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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獎章條例 (修正日期:108/04/17)
第 1 條
公教人員著有特殊功績、優良事蹟、優良服務成績或專業具體事蹟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頒給獎章。
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對國家著有功績或其他優異表現者,得依本條例規定頒給獎章。
獎章種類如下:(*99人初)
一、功績獎章。
二、楷模獎章。
三、服務獎章。
四、專業獎章。
歷屆考題
þ99人初6,(D)
下列何者不是獎章條例規定的獎章種類?
(A)功績獎章 (B)楷模獎章 (C)服務獎章 (D)研究獎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功績獎章:
一、主持重大計畫或執行重要政策,成效卓著。
二、對主管業務,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並有具體事蹟。
三、研究發明著作,經審查認定對業務或學術有重大價值。
四、檢舉或破獲重大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消弭禍患。
五、檢舉或破獲重大犯罪案件,有助廉能政治或對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著有貢獻。
六、對突發重大事故,處置得宜,免遭嚴重損害。
七、其他特殊功績足資矜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楷模獎章:
一、操守清廉,有具體事蹟,足資公教人員楷模。
二、奉公守法,品德優良,有特殊事蹟。
三、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有具體事實(*99人五)。
四、因執行職務受傷,達公教人員保險全失能標準。
五、因執行職務,以致死亡。
六、其他優良事蹟足資矜式。
歷屆考題
þ99人五14,(D)
報載,「蘇花公路在梅姬颱風外圍環流肆虐下,危機四伏,蘇澳警分局東澳派出所副所長李清福,發揮專業,緊急率領員警冒險攔車、封路,及時救下七百多條人命,可為表率。」如行政院院長要表彰其優異表現,可頒給:
(A)服務獎章 (B)功績勳章 (C)勞績獎章 (D)楷模獎章
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於退休 (職) 、資遣、辭職或死亡時,依下列規定頒給服務獎章:
一、任職滿十年者,頒給三等服務獎章。
二、任職滿二十年者,頒給二等服務獎章。
三、任職滿三十年者,頒給一等服務獎章。
四、任職滿四十年者,頒給特等服務獎章。
功績獎章、楷模獎章各分為三等,服務獎章分為四等,均用襟綬。
功績獎章、楷模獎章除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獎章。
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之規定。
頒給獎章,應附發證書;其式樣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服務獎章,由各主管機關報請各該主管院核定,並由院長頒給之。
前項服務獎章,得授權由各主管機關核頒;其相關規定,由各主管院定之。
公務人員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者,由主管院以副本送銓敘部登記;獲頒服務獎章者,由主管機關送銓敘部登記(*102人五)。
專業獎章,由各主管院或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訂定頒給辦法;其由主管機關訂定者,應報各該主管院核定。
前項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由主管院訂定者,其獎章由院長核頒之;由主管機關訂定者,其獎章由主管機關首長核頒之。
公務人員獲頒專業獎章者,由核頒機關送銓敘部登記(*102人五)。
歷屆考題
þ102人五23,(B)
公務人員獲頒獎章者,由核頒機關送那一機關登記?
(A)總統府 (B)銓敘部
(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D)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獎章應於慶典或集會時頒給。
公教人員獲頒獎章者,得於參加國家重要慶典集會時佩帶。佩帶獎章應服裝整齊;有勳章時,應佩帶於勳章之次。
因犯罪褫奪公權者,應繳還獎章及證書。但服務獎章及其證書,不在此限(*103人初、*100人五)。
歷屆考題
þ103人初11,(D)
依獎章條例規定,公務人員已頒給二等服務獎章,後來因犯罪褫奪公權者,該員應就其獎章及證書進行下列何種處理程序?
(A)繳還服務獎章 (B)繳還服務獎章及證書
(C)繳還服務獎章及證書之製作費用 (D)無需繳還服務獎章及證書
þ100人五37,(C)
依據獎章條例第 11 條規定,因犯罪褫奪公權者,下列那一種獎章及證書,不必繳回?
(A)功績獎章 (B)楷模獎章 (C)服務獎章 (D)專業獎章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自修正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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