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妮卡的國考星空

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就業保險法    第1條~第20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歷屆試題

  • 106勞初24,【A】

雇主僱用本國籍勞工幾人以上時,必須為勞工辦理加入就業保險?

(A)1 人以上   (B) 5 人以上   (C) 10 人以上   (D) 30 人以上

  • 106勞初31,【C】

下列有關勞工保險暨就業保險之說明,何者最正確?

(A)受僱於未滿 5 人事業單位之勞工,得於職業工會加入勞工保險

(B)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時會自動成為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

(C)公立職訓中心之學員要加入勞工保險

(D)勞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終止契約時,因為是自行終止契約,故而不得請領失業保險之給付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就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保險業務,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監理。

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先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對象及投保單位

第 4 條

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

第 5 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103勞五、*101勞初),六十五歲以下(*103勞五、*101勞初)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103勞五)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102勞五)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103勞五)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102勞五)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102勞五)

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103勞五、*102勞五)參加本保險。

歷屆試題

  • 103勞五23,【C】

根據就業保險法規定,受僱勞工如欲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下列說明何者正確?

(A)必須年滿 15 歲以上,60 歲以下      

(B)產業外籍勞工亦得參加

(C)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參加   

(D)受僱於 2 個以上雇主者,均必須參加

  • 102勞五50,【D】

下列對象中,何者依法應參加就業保險?

(A)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

(B)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C)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者

(D)受僱於 2 個以上雇主者

  • 101勞初30,【D】

依現行就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年滿幾歲以上,幾歲以下之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

(A)年滿 15 歲以上,64 歲以下   (B)年滿 16 歲以上,64 歲以下

(C)年滿 16 歲以上,65 歲以下   (D)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

第 6 條

本法施行後,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自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取得本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自投保單位申報勞工保險退保效力停止之日起,其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本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取得被保險人身分;其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規定,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之有效年資,應合併計算本保險之保險年資。

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未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者,各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本保險;於所屬勞工離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申報或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其申報參加本保險者,除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申報或通知之翌日起算。

第 7 條

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工作情況、薪資或離職原因,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等相關資料,投保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三 章 保險財務

第 8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9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保險人每三年應至少精算一次,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相關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九人至十五人組成精算小組審查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前條規定之保險費率範圍內調整保險費率:

一、精算之保險費率,其前三年度之平均值與當年度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百分之五。

二、本保險累存之基金餘額低於前一年度保險給付平均月給付金額之六倍或高於前一年度保險給付平均月給付金額之九倍。

三、本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給付標準或給付期限,致影響保險財務。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10 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一、失業給付。(*105勞五、*100勞初)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100勞初)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105勞五、*100勞初)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105勞五、*106勞初)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102勞五)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試題

  • 106勞初15,【D】

下列何者為就業保險的給付範圍?

(A)醫療給付   (B)傷病給付   (C)積欠工資墊償   (D)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105勞五31,【D】

依就業保險法規定,以下那一項不屬於就業保險給付範圍?

(A)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B)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C)失業給付   (D)資遣費給付

  • 100勞初43,【B】

下列何者不屬於就業保險法第 10 條所定發給被保險人之保險給付種類?

(A)失業給付   (B)僱用獎助   (C)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D)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第 11 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102勞五):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109勞五、*108勞初、*103勞五、*101勞初)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108勞初、*101勞初),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109勞五、*108勞初、*101勞初),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109勞五、*108勞初、*103勞五),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108勞初)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109勞五、*103勞五)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102勞五):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109勞五),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109勞五),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109勞五),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歷屆試題

  • 109勞五47,【B】

下列何者不是就業保險法第11條請求失業給付之要件?

(A)非自願離職者或定期契約期間合計6個月以上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者

(B)保險年資合計滿半年以上

(C)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D)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 108勞初45,【C】

有關就業保險法中失業給付的請領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    

(B)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C)必須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D)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

  • 103勞五25,【B】

根據就業保險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請領失業給付的條件?

(A)被保險人必須限於非自願離職

(B)已經無工作能力及無繼續工作意願

(C)已經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D)不得同時領取臨時工作津貼

  • 102勞五49,【C】

根據就業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期間,不會獲得下列那一項給付?

(A)失業給付            (B)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C)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D)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101勞初32,【A】

根據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之規定,勞工請領失業給付,其保險年資之請領條件為何?

(A)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

(B)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 5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

(C)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

(D)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在同一事業單位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

第 12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前項業務得由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或法人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提撥經費,辦理下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在職訓練。

二、被保險人失業後之職業訓練、創業協助及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三、被保險人之僱用安定措施。

四、雇主僱用失業勞工之獎助。

辦理前項各款所定事項之對象、職類、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給付標準、給付限制、經費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就業諮詢,指提供選擇職業、轉業或職業訓練之資訊與服務、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

第 13 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102勞五)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102勞五)以上。

歷屆試題

  • 102勞五36,【A】

根據就業保險法規定,對下列那一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的工作,申請人可加以拒絕,而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A)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 30 公里以上    

(B)工資高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C)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 20 公里        

(D)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 15 公里

第 14 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

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

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

第 15 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請:

一、無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

二、無前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

第 16 條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103勞五)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101勞初、*100勞五)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

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三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三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依前四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依前五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歷屆試題

  • 103勞五24,【A】

根據就業保險法規定,失業給付申請人辦理就業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幾歲時,失業給付最長發給 9 個月?

(A)45 歲   (B)50 歲   (C)55 歲   (D)60 歲

  • 101勞初33,【B】

根據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第 1 項之規定,勞工因失業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時已年滿 45 歲者,其失業給付最長可請領幾個月?

(A)6 個月   (B) 9 個月   (C) 10 個月  (D) 15 個月

  • 100勞五18,【B】

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申請人離職辦理退保時已年滿 45 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失業給付幾個月?

(A)6 個月   (B) 9 個月   (C) 10 個月   (D) 12 個月

第 17 條

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103勞五)

歷屆試題

  • 103勞五25,【B】

根據就業保險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請領失業給付的條件?

(A)被保險人必須限於非自願離職

(B)已經無工作能力及無繼續工作意願

(C)已經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D)不得同時領取臨時工作津貼

第 18 條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第 19 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

職業訓練單位應於申請人受訓之日,通知保險人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停止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第 19-1 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第 19-2 條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109勞初、*100勞初)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109勞初、*100勞初)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101勞初、*100勞初)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100勞初)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歷屆試題

  • 109勞初46,【A】

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計算方式,是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幾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多少進行計算?

(A) 6 個月,百分之六十   (B) 6 個月,百分之七十   (C) 3 個月,百分之六十   (D) 3 個月,百分之七十

  • 101勞初31,【A】

根據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2 之規定,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可請領幾個月?

(A)6 個月  (B) 9 個月  (C) 12 個月  (D) 15 個月

  • 100勞初15,【B】

下述有關就業保險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何者錯誤?

(A)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內之投保薪資 60%計算

(B)每一子女合計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計最長為一年

(C)同時撫育子女兩個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D)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註:111/1/12版本始,就業保險法第19-2原第3項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第 20 條

失業給付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十五日起(*106勞初)算。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100勞初)起算。

歷屆試題

  • 106勞初16,【C】

依照就業保險法規定,失業給付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幾日起算?

(A)第 10 日   (B)第 14 日   (C)第 15 日   (D)第 20 日

  • 100勞初14,【A】

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何時起算?

(A)自受訓之日                              

(B)自受訓之日開始第十四日

(C)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日    

(D)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十五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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