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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職業訓練法 第1條~第20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實施職業訓練,以培養國家建設技術人力,提高工作技能,促進國民就業,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109勞五);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109勞五);在縣(市)為縣(市)政府(*109勞五)。
歷屆試題
- 109勞五25,【D】
下列何者可以為職業訓練法所稱之主管機關?
(A)教育部 (B)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C)鹿港鎮公所 (D)南投縣政府
第 3 條
1 本法所稱職業訓練,指為培養及增進工作技能而依本法實施之訓練。
2 職業訓練之實施,分為養成訓練(*110勞初、*104勞初)、技術生訓練(*106勞初、*104勞初)、進修訓練(*110勞初、*106勞初、*104勞初)及轉業訓練(*110勞初、*106勞初)。
3 主管機關得將前項所定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之職業訓練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職業訓練機構、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辦理。
4 接受前項委任或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資格條件、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試題
- 110勞初38,【A】
職業訓練法中所規定的職業訓練之實施,不包括下列何者?
(A)身心障礙者訓練 (B)養成訓練 (C)進修訓練 (D)轉業訓練
- 106勞初23,【D】
依照職業訓練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職業訓練之實施項目?
(A)技術生訓練 (B)進修訓練 (C)轉業訓練 (D)轉銜訓練
- 104勞初38,【C】
下列何者非職業訓練法所規定實施之訓練?
(A)養成訓練 (B)技術生訓練 (C)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D)進修訓練
第 4 條
職業訓練應與職業教育、補習教育及就業服務,配合實施。
第 4-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訓練課程、能力鑑定規範與辦理職業訓練等服務資訊,以推動國民就業所需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
第 二 章 職業訓練機構
第 5 條
職業訓練機構包括左列三類:
一、政府機關設立者(*108勞初)。
二、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者(*108勞初)。
三、以財團法人設立者(*108勞初)。
歷屆試題
- 108勞初2,【D】
下列何者非屬職業訓練法第 5 條所列之職業訓練機構?
(A)政府機關設立者 (B)社團法人附設者
(C)財團法人設立者 (D)營利法人附設者
第 6 條
1 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或許可;停辦或解散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2 職業訓練機構,依其設立目的,辦理訓練;並得接受委託,辦理訓練。
3 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三 章 職業訓練之實施
第 一 節 養成訓練
第 7 條
養成訓練(*100勞五),係對十五歲以上(*108勞初、*104勞五)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國民,所實施有系統之職前訓練。
歷屆試題
- 108勞初7,【B】
養成訓練,係對幾歲以上之國民,所實施有系統之職前訓練?
(A)十二歲 (B)十五歲 (C)十歲 (D)十一歲
- 100勞五15,【A】
依職業訓練法規規定,對 15 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國民,所實施有系統之職前訓練,稱為:
(A)養成訓練 (B)技術生訓練 (C)進修訓練 (D)轉業訓練
第 8 條
養成訓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第 9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職類之養成訓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訓練課程、時數及應具設備辦理。
第 10 條
養成訓練期滿,經測驗成績及格者,由辦理職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發給結訓證書。
第 二 節 技術生訓練
第 11 條
1 技術生訓練(*107勞初),係事業機構為培養其基層技術人力,招收十五歲以上(*110勞五、*104勞五)或國民中學(*110勞五)畢業之國民,所實施之訓練。
2 技術生訓練之職類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歷屆試題
- 107勞初22,【B】
事業機構為培養其基層技術人力,招收 15 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國民,所實施之訓練為何?
(A)養成訓練 (B)技術生訓練 (C)基層技術訓練 (D)培養技術訓練
- 104勞五25,【B】
依職業訓練法規定,對於職業訓練實施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技術生訓練,係事業機構為培養其基層技術人力,招收 15 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國民所實施之訓練
(B)養成訓練,係對 18 歲以上或高中職畢業之國民所實施有系統之職前訓練
(C)進修訓練,係為增進在職員工專業技能與知識所實施之訓練
(D)轉業訓練,係為職業轉換者獲得轉業所需之工作技能與知識所實施之訓練
第 12 條
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先擬訂訓練計畫,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110勞五)
第 13 條
主管機關對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予輔導及提供技術協助。(*110勞五)
歷屆試題
- 110勞五40,【B】
職業訓練法針對技術生訓練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係事業機構為培養其基層技術人力,招收 15 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國民,所實施之訓練
(B)係事業機構為培養其基層技術人力,招收 15 歲以上或高中職畢業之國民,所實施之訓練
(C)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先擬訂訓練計畫,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
(D)主管機關對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予輔導及提供技術協助
第 14 條
技術生訓練期滿,經測驗成績及格者,由事業機構發給結訓證書。
第 三 節 進修訓練
第 15 條
進修訓練,係為增進在職技術員工專業技能與知識(*104勞五),以提高勞動生產力所實施之訓練。
第 16 條
進修訓練,由事業機構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指派其參加國內外相關之專業訓練。
第 17 條
事業機構辦理進修訓練,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四 節 轉業訓練
第 18 條
轉業訓練,係為職業轉換者獲得轉業所需之工作技能與知識,所實施之訓練。(*104勞五)
歷屆試題
- 104勞五25,【B】
依職業訓練法規定,對於職業訓練實施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技術生訓練,係事業機構為培養其基層技術人力,招收 15 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國民所實施之訓練
(B)養成訓練,係對 18 歲以上或高中職畢業之國民所實施有系統之職前訓練
(C)進修訓練,係為增進在職員工專業技能與知識所實施之訓練
(D)轉業訓練,係為職業轉換者獲得轉業所需之工作技能與知識所實施之訓練
第 19 條
1 主管機關為因應社會經濟變遷,得辦理轉業訓練需要之調查及受理登記,配合社會福利措施,訂定訓練計畫。
2 主管機關擬定前項訓練計畫時,關於農民志願轉業訓練,應會商農業主管機關訂定。
第 20 條
轉業訓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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