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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保障法 (修正日期:106/06/14)
復審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復審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復審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決定機關及其首長。
五、年、月、日。
復審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復審人及原處分機關。
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高等行政法院)請求救濟(*108人五、*103人五)。
前項附記錯誤時,應通知更正,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次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如未附記救濟期間,或附記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復審人遲誤者,如於復審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請求救濟,視為於第一項之期間內所為。
復審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事實內容者。
二、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或住所者。
對於無復審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復審代理人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保訓會認為必要時,得送達於復審人本人。
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應註明復審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交付郵務機構以復審事件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發送。
復審事件文書不能為前項之送達時,得由保訓會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公務人員服務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除前二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第 四 章 申訴及再申訴程序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102人初)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103人初、*102人五)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111人初、*108人五)、再申訴(*111人初、*109人五)。(*103人五)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108人五、*108人初)
歷屆考題
þ111人初39,(A)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事件復審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均應提起復審
(B)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得提起復審
(C)公務人員之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得提起復審
(D)俸級審定疑義,得提起復審
þ109人五42,(B)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提起救濟之方式為:
(A)復審 (B)申訴、再申訴 (C)調處 (D)再審議
þ108人五6,(A)
在人事管理中,如公務人員認為所服務之機關有任何管理不當之情事發生時,依法可提出下列何種作為?
(A)申訴 (B)檢舉 (C)陳情 (D)告訴
þ108人初31,(A)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而權益受影響。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提起申訴、再申訴
(B)由離職公務人員與原服務機關先行協商
(C)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個案決定
(D)不得提起申訴、再申訴
þ103人五34,(A)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起:
(A)申訴、再申訴 (B)復審 (C)訴願 (D)行政訴訟
þ103人初15,(B)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下列那一項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A)官職等級 (B)工作條件 (C)俸給 (D)身分
þ102人五12,(C)
公務人員於何種情況下,得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
(A)認為原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B)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
(C)認為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
(D)認為原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違反公眾利益者
þ102人初17,(B)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提起申訴的標的?
(A)行政處分
(B)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
(C)拒絕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
(D)拒絕公務人員依法請領福利互助金
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108人五、*108人初、*105人初、*101人初、*99人初、*98人五、*98人初、*97人初)。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108人五、*108人初、*105人五、*103人初、*98人五)提起再申訴(*108人五、*103人五)。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歷屆考題
þ108人五38,(A)
公務人員提出申訴後,若對處理方式不服,下列何者為其後續救濟方式?
(A)再申訴 (B)復審 (C)再審議 (D)行政訴訟
þ108人初36,(C)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得向何機關提起再申訴?
(A)服務機關 (B)上級機關
(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D)行政法院
þ108人初40,(C)
依據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可以提起復審之行政處分?
(A)年終考績被打丙等 (B)考績獎金疑義
(C)平時考核被記過一次 (D)俸級審定疑義
註 : (A)(B)(D)參閱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作業要點
þ105人五39,(C)
公務人員對「申訴」案件處理不滿,得向何機關提出「再申訴」?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B)服務機關
(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D)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þ105人初35,(C)
某甲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被記過一次,其可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首先提起何種救濟?
(A)復審 (B)調處 (C)申訴 (D)再審議
þ103人初14,(D)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不服申訴函復者,依法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何機關提起再申訴?
(A)服務機關 (B)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
(C)銓敘部 (D)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þ101人初42,(D)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向下列那一機關為之?
(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B)銓敘部 (C)考試院 (D)服務機關
þ99人初23,(D)
公務人員認為服務機關所為之不當懲處,影響其權益,應向下列那一個機關提起申訴?
(A)銓敘部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C)服務機關的上級機關 (D)服務機關
þ98人五41,(A)
屬於公務人員之救濟程序,下列何者應向「服務機關」為之?
(A)申訴 (B)再申訴 (C)復審 (D)行政訴訟
þ98人五43,(C)
有關公務人員再申訴案件,由何機關負責審議?
(A)銓敘部 (B)該人員所屬機關
(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D)行政法院
þ98人初41,(A)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提起的申訴事件,受理機關為何?
(A)原服務機關 (B)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þ97人初41,(A)
當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認為不當時,應向何者提起申訴?
(A)服務機關 (B)上級機關 (C)保訓會 (D)行政法院
應提起復審之事件,公務人員誤提申訴者,申訴受理機關應移由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
應提起復審之事件,公務人員誤向保訓會逕提再申訴者,保訓會應函請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
申訴應以書面為之,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服務機關、職稱、官職等。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二、請求事項。
三、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年月日。
六、提起之年月日。
前項規定,於再申訴準用之。
服務機關對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109人初),並通知申訴人。逾期未函復,申訴人得逕提再申訴。
申訴復函應附記如不服函復者,得於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之意旨(*106人五)。
再申訴決定應於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109人初),並通知再申訴人。
歷屆考題
þ109人五39,(A)
下列那一項救濟程序對受理機關處理期限之延長期最短?
(A)申訴 (B)再申訴 (C)復審 (D)再復審
þ106人五37,(B)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申訴人如不服服務機關之申訴函復,可提出何種再救濟程序?
(A)復審 (B)再申訴 (C)調處 (D)再審議
各機關對於保訓會查詢之再申訴事件,應於二十日內將事實、理由及處理意見,並附有關資料,回復保訓會。
各機關對於再申訴事件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回復者,保訓會得逕為決定。
再申訴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二、有再申訴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決定機關及其首長。
五、年、月、日。
六、附記對於保訓會所為再申訴之決定不得以同一事由復提再申訴。
申訴、再申訴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章第二十六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之復審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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