

公務人員提起救濟之後,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撤銷服務單位之行政處分,面對當事人依法提出商調至他機關的申請,服務機關幾年之內不得拒絕?

(A)6年  (B)5年 (C)4年 (D)3年

þ108人初37(C)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規定?

(A)公務人員保障法所指的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

(B)保障事件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撤銷後 3 年內,他機關若指名商調該提起救濟之公務人員時,服務機關不得拒絕

(C)公務人員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D)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提起救濟而予不利之行政處分

7

審理保障事件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與提起保障事件之公務人員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105人五)、三親等內姻親(*105人五)、家長、家屬或曾有此關係者(如曾為證人者)

二、曾參與該保障事件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或申訴程序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保障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保障事件,曾為證人(*105人五)、鑑定人者。
五、與該保障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
前項迴避,於協助辦理保障事件人員準用之。
前二項人員明知應迴避而不迴避者,應依法移送懲戒。
有關機關副首長(*105人五)兼任保訓會之委員者,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迴避規定限制。
但涉及本機關有關保障事件之決定,無表決權。
復審人、再申訴人亦得備具書狀敘明理由向保訓會申請迴避。

歷屆考題

þ105人五36(A)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審理保障事件之人員與提起保障事件之公務人員有何種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A)於該保障事件曾為證人者 (B)該公務人員所屬機關之副首長  

(C)四親等內姻親           (D)五親等內血親

8

保障事件審理期間,如有查證之必要,經保訓會委員會議之決議得派員前往調閱相關文件及訪談有關人員;受調閱機關或受訪談人員應予必要之協助;受指派人員應將查證結果向保訓會委員會議提出報告。

實體保障

9

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107人初)基於身分之請求權,其保障亦同。

9-1

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
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

10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110人五*99人初、*97人初),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依前項規定復職之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或與其原敘職等俸級相當之其他職務;如仍無法回復職務時,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人事單位應負責查催;如仍未於接到查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職,除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110人五)

歷屆考題

þ110人五31(D)

有關公務人員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停職期間不具公務人員身分                           

(B)於停職事由消滅後半年內,得申請復職

(C)停職事由消滅後,未於期限內申請復職,逕行視為辭職   

(D)於停職期間申請資遣者,不予受理

þ99人初22(B)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幾個月內,得申請復職?

(A)四個月 (B)三個月 (C)二個月 (D)一個月

þ97人初28(C)

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多久時間內,得申請復職?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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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懲戒篇】02、公務員懲戒法第1條~第10條

保障懲戒篇】02、公務員懲戒法第11條~第22條

保障懲戒篇】02、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第40條

保障懲戒篇】02、公務員懲戒法第41條~第63條

保障懲戒篇】02、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第84條

保障懲戒篇】02、公務員懲戒法第85條~第1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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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修正日期:111/01/19)(僅列與試題有關條文)

歷屆考題

þ105人五20(D)

要擔任政務人員(官),依法須具備以下何種資格?

(A)曾任民意代表   (B)曾任一級主管的黨務職位   

(C)須甲等特考及格 (D)法無規定

2

本條例適用範圍,指下列有給之人員: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109人五、*100人五行政院院長)
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109人五,考試院副院長、*101人五,考試委員、*99人初,監察院院長)
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100人五,中央各部部長)
四、前三款以外之特任(*101人五立法院秘書長、*100人初,蒙藏委員會委員長)、特派人員。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109人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專任委員適用、101人五*100人五*98人初)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公布施行後任政務人員者,分為下列二類:一、第一類:由現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政務人員,未依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休(職、伍)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等退離給與(以下簡稱退離給與)者。
二、第二類:前款以外人員轉任政務人員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軍職人員:指適(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人員。
二、公務人員:指適(準)用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人員。
三、教育人員:指適(準)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或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人員。
四、其他公職人員:指適用民選首長退職法令之人員。
五、公營事業人員:指公營事業機構之負責人、經理人或具公務員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職員。

歷屆考題

þ110人五2(D)

關於我國現行政務人員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政務人員皆是特任官                    (B)政務人員皆由總統任命

(C)政務人員除消極資格外,均無資格限制    (D)臺北市政府副市長屬於政務人員

þ109人五5(D)

下列何人不是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所規範的政務人員?

(A)行政院院長                    (B)考試院副院長   

(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專任委員   (D)臺北市市長

þ101人五47(D)

下列何者不是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適用範圍?

(A)立法院秘書長  (B)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  

(C)考試委員      (D)外交部常務次長

þ100人五2(D)

下列何者不屬於政務官範圍?

(A)行政院院長                                

(B)中央各部部長   

(C)依機關組織法律規定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人員  

(D)簡任第十四職等人員

þ100人初32(C)

依照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規定,下列何者為所謂的政務官?

(A)各級學校校長       (B)常務次長  

(C)蒙藏委員會委員長   (D)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 蒙藏委員會組織法106/12/13廢

þ99人初7(A)

下列何者適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的規定?

(A)監察院院長      (B)考試院副秘書長    

(C)內政部常務次長  (D)教育部高教司司長

þ98人初47(D)

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相關規定,本條例適用對象包括依法律規定之地方政府比照第幾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A)薦任第九職等    (B)簡任第十職等  

(C)簡任第十一職等  (D)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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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修正日期:111/01/19)

退撫給與之分配

82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與該公務人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依下列規定,請求分配該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支領之退休金:
一、以其與該公務人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在該公務人員審定退休年資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
二、前款所定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數額,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之應領一次退休金為準。
三、所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四、本項第一款所定二分之一分配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前項所定離婚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其他法律得享有退休金者,其分配請求權之行使,以該公務人員得依該其他法律享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者為限。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自知悉有第一項請求權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公務人員係命令退休或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者,其依本法支領之退休金,不適用本條規定。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離婚者,不適用本條規定。

83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依前條規定請求分配公務人員退休金,其給付方式依當事人之協議。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得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於審定該公務人員退休金時,按前條規定審定應分配之退休金總額並由支給機關一次發給。
公務人員之退休金依前項規定被分配時,按被分配比率依下列規定扣減: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者,自其支領之一次退休金扣減。
二、支領月退休金者,按月照被分配比率扣減,至應被分配之退休金總額扣減完畢後,不再扣減。
三、兼領月退休金者,先自其兼領一次退休金扣減;不足扣減時,再自兼領之月退休金依前款規定按月扣減,至應被分配之退休金總額扣減完畢後,不再扣減。
公務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期間離婚者,其退休金依前條規定被分配時,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本條所定退休金之扣減、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請求分配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84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有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喪失第八十二條所定分配該公務人員退休金權利。

年資制度轉銜

85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106人初),於本法公布施行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關函轉審定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審定其年資及退休金。
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計算。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應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於尚未支領本條所定退休金之前死亡者,得由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依第九條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
二、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七十五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
三、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四、所具公務人員年資業依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歷屆考題

þ106人初33(C)

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若要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及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繳付退撫基金至少需要幾年以上?

(A)1 年 (B)3 年 (C)5 年 (D)10 年

86

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且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得併計曾任適用其他職域職業退休金法令且未曾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已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於本法公布施行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且未支領退撫給與者,於轉任其他職域工作後辦理退休(職)時,得併計原公務人員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並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關函轉審定機關審定其年資及月退休金。
前項人員支領之月退休金,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計算。
其每月退休所得應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二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二項規定: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
二、第二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七十五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
三、第二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第二項人員於尚未支領本條所定退休金之前死亡者,得由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依第九條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前條及第二項人員於月退休金支領期間死亡者,其遺族不適用本法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之規定。

87

依前二條規定支領退休金者,亦適用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規定。
依前二條規定支領月退休金者,於支領月退休金期間,亦適用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八條規定。

附則

88

各機關申請自願退休、屆齡退休人員,應填造申請書表並檢齊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於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至前三個月間,送達審定機關審定。

89

依本法辦理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之人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逾審定生效日後,不得請求變更。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請領退撫給與之種類、方式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取捨,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經審定機關審定生效後,不得請求變更。

90

本法所定公務人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之。
第四十三條與第六十二條所定遺族,及第四十五條所定配偶領取遺屬年金之年齡及婚姻存續關係,均依戶籍登載資料認定。

91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因公傷病及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及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92

本法公布施行後,考試院應會同行政院建立年金制度監控機制,五年內檢討制度設計與財務永續發展,之後定期檢討。

9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

94

本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95

本法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不再適用。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七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六十七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七十七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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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修正日期:111/01/19)

撫卹金領受人

62

公務人員之遺族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101人初、*97人初)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109人五),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109人初*97人初)

二、父母。(*97人初)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亡故公務人員無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者,其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或配偶再婚時,其應領之撫卹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撫卹金由同一順序具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
同一順序遺族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其撫卹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二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
前三項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行蹤不明,或未能依前項規定,取得一致請領之協議者,得由其他遺族按具有領受權之人數比率,分別請領撫卹金。
依法審定之同一順序月撫卹金領受人,於月撫卹金領受期限內均喪失領受權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計算一次撫卹金,減除已領月撫卹金金額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發給。
二、依前款規定核算而應補發餘額者,依序由次一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無次一順序遺族或次一順序遺族均喪失領受權時,不再發給。

歷屆考題

þ109人五40(A)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除未再婚之配偶外,其餘遺族之撫卹金領受順序為:

(A)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 (B)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C)父母→子女→祖父母→兄弟姐妹 (D)父母→祖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þ109人初31(C)

某公務人員不幸亡故,遺有配偶(未再婚)及子女各 1 人,依據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上開遺族領受撫卹金之分配情形為何?

(A)遺族 3 人平均領受                         

(B)全部由配偶領受

(C)配偶領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由 2 位子女平均領受

(D)配偶領三分之二,其餘三分之一由 2 位子女平均領受

þ101人初26(C)

「公務員在職因公死亡,機關給與其配偶之金錢給付」,此謂之為公務人員之下列何種權利?

(A)費用請求權 (B)俸給權 (C)撫卹金權 (D)退休金權

þ97人初33(C)

下列公務人員的親屬中,何者無領取撫卹金之資格?

(A)父母 (B)親生子女 (C)再婚之配偶 (D)未再婚之寡媳

63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不適用前條第三項規定。
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前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公務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公務人員死亡而無前條第一項遺族可申辦撫卹者,其繼承人得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原繳付之退撫基金本息;無繼承人者,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領,辦理喪葬事宜。有賸餘者,歸屬退撫基金。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

退撫給與之發給

64

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及資遣給與,屬公務人員之專屬權利,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受:
一、年滿六十五歲而拒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經服務機關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審定機關審定屆齡退休者。
二、經服務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檢同相關文件,送審定機關辦理命令退休者。
三、資遣人員未依規定填具資遣事實表並檢同相關證明文件,交由服務機關函轉審定機關審定資遣年資及給與,須由服務機關代為辦理者。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須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者。
五、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改由遺族按一次退休金標準支領給與者。

65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申請退撫給與之案件,應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重新計算時,應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66

本法所定退撫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並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一次退休金及首期月退休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退休生效日起發給。但依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擇領展期月退休金者,自其年滿法定起支年齡之日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月退休金,配合統一作業,每一個月發給一次。
二、資遣給與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資遣生效日起發給。
三、遺屬一次金及一次撫卹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發給。
四、遺屬年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退休人員死亡時之次一個月退休金定期發給日起發給。但未再婚配偶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者,應自其年滿法定起支年齡之日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遺屬年金,配合統一作業,每月發給一次。
五、首期月撫卹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月撫卹金,配合統一作業,每月發給一次。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所定按遺族未成年子女人數,每月加發之撫卹金,亦同。
前項退撫給與之領受人資格之查驗、發放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67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68

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領之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領之退撫給與,由退撫基金支給。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加發之退休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四、依第四十一條規定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由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五、下列各目所定給與,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一)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加發之一次撫卹金;依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五十七條規定因公死亡加發之撫卹金。
(二)依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
(三)依第六十一條規定發給之殮葬補助費與勳績撫卹金。

69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公務人員之退休金依第八十二條規定被分配者,不在此限。
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退撫給與領受人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支給或發放機關應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不受第一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70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因法定事由發生,或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而應暫停、停止、喪失請領權利,或有機關(構)誤發情事,而溢領或誤領相關退撫給與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喪失、停止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屆期而不繳還者,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之。

前項人員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屬定期給付者,得由支給或發放機關通知當事人自下一定期以後發給之退撫給與中覈實收回;當事人若有異議且未以其他方式繳回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支領一次退休金或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之退休人員有暫停、喪失、停止、依法撤銷或廢止其請領退撫給與之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未依規定停止辦理者,由支給或服務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追繳。
前三項人員屆期仍不繳還者且有可歸責於當事人責任時,由支給、服務或發放機關按年息百分之二,加計利息併同依第一項規定追繳之。
前四項相關當事人未依限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相關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或未全數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相關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者,其於支給、發放或服務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追繳之前又重行退休、資遣,或申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其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得由支給機關自其再核發之退撫給與中,覈實抵銷或收回之。本法公布施行前之案件,亦同。

71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於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應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並通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一併暫停發放優存利息,俟其親自申請後,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72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發放機關應於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73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等權利,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為之。(*105人初、*101人初、*99人初,五年)
公務人員離職後,轉任公、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或其單行規章辦理退休者,其依第九條規定申請發還本人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不適用前項時效規定。

歷屆考題

þ105人初37(C)

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公務人員遺族之撫卹金請求權在多少年內未行使者,屬當然消滅?

(A)2 年 (B)3 年 (C)5 年 (D)6 年

註: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þ101人初48(B)

公務人員請領撫卹金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幾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A)3 年 (B)5 年 (C)7 年 (D)10 年

þ99人初18(A)

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經過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A)五年 (B)七年 (C)十年 (D)十五年

74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經審定之月撫慰金或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年撫卹金者,其給與標準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辦理。

退撫給與之變更與保障

75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撫給與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109人五)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109人五)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109人五)
四、為支領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或撫卹金,故意致該退休人員、現職公務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109人五)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繼續領受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
一、死亡。(*100人五)
二、褫奪公權終身。(*100人五)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100人五)
公務人員已依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有前二項喪失退撫給與領受權利者,仍得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發還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但前項人員僅得發還該退休或在職死亡公務人員本人所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金額與已領之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差額;無差額者,不再發還。

歷屆考題

þ109人五33(D)

公務人員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資格的要件,下列何者錯誤?

(A)褫奪公權終身                         (B)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C)故意致退休與現職人員於死,經判刑確定 (D)犯內亂、外患罪,尚未判決確定

þ100人五31(B)

下列有關擇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敘述,何者錯誤?

(A)死亡 (B)失蹤 (C)褫奪公權終身 (D)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76

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卸任總統、副總統領有禮遇金期間。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109人五)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109人五)
四、因案被通緝期間。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77

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99人五)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109人五)
()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109人五)
()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公務人員月退休金發放或支給機關查知退休公務人員再於第一項所定機關(構)、學校、團體及法人參加保險時,得先暫停發給其月退休金,俟該退休公務人員檢具其再任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相關證明申復後,再予恢復發給並補發其經停發之月退休金。
退休人員經審定機關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再任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
前項人員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而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歷屆考題

þ109人五31(B)

有關經審定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應暫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

(A)再任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B)受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之救災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C)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D)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þ99人五29(A)

張有權服務公職滿 30 年,薦任第 7 職等年功俸 5 級退休,並支領月休金有案,再任下列那一種公職,必須停支月退休俸?

(A)立法委員 (B)縣議員 (C)鄉民代表 (D)市議員

註: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3條規定「立法委員待遇之支給,比照中央部會首長之標準 。」

78

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下列職務每月所領薪酬,不適用前條所定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規定: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79

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108人五)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
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未滿七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五十。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三十。
四、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二十(*108人初)
前項人員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者,自緩刑宣告期滿後,不適用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其已減少之退離(職)相關給與,應由各支給機關補發之。
第一項所定應剝奪或減少之退離(職)相關給與,以最近一次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依其任職年資所核給者為限;其內涵包含以下各項給與:
一、依本法支給之退休金、資遣給與。
二、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補償金。
三、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四、優存利息。
五、遺族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第一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處分者,從重處罰。
退休公務人員依本法退休或資遣後,再任為公務人員者,其曾依第一項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再任期間亡故時,不再核給退撫給與,且是項任職年資連同再任後之年資併計後,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歷屆考題

þ108人五47(B)

關於公務員的懲戒處分,下列何者正確?

(A)撤職處分效力大於免職處分效力                 

(B)已領一次退休金人員適用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之規定

(C)休職指休其現職,停發薪俸,期間為 6 個月以下  

(D)撤職指撤其現職,且停止任用期間為 3 年以下

þ108人初35(B)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罪或瀆職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處 1 年以上 2 年未滿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相關給與之:

(A)10%  (B)20%  (C)30%  (D)40%

80

公務人員依本法退休或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之懲戒處分者,應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計算退休或資遣給與;其執行日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懲戒處分判決書於退休或資遣後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者,自判決書送達該主管機關之翌日起執行。
二、懲戒處分判決書於退休或資遣前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但尚未執行者,自懲戒處分判決執行之日起執行。

81

依本法申請退休或資遣人員,或請領撫卹金,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對於審(核)定機關所為審(核)定結果不服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其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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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修正日期:111/01/19)

46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前死亡者,其遺族除有前條第五項情形外,仍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原規定,擇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遺屬年金時,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條第四項規定。

47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服務機關得先行具領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其喪葬事宜:
一、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
二、在臺灣地區無遺族,其居住大陸地區遺族未隨侍辦理喪葬。
三、在臺灣地區無遺族且不明大陸地區有無遺族。
前項用以辦理亡故退休人員喪葬事宜之遺屬一次金如有賸餘,依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審定年資之比率計算,分別歸屬公庫及退撫基金。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合於請領遺屬一次金之大陸地區遺族,得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請領服務機關未具領之三個基數遺屬一次金及前項遺屬一次金餘額。

48

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四十三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退休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退休人員生前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比率領取。

49

退休人員依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擇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時,其遺族得按所具資格條件,依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50

退撫新制實施後,至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亡故者,其遺族應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退撫新制實施前已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亡故時,其遺族所領遺屬一次金照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給與標準支給。
前項遺族符合第四十五條規定者,得改領遺屬年金。

撫卹

撫卹要件及原因

51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者,由其遺族或服務機關申辦撫卹。
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其遺族或服務機關得依本法規定,申辦撫卹。
本法公布施行前死亡之公務人員撫卹案,依本法公布施行前原規定辦理。

52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109人五)
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109人五、*104人初)

歷屆考題

þ104人初34(B)

公務人員有下列何種情形者,不給與遺族撫卹金?

(A)病故 (B)自殺身亡 (C)意外死亡 (D)因公死亡

53

公務人員在職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撫卹。
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公務人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109人五)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105人初),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57,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105人初、*103人初),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57,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57,加給百分之十)

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
(一)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105人初、*103人初) (§57,加給百分之十五)

(二)執行第一款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或執行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57,加給百分之十)
(三)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57,加給百分之十)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109人五、*103人初)  (§57,加給百分之十)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係因公務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
第二項各款因公撫卹事由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應延聘醫學、法律及人事行政等領域之學者或專家,組成專案審查小組,依據事實及學理審認之。
第二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及第五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之審認,由銓敘部另訂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提供前項審查小組審查個案之參考。

歷屆考題

þ109人五35(D)

公務人員之遺族申請撫卹的事由,下列何者錯誤?

(A)執行搶救災害或逮捕罪犯 (B)戮力職務,積勞過度

(C)病故或意外死亡         (D)犯罪判決確定,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

þ105人初43(D)

下列何者不屬於因公死亡人員?

(A)戰地殉職                   (B)因公差遇險以致死亡

(C)因辦公往返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D)休假時間發生車禍以致死亡

þ103人初45(B)

下列那一種情況不屬因公傷病?

(A)上班時間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

(B)奉派出公差,晚上與友聚會時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C)在辦公往返途中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   

(D)假日赴辦公場所加班時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撫卹給與

54

公務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給與之種類如下:
一、一次撫卹金。(*102人五)
二、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102人五)
前項撫卹金之給與,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111人初*105人初*103人初、*102人五、*102人初)
(一)任職滿十年而未滿十五年者,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103人初);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其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103人初)
(二)任職未滿十年者(*103人初),除依前目規定給卹外,每少一個月,加給十二分之一個基數,加至滿九又十二分之十一個基數後,不再加給(如附表四)。但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之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年資應合併計算;逾十年者,不再加給。
二、任職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102人五)
(一)每月給與二分之一個基數之月撫卹金。
(二)前十五年給與十五個基數一次撫卹金。超過十五年部分,每增一年,加給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給與二十七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之月數,每一個月給與二十四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基數內涵之計算,以附表一所列平均俸額加一倍為準。(*102人五*102人初、*97人初)

歷屆考題

þ111人初47(A)

亡故公務人員如其撫卹年資未滿 15 年,且係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遺族之領受撫卹金類型為何?

(A)只能領一次撫卹金                      (B)只能領月撫卹金

(C)可由遺族擇領一次撫卹金或月撫卹金      (D)同時發給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þ105人初41(B)

現職公務人員任職未滿 15 年,因病故或意外死亡,遺族係領取下列那種撫卹金?

(A)年撫卹金 (B)一次撫卹金   

(C)月撫卹金 (D)二分之一之年撫卹金和二分之一之一次撫卹金

þ103人初24(C)

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任職未滿 15 年者,其撫卹金之給與規定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給與一次撫卹金                         (B)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

(C)未滿一年者,每個月給與十二分之一個基數 (D)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þ103人五41(C)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與撫卹在意義上有什麼差異?

(A)撫卹金僅為一次領取;而退休金則可一次領及月退  

(B)撫卹金僅以死亡原因計算;而退休金則採年資計算

(C)領取退休金有服務年資限制;撫卹金則沒有此限制  

(D)退休金經費採儲金制;撫卹金經費採恩給制

þ102人五,(B)(99/07/28版本)最新版本106/08/09版本答案應改為基數內涵之計算,以平均俸額加一倍為準

下列有關撫卹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A)撫卹金分為一次撫卹金、年撫卹金、1/2 之一次撫卹金和 1/2 之年撫卹金三種

(B)撫卹金之基數內涵為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本(年功)俸加一倍計算

(C)年撫卹金之基數是固定不變的

(D)撫卹年資未滿 15 年者,因病死亡時,除發給一次撫卹金外,另發年撫卹金

þ102人初33(D)

撫卹年資未滿 15 年者,因病故或意外死亡時,係領取下列那一種撫卹金?

(A)只能領月撫卹金       (B)同時發給一次撫卹金和年撫卹金   

(C)只能領年撫卹金       (D)只能領一次撫卹金

þ102人初34(B) (99/07/28版本)最新版本106/08/09版本答案應改為基數內涵之計算,以平均俸額加一倍為準

撫卹金基數內涵如何計算?

(A)以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本(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加一倍為準

(B)以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本(年功)俸加一倍為準

(C)以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本(年功)俸為準

(D)以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本(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為準

þ97人初35(C) (99/07/28版本)最新版本106/08/09版本答案應改為基數內涵之計算,以平均俸額加一倍為準

給與遺族撫卹金基數之計算,係以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本俸加幾倍為準?

(A)三倍 (B)二倍 (C)一倍 (D)零點五倍

55

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撫卹年資應合併計算。但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併計後不得超過四十年。
前項任職年資之取捨,應優先採計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
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者,依下列規定擬制撫卹金給與年資: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撫卹者,其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五年者,以二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二十五年而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計給撫卹金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撫卹者,其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十五年者,以實際任職年資計給撫卹金

56

公務人員在職亡故後,其遺族月撫卹金之給與月數規定如下: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二百四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五、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前項領受人屬未成年子女者,於前項所定給卹期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為止(*100人五、*98人五);子女雖已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士學位止(*106人初、*100人五、*98人五)
前項所定在學就讀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之就學期間為限;就讀大學或獨立學院者,以取得一個學士學位為限。
第一項月撫卹金領受人屬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得檢同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已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之證明,依第六十二條所定給與比率,申請終身給卹;其屬已成年子女者,並應每年度出具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歷屆考題

þ106人初40(B)

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遺族年撫卹金給卹年限屆滿,子女雖已成年,但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給卹至取得什麼學位為止?

(A)副學士 (B)學士 (C)碩士 (D)博士

þ100人五17(D)(107/11/21版本() 參閱最新106/08/09版本第56)

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遺族請領撫卹金年限屆滿,可繼續給卹之情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無子(女)之寡妻者,得給與終身

(B)無子(女)之鰥夫者,得給與終身

(C)領卹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

(D)領卹子女雖已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給卹至研究所畢業取得碩士學位

þ98人五35(D)

依我國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下列關於公務人員因公死亡,給與年撫卹金之年限敘述,何者有誤?

(A)給與十五年(107/11/21廢)

(B)給卹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

(C)子女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

(D)遺族如為父母,得給卹終身

註 : (D)應是第45條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後,另核給的遺屬年金

57

公務人員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因公撫卹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五十(*101人五)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106人五、*100人五)
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104人五,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104人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103人初)
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五。

歷屆考題

þ106人五34(D)

下列那一項因公死亡情況可加發一次撫卹金百分之二十五?

(A)冒險犯難               (B)戮力職務,積勞成疾致死   

(C)辦公往返,發生意外致死 (D)公差遇險致死

þ104人五36(D)(107/11/21版本())

下列那一種因公死亡情況會給與較高的撫卹金?

(A)下班回家途中猝發疾病 (B)日常上班期間發生交通意外

(C)戮力職務,積勞過度   (D)公差期間猝發疾病

: 107/11/21版本(),公務人員撫法,第五條(因公死亡適用範圍及撫卹金給與標準)

因公死亡人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前項人員除依前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情形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第一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第四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五。

四、第五款及第六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但第六款人員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þ103人初25(D)

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公務人員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除按任職年資給卹外,另加給一次多少比例之撫卹金?

(A)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B)加給百分之二十 (C)加給百分之十五   (D)加給百分之十

þ101人五46(A) (107/11/21版本())

李員為冒險犯難因公死亡人員,除依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給卹外,並應加給其多少一次撫卹金?

(A)50% (B)30% (C)25% (D)15%

: 最新106/08/09版本,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五十。

þ100人五16(B)

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因公死亡,其一次撫卹金應加給:

(A)50%  (B)25%  (C)15%  (D)10%

58

公務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而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其遺族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而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59

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而遺有未成年子女者,其遺族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60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死亡者,其生前預立遺囑,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得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
其無遺囑而遺族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亦同。
公務人員因公死亡,或任職滿十五年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族僅存祖父母或兄弟姊妹者,應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
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依第一項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其依第五十七條規定應加給之一次撫卹金,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標準計給。

61

亡故公務人員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亦同。
前項應給與之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公務人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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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修正日期:111/01/19)

32

公務人員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請領一次退休金時,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給。其請領月退休金時,任職未滿二十年者,以二十年計給。
公務人員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其加發標準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前項人員加發一次退休金時,因同一事由而其他法律另有加發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
本法公布施行前、後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
一、因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二、因前款以外之情形,以致傷病且致全身癱瘓或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

33

公務人員依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危勞職務自願退休時,其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
一、退休年資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退休年資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三、退休年資滿十五年而未滿五十五歲者,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

34

退休公務人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法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
前項人員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俸(薪)額,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

35

退休公務人員按其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退休金,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保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
前項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期限、利息差額補助及其他有關優惠存款之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退休並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辦理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36

退休公務人員支領月退休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以下簡稱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九。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年息為零。
前項人員除支領減額月退休金者外,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存利息,依前項規定計算後,致每月退休所得低於第三十七條及附表三所定最末年替代率上限金額時,按該金額中,屬於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部分,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但依本法公布施行前規定計算之每月退休所得(以下簡稱原金額)原即低於第三十七條及附表三所定最末年替代率上限金額者,依原儲存之金額及年息百分之十八辦理優惠存款。
依前二項、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計算後之每月退休所得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應按最低保障金額中,屬於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部分,照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儲存之金額及年息百分之十八辦理優惠存款。
退休公務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其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高於最低保障金額者:
(一)最低保障金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二)超出最低保障金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1.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 分之十二。

2.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十。

3.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八。

4.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年息百分之六。
二、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其優存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退休公務人員兼領月退休金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及第二項所定最末年替代率上限金額應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計算。
二、兼領之一次退休金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加計按兼領一次退休金比率計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金額,依前項規定辦理。但最低保障金額應按其兼領一次退休金之比率計算。

  37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38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39

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調降優存利息後,仍超出附表三所定各年度替代率上限者,應依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休所得,至不超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止:
一、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
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退休人員每月所領退休所得,依第三十七條或前條規定計算後,有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支給最低保障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
前項所定最低保障金額,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40

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扣減後,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前項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退休公務人員每月退休所得調降後之次年三月一日前確定,再由基金管理機關依據預算程序,編列為下一年度預算並由各級政府於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撥付之。
前項每年度之挹注金額,由基金管理機關定期上網公告之。

41

公務人員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者,除屆齡退休者外,得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110人初、*109人初、*104人初)之俸給總額慰助金。
前項人員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應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
前二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應由再任機關扣除其退休、資遣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歷屆考題

þ110人初31(C)

某甲配合機關裁撤而辦理退休,依法該員最高得獲加發幾個月的俸給總額慰助金?

(A)三個月 (B)五個月 (C)七個月 (D)九個月

42

公務人員之資遣給與,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所定一次退休金給與標準計給。

遺屬一次金與遺屬年金

43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後,另核給其遺族遺屬一次金(*103人初、*102人五)其應核給金額,除由未再婚配偶(*110人五*110人初、*105人五、*103人初)領受二分之一外,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110人五*103人初)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103人初)
四、祖父母。(*103人初)
亡故退休人員無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遺族者,其遺屬一次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時,其應領之遺屬一次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遺屬一次金由同一順序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110人五)領受。
同一順序遺族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其遺屬一次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二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
前三項具有遺屬一次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歷屆考題

þ110人五30(C)

某甲支領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其共同生活者除了配偶與成年子女各一人外,尚有 90 歲年邁但健康的母親,某甲病故後,有關遺屬一次金之領受,下列何者錯誤?

(A)未再婚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  (B)女兒領受四分之一 

(C)年邁母親領受四分之一  (D)兒子領受四分之一

þ110人初41(B)

甲乙夫妻二人均為公務人員,膝下無子女,甲意外死亡,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甲之遺族(妻乙及父母)領受遺族撫卹金之比例為何?

(A)乙再婚領撫卹金 1/2、甲父母各領撫卹金 1/4 

(B)乙未再婚領撫卹金 1/2、甲父母各領撫卹金 1/4

(C)乙與甲父母各領撫卹金 1/3                

(D)得由乙與甲父母三人決定支領人及支領比例

þ105人五35(A)

關於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最正確?

(A)月退休金的基數內涵是在職同等級人員的本俸加一倍 

(B)公務人員繳費滿 35 年後可免繳

(C)月退休金最高給與的數額是基數內涵的 75%

(D)月退休金領受人死亡時,再婚配偶可以領月撫慰金

þ103人初44(A)

支領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死亡時,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而領受撫慰金之遺族不包括那一類人?

(A)原配偶再婚者 (B)子女 (C)兄弟姊妹 (D)祖父母

þ102人五17(D)

下列是甲、乙、丙、丁四人之對話:

甲說:「公務人員退休後,退休金都享有 18%的優惠存款利率。」

乙說:「公務人員的退休金全部是由政府公務預算支應。」

丙說:「支領月退休金的公務人員如果亡故,會停發月退休金,但遺族可以領取撫慰金。」

丁說:「公務人員如果被停職,在停職期間,銓敘部不會受理他的退休申請案。」

請問何者正確?

(A)甲、乙、丙、丁的說法都正確 (B)乙、丁的說法正確   

(C)甲、丙的說法正確           (D)丙、丁的說法正確

44

前條遺屬一次金應依下列方式計給:
一、先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及最後支領月退休金之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按退休人員退休時適用之支給標準,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並扣除已領月退休金後,核給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發給。
二、再依退休人員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俸(薪)額加計一倍金額,另計給六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無前款所定餘額者,亦同。

45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退休人員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改領遺屬年金:
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未再婚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十年以上為限:
(一)年滿五十五歲。
(二)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但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給與終身。
三、父母給與終身(*98人五)
未滿五十五歲而不得依前項第一款領受遺屬年金之未再婚配偶,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終身遺屬年金。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亡故退休人員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未再婚配偶,或因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子女,應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並每年度出具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第一項各款所定遺族領有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權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亡故退休人員遺族依第一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後,有死亡或其他法定喪失遺屬年金原因,致應終止領受遺屬年金時,應依前條規定計算亡故退休人員應領之一次退休金,扣除其與遺族已領之月退休金及遺屬年金後,若有餘額,由其餘遺族,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順序及比率領受之。

歷屆考題

þ98人五35(D)

依我國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下列關於公務人員因公死亡,給與年撫卹金之年限敘述,何者有誤?

(A)給與十五年(107/11/21廢)

(B)給卹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

(C)子女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

(D)遺族如為父母,得給卹終身

註 : (D)應是第45條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後,另核給的遺屬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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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修正日期:111/01/19)

退休給付

26

退休人員之退休金分下列三種: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公務人員依前項第三款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金,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率計算之。

歷屆考題

þ104人初37(B)

公務人員退休金之給與,主要是依據何種標準核計?

(A)服務地區遠近 (B)服務年資長短 (C)工作繁簡難易 (D)工作功勳多寡

  27

於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之公務人員,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銓敘審定之本(年功)俸(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105人五)為基數內涵。
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之公務人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
(一)一次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俸(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
(二)月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俸(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依附表一所列各年度平均俸(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之公務人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仍按第一項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

28

公務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前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算給與:
一、一次退休金: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107人五);以後每增一年,加給二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二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五給與;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一千二百分之五;滿十五年後,每增一年給與百分之一;最高以百分之九十為限。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29

公務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第二十七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
一、一次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107人五),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六十個基數。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101人五*100人五),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105人五);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給與,最高給與百分之七十五。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歷屆考題

þ107人五40(C)採用第2829條的一次退休金的基數算法

原住民員警甲服務屆滿 35 年退休,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前 5 年、實施後 30 年任職年資,甲屆時擇領一次退休金,給與幾個基數?

(A)50 個  (B)52 個  (C)54 個  (D)56 個

þ105人五35(A)

關於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最正確?

(A)月退休金的基數內涵是在職同等級人員的本俸加一倍   

(B)公務人員繳費滿 35 年後可免繳

(C)月退休金最高給與的數額是基數內涵的 75%          

(D)月退休金領受人死亡時,再婚配偶可以領月撫慰金

þ101人五45(C)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月退休金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內涵,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多少給與?

(A)5% (B)3%    (C)2%    (D)1%

þ100人五49(D)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民國 84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三十五年內年資如支領月退休金,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幾給與?

(A)1%  (B)1.2% (C)1.55% (D)2%

30

1公務人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依本法辦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支領一次退休金(*111人初*106人初*102人初、*101人初、*99人五、*97人初)
2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滿15年自願退休)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屆齡退休、*命令退休、*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執行公務所致)規定,辦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由公務人員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3公務人員依第十八條(*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規定辦理退休者,依下列規定支領退休金:
一、任職滿二十年者:
(一)年滿六十歲,得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二)年齡未滿六十歲者,得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五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
(一)任職年資超過十五年者,得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五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歷屆考題

þ111人初41(B)

某乙年滿 55 歲,年資 14 年,已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自認陞遷無望,萌生去意,今因單位業務緊縮,乃配合其服務機關依法令辦理精簡,申請自願退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某乙僅年滿 55 歲,且非屬危勞職務,尚不得申請自願退休

(B)某乙得申請自願退休,但只能支領一次退休金

(C)某乙得立即支領月退休金,但須為減額月退休金

(D)某乙得至年滿 65 歲起,支領月退休金

þ106人初35(A)

某甲擔任公務人員任職年資 12 年,今滿 65 歲而屆齡退休,其領取退休金的種類應是:

(A)一次退休金                                   

(B)月退休金

(C)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D)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

þ102人初35(A)

公務人員任職 5 年以上,未滿 15 年者,係領取下列那一種退休金?

(A)一次退休金                             

(B)月退休金

(C)兼領 1/2 之一次退休金及 1/2 之月退休金 

(D)兼領 1/3 之一次退休金及 2/3 之月退休金

þ101人初47(C)

公務人員任職 5 年以上未滿 15 年,退休金之給與方式為何?

(A)兼領 1/3 之一次退休金與 2/3 月退休金  

(B)月退休金

(C)一次退休金                            

(D)兼領 1/2 之一次退休金與 1/2 月退休金

þ99人五7(D)

公務人員任職年資 5 年以上未滿 15 年,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或屆齡延長服務者,給予以下那一種退休金?

(A)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B)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

(C)月退休金                                      

(D)一次退休金

þ97人初32(B)

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之公務人員,退休金給與方式為何?

(A)月退休金                              (B)一次退休金

(C)兼領 1/2 之一次退休金與 1/2 月退休金  (D)兼領 1/3 之一次退休金與 2/3 月退休金

  31

1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99人初、*98人五),依第十七條第一項(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99人初)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年滿六十歲。(*101人五、*100人五、*99人五)
(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101人五)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退休者,應年滿六十歲,其後每一年提高一歲,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為六十五歲。

2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二項(*半失能以上之證明或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之末期病人、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終生無工作能力)規定辦理退休者,年滿五十五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3公務人員任職滿二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六項(所定年滿六十歲之自願退休年齡,於具原住民身分者,降為五十五歲)規定辦理退休者,年滿五十五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後退休者,其後每一年提高一歲,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為六十歲。

4前三項人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退休金: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以下簡稱展期月退休金)。(*105人初)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五年(*109人五),減發百分之二十。(*105人初、*104人五)

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105人初、*99人初)

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5公務人員退休生效日在本法公布施行前,原經審定支領展期月退休金或減額月退休金者,仍依原適用之規定辦理。

6第一項人員(年滿15)依第十七條第一項(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規定辦理退休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擇領或兼領全額月退休金(*99人初),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一、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考績列丙等或無考績之事實。

二、退休生效時符合下列年齡規定,且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大於或等於附表二所定年度指標數: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者,應年滿五十歲。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退休者,應年滿五十五歲。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退休者,應年滿六十歲。

前項第二款所定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應以整數年資及整數歲數合併計算之;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或歲數均不計。

歷屆考題

þ109人五41(B)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可自願退休、但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公務人員,得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幾年?

(A)6年 (B)5年 (C)4年 (D)3年

þ105人初42(B)

對於未符合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85 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60 歲或 55 歲)規定,但辦理自願退休者,可以選領下列那種退休金?

(A)只能支領一次退休金

(B)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月退休金

(C)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 2%,最多提前 5 年減發 10%

(D)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及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þ104人五35(D)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制度不包含下列那一種特性?

(A)強制退休 (B)提前退休 (C)彈性退休 (D)部分工時退休

þ101人五43(C)

張員今年 1 月初任內政部委任科員,如 25 年之後辦理自願退休,就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而言,其必須年滿多少歲才可以擇領月退休金?

(A)50 歲 (B)55 歲 (C)60 歲 (D)65 歲

þ101人五44(A)

依據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公務人員辦理退休時,符合下列那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A)任職年資滿 30 年以上且年滿 55 歲 (B)任職年資滿 25 年以上且年滿 55 歲

(C)任職年資滿 30 年以上且年滿 50 歲 (D)任職年資滿 20 年以上且年滿 60 歲

þ100人五43(D)

依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公務人員任滿二十五年者,符合下列那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月退休金?

(A)年滿四十歲 (B)年滿五十歲 (C)年滿五十五歲 (D)年滿六十歲

þ99人五5(C)

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生效之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公務人員任職 25 年以上辦理自願退休,必須年滿幾歲才可以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A)55 歲  (B)50 歲  (C)60 歲  (D)65 歲

þ99人初8(B)

關於公務人員退休金之給與,任職幾年以上者,可以由退休人員選擇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A)十年 (B)十五年 (C)二十年 (D)二十五年

þ99人初13(D)

下列何者不是任職十五年以上申請退休人員,得選擇之退休給與方式?

(A)月退休金                                     

(B)一次退休金

(C)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D)兼領三分之二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þ98人五33(D)

按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任職幾年以上者可以申請月退休金?

(A)五年 (B)十年 (C)十二年 (D)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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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1、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2、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3、公務人員保險法第1條~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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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1條~第17條

【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8條~第25條

【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2條~第45條

【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6條~第61條

【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2條~第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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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5、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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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修正日期:111/01/19)

18

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經其服務機關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109人五、*106人初)
二、任職滿十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111人初)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歷屆考題

þ111人初41(B)

某乙年滿 55 歲,年資 14 年,已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自認陞遷無望,萌生去意,今因單位業務緊縮,乃配合其服務機關依法令辦理精簡,申請自願退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某乙僅年滿 55 歲,且非屬危勞職務,尚不得申請自願退休

(B)某乙得申請自願退休,但只能支領一次退休金

(C)某乙得立即支領月退休金,但須為減額月退休金

(D)某乙得至年滿 65 歲起,支領月退休金

þ106人初34(B)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申請自願退休之條件,何者錯誤?

(A)須任職滿 25 年                    

(B)須任職 10 年以上,年滿 60 歲

(C)因機關裁撤者,須任職滿 20 年以上  

(D)經認定屬於危勞職務者,自願退休年齡不得少於 50 歲

19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104五、*100人初、*98人初),應辦理屆齡退休。

前項所定年滿六十五歲之屆齡退休年齡,於擔任危勞職務者,應由其權責主管機關就所屬相關機關相同職務之屬性,及其人力運用需要與現有人力狀況,統一檢討擬議酌減方案後,送銓敘部核備。但調降後之屆齡退休年齡不得低於五十五歲(*110人五*102人初、*100人五)

前項危勞職務之認定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之。
前項危勞職務之認定標準及依第二項規定送銓敘部核備之危勞職務範圍、年齡,應予公告。
第二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比照第十七條第八項規定認定之。
公務人員應予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期(以下簡稱屆退日)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104人初)

歷屆考題

þ110人五29(D)

公務人員屆齡退休年齡原則上為 65 歲,但對於擔任危勞職務者,年齡標準得酌予減低,惟不得少於幾歲?

(A) 60   (B) 59   (C) 62   (D) 55

þ104人五42(B)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幾歲者,一般應予屆齡退休?

(A)60 歲 (B)65 歲 (C)70 歲 (D)75 歲

þ104人初38(C)

李四在 40 年 10 月 25 日出生,71 年 1 月 30 日起初任公務人員,假設服務年資均未中斷,屆齡退休生效日最遲是在何時?

(A)105 年 1 月 16 日 (B)105 年 10 月 25 日 

(C)106 年 1 月 16 日 (D)106 年 7 月 16 日

: 到105/10/25滿65歲,李四是10月出生,則要次年106/1/16

þ102人初12(D)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命令退休之年齡,但不得少於幾歲?

(A)六十二歲 (B)六十歲 (C)五十八歲 (D)五十五歲

þ100人五4(B)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應予屆齡退休,但對於擔任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經主管機關提出送經銓敘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幾歲?

(A)五十歲 (B)五十五歲 (C)六十歲 (D)六十三歲

þ100人初40(B)

依我國公務人員退休制度之規定,屆齡退休年齡為幾歲?

(A)60 歲  (B)65 歲    (C)70 歲  (D)75 歲

þ98人初44(D)(97/08/06版本)最新107/11/21版本第19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公務人員任職 5 年以上,年滿幾歲應命令退休?

(A)50 歲  (B)55 歲  (C)60 歲  (D)65 歲

20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其服務機關主動申辦命令退休:
一、未符合第十七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服務機關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98人五)
(一)繳有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且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證明。
(二)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服務機關依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主動申辦公務人員之命令退休前,應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
第一項所稱服務機關,於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指具有考核權責之機關。

歷屆考題

þ104人五35(D)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制度不包含下列那一種特性?

(A)強制退休 (B)提前退休 (C)彈性退休 (D)部分工時退休

þ98人五36(C)

公務人員任職五年以上,有以下何種情形者,應命令退休?

(A)工作年資滿二十年者  (B)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C)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任職務者  (D)年滿六十歲者

21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執行公務所致(以下簡稱因公傷病)者,其命令退休不受任職年資滿五年之限制(*110人五*110人初)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由服務機關證明並經審定機關審定公務人員之身心傷病或障礙,確與下列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100人五)
二、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100人五)但因公務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三、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
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前項各款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應遴聘學者及專家組成公務人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或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之審認,比照第五十三條第五項所定審查參考指引,提供前項審查小組審查個案之參考。

歷屆考題

þ110人五41(D)

某甲取得公務人員資格,並已在公務機關任職年滿 4 年,請問某甲可辦理退休的條件為下列何者?

(A)具原住民身分,且已年滿 55 歲   (B)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

(C)不具退休資格                   (D)因公命令退休

þ110人初40(B)

甲任職公務人員之年資為 3 年,因值勤受傷,辦理命令退休,如其請領一次退休金,退休年資應算幾年?

(A)3 年  (B)5 年  (C)20 年  (D)35 年

þ100人五34(D)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因公傷病範圍?

(A)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      (B)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C)因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D)私人應酬過度,以致傷病

22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資遣:
一、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不符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而須裁減之人員。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予調任。
三、依其他法規規定,應予資遣。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不適用前項資遣規定。

23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資遣,應由其服務機關首長初核後,送權責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構)核定,再由服務機關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函送審定機關依本法審定其年資及給與。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遣者,其服務機關首長考核予以資遣之前,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考績委員會初核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前二項所稱服務機關,於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比照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認定之;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比照第十七條第八項規定認定之。

24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申請退休或資遣者,應不予受理:
一、留職停薪期間。

二、停職期間。(*110人五*108人初、*102人五)
三、休職期間。
四、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
(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
(三)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尚未期滿。
五、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110人五)
六、因案經權責機關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經權責機關依法為懲戒判決但尚未發生效力。
七、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人員,自屆退日起,應先行停職。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人員自屆退日至原因消滅之日,得比照停職人員發給半數之本(年功)俸額。

歷屆考題

þ110人五31(D)

有關公務人員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停職期間不具公務人員身分                           

(B)於停職事由消滅後半年內,得申請復職

(C)停職事由消滅後,未於期限內申請復職,逕行視為辭職   

(D)於停職期間申請資遣者,不予受理

þ110人五33(D)

年滿 55 歲之某甲擔任公務人員已任職滿 25 年,今涉嫌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某甲欲辦理自願退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某甲年資已符合申請自願退休之要件,應准予退休   

(B)某甲因案喪失申請退休之權利

(C)某甲需年滿 60 歲方可申請自願退休               

(D)某甲之退休申請案,應不予受理

þ108人初6(B)

某甲因案停職,在停職期間有關其退休權利之規定何者正確?

(A)喪失辦理退休之權利                  

(B)銓敘部不受理其退休申請案

(C)可申請退休,惟核准後不得支領月退休金 

(D)需復職後滿 5 年,才可以申請自願退休

þ102人五17(D)

下列是甲、乙、丙、丁四人之對話:

甲說:「公務人員退休後,退休金都享有 18%的優惠存款利率。」

乙說:「公務人員的退休金全部是由政府公務預算支應。」

丙說:「支領月退休金的公務人員如果亡故,會停發月退休金,但遺族可以領取撫慰金。」

丁說:「公務人員如果被停職,在停職期間,銓敘部不會受理他的退休申請案。」

請問何者正確?

(A)甲、乙、丙、丁的說法都正確 (B)乙、丁的說法正確

(C)甲、丙的說法正確           (D)丙、丁的說法正確

25

公務人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關申請屆齡退休。
前項人員均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但休職人員應以原因消滅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復職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
第一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其第四十三條所定遺族得申請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核發給與。但其已達得擇領月退休金條件者,其遺族得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擇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第一項人員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所領之半數本(年功)俸(薪)額,由退休金支給或發放機關自所發退休金,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中覈實扣抵收回之。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不得辦理退休: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
二、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屆滿時,仍有第七十五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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