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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就業服務法 第21條~第40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第 三 章 促進就業
第 21 條
政府應依就業與失業狀況相關調查資料,策訂人力供需調節措施,促進人力資源有效運用及國民就業。
第 22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地區間人力供需平衡並配合就業保險失業給付之實施,應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
第 23 條
1 中央主管機(*105勞五)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得鼓勵雇主協商工會或勞工,循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以避免裁減員工(*104勞五);並得視實際需要,加強實施職業訓練或採取創造臨時就業機會、辦理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輔導措施(*104勞五);必要時,應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促進其就業(*104勞五)。
2 前項利息補貼、津貼與補助金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試題
- 105勞五13,【A】
現行就業服務法第 23 條規定,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那一個機關得鼓勵雇主協商工會或勞工,循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以避免裁減員工?
(A)中央主管機關 (B)直轄市政府主管機關
(C)縣市政府主管機關 (D)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主管機關
- 104勞五24,【C】
依就業服務法第 23 條規定,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就業促進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鼓勵雇主協商工會或勞工,循縮減工時、調整薪資、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以避免裁減員工
(B)得視實際需要,加強實施職業訓練或採取創造臨時就業機會、辦理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輔導措施
(C)得鼓勵雇主中止外籍人士聘僱契約,以增加國人就業機會
(D)必要時,應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促進其就業
第 24 條
1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108勞初)。
六、長期失業者。(*109勞五)
七、二度就業婦女。(*109勞五)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108勞初)
九、更生受保護人。(*109勞五、*108勞初)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2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3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4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試題
- 109勞五9,【D】
根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針對自願就業人員應特別規定「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下列何者不是屬於必要時發給津貼或補助之對象?
(A)二度就業婦女 (B)長期失業者
(C)更生受保護人 (D)無特殊身分之屆將畢業大學生
- 108勞初41,【A】
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列舉相關自願就業人員,主管機關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並得發給津貼或補助金。下列何者非屬該條所明定之該等人員?
(A)初次尋職青年 (B)更生受保護人
(C)家庭暴力被害人 (D)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第 25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主動爭取適合身心障礙者及中高齡者之就業機會,並定期公告。
第 26 條
主管機關為輔導獨力負擔家計者就業,或因妊娠、分娩或育兒而離職之婦女再就業,應視實際需要,辦理職業訓練。
第 27 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適應工作環境,應視實際需要,實施適應訓練。
第 28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就業後,應辦理追蹤訪問(*111勞初),協助其工作適應。
第 29 條
1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轄區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列冊送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2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求職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中有工作能力者,其應徵工作所需旅費,得酌予補助。(*103勞初)
歷屆試題
- 103勞初10,【A】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之各項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求職者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B)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求職人為生活扶助戶者,其為應徵所需旅費,得酌予補助
(C)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國民選擇職業或職業適應,應提供就業諮詢
(D)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輔導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就業,得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
第 30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當地役政機關密切聯繫,協助推介退伍者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111勞初)。
第 31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更生保護會密切聯繫,協助推介受保護人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111勞初)。
歷屆試題
- 111勞初21,【A】
下列何者非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促進就業之措施?
(A)為婦女舉辦職業訓練 (B)推介身心障礙者就業後,辦理追蹤訪問
(C)協助推介退伍者參加職業訓練 (D)協助推介更生受保護人參加職業訓練
第 32 條
1 主管機關為促進國民就業,應按年編列預算,依權責執行本法規定措施。
2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際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第 33 條
1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107勞初、*103勞五、*102勞五、*100勞五),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104勞初)。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2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歷屆試題
- 107勞初30,【A】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幾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A)10 日 (B)14 日 (C)15 日 (D)20 日
- 104勞初3,【C】
根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負何種責任?
(A)被資遣的員工已取資遣費,雇主已盡責任
(B)雇主因被資遣員工之要求,應協助處理其所要求的事項
(C)雇主應於被資遣員工離職之 10 日前,將該員工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D)雇主為被資遣員工服務時,得酌收必要費用
- 103勞五17,【C】
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依據下列何種時間,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等相關資料,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A)應於通知資遣員工時 (B)應於員工接獲被資遣通知時
(C)應於員工離職之 10 日前 (D)應於通知資遣員工 10 日前
- 102勞五38,【A】
為協助被資遣勞工,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多少日前,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A)10 日前 (B)15 日前 (C)20 日前 (D)30 日前
- 100勞五1,【D】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幾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A) 1 日 (B) 3 日 (C) 5 日 (D) 10 日
第 33-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其於本法所定之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掌理事項,委任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之。
第 四 章 民間就業服務
第 34 條
1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101勞初),經發給許可證後(*110勞初),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其許可證並應定期更新之。
2 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但依法設立之學校、職業訓練機構或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訓練、就業服務之機關(構),為其畢業生、結訓學員或求職人免費辦理就業服務者,不在此限。
3 第一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許可條件、期間、廢止許可、許可證更新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試題
- 110勞初41,【A】
依就業服務法第 34 條之規定,對於私立就業機關的設立係採取下列何者?
(A)許可原則 (B)準則原則 (C)特許原則 (D)強制原則
- 101勞初43,【D】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34 條之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之要件為:
(A)依公司法設立登記 (B)應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設立
(C)應向主管機關登記 (D)應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
第 35 條
1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就業服務業務:
一、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104勞五)業務。(*104勞初)
二、接受委任招募員工。(*104勞初、*104勞五)
三、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104勞初、*104勞五)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2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營前項就業服務業務得收取費用;其收費項目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104勞初)。
歷屆試題
- 104勞初2,【B】
下列何者非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得經營之業務?
(A)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
(B)協助政府核發失業保險給付
(C)接受委任招募員工
(D)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
- 104勞初21,【D】
根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服務得收取費用,其收費項目及金額如何決定?
(A)由就業服務機構視其服務成本訂定之
(B)由就業服務機構與被服務對象共同商定之
(C)由就業服務機構參考外國人力仲介機構收費標準訂定之
(D)就業服務機構經營就業服務收取費用的項目及金額,由就業服務之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104勞五44,【C】
依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之就業服務業務?
(A)人力仲介
(B)接受委任招募員工
(C)辦理外勞就業諮詢
(D)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職業心理測驗
第 36 條
1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置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2 前項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資格及數額,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中規定之。
第 37 條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允許他人假藉本人名義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二、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第 38 條
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之。但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指定或委任之非營利性機構或團體,不在此限:
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
三、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
第 39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規定備置及保存各項文件資料,於主管機關檢查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40 條
1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101勞初)。
二、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
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100勞初)、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六、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八、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九、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
十、違反雇主或勞工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身分證件或其他相關文件。
十一、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
十二、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停業申報或換發、補發證照。
十三、未依規定揭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四、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繼續營業。
十五、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致勞工權益受損。
十六、租借或轉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七、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於一年內達一定之人數及比率者。
十八、對求職人或受聘僱外國人有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
十九、知悉受聘僱外國人疑似遭受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家屬、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為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而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司法機關通報。
二十、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2 前項第十七款之人數、比率及查核方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試題
- 101勞初45,【C】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之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仲介業務,其與求職人之仲介契約:
(A)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B)應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
(C)應簽訂書面契約 (D)得以口頭約定
- 100勞初10,【D】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下列選項何者錯誤?
(A)就業服務機構及其人員,對雇主與求職人之資料有保密的義務
(B)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
(C)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
(D)就業服務機構得推介求職人至正在依法罷工的場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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