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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33條~第47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四 章 就業權益
第 33 條
1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107勞初)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並結合相關資源,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2 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107勞初)
3 前項所定各項職業重建服務,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向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歷屆試題
- 107勞初10,【D】
依據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由下列何種人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並結合相關資源,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A)支持性就業服務員 (B)職業評量員
(C)職業訓練員 (D)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
- 107勞初17,【A】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非視覺功能障礙者,目前不得從事按摩業
(B)醫療機構得僱用視覺功能障礙者於特定場所從事非醫療按摩工作
(C)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
(D)身心障礙者於支持性就業、庇護性就業時,雇主應依法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並依相關勞動法規確保其權益
第 34 條
1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103勞五)及就業能力(*111勞初),而不足以獨立(*111勞初)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103勞五),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109勞五)就業服務。
2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111勞初),而就業能力不足(*111勞初),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歷屆試題
- 111勞初41,【C】
關於庇護性就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B)雇主無須為身心障礙者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
(C)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
(D)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 103勞五46,【D】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下列那一項身心障礙者應提供支持性就業服務?
(A)未具就業意願者
(B)未具就業能力者
(C)具就業意願、但就業能力不足者
(D)具就業意願、但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市場就業者
第 35 條
1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為提供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前條之庇護性就業服務,應推動設立下列機構:
一、職業訓練機構。(*109勞五、*104勞初、*102勞五)
二、就業服務機構。(*109勞五、*104勞初、*102勞五)
三、庇護工場。(*109勞五、*104勞初、*102勞五)
2 前項各款機構得單獨或綜合設立。機構設立因業務必要使用所需基地為公有,得經該公有基地管理機關同意後,無償使用。
3 第一項之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提供服務。
4 未經許可,不得提供第一項之服務。但依法設立之機構、團體或學校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者,不在此限。
5 第一項機構之設立許可、設施與專業人員配置、資格、遴用、培訓及經費補助之相關準則,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試題
- 109勞五50,【A】
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保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如果有就業意願和就業能力,但不足獨立在競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B)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應推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及庇護工場
(C)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D)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確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轉銜服務,並得不發給資遣費
- 104勞初37,【D】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要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為提供身心障礙者無障礙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應推動設立特定機構,下列何者非屬此種機構?
(A)職業訓練機構 (B)就業服務機構 (C)庇護工場 (D)特殊教育學校
- 102勞五44,【D】
下列何者不屬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為提供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應推動設立之機構?
(A)職業訓練機構 (B)就業服務機構 (C)庇護工場 (D)養護機構
第 36 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結合相關資源,提供庇護工場下列輔導項目:
一、經營及財務管理。
二、市場資訊、產品推廣及生產技術之改善與諮詢。
三、員工在職訓練。
四、其他必要之協助。
第 37 條
1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分別訂定計畫,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及創業輔導(*104勞五)。
2 前項服務之實施方式、專業人員資格及經費補助之相關準則,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試題
- 104勞五45,【D】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7 條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分別訂定計畫,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何種職業重建服務?
(A)職業訓練 (B)技能檢定 (C)就業服務 (D)創業輔導
第 38 條
1 各級政府機關(*108勞初)、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110勞五、*109勞初、*108勞初、*107勞初、*103勞初、*102勞五)。
2 私立學校(*108勞初)、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108勞初)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110勞初、*108勞初、*104勞五),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110勞五、*104勞初、*102勞五),且不得少於一人(*110勞五)。
3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4 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5 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109勞五)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6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用重度以上(*110勞五)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102勞五)核計。
7 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等單位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範圍,得於本法施行細則另定之。
8 依前項規定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其職務應經職務分析,並於三年內完成。
9 前項職務分析之標準及程序,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另定之。
歷屆試題
- 110勞初40,【C】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多少人以上時,必須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否則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
(A)34 人 (B)50 人 (C)67 人 (D)100 人
- 110勞五48,【D】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之就業,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要求雇主依總僱用人數之特定比例或名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級政府機關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3%
(B)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以上者,進用具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1%,且不得少於 1 人
(C)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電話值機人數在 10 人以上者,應進用視覺功能障礙者達電話值機人數十分之一以上
(D)進用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 1 人以 2 人核計
- 109勞初47,【D】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時,至少應進用百分之多少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一點五 (C)百分之二 (D)百分之三
- 108勞初49,【D】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權益,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訂有身障者進用人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各級政府機關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
(B)公立學校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
(C)私立學校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 1 人
(D)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 1 人
- 107勞初37,【D】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二 (C)百分之二點五 (D)百分之三
- 104勞初40,【A】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少於 1 人,且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幾?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二 (C)百分之三 (D)百分之四
- 104勞五46,【A】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規定,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多少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 1 人?
(A)67 人 (B) 50 人 (C) 34 人 (D) 17 人
- 103勞初39,【C】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百分比是多少?
(A)1% (B) 2% (C) 3% (D) 4%
- 102勞五43,【C】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在進用身心障礙者時,應遵守下列那一項規定?
(A)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
(B)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以上者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
(C)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D)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 1 人以 3 人核計
第 38-1 條
1 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成立關係企業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與該事業機構合併計算前條之定額進用人數。
2 事業機構依前項規定投資關係企業達一定金額或僱用一定人數之身心障礙者應予獎勵與輔導。
3 前項投資額、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獎勵與輔導及第一項合併計算適用條件等辦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第 39 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應洽請考試院依法舉行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並取消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對身心障礙人員體位之不合理限制。
第 40 條
1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2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111勞初、*108勞初);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第 41 條
1 經職業輔導評量符合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由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提供工作,並由雙方簽訂書面契約。
2 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第三十四條之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確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轉銜服務(*109勞初、*109勞五),並得不發給資遣費(*109勞五、*108勞初)。
歷屆試題
- 109勞初32,【D】
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確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何種服務?
(A)職訓服務 (B)衡鑑服務 (C)諮商服務 (D)轉銜服務
- 109勞五50,【A】
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保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如果有就業意願和就業能力,但不足獨立在競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B)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應推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及庇護工場
(C)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D)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確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轉銜服務,並得不發給資遣費
第 42 條
1 身心障礙者於支持性就業、庇護性就業時,雇主應依法(*111勞初)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108勞初)、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並依相關勞動法規確保其權益(*107勞初)。
2 庇護性就業者之職業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111勞初、*108勞初、*103勞五)。
3 庇護工場給付庇護性就業者之職業災害補償後,得向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其補助之資格條件、期間、金額、比率及方式之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試題
- 111勞初23,【B】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庇護性就業者之職業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為何?
(A)不得低於標準工資 (B)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C)不得低於約定工資 (D)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 111勞初41,【C】
關於庇護性就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B)雇主無須為身心障礙者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
(C)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
(D)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 108勞初42,【C】
關於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並得低於基本工資
(B)庇護性就業者之職業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C)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職業輔導評量確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應提供轉銜服務,並發給資遣費
(D)身心障礙者於庇護性就業時,雇主應依法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 103勞五47,【A】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庇護性就業者之職業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下列那一項標準?
(A)基本工資 (B)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C)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之議定薪資 (D)依實際產能核算之薪資
第 43 條
1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設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2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3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每年應就收取前一年度差額補助費百分之三十撥交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之就業安定基金統籌分配;其提撥及分配方式,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第 44 條
1 前條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購置、改裝、修繕器材、設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用。
二、核發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機構獎勵金。
三、其他為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
2 前項第二款核發之獎勵金,其金額最高按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計算。
第 45 條
1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之機關(構),應予獎勵。
2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第 46 條
1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2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為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及理療按摩工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輔導提升其專業技能、經營管理能力,並補助其營運所需相關費用。
3 前項輔導及補助對象、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4 醫療機構得僱用視覺功能障礙者於特定場所從事非醫療按摩工作。(*107勞初)
5 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其提供場地供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者應予優惠。
6 第一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107勞初)
歷屆試題
- 107勞初17,【A】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非視覺功能障礙者,目前不得從事按摩業
(B)醫療機構得僱用視覺功能障礙者於特定場所從事非醫療按摩工作
(C)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
(D)身心障礙者於支持性就業、庇護性就業時,雇主應依法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並依相關勞動法規確保其權益
第 46-1 條
1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電話值機人數在十人以上者(*110勞五),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進用視覺功能障礙者達電話值機人數十分之一(*110勞五)以上。但因工作性質特殊或進用確有困難,報經電話值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2 於前項但書所定情形,電話值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與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之機關相同者,應報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同意。
歷屆試題
- 110勞五48,【D】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之就業,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要求雇主依總僱用人數之特定比例或名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級政府機關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3%
(B)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以上者,進用具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1%,且不得少於 1 人
(C)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電話值機人數在 10 人以上者,應進用視覺功能障礙者達電話值機人數十分之一以上
(D)進用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 1 人以 2 人核計
第 47 條
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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