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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修正日期:111/01/19)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前死亡者,其遺族除有前條第五項情形外,仍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原規定,擇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遺屬年金時,依本法公布施行前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條第四項規定。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服務機關得先行具領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其喪葬事宜:
一、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
二、在臺灣地區無遺族,其居住大陸地區遺族未隨侍辦理喪葬。
三、在臺灣地區無遺族且不明大陸地區有無遺族。
前項用以辦理亡故退休人員喪葬事宜之遺屬一次金如有賸餘,依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審定年資之比率計算,分別歸屬公庫及退撫基金。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合於請領遺屬一次金之大陸地區遺族,得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請領服務機關未具領之三個基數遺屬一次金及前項遺屬一次金餘額。
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四十三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退休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退休人員生前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比率領取。
退休人員依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擇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時,其遺族得按所具資格條件,依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退撫新制實施後,至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亡故者,其遺族應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退撫新制實施前已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亡故時,其遺族所領遺屬一次金照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給與標準支給。
前項遺族符合第四十五條規定者,得改領遺屬年金。
第 三 章 撫卹
第 一 節 撫卹要件及原因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者,由其遺族或服務機關申辦撫卹。
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其遺族或服務機關得依本法規定,申辦撫卹。
本法公布施行前死亡之公務人員撫卹案,依本法公布施行前原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109人五)
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109人五、*104人初)。
歷屆考題
þ104人初34,(B)
公務人員有下列何種情形者,不給與遺族撫卹金?
(A)病故 (B)自殺身亡 (C)意外死亡 (D)因公死亡
公務人員在職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撫卹。
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公務人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109人五)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105人初),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57,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105人初、*103人初),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57,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57,加給百分之十)
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
(一)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105人初、*103人初) (§57,加給百分之十五)
(二)執行第一款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或執行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57,加給百分之十)
(三)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57,加給百分之十)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109人五、*103人初) (§57,加給百分之十)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係因公務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
第二項各款因公撫卹事由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應延聘醫學、法律及人事行政等領域之學者或專家,組成專案審查小組,依據事實及學理審認之。
第二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所定猝發疾病及第五款所定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之審認,由銓敘部另訂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提供前項審查小組審查個案之參考。
歷屆考題
þ109人五35,(D)
公務人員之遺族申請撫卹的事由,下列何者錯誤?
(A)執行搶救災害或逮捕罪犯 (B)戮力職務,積勞過度
(C)病故或意外死亡 (D)犯罪判決確定,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
þ105人初43,(D)
下列何者不屬於因公死亡人員?
(A)戰地殉職 (B)因公差遇險以致死亡
(C)因辦公往返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D)休假時間發生車禍以致死亡
þ103人初45,(B)
下列那一種情況不屬因公傷病?
(A)上班時間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B)奉派出公差,晚上與友聚會時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C)在辦公往返途中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D)假日赴辦公場所加班時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第 二 節 撫卹給與
公務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給與之種類如下:
一、一次撫卹金。(*102人五)
二、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102人五)
前項撫卹金之給與,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111人初、*105人初、*103人初、*102人五、*102人初):
(一)任職滿十年而未滿十五年者,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103人初);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其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103人初)。
(二)任職未滿十年者(*103人初),除依前目規定給卹外,每少一個月,加給十二分之一個基數,加至滿九又十二分之十一個基數後,不再加給(如附表四)。但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之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年資應合併計算;逾十年者,不再加給。
二、任職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102人五)
(一)每月給與二分之一個基數之月撫卹金。
(二)前十五年給與十五個基數一次撫卹金。超過十五年部分,每增一年,加給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給與二十七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之月數,每一個月給與二十四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基數內涵之計算,以附表一所列平均俸額加一倍為準。(*102人五、*102人初、*97人初)
歷屆考題
þ111人初47,(A)
亡故公務人員如其撫卹年資未滿 15 年,且係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遺族之領受撫卹金類型為何?
(A)只能領一次撫卹金 (B)只能領月撫卹金
(C)可由遺族擇領一次撫卹金或月撫卹金 (D)同時發給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þ105人初41,(B)
現職公務人員任職未滿 15 年,因病故或意外死亡,遺族係領取下列那種撫卹金?
(A)年撫卹金 (B)一次撫卹金
(C)月撫卹金 (D)二分之一之年撫卹金和二分之一之一次撫卹金
þ103人初24,(C)
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任職未滿 15 年者,其撫卹金之給與規定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給與一次撫卹金 (B)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
(C)未滿一年者,每個月給與十二分之一個基數 (D)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þ103人五41,(C)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與撫卹在意義上有什麼差異?
(A)撫卹金僅為一次領取;而退休金則可一次領及月退
(B)撫卹金僅以死亡原因計算;而退休金則採年資計算
(C)領取退休金有服務年資限制;撫卹金則沒有此限制
(D)退休金經費採儲金制;撫卹金經費採恩給制
þ102人五,(B)(99/07/28版本廢),最新版本106/08/09版本答案應改為基數內涵之計算,以平均俸額加一倍為準
下列有關撫卹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A)撫卹金分為一次撫卹金、年撫卹金、1/2 之一次撫卹金和 1/2 之年撫卹金三種
(B)撫卹金之基數內涵為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本(年功)俸加一倍計算
(C)年撫卹金之基數是固定不變的
(D)撫卹年資未滿 15 年者,因病死亡時,除發給一次撫卹金外,另發年撫卹金
þ102人初33,(D)
撫卹年資未滿 15 年者,因病故或意外死亡時,係領取下列那一種撫卹金?
(A)只能領月撫卹金 (B)同時發給一次撫卹金和年撫卹金
(C)只能領年撫卹金 (D)只能領一次撫卹金
þ102人初34,(B) (99/07/28版本廢),最新版本106/08/09版本答案應改為基數內涵之計算,以平均俸額加一倍為準
撫卹金基數內涵如何計算?
(A)以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本(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加一倍為準
(B)以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本(年功)俸加一倍為準
(C)以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本(年功)俸為準
(D)以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本(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為準
þ97人初35,(C) (99/07/28版本廢),最新版本106/08/09版本答案應改為基數內涵之計算,以平均俸額加一倍為準
給與遺族撫卹金基數之計算,係以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本俸加幾倍為準?
(A)三倍 (B)二倍 (C)一倍 (D)零點五倍
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撫卹年資應合併計算。但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併計後不得超過四十年。
前項任職年資之取捨,應優先採計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
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者,依下列規定擬制撫卹金給與年資: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撫卹者,其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五年者,以二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二十五年而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計給撫卹金。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撫卹者,其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撫卹金;其任職滿十五年者,以實際任職年資計給撫卹金。
公務人員在職亡故後,其遺族月撫卹金之給與月數規定如下: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二百四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五、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之月撫卹金。
前項領受人屬未成年子女者,於前項所定給卹期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為止(*100人五、*98人五);子女雖已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士學位止(*106人初、*100人五、*98人五)。
前項所定在學就讀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之就學期間為限;就讀大學或獨立學院者,以取得一個學士學位為限。
第一項月撫卹金領受人屬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得檢同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已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之證明,依第六十二條所定給與比率,申請終身給卹;其屬已成年子女者,並應每年度出具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歷屆考題
þ106人初40,(B)
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遺族年撫卹金給卹年限屆滿,子女雖已成年,但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給卹至取得什麼學位為止?
(A)副學士 (B)學士 (C)碩士 (D)博士
þ100人五17,(D)(107/11/21版本(廢) ,參閱最新106/08/09版本第56條)
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遺族請領撫卹金年限屆滿,可繼續給卹之情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無子(女)之寡妻者,得給與終身
(B)無子(女)之鰥夫者,得給與終身
(C)領卹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
(D)領卹子女雖已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給卹至研究所畢業取得碩士學位
þ98人五35,(D)
依我國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下列關於公務人員因公死亡,給與年撫卹金之年限敘述,何者有誤?
(A)給與十五年(107/11/21廢)
(B)給卹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
(C)子女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
(D)遺族如為父母,得給卹終身
註 : (D)應是第45條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後,另核給的遺屬年金
公務人員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因公撫卹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五十(*101人五)。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106人五、*100人五)。
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104人五,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104人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103人初)。
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五。
歷屆考題
þ106人五34,(D)
下列那一項因公死亡情況可加發一次撫卹金百分之二十五?
(A)冒險犯難 (B)戮力職務,積勞成疾致死
(C)辦公往返,發生意外致死 (D)公差遇險致死
þ104人五36,(D)(107/11/21版本(廢))
下列那一種因公死亡情況會給與較高的撫卹金?
(A)下班回家途中猝發疾病 (B)日常上班期間發生交通意外
(C)戮力職務,積勞過度 (D)公差期間猝發疾病
註 : 107/11/21版本(廢),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因公死亡適用範圍及撫卹金給與標準)
因公死亡人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前項人員除依前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情形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第一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第四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五。
四、第五款及第六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但第六款人員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þ103人初25,(D)
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公務人員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除按任職年資給卹外,另加給一次多少比例之撫卹金?
(A)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B)加給百分之二十 (C)加給百分之十五 (D)加給百分之十
þ101人五46,(A) (107/11/21版本(廢))
李員為冒險犯難因公死亡人員,除依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給卹外,並應加給其多少一次撫卹金?
(A)50% (B)30% (C)25% (D)15%
註 : 最新106/08/09版本,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五十。
þ100人五16,(B)
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因公死亡,其一次撫卹金應加給:
(A)50% (B)25% (C)15% (D)10%
公務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而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其遺族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而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而遺有未成年子女者,其遺族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死亡者,其生前預立遺囑,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得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
其無遺囑而遺族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亦同。
公務人員因公死亡,或任職滿十五年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族僅存祖父母或兄弟姊妹者,應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
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依第一項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其依第五十七條規定應加給之一次撫卹金,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標準計給。
亡故公務人員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亦同。
前項應給與之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公務人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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