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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織法

公布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 1 條

勞動部為促進國家經濟及社會發展,開發、提升及運用勞動力,特設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動力開發、提升、運用與發展業務之政策規劃、推動、管理、評估及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解釋。

二、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計畫、措施、模式、品質規範與表揚獎勵等業務之推動、督導及協調。

三、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與失業給付等業務之整合、推動及管理。

四、青年就業之規劃、輔導、推動及督導。

五、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與原住民族等特定對象就業之推動及督導。

六、職能標準、技能檢定(*111勞初)、技能競賽與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協調。

七、跨國勞動力引進之規劃(*111勞初)、評估與督導、海外合作規劃與督導,仲介外國勞動力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管理及評鑑。

八、技能檢定之職類開發、基準建立、場地評鑑、監評管理、檢定試務、發證管理、題庫管理及稽核。

九、雇主聘僱跨國勞動者工作之審核、許可、就業安定費與收容費之收繳、催繳及移送強制執行。

十、職能標準、職業訓練(*111勞初)課程教材、就業輔導工具之開發及師資培訓之推廣。

十一、其他勞動力發展業務管理事項。

歷屆試題

111勞初28,【D】

下列何者非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之業務?

(A)技能檢定   (B)移工事務   (C)職業訓練   (D)建教合作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 6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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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連結其他必讀法條

機構/組織/設置篇】01、勞動部組織法

機構/組織/設置篇】02、勞動法務司

機構/組織/設置篇】03、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機構/組織/設置篇】04、勞動關係司  

機構/組織/設置篇】05、綜合規劃司  

機構/組織/設置篇】06、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  

機構/組織/設置篇】08、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  

機構/組織/設置篇】09、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

機構/組織/設置篇】10、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機構/組織/設置篇】11、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解僱篇

【勞工請假/保險/退休篇

【性別工作/身心障礙/就業服務/性騒擾防治

【勞動檢查/職業安全/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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