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妮卡的國考星空
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俸給法 (修正日期:97/01/16)
加給分下列三種(*109人初、*106人初、*103人五、*102人五、*102人初、*101人初、*100人初、*99人五、*99人初、*98人五、*97人初):
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110人五)之(*98人初)。(*106人五、*99人五)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110人五):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110人五):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歷屆考題
þ110人五24,(B)
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請問下列何項不屬於公務人員之加給?
(A)專業加給 (B)首長加給 (C)危險加給 (D)地域加給
þ109人初23,(C)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公務人員加給之一種?
(A)職務加給 (B)技術加給 (C)家屬加給 (D)地域加給
þ106人五24,(B)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對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之加給,稱之為:
(A)危險加給 (B)職務加給 (C)主管加給 (D)專業加給
þ106人初26,(A)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加給之種類除職務加給外,尚有那些加給種類?
(A)地域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 (B)離島加給、駐外人員加給
(C)危險加給、技術加給 (D)主官加給、專業加給
þ106人初30,(B)
在公務人員的待遇上,針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是謂下列何種加給?
(A)地域加給 (B)職務加給 (C)技術加給 (D)專業加給
þ103人五31,(C)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加給之種類包括:
(A)主管加給、地域加給、危險加給 (B)職務加給、危險加給、地域加給
(C)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地域加給 (D)主管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危險加給
þ102人五22,(D)
我國現行法定加給名稱,不包括下列何者?
(A)專業加給 (B)地域加給 (C)職務加給 (D)主管加給
þ102人五27,(D)
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底薪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B)工作具有危險性者,給予技術加給
(C)生活津貼應按服務地區之不同,併入地域加給計之
(D)公務人員之俸給,均以月計之
þ102人五28,(C)
張三今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人事行政類科及格,被分發到澎湖縣政府人事處任職。請問他可以領取那些加給?
(A)專業加給 (B)專業加給、人事人員職務加給
(C)專業加給、地域加給 (D)專業加給、地域加給、人事人員職務加給
þ102人初41,(A)
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下列那一項不是加給的種類?
(A)都會加給 (B)地域加給 (C)專業加給 (D)技術加給
þ101人初25,(A)
對於工作具有危險性者給與加給是屬於下列何種加給?
(A)職務加給 (B)專業加給 (C)地域加給 (D)技術加給
þ101人初28,(A)
就我國現行公務人員法制而言,針對情況較為特殊的職務,於本俸(年功俸)之外,增給的報酬,以何概念謂之?
(A)加給 (B)津貼 (C)獎金 (D)紅利
þ101人初29,(D)
下列何者不屬於我國現行公務人員俸給法所規定的加給類型?
(A)職務加給 (B)專業加給 (C)地域加給 (D)交通加給
þ100人初29,(C)
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加給分為下列那三種?
(A)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海外加給 (B)職務加給、主管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
(C)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地域加給 (D)主管加給、年功加給、地域加給
þ99人五1,(A)
以下有關我國公務人員俸給制度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法定俸給項目包括「俸」、「給」及「工作獎金」三個部分
(B)俸表採用「俸點制」
(C)加給分成「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和「地域加給」三種
(D)俸給均以月計之
þ99人五48,(B)
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下列那一種工作性質不合支給職務加給?
(A)主管人員 (B)工作具有稀少性 (C)工作具有危險性 (D)職責繁重者
þ99人初37,(C)
下列何者非屬於我國公務人員俸給之加給種類?
(A)職務加給 (B)地域加給 (C)福利加給 (D)技術加給
þ98人五10,(B)
公務人員之待遇包括「加給」,而「加給」不包括以下那一類?
(A)職務加給 (B)交通加給 (C)地域加給 (D)技術加給
þ98人初25,(B)
依我國現制,「危險加給」係屬下列何種性質的加給?
(A)地域加給 (B)職務加給 (C)技術加給 (D)專業加給
þ97人初13,(C)
下列何項並非公務人員俸給法所規定之加給?
(A)專業加給 (B)職務加給 (C)特別加給 (D)地域加給
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111人初、*104人五、*105人初);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111人初)。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111人初、*110人初、*105人初);先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111人初)。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110人初、*105人初、*105人五、*104人五);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97人初)。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111人初、*110人初、*105人初、*104人五、*105人初、*97人五)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111人初、*110人初、*105人初、*104人五、*99人五)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考試及格人員,初任各官等職務時,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一、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及格者,初任簡任職務時,敘簡任第十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五級。
二、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
三、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四、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五、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六、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歷屆考題
þ111人初29,(B)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
(B)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先以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
(C)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D)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þ110人初29,(A)
有關初任各官等職務之人員,其等級起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
(B)普通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C)初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D)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þ105人初30,(D)
甲、乙、丙三人聚在一起聊天。甲說:「我明年想參加初等考試,因為考試及格後,是從委任第一職等年功俸一級起敘。」乙說:「我想參加四等特考,起薪會高一點,因為可以從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一級起敘。」丙說:「我企圖心最強!我要挑戰高考,如果考試及格,一律以薦任官等任用,起敘為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請問:甲、乙、丙三人的說法何者不正確?
(A)只有甲的說法不正確 (B)只有乙的說法不正確
(C)只有乙和丙的說法不正確 (D)甲、乙、丙的說法都不正確
þ105人五18,(D)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者,其敘薪情形如何?
(A)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 (B)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
(C)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 (D)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þ104人五23,(D)
下列有關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之規定,何者錯誤?
(A)初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B)普通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C)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D)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及格者,敘簡任第十職等本俸一級
þ99人五36,(B)
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其等級起敘為何?
(A)委任第 3 職等本俸 1 級 (B)委任第 1 職等本俸 1 級
(C)委任第 5 職等本俸 1 級 (D)委任第 2 職等本俸 1 級
þ97人五23,(D)
下列有關現行公務人員俸給制度的敘述,何者為正確?
(A)升任第六職等者都需自該職等最低俸級起敘 (B)各職等本俸級數都相同
(C)俸表內列實支俸額 (D)普考及格初任者自第三職等本俸一級起敘
þ97人初12,(A)
謝小華在大學畢業後,參加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及格,其初任職務係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請問應如何起敘?
(A)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B)委任第五職等本俸四級
(C)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三級 (D)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初任各官等職務等級之起敘,依下列規定:
一、簡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初任簡任職務時,敘簡任第十職等本俸一級。
二、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三、委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初任委任職務時,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本法施行前經依考試法、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法或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考試及格者,初任其考試及格職等職務時,分別自各該職等之最低俸級起敘。
試用人員俸級之起敘,依前二條規定辦理,改為實授者,仍敘原俸級。
依各種考試或任用法規限制調任之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人員,在限制轉調機關、職系或年限內,如依另具之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任用時,應以其所具該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重新銓敘審定俸級。
前項人員以其他任用資格於原職務改任時,應以其所具該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重新銓敘審定俸級。
各機關現職人員,經銓敘合格者,應在其職務列等表所列職等範圍內換敘相當等級;其換敘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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