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妮卡的國考星空

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修正日期:109/11/03)

21

前條所稱同職系,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具之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認定之。

22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低一職等以上,指下列各款情形者:
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一等考試:具有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資格,或擬任薦任第八職等職務,具有薦任第七職等以上資格。
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二等考試:具有薦任第六職等以上資格,或擬任薦任第六職等職務,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
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或擬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五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一職等以上資格。

23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24

(刪除)

25

本訓練訓期之計算,以考試錄取人員向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滿之日止。
參加基礎訓練人員,依第十七條規定變更調訓梯次或因訓練機關(構)學校調訓需要,致本訓練原定訓期屆滿後始結訓者,其訓練期滿日,應追溯自原訓期屆滿日生效。
依第三十八條規定自費重新參加基礎訓練者,應自原訓期屆滿日之翌日起,加計該重新訓練訓期,為其重新訓期屆滿日。如有前項事由,致本訓練重新訓期屆滿後始結訓者,其訓練期滿日,應追溯自重新訓期屆滿日生效。
經核准免除基礎訓練時,該免除之訓期不得併入本訓練期間計算訓練期滿日。

受訓人員權益

26

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訓練機關(構)學校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得依下列標準發給受訓人員津貼:

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一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俸給。
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二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俸給。
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五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分配在公營事業機構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給津貼。

26-1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
前項曠課、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

27

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前項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但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考試錄取人員,仍適用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28

(刪除)

29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練,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一、津貼:經銓敘審定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依銓敘審定級俸之俸給支給。
二、休假及其他權益:
(一)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二)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公營事業機構或未納入銓敘之機關,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各該機關(構)適用之人事法規辦理。

訓練管理

30

受訓人員在基礎訓練期間,得請公假、事假、喪假、娩假、產前假、陪產假、流產假及病假。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109人初)
前項公假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及因公受傷,經訓練機關(構)學校核准者。
基礎訓練人員於正課時段請假,應由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併入實務訓練請假紀錄。

歷屆考題

þ109人初22(A)

公務人員訓練管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受訓人員在基礎訓練期間,得請公假、事假等,但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的三分之一

(B)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得請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

(C)延長病假不得超過實務訓練期間二分之一

(D)捐贈骨髓或器官者,依實際需要給假,其期間超過 14 日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31

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得請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109人初),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請假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延長病假不得超過實務訓練期間二分之一(*109人初)經銷假繼續訓練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捐贈骨髓或器官者,依實際需要給假。其期間超過十四日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109人初)

前三項假期結束日逾原定實務訓練期滿日者,應自受訓人員銷假日起,就原定實務訓練期間內請假超過之日數,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其餘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規定,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但分配公營事業機構實施實務訓練者,從其規定。

歷屆考題

þ109人初22(A)

公務人員訓練管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受訓人員在基礎訓練期間,得請公假、事假等,但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的三分之一

(B)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得請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

(C)延長病假不得超過實務訓練期間二分之一

(D)捐贈骨髓或器官者,依實際需要給假,其期間超過 14 日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32

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應指派專人輔導之。
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日起一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但實習階段時間不含基礎訓練。
實習階段,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
依第二十條規定縮短實務訓練人員,或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免經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

33

訓練機關(構)學校或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於訓練期間,得考核受訓人員訓練表現辦理獎懲。
前項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獎懲得互相抵銷,但紀錄不得註銷。

34

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申請停止基礎訓練。

因前項事由或公假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應予停止基礎訓練。

34-1

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後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五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訓練機關(構)學校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轉送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35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已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一、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三、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35-1

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及前條規定核准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十五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
前項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分配機關(構)學校接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成績考核

36

基礎訓練受訓人員成績,按其本質特性及課程成績二項評分。其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二十(*108人初)。包括品德、才能及生活表現。
二、課程成績:百分之八十(*108人初)。其中專題研討成績占百分之三十(*108人初),測驗成績占百分之五十(*108人初)
實務訓練受訓人員成績,按其本質特性及服務成績二項評分。其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四十五(*108人初)。其中品德占百分之二十(*108人初),才能占百分之十五(*108人初),生活表現占百分之十(*108人初)
二、服務成績:百分之五十五(*108人初)其中學習態度占百分之三十,工作績效占百分之二十五。

歷屆考題

þ108人初22(C)

有關公務人員訓練成績考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礎訓練受訓人員成績,本質特性占百分之三十五,課程成績占百分之六十五

(B)實務訓練受訓人員成績,本質特性占百分之四十五,課程成績占百分之五十五

(C)實務訓練受訓人員成績,本質特性占百分之四十五,其中品德占百分之二十,才能占百分之十五,生活表現占百分之十

(D)基礎訓練受訓人員成績,課程特性占百分之六十五,其中專題研討成績占百分之三十,測驗成績占百分之三十五

36-1

參加基礎訓練課程測驗,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之情事,應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

37

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106人五)
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所受獎懲,應於訓練期滿時分別併計該訓練成績加減總分。嘉獎一次加○‧五分,記功一次加一‧五分,記大功一次加四‧五分;申誡一次扣○‧五分,記過一次扣一‧五分,記大過一次扣四‧五分。

訓練各項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106人五)
各受委託辦理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辦理訓練完畢後,將受訓人員成績列冊函送保訓會核定。

37-1

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測驗,且結訓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核准調整測驗時間。

37-2

基礎訓練受訓人員申請成績複查,應於接到成績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106人五),向保訓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以一次為限,並應繳納費用後,始得複查。

保訓會應於受理申請成績複查之日起十五日內查復之;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日,並通知受訓人員。
基礎訓練受訓人員申請閱覽試卷,應於接到成績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保訓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以一次為限,並應繳納費用後,始得閱覽。
保訓會應於受理申請閱覽試卷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供閱覽;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日,並通知受訓人員。
基礎訓練受訓人員閱覽試卷不得有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
基礎訓練各項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經重新計算後成績達及格標準者,由保訓會補行成績及格。

38

受訓人員之基礎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學校接受實務訓練,並得於一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一次(*102人初)(*106人五)

歷屆考題

þ106人五22(C)

有關訓練成績考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B)基礎訓練各項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C)基礎訓練受訓人員申請成績複查,應於接到成績單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保訓會提出

(D)受訓人員之基礎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機關學校接受實務訓練,並得於一個月內申請自費重新訓練一次

þ102人初37(C)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的敘述,那一項正確?

(A)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

(B)受訓人員由機關選送或自行申請

(C)基礎訓練成績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為不及格者,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以一次為限

(D)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分成基礎訓練和專業訓練二種

39

1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2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及格,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付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106人五)
3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由保訓會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核定為成績不及格。
二、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退還原訓練機關(構)學校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4實務訓練人員於保訓會依前項規定核定實務訓練成績前,視為訓練期間,仍留原訓練機關(構)學校訓練。
經保訓會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逕予核定為訓練成績及格者,其實務訓練期滿日,應追溯自原訓期屆滿日生效。但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滿且經核定訓練成績及格者,應追溯至延長實務訓練期滿日生效。

歷屆考題

þ106人五23(D)

機關長官如對考績委員會的初核結果有意見及復議結果都不同意時,得如何處置?

(A)依法必須接受  (B)應送公正委員會仲裁    (C)應於公務人員協會中協調 (D)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40

保訓會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處理前,應派員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與受訪談人員應予必要之協助。

40-1

性質特殊訓練受訓人員之訓練成績,經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或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為不及格時,保訓會得比照第三十九條第三項及前條規定辦理。
受訓人員於保訓會依前項規定核定訓練成績前,視為訓練期間,受訓人員仍留原訓練機關(構)學校訓練。
經保訓會比照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逕予核定為訓練成績及格者,其訓練期滿日,應追溯自原訓期屆滿日生效。但准予延長訓練期滿且經核定訓練成績及格者,應追溯至延長訓練期滿日生效。
採集中訓練之性質特殊訓練,比照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准予延長訓練期間者,得自保訓會准予延長訓練文到次日起停止訓練,並由訓練機關(構)學校另行通知受訓人員依規定參加下一期訓練,且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直接購買實體筆記 111年最新版筆記-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高分筆記與共同科目複習題本訂購

image image

<>部落格連結其他必讀法條

【選用篇】01、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條~第5條

【選用篇】01、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10條

【選用篇】01、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1條~第15條

【選用篇】01、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6條~第28條

【選用篇】02、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選用篇】03、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選用篇】0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條~第20條

【選用篇】0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41條~第46條

【選用篇】05、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條~第5條

【選用篇】05、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第13-1條

【選用篇】05、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4條~第18條

【選用篇】05、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9條~第25條

【選用篇】05、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40條

【選用篇】06、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選用篇】07、職務歸系辦法

【選用篇】08、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條~第4條

【選用篇】08、公務人員俸給法第5條~第10條

【選用篇】08、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第28條

【選用篇】09、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選用篇】10、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選用篇】11、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機構組織條例篇】

權益義務篇】

【陞遷訓練篇】

【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

保障懲戒篇】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莫妮卡的國考星空 的頭像
    莫妮卡的國考星空

    莫妮卡的國考星空的部落格

    莫妮卡的國考星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