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妮卡的國考星空
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任用法 (修正日期:108/04/03)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108人五、*103人初)、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108人五、*103人初、*100人五),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103人初、*102人初) ,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108人五、*103人初)
歷屆考題
þ108人五11,(C)
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迴避任用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各機關長官不得任用配偶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
(B)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三親等以內姻親,不得在其主管單位中任用
(C)各機關長官對於四親等以內血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
(D)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迴避任用規定之限制
þ103人初2,(A)
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迴避任用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
(B)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得在其主管單位中任用
(C)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後任用者,不受迴避之限制
(D)機關長官得將配偶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首長
þ103人初42,(A)
某機關首長任用屬員,那一類人員不須迴避之?
(A)指導學生 (B)阿姨 (C)配偶 (D)姑丈
þ102人初42,(B)
下列那一種親屬,機關長官無須迴避任用?
(A)嫁出去的女兒 (B)堂兄 (C)自己的弟弟 (D)配偶的姪兒
þ100人五12,(A)
各機關首長對於配偶及幾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
(A)三親等 (B)四親等 (C)五親等 (D)六親等
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一、自退休案核定之日(*100人五)起至離職日止。
二、自免職或調職令發布日起(*100人五)至離職日止。(*106人初)
三、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104人五)。但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者,至離職日止(*106人五)。
四、民意機關首長,自次屆同一民意代表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其首長當選人宣誓就職止。
五、參加公職選舉者,自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離職日止(*100人五)。但未當選者,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100人五)。
六、憲法或法規未定有任期之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長,於總統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自次屆該項選舉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宣誓就職止。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政務首長及其同層級機關首長,於民選首長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亦同。
七、民選首長及民意機關首長受罷免者,自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止。(*110人初、*106人初、*104人五)
八、自辭職書提出(*106人初、*104人五、*100人五)、停職令發布(*106人初、*100人五)或受免除職務(*106人初)、撤職、休職懲戒處分判決確定之日(*100人五)起至離職日止。
九、其他定有任期者,自任期屆滿之日前一個月起至離職日止(*104人五)。但連任者,至確定連任之日止。
駐外人員之任用或遷調,必要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規定期間內,機關出缺之職務,得依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
歷屆考題
þ110人初16,(C)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 5 月 1 日宣告對甲縣首長 A 之罷免案成立,並於 6 月 15 日公告罷免投票結果。A 在下列那一個時間點之任用或遷調人員係屬違法?
(A)3 月 25 日 (B)4 月 29 日 (C)5 月 17 日 (D)4 月 17 日
þ106人五11,(D)
某民選市長競選連任未能當選,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市長於下列那項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公務人員?
(A)自市長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
(B)自市長候選人登記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
(C)自市長候選人登記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D)自市長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þ106人初16,(D)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機關首長於一定期間內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有關期間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自辭職書提出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B)自停職令發布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C)自免職令發布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D)自發動罷免連署之日起至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止
þ104人五17,(A)
各機關首長於何種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A)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
(B)民選首長及民意機關首長受罷免者,自罷免案連署之日起至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止
(C)定有任期者,自任期屆滿之日前三個月起至離職日止
(D)自辭職書核准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þ100人五11,(C)
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何者敘述錯誤?
(A)自辭職書提出、停職令發布或撤職、休職懲戒處分議決之日起至離職之日止
(B)自免職或調職令發布日起至離職日止
(C)自退休案提出之日起至離職之日止
(D)參加公職選舉者,自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但未當選者,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105人初) (應予免職)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110人初、*99人五、*97人五)。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應予免職)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100人初)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應予免職)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105人初、*100人初)。(應予免職)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應予免職)。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應予免職)
七、依法停止任用。(*100人初) (應予免職)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105人初) (應予免職)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應予免職)。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105人初)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十款情事者(*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105人初、*98人五、*98人初),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100人五)。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107人五、*100人五);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100人五、*99人五)。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歷屆考題
þ107人五4,(B)
甲經總統任命為大法官後,發現具備雙重國籍身分而遭免職並撤銷任用,試問其任職期間職務行為所作之憲法解釋文的效力為何?
(A)自始無效 (B)不失其效力 (C)可經判決後,另為解釋 (D)由立法院決定
þ105人初19,(D)
公務人員於任用期間,有下列何種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A)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B)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
(C)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D)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þ105人初19,(D)
公務人員於任用期間,有下列何種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A)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B)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
(C)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D)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þ100人五13,(B)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應如何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撤銷任用
(B)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失其效力,但無瑕疵之職務行為不在此限
(C)撤銷任用人員之俸給不予追還
(D)撤銷任用人員之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þ100人初37,(C)
下列何者可以擔任公務人員?
(A)曾犯內亂罪,經判刑確定者 (B)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C)經合格醫師證明有肢體障礙者 (D)依法停止任用者
þ99人五3,(A)
公務人員具雙重國籍者,應撤銷任用,其任職期間依規定支領之俸給,應如何處理?
(A)不予追還 (B)應予追還,但可分期 (C)應予追還,不可分期 (D)應予追還,且應加計利息
þ98人五14,(D)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下列何種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A)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B)依法停止任用者
(C)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D)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þ98人初17,(C)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下列何種情況,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A)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B)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C)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D)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þ97人五15,(B)
吳君具有中華民國與美國國籍,請問經核准後其可擔任下列何種職務?
(A)縣府勞工局科員 (B)縣立國中教師兼任總務組長 (C)原子能研究所副所長 (D)社教館科員
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100人初)及其他情事,經機關核准,得留職停薪,並於原因消失後復職。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歷屆考題
þ100人初16,(C)( 104/06/17版本),最新108/04/03版本(C)是對的)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任用之敘述,何者錯誤?
(A)試用人員不得擔任各級主管職務
(B)除指名商調外,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
(C)初任各官等公務人員,經銓敘部審定合格後,應呈請總統任命
(D)公務人員得因個人進修需要,辦理留職停薪
註 : 104/06/17版本,第25條
各機關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初任薦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初任委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由各主管機關任命之。
(刪除)
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本法規定者,銓敘部應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副知審計機關,不准核銷其俸給;情節重大者,應報請考試院逕予降免,並得核轉監察院依法處理。
依法應適用本法之機關,其組織法規與本法牴觸者,應適用本法。
第 32 條 (特種任用制度)
司法人員(*101人五)、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101人五)、外交領事人員(*101人五)及警察人員(*97人初)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歷屆考題
þ101人五18,(D)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2 條規定,有關特種任用制度不適用於下列那一類人員?
(A)司法人員 (B)關務人員 (C)外交領事人員 (D)機要人員
þ97人初8,(C)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下列何種人員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A)教育人員 (B)醫事人員 (C)警察人員 (D)交通事業人員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一日公布之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以下簡稱該條例)廢止後,原依該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除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辦理改任者外,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原依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改依本法任用。
二、原依該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銓敘審定有案之人員,仍繼續任用。但不得轉調其他職系及公立醫療機構以外之醫療行政職務。
三、原依該條例第十條規定銓敘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並得在同官等範圍內晉升職等及調任技術職系職務;其官等之晉升,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經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及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另以法律定之。
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蒙藏任用條例)廢止後,原依法銓敘審定以蒙藏邊區人員任用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原蒙藏任用條例繼續任用至退休或離職時為止。但以調任中央各機關為限。
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聘用另以法律定之。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廢止後,原依派用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臨時機關派用人員:
(一)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改依本法或原適用之任用法規任用。
(二)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於派用條例廢止之日起九年內,得適用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並自派用條例廢止滿九年之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二、臨時專任職務派用人員,於派用條例廢止之日起九年內,得適用原派用條例等相關規定繼續派用至派用期限屆滿時為止,並自派用條例廢止滿九年之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派用期限屆滿時為止。派用期限屆滿不予延長時,應辦理退休或資遣。但機關基於業務需要,認有延長之必要,得酌予延長,每次不得逾三年。
三、派用條例廢止前已由派用機關改制為任用機關,依各該組織法規留任或繼續派用之派用人員,仍依原有之組織法規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臨時機關,應於派用條例廢止之日起三年內,修正組織法規為任用機關。
派用條例廢止後,各機關組織法規與本條規定不符者,應依本條規定辦理。
雇員管理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前項規則適用至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限屆滿仍在職之雇員,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本條文修正施行後,各機關不得新進雇員。
本法除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規定外,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十九條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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