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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修正日期:111/01/19)
第 三 節 退撫年資之採計及其相關事宜
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退撫新制實施前之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得予採計:
一、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務人員年資。
二、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之軍用文職人員年資,經銓敘部登記有案,或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三、曾任志願役軍職年資,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四、曾任編制內雇員、同委任及委任或比照警佐待遇警察人員年資,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五、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教職員,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者。
六、曾任公營事業具公務員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職員,經原服務機構覈實出具證明者。
七、其他曾經銓敘部核定得予併計之年資。
公務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資遣生效或死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曾任義務役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離給與者,得採計為退休、資遣及撫卹年資。
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曾任工友、駐衛警察、職務代理人、學校代理(課)教師或其他非經銓敘審定之年資,均不得採計為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但本法公布施行前,經銓敘部核准採計者,於未重行檢討停止適用前,仍得依原核准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採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繳付日數計算。
二、曾經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曾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之年資,均不得採計。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且已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於轉任公務人員時,應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將其與政府共同撥繳而未曾領取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移撥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帳戶,以併計年資。
四、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後之義務役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離給與者,應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十年內,依銓敘審定等級,由服務機關與公務人員比照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年資。
五、由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義務役年資,應依轉任公務人員前適用之退休法令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並依第三款規定辦理移撥後,始得併計年資。
六、公務人員所具下列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於轉任公務人員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十年內,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俸級公務人員之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總和,由申請補繳人一次全額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年資:
(一)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年資。
(二)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
七、依法停職而奉准復職者,其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年功)俸(薪)額時,應由服務機關與公務人員比照第七條第二項所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停職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以併計年資。
公務人員依前條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自初任或轉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算,逾三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前條及前項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期限之計算,不因公務人員離(免)職而中斷。
公務人員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標準、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報銓敘部核定。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其中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98人五、*97人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公務人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高仍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擇領月退休金者,最高採計四十年;擇領一次退休金者,最高採計四十二年。任職年資併計後逾本項所定年資採計上限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之採計,由當事人自行取捨。前項人員不依前項規定取捨年資時,由退休案審定機關逕予取捨審定之。
歷屆考題
þ98人五34,(C)
目前我國公務人員退休,其年資最高採計幾年?
(A)四十年 (B)三十八年 (C)三十五年 (D)三十年
þ97人初33,(C)
民國八十四年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後,任職年資可連同累計,最高採計多少年?
(A)二十五年 (B)三十年 (C)三十五年 (D)四十年
公務人員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再任公務人員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離給與或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依本法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再核發該段年資之退撫給與。
前項人員所具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或離職儲金本息之下列年資,應與依本法重行退休或資遣之年資合併計算;合計總年資不得超過前條所定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且不得超過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所定給與上限:
一、公務人員年資。
二、公立學校教職員年資。
三、政務人員年資。
四、公營事業人員年資。
五、民選首長年資。
六、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退撫新制實施後轉任之軍職人員或其他公職人員年資。
前二項人員重行退休或資遣時,其再任職年資之給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應接續於前次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退離給與年資之後,按接續後年資之退休金種類計算標準,核發給與。資遣者,亦同。
二、再任年資滿十五年者,其退休金得就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並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退休給與。但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時,應分別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規定辦理。
第 二 章 退休
第 一 節 退休種類及要件
公務人員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105人五)
依法銓敘審定之法官,不適用第十九條屆齡退休及第二十條命令退休之規定。但合於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者,得申請退休。
歷屆考題
þ105人五40,(D)
下列那一項不是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法所定義之退休類別?
(A)命令退休 (B)屆齡退休 (C)自願退休 (D)資遣退休
1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109人五、*106人初、*105人五、*98人五)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109人五、*106人初、*98人五、*98人初)
2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訂半失能以上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二、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三、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四、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
3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自願退休年齡,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以下簡稱危勞職務)者,應由其權責主管機關就所屬相關機關相同職務之屬性,及其人力運用需要與現有人力狀況,統一檢討擬議酌減方案後,送銓敘部核備。但調降後之自願退休年齡不得低於五十歲(*109人五、*106人初、*107人五、*104人初、*98人五)。
4前項危勞職務之認定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之。
5前項危勞職務之認定標準及依第三項規定送銓敘部核備之危勞職務範圍、年齡,應予公告。
6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自願退休年齡,於具原住民身分者,降為五十五歲。但本法公布施行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逐步提高自願退休年齡至六十歲,並由銓敘部每五年檢討一次,報考試院核定之。
7前項所定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依其戶籍登載資料為準。
8第三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於中央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於直轄市指直轄市政府及直轄市議會;於縣(市)指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歷屆考題
þ109人五38,(B)
有關公務人員申請自願退休之條件規範,下列何者正確?
(A)至少須任職30年
(B)因配合業務緊縮而申請者須任職滿20年
(C)經認定屬於危勞職務者,自願退休年齡仍不得少於55歲
(D)年滿60歲,且至少任職滿10年
þ107人五39,(C)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之公務人員,其自願退休之年齡條件依法不得低於:
(A)54 歲 (B)52 歲 (C)50 歲 (D)48 歲
þ105人五34,(C)
公務人員任職 5 年以上,年滿多少歲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A)55 歲 (B)65 歲 (C)60 歲 (D)50 歲
þ104人初36,(B)
某甲 20 歲當上公務人員,若願意領取減額月退休金,他最早可於幾歲申請退休?
(A)45 歲 (B)50 歲 (C)53 歲 (D)55 歲
þ104人初42,(A)
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自願退休年齡,但不得少於幾歲?
(A)50 歲 (B)55 歲 (C)60 歲 (D)62 歲
þ98人五9,(C), 註 最新版本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4 條規定,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自願退休條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B)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C)任職滿二十五年並且年滿五十歲者
(D)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þ98人初43,(D)
下列何種情況之公務人員可依法申請自願退休?
(A)某甲今年 60 歲,任公務人員 3 年
(B)某乙今年 49 歲,任公務人員 20 年
(C)某海關人員丙今年 57 歲,任職賦稅署已有 20 年
(D)某警察人員丁今年 56 歲,任職警察機關已有 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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