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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規名稱:勞工保險條例 第21條~第30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第 21 條
(刪除)
第 21-1 條
(刪除)
第 22 條
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109勞五、*108勞初)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
歷屆試題
- 109勞五27,【D】
關於勞工保險條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普通事故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B)同一種保險給付,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
(C)職業災害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D)被保險人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第 23 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為領取保險給付,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保險人除給與喪葬津貼(*100勞初)外,不負發給其他保險給付之責任。
歷屆試題
- 100勞初18,【C】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王丁因久病厭世,為領取僅有的勞工保險給付,故意自殺,獲救住院診療一個月後,仍告不治死亡,王丁的遺屬得向勞工保險局請求何種保險給付?
(A)普通疾病補助費 (B)遺屬年金給付 (C)喪葬津貼 (D)不得請求任何保險給付
第 24 條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102勞五);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102勞五)。
第 25 條
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保險人特約醫療院、所之檢查或補具應繳之證件,或受益人不補具應繳之證件者,保險人不負發給(*102勞五)保險給付之責任。
第 26 條
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概不給與(*102勞五)保險給付。
第 27 條
被保險人之養子女,其收養登記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滿六個月(*102勞五)者,不得享有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
歷屆試題
- 102勞五41,【D】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下列對於勞工保險不給付之敘述,何者錯誤?
(A)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B)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保險人特約醫療院、所之檢查或補具應繳之證件,或受益人不補具應繳之證件者,保險人不負發給保險給付之責任
(C)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概不給與保險給付
(D)被保險人之養子女,其收養登記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滿 12 個月者,不得享有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
第 28 條
保險人為審核保險給付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審議爭議案件認有必要者,得向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各該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等要求提出報告,或調閱各該醫院、診所及投保單位之病歷、薪資帳冊、檢查化驗紀錄或放射線診斷攝影片(X光照片)及其他有關文件,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各該醫院、診所及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或助產士等均不得拒絕。
第 29 條
1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2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險給付之用。
3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4 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以其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
5 被保險人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貸款本息者,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之。
6 前項未償還之貸款本息,不適用下列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二、破產法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三、其他法律有關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
7 第四項及第五項有關扣減保險給付之種類、方式及金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8 保險人應每年書面通知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貸款本息之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積欠金額,並請其依規定償還。
第 29-1 條
依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107勞初、*106勞初)給付之;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
歷屆試題
- 107勞初41,【D】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2 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B)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 30 日內給付之
(C)被保險人領取失能年金給付後,保險人應至少每年審核其失能程度。但經保險人認為無須審核者,不在此限
(D)勞工違背規定不參加勞工保險及辦理勞工保險手續者,處 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罰鍰
- 106勞初25,【B】
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各項以現金發給之一次性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於幾日內給付之?
(A)10 日內 (B) 15 日內 (C) 20 日內 (D) 30 日內
第 30 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108勞初、*103勞初、*103勞五)不行使而消滅。
歷屆試題
- 108勞初21,【D】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下列有關保險給付的敘述,何者正確?
(A)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3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同一種保險給付,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
(C)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2 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
(D)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 103勞初7,【C】
領取勞工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一年 (B)二年 (C)五年 (D)十五年
- 103勞五19,【B】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2 年 (B)5 年 (C)10 年 (D)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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