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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職業訓練法 第21條~第44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 五 節 (刪除)
第 21 條
(刪除)
第 22 條
(刪除)
第 23 條
(刪除)
第 四 章 職業訓練師
第 24 條
1 職業訓練師,係指直接擔任職業技能與相關知識教學之人員。
2 職業訓練師之名稱、等級、資格、甄審及遴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5 條
1 職業訓練師經甄審合格者,其在職業訓練機構之教學年資,得與同等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其待遇並得比照同等學校教師。
2 前項採計及比照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第 26 條
1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訓練師之養成訓練、補充訓練(*104勞五)及進修訓練。
2 前項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試題
- 104勞五47,【C】
依職業訓練法第 26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訓練師之何種訓練?
(A)職前訓練 (B)轉業訓練 (C)補充訓練 (D)第二專長訓練
第 五 章 事業機構辦理訓練之費用
第 27 條
1 應辦職業訓練之事業機構,其每年實支之職業訓練費用,不得低於當年度營業額(*104勞五)之規定比率。其低於規定比率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差額繳交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職業訓練基金,以供統籌辦理職業訓練之用。
2 前項事業機構之業別、規模、職業訓練費用比率、差額繳納期限及職業訓練基金之設置、管理、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歷屆試題
- 104勞五48,【B】
依職業訓練法第 27 條規定,應辦職業訓練之事業機構,其每年實支之職業訓練費用,不得低於當年度下列何者之規定比率?
(A)資本額 (B)營業額 (C)薪資總額 (D)歲後盈餘總額
第 28 條
1 前條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之項目如左:
一、自行辦理或聯合辦理訓練費用。
二、委託辦理訓練費用。
三、指派參加訓練費用。
2 前項費用之審核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8 條
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提列之職業訓練費用,應有獨立之會計科目,專款專用,並以業務費用列支。
第 30 條
應辦職業訓練之事業機構,須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職業訓練費用動支情形,報主管機關審核。
第 六 章 技能檢定、發證及認證
第 31 條
1 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110勞五)辦理技能檢定。
2 前項技能檢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111勞初)或委辦有關機關(構)、團體辦理。
第 31-1 條
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107勞初)或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全國性專業團體,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之認證(*105勞五)。
2 前項認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非以營利為目的(*110勞五、*107勞初)之專業認證機構辦理。
3 前二項機關、團體、機構之資格條件、審查程序、審查費數額、認證職類、等級與期間、終止委託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試題
- 107勞初4,【A】
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下列有關其法規與認證事宜,何者錯誤?
(A)有關技能檢定、發證及認證事宜,規範在技能檢定法
(B)有關技能檢定、發證及認證事宜,規範在職業訓練法
(C)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之認證
(D)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專業認證機構,辦理認證業務
第 31-2 條
1 依前條規定經認證之機關、團體(以下簡稱經認證單位),得辦理技能職類測驗,並對測驗合格者,核發技能職類證書。(*105勞五)
2 前項證書之效力比照技術士證,其等級比照第三十二條規定;發證及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試題
- 105勞五15,【B】
依據現行職業訓練法,有關技能職類測驗能力之認證、辦理測驗及發證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之認證,並辦理技能職類測驗,及對測驗合格者,核發技能職類證書
(B)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全國性專業團體,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之認證,並得辦理技能職類測驗,及對測驗合格者,核發技能職類證書
(C)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地方性專業團體,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之認證,並得辦理技能職類測驗,及對測驗合格者,核發技能職類證書
(D)依法設立以營利為目的之全國性專業團體,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之認證,並得辦理技能職類測驗,及對測驗合格者,核發技能職類證書
第 32 條
辦理技能檢定之職類,依其技能範圍及專精程度,分甲(*105勞五)、乙(*105勞五)、丙(*105勞五)三級(*111勞初、*110勞五);不宜分三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試題
- 105勞五14,【D】
依據現行職業訓練法規定,技能檢定職類分三級,下列何者不正確?
(A)甲級 (B)乙級 (C)丙級 (D)優等級
第 33 條
1 技能檢定合格者稱技術士(*111勞初、*103勞初、*103勞五),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給技術士證。
2 技能檢定題庫之設置與管理、監評人員之甄審訓練與考核、申請檢定資格、學、術科測試委託辦理、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與補助、技術士證發證、管理及對推動技術士證照制度獎勵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3 技能檢定之職類開發、規範製訂、試題命製與閱卷、測試作業程序、學科監場、術科監評及試場須知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規則定之。
歷屆試題
- 103勞初12,【D】
依職業訓練法之規定,技能檢定合格者稱為:
(A)技術者 (B)技術生 (C)技能士 (D)技術士
- 103勞五48,【C】
根據職業訓練法規定,技能檢定合格者稱為什麼?
(A)技能士 (B)技能師 (C)技術士 (D)技術師
第 34 條
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專科學校(*111勞初、*110勞五、*107勞初)畢業程度遴用;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大學校院以上(*110勞五)畢業程度遴用。
歷屆試題
- 111勞初39,【C】
關於技能檢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技能檢定之職類,依其技能範圍及專精程度,分為甲、乙、丙三級
(B)技術士是指技能檢定合格者
(C)技能檢定僅可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不可委託辦理
(D)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專科學校畢業程度遴用
- 110勞五22,【D】
職業訓練法針對技能檢定、發證及認證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及訂定發證及管理之辦法
(B)有關認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專業認證機構辦理
(C)技能檢定之職類,依其技能範圍及專精程度,分甲、乙、丙三級
(D)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大學畢業程度遴用;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碩士畢業程度遴用
- 107勞初50,【B】
關於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何種學校畢業程度遴用?
(A)高級中學 (B)專科學校 (C)大學 (D)碩士班
第 35 條
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別之事業機構,應僱用一定比率之技術士;其業別及比率由行政院定之。
第 七 章 輔導及獎勵
第 36 條
1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察職業訓練機構及事業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情形。
2 職業訓練機構或事業機構,對前項之查察不得拒絕,並應提供相關資料。
第 37 條
主管機關對職業訓練機構或事業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情形,得就考核結果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著有成效者,予以獎勵。
二、技術不足者,予以指導。
三、經費困難者,酌予補助。
第 38 條
私人、團體或事業機構,捐贈財產辦理職業訓練,或對職業訓練有其他特殊貢獻者,應予獎勵。
第 38-1 條
1 中央主管機關為鼓勵國民學習職業技能,提高國家職業技能水準,應舉辦技能競賽。
2 前項技能競賽之實施、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辦理、裁判人員遴聘、選手資格與限制、競賽規則、爭議處理及獎勵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八 章 罰則
第 39 條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分別為下列處理:
一、警告。(*108勞初)
二、限期改善。(*110勞五、*108勞初)
三、停訓整頓。(*110勞五)
四、撤銷或廢止許可。(*110勞五、*108勞初)
歷屆試題
- 110勞五36,【C】
依職業訓練法,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者,下列那項不是主管機關處理方法?
(A)限期改善 (B)停訓整頓 (C)追繳獎勵 (D)廢止許可
- 108勞初48,【C】
依我國職業訓練法之規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下列何種處理並非主管機關得行使之手段?
(A)警告 (B)限期改善 (C)罰鍰 (D)撤銷或廢止許可
第 39-1 條
1 依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經認證單位,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辦理技能職類測驗,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收取技能職類測驗規定數額以外之費用。
三、謀取不正利益、圖利自己或他人。
四、會務或財務運作發生困難。
五、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提供不實或失效之資料。
六、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定辦法關於資格條件、審查程序或其他管理事項規定。
2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中央主管機關並得視其情節,分別為下列處理:
一、警告。
二、限期改善。
三、停止辦理測驗。
四、撤銷或廢止認證。
3 經認證單位依前項第四款規定受撤銷或廢止認證者,自生效日起,不得再核發技能職類證書。
4 經認證單位違反前項規定或未經認證單位,核發第三十一條之二規定之技能職類證書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39-2 條
1 取得技能職類證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證書: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證書。
二、證書租借他人使用。
三、違反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辦法關於證書效力等級、發證或其他管理事項規定,情節重大。
2 經認證單位依前條規定受撤銷或廢止認證者,其參加技能職類測驗人員於生效日前合法取得之證書,除有前項行為外,效力不受影響。
第 40 條
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繳交職業訓練費用差額而未依規定繳交者,自規定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差額繳清日止,每逾一日加繳欠繳差額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但以不超過欠繳差額一倍為限。
第 41 條
本法所定應繳交之職業訓練費用差額及滯納金,經通知限期繳納而逾期仍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九 章 附則
第 42 條
(刪除)
第 43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4 條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之二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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