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妮卡的國考星空

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俸給法 (修正日期:97/01/16)

11

依法銓敘合格人員,調任同職等職務時,仍依原俸級銓敘審定(*110人五*99人初)在同官等內調任高職等職務時,具有所任職等職務任用資格者,自所任職等最低俸級起敘;如未達所任職等之最低俸級者,敘最低俸級;如原敘俸級之俸點高於所任職等最低俸級之俸點時,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敘原俸級(*109人初、*106人五、*100人五、*99人五、*98人初)
權理人員,仍依其所具資格銓敘審定俸級。
調任低官等職務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人員,其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俸級;如高於所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104人初)
前項仍予照支原敘較高俸級俸點人員,日後再調回原任高官等職務時,其照支之俸級如在所調任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俸級;如高於所調任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原照支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

歷屆考題

þ110人五22(B)

有關「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之「俸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B)公務人員之俸級區分為委任、薦任、簡任,並各分為 5 個職等

(C)依法銓敘合格人員,調任同職等職務時,仍依原俸級銓敘審定

(D)降級人員,改敘所降之俸級

þ109人初8(C)

甲原經銓敘審定為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三級課長,現依法調任薦任第七職等課員職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仍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                

(B)仍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三級

(C)年終考績時應在薦任第七職等俸級內晉敘 

(D)年終考績時得在薦任第八職等俸級內晉敘

þ106人五25(B)

某鄉公所公務課課長原為合格實授薦任第 8 職等,被鄉長降調為職務列等 5 或 6-7 職等之課員職務,其俸給依法應該:

(A)敘薦任第 7 職等 (B)敘薦任第 8 職等 

(C)敘委任第 5 職等 (D)敘薦任第 6 職等

þ104人初13(A)

某中央機關 A 技士,現敘薦任第六職等年功俸六級 535 俸點,自願降調 B 機關擔任委任第一至三職等書記的職務,依規定其核敘俸給應該為何?

(A)五職等年功俸十級 520 俸點,照支 535 俸點 

(B)五職等年功俸十級 520 俸點,改支 520 俸點

(C)三職等年功俸八級 415 俸點,照支 535 俸點 

(D)三職等年功俸八級 415 俸點,改支 415 俸點

þ100人五20(B)

某甲現任薦任第八職等專員合格實授,調任同機關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應如何銓敘?

(A)改以薦任第七職等任用,仍敘原俸級        

(B)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仍敘原俸級

(C)以薦任第七職等任用,並敘薦任第七職等俸級 

(D)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改敘薦任第七職等俸級

þ99人五,(B)

林均為銓敘薦任第 9 職等本俸 3 級科長,依法調任泰山高中第 8 職等人事主任後,其俸給之支給何者為非?

(A)支領薦任第 9 職等本俸 3 級之俸額 (B)支領薦任第 9 職等主管職務加給

(C)支領薦任第 9 職等專業加給        (D)支領薦任第 8 職等主管職務加給

þ99人初36(A)

依法銓敘合格人員,調任同職等職務時,其俸給如何決定?

(A)依原俸級銓敘審定       (B)依原俸級高一級俸級起敘

(C)自所任職等最高俸級起敘 (D)自所任職等最低俸級起敘

þ98人初27(D)

某公務人員甲原任列第七職等職務(敘本俸五級薪),因職務調整,調任列第六職等職務,依規定以原職等任用,則其敘薪應為如何?

(A)第六職等本俸五級    (B)第六職等年功俸一級  

(C)敘第七職等本俸四級  (D)敘第七職等本俸五級

12

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轉任行政機關職務時,其俸級之核敘,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其考試及格所具資格或曾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等銓敘審定俸級。行政機關人員轉任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時,其服務年資之採計,亦同。
曾任行政機關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如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先於所轉任職務列等範圍內晉升職等,再銓敘審定俸級。

13

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依法調任或改任受任用資格限制之同職等職務時,具有相當性質等級之資格者,應依其所具資格之職等最低級起敘,其原服務較高或相當等級年資得按年核計加級。

14

本法施行前,經銓敘合格人員,於離職後再任時,其俸級核敘比照第十條規定辦理;本法施行後,經銓敘合格人員,於離職後再任時,其俸級核敘比照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但所再任職務列等之俸級,高於原敘俸級者,敘與原俸級相當之俸級;低於原敘俸級者,敘所再任職務列等之相當俸級,以敘至所任職務之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如有超過之俸級,仍予保
留。俟將來調任相當職等之職務時,再予回復。

15

升任官等人員,自升任官等最低職等之本俸最低級起敘。但原敘年功俸者,得敘同數額俸點之本俸或年功俸。曾任公務人員依考試及格資格,再任較高官等職務者,亦同。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依所具較高考試及格資格,升任或再任較高職等職務時,其原敘俸級,高於擬任職等最低俸級者,得敘同數額俸點之本俸或年功俸。
初任委任官等職務人員,其俸級依所具任用資格等級起敘,曾任雇員原支雇員年功薪點,得敘該職等同數額俸點之俸級,以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超過之年功薪點仍准暫支,俟將來升任較高職等職務時,照其所暫支薪點敘所升任職等相當俸級。

16

公務人員本俸及年功俸之晉敘,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108人初、*106人初)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人員,考績時得在原銓敘審定職等俸級內晉敘。

歷屆考題

þ108人初26(D)

公務人員本俸及年功俸之晉敘,是依下列何種法規之規定?

(A)公務員服務法   (B)公務人員陞遷法 (C)公務人員任用法 (D)公務人員考績法

þ106人初29(D)

公務人員本俸及年功俸之晉敘,依下列何種法律之規定?

(A)公務人員考試法 (B)公務人員俸給法 (C)公務人員任用法 (D)公務人員考績法

17

公務人員曾任下列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 () 考績 (成、核) 合於或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晉敘俸級之規定,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一、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
二、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年資。
三、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
四、公立學校之教育人員年資。
五、公立訓練機構職業訓練師年資。
曾任政務人員、民選首長、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年資,如繳有成績優良證明文件,得比照前項規定,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公務人員曾任前二項以外之公務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止。
第一項所稱職等相當,指公務人員曾任職務等級與現所銓敘審定之職等相當;所稱性質相近,指公務人員曾任職務工作性質與擬任職務之性質相近。
公務人員曾任職等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提敘俸級之認定,其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18

本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及其他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100人初)訂定加給給與辦法辦理之。
本俸、年功俸之俸點折算俸額,由行政院會商考試院定之。

歷屆考題

þ100人初31(D)

高雄市政府研考會人員的職務加給,依法應該由那一個機關訂定辦法?

(A)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B)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C)高雄市政府               (D)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19

各機關不得另行自定俸給項目及數額支給,未經權責機關核准而自定項目及數額支給或不依規定項目及數額支給者,審計機關應不准核銷,並予追繳。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由銓敘部會同審計部(*101人五)定之。

歷屆考題

þ101人五40(C)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由銓敘部會同下列何者定之?

(A)行政院主計總處 (B)財政部 (C)審計部 (D)中央銀行

20

降級人員,改敘所降之俸級。(*110人五)
降級人員在本職等內無級可降時,以應降之級為準,比照俸差減俸。
降級人員依法再予晉級時,自所降之級起遞晉;其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者,應依所減之俸差逐年復俸。
給與年功俸人員應降級者,應先就年功俸降級。

歷屆考題

þ110人五22(B)

有關「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之「俸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B)公務人員之俸級區分為委任、薦任、簡任,並各分為 5 個職等

(C)依法銓敘合格人員,調任同職等職務時,仍依原俸級銓敘審定

(D)降級人員,改敘所降之俸級

21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 (年功俸) (*109人五*107人初、*105人初、*103人初、*101人五),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 (年功俸)( *105人初*99人五) ,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 (年功俸) 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
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須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 (年功俸) (*105人初)
1停職、2復職、3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 (年功俸) ,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公務人員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全數之本俸 (年功俸) (*105人初*100人五)

歷屆考題

þ109人五20(A)

某甲目前擔任公務人員的職務,每個月領取的本俸是16,260元,專業加給是18,310元。某甲目前因案停職,下列何者是某甲停職期間最可能領取的俸給金額?

(A)8,130元 (B)9,155元 (C)17,285元 (D)34,570元

þ107人初26(C)

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期間其薪俸:

(A)照常發給全數俸給 (B)暫時移交信託 

(C)得發給半數之本俸 (D)由其配偶領取全數俸給

þ105人初31(A)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

(B)公務人員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

(C)復職人員得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加給、獎金

(D)先予復職人員應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加給、獎金

þ103人初18(A)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得發給之俸給,下列何者正確?

(A)半數之本俸(年功俸)     (B)半數之本俸(年功俸)及加給

(C)三分之一之本俸(年功俸) (D)三分之一之本俸(年功俸)及加給

þ101人五25(D)

陳員因涉刑案為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多少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時為止?

(A)四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二分之一

þ100人五15(C)

公務人員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應如何發給薪給?

(A)暫停發給薪給               (B)應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

(C)應發給全數之本俸(年功俸) (D)應發給半數之俸給

þ99人五49(A)

停職人員經依法復職者,其停職期間應補給之俸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俸 (B)專業加給 (C)主管職務加給 (D)地域加給

22

公務人員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應按第三條第二項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或超過規定事假日數之俸給。

23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等級,非依本法、公務員懲戒法(*106人初)及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降敘。

歷屆考題

þ106人初37(A)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俸級,得依下列何種法律降敘?

(A)公務員懲戒法 (B)公務人員保障法 (C)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24

公務人員俸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110人五)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現職人員取得較高考試及格資格,申請改敘俸級者,應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依限申請改敘核准者,其為免經訓練、實習或學習程序之考試及格人員,自考試榜示及格之日改支;其為須經訓練、實習或學習期滿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之人員,自訓練、實習或學習期滿成績及格之次日改支。逾限申請而核准者,自申請之日改支。

歷屆考題

þ110人五27(A)

公務人員俸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如有不服,得依何法提起救濟?

(A)公務人員保障法   (B)公務人員俸給法   (C)公務人員任用法   (D)公務員懲戒法

25

派用人員之薪給(*101人五),準用本法之規定。

歷屆考題

þ101人五24(A)

下列那一類人員之薪給,準用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

(A)派用人員 (B)教育人員 (C)公營事業人員 (D)關務人員

26

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俸給,均另以法律定之。(*105人初)

歷屆考題

þ105人初44(C)

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俸給,均如何定之?

(A)另以慣例行之 (B)另以行政命令定之 (C)另以法律定之 (D)以憲法定之

27

本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28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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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連結其他必讀法條

【選用篇】01、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條~第5條

【選用篇】01、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10條

【選用篇】01、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1條~第15條

【選用篇】01、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6條~第28條

【選用篇】02、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選用篇】03、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選用篇】0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條~第20條

【選用篇】0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1條~第40-1條

【選用篇】0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41條~第46條

【選用篇】05、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條~第5條

【選用篇】05、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第13-1條

【選用篇】05、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4條~第18條

【選用篇】05、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9條~第25條

【選用篇】05、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40條

【選用篇】06、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選用篇】07、職務歸系辦法

【選用篇】08、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條~第4條

【選用篇】08、公務人員俸給法第5條~第10條

【選用篇】09、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選用篇】10、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選用篇】11、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機構組織條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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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陞遷訓練篇】

【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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