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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修正日期:109/11/03)
依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退還重新評定實務訓練成績者,原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文到十五日內,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成績。未依限或未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時,保訓會得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依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由保訓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其期間自文到次日起算,不得逾原訓練期間,並以一次為限。延長訓練期滿成績仍評定為不及格者,如有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情事,保訓會得退還原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重新評定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轉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分發機關或申辦考試機關分發任用(*107人初)。
歷屆考題
þ107人初29,(C)
有關公務人力訓練配合支援系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訓練期滿及格後,始取得任用資格
(B)公務人員參加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訓練及格後最高可晉升到薦任八職等
(C)參加與職務有關之終身學習課程,超過 100 小時者,列為考列甲等之一般條件
(D)選送國外入學進修或選讀學分,期間為 1 年,必要時得再延長 1 年
第 六 章 廢止受訓資格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一、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
二、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經核准重新訓練,成績仍不及格。
三、基礎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107人初)
四、基礎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百分之五(*107人初),或實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達三日(*107人初)。
五、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六、參加基礎訓練課程測驗,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經依第三十六條之一為扣考處分。
七、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八、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九、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數不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十、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十一、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有具體事證。
十二、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體格檢查表(*107人初)。
十三、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放棄受訓資格者,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保訓會依第一項規定處理前,得為必要之查處,並得派員前往訓練機關(構)學校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訓練機關(構)學校與受訪談人員應予必要之協助。
歷屆考題
þ107人初14,(D)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受訓人員在下列那一情況會被廢止受訓資格?
(A)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五者 (B)基礎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積達課程時數百分之十者
(C)實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達 2 日者 (D)逾期不繳交體格檢查表者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一、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未於第三十八條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
二、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
第 七 章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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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用篇】0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條~第20條
【選用篇】0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1條~第4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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