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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1條~第15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104勞五),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104勞五),促進就業安全(*104勞五)及經濟發展(*104勞五),爰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歷屆試題

  • 104勞五37,【B】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1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該法制定之目的?

(A)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    (B)加速職業災害問題之解決

(C)促進就業安全              (D)促進經濟發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二 章  經費來源、用途、管理及監督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104勞五)提撥專款,作為加強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補助參加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用,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其會計業務應單獨辦理。

前項專款,除循預算程序由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一次提撥之金額外,並按年由上年度收支結餘提撥百分之四十以上(*101勞初),百分之六十以下(*101勞初)之金額。

歷屆試題

  • 101勞初22,【C】

我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專款,作為加強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補助參加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用,並按年由上年度收支結餘提撥多少之金額?

(A) 10%以上,20%以下  (B) 20%以上,40%以下  

(C) 40%以上,60%以下  (D) 60%以上,80%以下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專款預算,作為補助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用,其會計業務應單獨辦理。

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處之罰鍰,應撥入前項專款。

第 5 條

前二條專款之收支、管理及審核事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負責監督及審議。

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法規定各項業務所需費用,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編列之預算支應。

第 6 條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111勞初、*106勞初、*105勞五、*104勞五)申請職業災害失能(*105勞五、*104勞五)、死亡(*105勞五、*104勞五)補助。

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

依第一項申請失能補助者,其遺存障害須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第一項之補助得予抵充。

歷屆試題

  • 111勞初35,【D】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若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勞工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下列何種薪資申請職業災害失能、死亡補助?

(A)基本工資   (B)平均薪資   (C)平均投保薪資   (D)最低投保薪資

  • 106勞初13,【C】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勞工可以比照下列何者標準,申請職業災害殘廢及死亡補助?

(A)月平均工資                   (B)適用該行業勞工之平均工資  

(C)勞工保險條例最低投保薪資     (D)勞工退休金條例最低月提繳工資

  • 105勞五41,【一律給分】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勞工應如何申請職業災害補助?

(A)向衛生福利部申請社會救助

(B)向各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災害補助津貼

(C)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

(D)由於未加入勞工保險,勞工因此無法申請職業災害補助

第 7 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104勞五)。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104勞五)

歷屆試題

  • 104勞五18,【A】

下列對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年度預算中提撥專款,作為加強辦理職災預防及補助參加勞保而遭遇職災勞工之用

(B)未加入勞保而遭遇職災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

(C)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D)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辦理加強職災預防及職災勞工之重建等事項

第 8 條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下列補助:

一、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得請領生活津貼(*111勞初、*110勞五)

二、因職業災害致遺存障害,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得請領失能生活津貼。

三、發生職業災害後,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未請領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款之生活津貼,得請領生活津貼。

四、因職業災害致遺存障害,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得請領器具補助(*111勞初、*110勞五)

五、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確需他人照顧,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得請領看護補助(*111勞初、*110勞五、*109勞五)

六、因職業災害死亡,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

勞工保險效力終止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疾病,且該職業疾病係於保險有效期間所致,且未請領勞工保險給付及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得請領生活津貼。

請領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前項之補助,合計以五年為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補助之條件、標準、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試題

  • 111勞初19,【A】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不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下列何種補助?

(A)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依原領工資數額所請求之補償

(B)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所欲請領之生活津貼

(C)因職業災害致遺存障害,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所欲請領之器具補助

(D)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確需他人照顧,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所欲請領之看護補助

  • 109勞五17,【B】

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確需他人照顧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者,得向勞工保險局請領何種補助?

(A)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B)看護補助   (C)器具補助   (D)家屬補助

第 9 條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110勞五),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請領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補助,合計以三年為限。

第一項補助之條件、標準、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試題

  • 110勞五49,【D】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針對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及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等二個對象,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符合規定時,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二者均可得請領生活津貼    

(B)二者均可得請領看護補助

(C)二者均可得請領器具補助    

(D)僅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可得請領失能生活津貼

第 10 條

為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104勞五)

一、職業災害之研究。

二、職業疾病之防治。

三、職業疾病醫師及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培訓。

四、安全衛生設施之改善與管理制度之建立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之推動。

五、勞工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及宣導。

六、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重建。(*110勞五)

七、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輔導評量。

八、其他與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重建有關之事項。

前項補助之條件、標準與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試題

  • 110勞五15,【B】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辦理下列那一事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A)職業病醫院之籌辦                

(B)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重建  

(C)支付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所需費用   

(D)訴訟期間生活津貼

  • 104勞五18,【A】

下列對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年度預算中提撥專款,作為加強辦理職災預防及補助參加勞保而遭遇職災勞工之用

(B)未加入勞保而遭遇職災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

(C)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D)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辦理加強職災預防及職災勞工之重建等事項

第 三 章  職業疾病認定及鑑定

第 11 條

勞工疑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得設置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

前項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之組織、認定程序及會議,準用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

第 1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職業疾病認定有困難及勞工或雇主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職業疾病之結果有異議,或勞工保險機構於審定職業疾病認有必要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103勞五)申請鑑定。

歷屆試題

  • 103勞五41,【C】

根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下列何者為職業疾病之鑑定機關?

(A)公立醫院   (B)地方主管機關   (C)中央主管機關   (D)衛生福利部

第 14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鑑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應設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

鑑定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下列人員組成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二、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一人。

三、職業疾病專門醫師八人至十二人。

四、職業安全衛生專家一人。

五、法律專家一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 15 條

鑑定委員會應有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出席(*107勞初),且出席委員中職業疾病專門醫師應超過二分之一(*107勞初),始得開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為提供職業疾病相關資料,鑑定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委請有關醫學會提供資料或於開會時派員列席。

鑑定委員會開會時,得視案情需要,另邀請專家、有關人員或機關代表一併列席。

歷屆試題

  • 107勞初15,【D】

勞動部為鑑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應設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並遴聘委員 17 人。有關召開鑑定委員會時,委員出席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有委員 7 人出席,且出席委員中職業疾病專門醫師應超過 3 人,始得開會

(B)應有委員 7 人出席,且出席委員中職業疾病專門醫師應超過 5 人,始得開會

(C)應有委員 9 人出席,且出席委員中職業疾病專門醫師應超過 3 人,始得開會

(D)應有委員 9 人出席,且出席委員中職業疾病專門醫師應超過 5 人,始得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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