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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41條~第58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第 41 條

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發現有意圖干涉、操縱、指示其運用或其他有損勞工利益之情事時,應通知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局認有處置必要者,應即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

第 42 條

主管機關、勞保局、基金運用局、受委託之金融機構及其相關機關、團體所屬人員,不得對外公布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或謀取非法利益,並應善盡管理人忠誠義務,為基金謀取最大之效益。

第 43 條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條例規定行政所須之費用,應編列預算支應。

第 44 條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條例規定業務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第 六 章 罰則

第 45 條

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將勞工退休基金用於非指定之投資運用項目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中央主管機關並應限期令其附加利息歸還。

第 45-1 條

雇主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給與標準或期限。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準用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給與標準或期限。

第 46 條

保險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通知勞保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47 條

(刪除)

第 48 條

事業單位違反第四十條規定,拒絕提供資料或對提出申訴勞工為不利處分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49 條

雇主違反第八條之一第五項、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之二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置備名冊或保存文件,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第 50 條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處罰,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罰鍰規定。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應執行而未執行時,應以公務員考績法令相關處罰規定辦理。

第一項收繳之罰鍰,歸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勞工退休基金。

第 51 條

雇主違反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扣留勞工工資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52 條

雇主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申報、通知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 53 條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110勞初)

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雇主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雇主違反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未按時繳納或繳足保險費者,處其應負擔金額同額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歷屆試題

  • 110勞初7,【C】

下列關於雇主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之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A)按自僱用之日起至繳足退休金之前一日止之提繳標準,處四倍罰鍰

(B)按自未提繳或繳足之日起至繳足退休金之前一日止之提繳標準,處二倍罰鍰

(C)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D)勞工受有損害者,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與雇主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53-1 條

雇主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或勞保局處以罰鍰或加徵滯納金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額;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經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以罰鍰者,亦同。

第 54 條

依本條例加徵之滯納金及所處之罰鍰,受處分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三十九條所定年金保險之罰鍰處分及移送行政執行業務,委任勞保局辦理之。

第 54-1 條

1  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者,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110勞五)負清償責任。

前項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歷屆試題

  • 110勞五11,【C】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4 條之 1 規定,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者,由何人負清償責任?

(A)僅能由代表人負清償責任        (B)僅能由負責人負清償責任

(C)由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    (D)由員工負清償責任

第 55 條

法人之代表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自然人之代理人或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鍰。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第 七 章 附則

第 56 條

事業單位因分割、合併或轉讓而消滅者,其積欠勞工之退休金,應由受讓之事業單位當然承受。

第 56-1 條

勞保局對於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之退休金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第 56-2 條

勞工退休金不適用下列規定:

一、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債務免責規定。(*110勞五)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清算之債務免責規定。(*110勞五)

三、破產法有關破產之債務免責規定。(*110勞五)

歷屆試題

  • 110勞五28,【D】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6 條之 2 規定,勞工退休金不適用的三種規定,不包括下列何者?

(A)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債務免責規定  

(B)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清算之債務免責規定

(C)破產法有關破產之債務免責規定      

(D)卡債協商的免責規定

第 56-3 條

勞保局為辦理勞工退休金業務所需必要資料,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有、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第 57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8 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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