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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修正日期:98/11/18)
第 1 條
本法依考試院組織法第六條規定(*110人五)制定之。
第 2 條(*110人五)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障與培訓政策、法制之研擬、訂定及其執行事項。(*110人五)
二、關於公務人員身分、工作條件、官職等級、俸給與其他公法上財產權等有關權益保障之研議及建議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審議、查證、調處及決定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業務之宣導、輔導及協調聯繫事項。
五、關於高階(*110人五)公務人員之中長期培訓事項。
六、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事項。(*110人五)
七、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擬規劃及委託事項。
八、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推動事項。
九、關於培訓機關(構)之資源共享、整合之協調事項。
十、關於公務人員訓練評鑑方法與技術之研發、各項培訓需求評析及績效
評估事項。
十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障與培訓之國際交流合作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公務人員之保障及培訓事項。
歷屆考題
þ110人五6,(B)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之掌理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公務人員保障與培訓政策、法制之研擬、訂定及其執行事項
(B)關於初階、中階、高階公務人員之中長期培訓事項
(C)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訓練事項
(D)關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事項
þ110人五13,(C)
下列有關我國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之建置,何者錯誤?
(A)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均有公務人員保障事項之規範
(B)負責公務人員保障事項之機關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C)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之法律依據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條例
(D)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之建置是先完成權責機關之設置,再通過法律作為實施依據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101人初);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人至十四人,其中五人至七人專任,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考試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101人五、*101人初);餘五人至七人兼任,由考試院院長聘兼之;任期均為三年(*98人五),任滿得連任(*101人初)。但兼任委員為有關機關副首長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專任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超過其總額二分之一。
歷屆考題
þ101人五2,(B)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專任委員由下列何項程序產生?
(A)由考試院院長逕行任命之
(B)由考試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C)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D)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提請考試院院長任命之
þ101人初14,(A)
下列對於我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的各項說明,何者是正確的?
(A)由總統特任 (B)任期 3 年 (C)任期 4 年 (D)任期 6 年
þ98人五40,(B)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置委員十人至十四人,任期為多長?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六年
本會委員,應就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曾任簡任職六年以上,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公私立大學教授六年以上,對文官制度或法律學科著有研究者。
三、具有人事行政或法學之相關學識專長,聲譽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四、有關機關副首長。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事件及公務人員培訓之政策、法規之審議決定事項,應經委員會議決定之。
本會委員於審議、決定有關公務人員保障事件時,應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會為應國家文官培訓需要,設國家文官學院;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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