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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保障法 (修正日期:106/06/14)

調處程序

85

保障事件審理中,保訓會(*99人五)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至三人,進行調處。
前項調處,於多數人共同提起之保障事件,其代表人非徵得全體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歷屆考題

þ99人五11(B)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以下何者為發動調處之機關?

(A)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C)高等行政法院       (D)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86

保訓會進行調處時,應以書面通知復審人、再申訴人(*105人初),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及有關機關,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行之。
前項之代理人,應提出經特別委任之授權證明,始得參與調處。
復審人、再申訴人,或其代表人、經特別委任之代理人及有關機關,無正當理由,於指定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但保訓會認為有成立調處之可能者,得另定調處期日。
調處之過程及結果應製作紀錄,由參與調處之人員簽名;其拒絕簽名者,應記明其事由。

歷屆考題

þ105人初36(D)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下列那一項公務人員保障救濟得進行「調處」程序?

(A)行政訴訟 (B)再復審 (C)申訴 (D)再申訴

87

保障事件經調處成立者,保訓會應作成調處書(*102人初),記載下列事項,並函知復審人、再申訴人、代表人、經特別委任之代理人及有關機關:
一、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二、有代表人或經特別委任之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三、參與調處之副主任委員、委員姓名。
四、調處事由。
五、調處成立之內容。
六、調處成立之場所。
七、調處成立之年月日。
前項經調處成立之保障事件,保訓會應終結其審理程序。

88

保障事件經調處不成立者,保訓會應逕依本法所定之復審程序或再申訴程序為審議決定。(*103人五*102人初)

歷屆考題

þ103人五40(D)

公務人員對下列那一項之救濟處置結果不服,不得進一步提出救濟?

(A)復審    (B)再審議     (C)申訴     (D)再申訴

þ102人初2(C)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調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調處為解決公務人員與服務機關爭執之制度 

(B)調處為一任意性制度

(C)再審議為調處之先行程序                

(D)經認可而成立之調處,應依法律規定作成調處書

執行

89

原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因依本法所進行之各項程序而停止執行(*107人五)
原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其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保訓會、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90

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保訓會、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107人五)

歷屆考題

þ107人五36(B)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公務人員申請復審期間,關於原行政處分的執行效力,下列何者敘述最為正確?

(A)不停止執行

(B)不停止執行,但合法性顯有疑義者,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全部或部分停止執行

(C)不停止執行,但合法性顯有疑義者,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或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全部或部分停止執行

(D)不停止執行,但合法性顯有疑義者,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全部或部分停止執行

91

保訓會所為保障事件之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其經保訓會作成調處書者,亦同。
原處分機關應於復審決定確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但不得超過二個月(*109人初*107人五),並通知復審人及保訓會。
服務機關應於收受再申訴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但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再申訴人及保訓會。
保障事件經調處成立者,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應於收受調處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

歷屆考題

þ109人初39(A)

下列那一項救濟程序對受理機關處理期限之延長期最短?

(A)申訴  (B)再申訴  (C)復審  (D)再復審

þ107人五31(D)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在復審事件之決定確定後,原處分機關若在決定確定之次日起 2 個月內,仍未將處理情形回復的話,其最多可延長多久?

(A)10 日    (B)2 週    (C)1 個月   (D)2 個月

92

原處分機關、服務機關於前條規定期限內未處理者,保訓會應檢具證據將違失人員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但違失人員為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員,由保訓會通知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106人五)依法處理。
前項違失人員如為民意機關首長,由保訓會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違失事實(*106人五)
前項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歷屆考題

þ106人五36(C)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保障事件之決定確定後,原處分機關於該法所定期限內未處理,且違失人員如為民意機關首長者,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為下列那項作為?

(A)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

(B)僅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違失事實

(D)移送考試院依法處理

þ106人五38(B)

就再申訴事件,若服務機關於規定限期內未處理,而違失人員為八職等人員,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如何處理?

(A)檢具證據將違失人員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 

(B)通知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依法處理

(C)通知服務機關依法處理                 

(D)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依法處理

93

保障事件決定書及其執行情形,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公布於機關網站。

再審議

94

保障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除復審事件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外,於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101人初)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106人初、*101人初)、服務機關(*106人初)、復審人(*106人初、*101人初)或再申訴人(*106人初)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108人五、*104人初、*97人五)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106人初*101人初、*99人初)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106人初、*104人初)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本法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106人初)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保障事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復審、再申訴之代理人或代表人,關於該復審、再申訴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七、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者。
八、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決定者為限。
十一、原決定就足以影響於決定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前項申請於原行政處分、原管理措施、原工作條件之處置及原決定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

歷屆考題

þ108人五37(C)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救濟程序「申訴、再申述」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

(B)再申訴由保訓會受理並為審議決定

(C)再申訴決定後,申訴人如不服,可再提出復審

(D)辭職人員於離職後,如不服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亦得提起申訴、再申訴

þ106人初38(D)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關於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之再審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              

(B)復審審議決定之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C)復審審議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     

(D)僅限復審人員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

þ104人初39(D)

公務人員復審事件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決定確定後,若發生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的情形,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得向該會申請何種作為?

(A)申訴 (B)再申訴 (C)調處 (D)再審議

þ101人初50(D)

下列何者非屬於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出再審議之要件?

(A)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  

(B)復審人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

(C)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D)再申訴審議決定後

þ99人初19(D)

公務人員復審事件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審議決定確定後,倘發生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得向保訓會申請何種作為?

(A)申訴 (B)再申訴 (C)再復審 (D)再審議

þ97人五46(A)

下列有關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和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的敘述,何者最正確?

(A)都可聲請再審      (B)都可另提司法救濟 

(C)都由同一機關審理  (D)都可做成撤職決定

95

申請再審議應於三十日(*97人初)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前項期間自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議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再審議之申請,自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時起,如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歷屆考題

þ97人初26(D)

當懲戒案件之議決,其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但應於自原決議書送達之日起幾日內為之?

(A)五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三十日

96

申請再審議應以書面敘述理由,附具繕本,連同原決定書影本及證據,向保訓會提起。

97

再審議之申請,於保訓會作成決定前得撤回之。
為前項撤回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申請再審議。

98

保訓會認為申請再審議程序不合法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99

保訓會認為再審議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經前項決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申請再審議。

100

保訓會認為再審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

101

再審議,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章復審程序、第四章再申訴程序及第六章執行之規定(*109人五、*103人五)

歷屆考題

þ109人五39(A)

下列那一項救濟程序對受理機關處理期限之延長期最短?

(A)申訴 (B)再申訴 (C)復審 (D)再復審

þ103人五40(D)

公務人員對下列那一項之救濟處置結果不服,不得進一步提出救濟?

(A)復審    (B)再審議    (C)申訴     (D)再申訴

: 對結果不服再回到第三章復審程序第72條

附則

102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

103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保障事件,其以後之程序,依修正之本法規定終結之。

104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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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懲戒篇】01、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條~第10條

保障懲戒篇】01、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1條~第2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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