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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修正日期:110/01/20) (僅列與試題有關條文)
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特制定本法。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十、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十一、政風(*104人五)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97人五)等之主管人員;其範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員,由國防部定之。
十三、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前項各款公職人員,其職務係代理者,亦應申報財產。但代理未滿三個月者,毋庸申報。
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之候選人應準用本法之規定,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
前三項以外之公職人員,經調查有證據顯示其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收入者,該公職人員所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政風單位,得經中央政風主管機關(構)之核可後,指定其申報財產。
歷屆考題
þ104人五48,(C)
下列何者須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
(A)教育部秘書處辦理採購的第七職等專員 (B)教育部綜合規劃司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C)教育部政風處處長 (D)國立大學教務長
þ100人五41,(B)
下列那一個職務,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
(A)銓敘部銓審司副司長 (B)內政部主任秘書
(C)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給與處科長 (D)財政部人事處副處長
þ97人五33,(B)
甲君在市政府擔任採購主管,下列何者是最應該遵行的法定服務行為?
(A)私人投書報紙討論市政問題 (B)申報財產
(C)依長官指示捐一日薪給市府賑災 (D)自行受聘兼職授課
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106人初、*98人五)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公職人員於喪失前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應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但於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歷屆考題
þ106人初49,(C)
公職人員之財產除應於就(到)職幾個月內申報外,並應每年定期申報一次?
(A)1 個月 (B)2 個月 (C)3 個月 (D)4 個月
þ98人五45,(D)
公職人員應於就職幾個月內申報財產?
(A)六個月 (B)五個月 (C)四個月 (D)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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