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妮卡的國考星空

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33條~第47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四 章 就業權益

第 33 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107勞初)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並結合相關資源,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107勞初)

前項所定各項職業重建服務,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向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歷屆試題

  • 107勞初10,【D】

依據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由下列何種人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並結合相關資源,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A)支持性就業服務員 (B)職業評量員 

(C)職業訓練員       (D)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

  • 107勞初17,【A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非視覺功能障礙者,目前不得從事按摩業

(B)醫療機構得僱用視覺功能障礙者於特定場所從事非醫療按摩工作

(C)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

(D)身心障礙者於支持性就業、庇護性就業時,雇主應依法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並依相關勞動法規確保其權益

第 34 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103勞五)及就業能力(*111勞初),而不足以獨立(*111勞初)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103勞五),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109勞五)就業服務。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111勞初),而就業能力不足(*111勞初)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歷屆試題

  • 111勞初41,【C】

關於庇護性就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B)雇主無須為身心障礙者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

(C)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

(D)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 103勞五46,【D】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下列那一項身心障礙者應提供支持性就業服務?

(A)未具就業意願者               

(B)未具就業能力者

(C)具就業意願、但就業能力不足者 

(D)具就業意願、但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市場就業者

第 35 條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為提供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前條之庇護性就業服務,應推動設立下列機構:

一、職業訓練機構。(*109勞五、*104勞初、*102勞五)

二、就業服務機構。(*109勞五、*104勞初、*102勞五)

三、庇護工場。(*109勞五、*104勞初、*102勞五)

前項各款機構得單獨或綜合設立。機構設立因業務必要使用所需基地為公有,得經該公有基地管理機關同意後,無償使用。

第一項之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提供服務。

未經許可,不得提供第一項之服務。但依法設立之機構、團體或學校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機構之設立許可、設施與專業人員配置、資格、遴用、培訓及經費補助之相關準則,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試題

  • 109勞五50,【A】

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保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如果有就業意願和就業能力,但不足獨立在競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B)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應推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及庇護工場

(C)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D)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確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轉銜服務,並得不發給資遣費

  • 104勞初37,【D】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要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為提供身心障礙者無障礙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應推動設立特定機構,下列何者非屬此種機構?

(A)職業訓練機構  (B)就業服務機構  (C)庇護工場  (D)特殊教育學校

  • 102勞五44,【D】

下列何者不屬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為提供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應推動設立之機構?

(A)職業訓練機構  (B)就業服務機構  (C)庇護工場  (D)養護機構

第 36 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結合相關資源,提供庇護工場下列輔導項目:

一、經營及財務管理。

二、市場資訊、產品推廣及生產技術之改善與諮詢。

三、員工在職訓練。

四、其他必要之協助。

第 37 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分別訂定計畫,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及創業輔導(*104勞五)

前項服務之實施方式、專業人員資格及經費補助之相關準則,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試題

  • 104勞五45,【D】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7 條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分別訂定計畫,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何種職業重建服務?

(A)職業訓練  (B)技能檢定  (C)就業服務  (D)創業輔導

第 38 條

各級政府機關(*108勞初)、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110勞五、*109勞初、*108勞初、*107勞初、*103勞初、*102勞五)

私立學校(*108勞初)、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108勞初)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110勞初、*108勞初、*104勞五),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110勞五、*104勞初、*102勞五),且不得少於一人(*110勞五)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109勞五)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用重度以上(*110勞五)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102勞五)核計。

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等單位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範圍,得於本法施行細則另定之。

依前項規定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其職務應經職務分析,並於三年內完成。

前項職務分析之標準及程序,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另定之。

歷屆試題

  • 110勞初40,【C】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多少人以上時,必須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否則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

(A)34 人  (B)50 人  (C)67 人  (D)100 人

  • 110勞五48,【D】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之就業,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要求雇主依總僱用人數之特定比例或名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級政府機關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3%

(B)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以上者,進用具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1%,且不得少於 1 人

(C)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電話值機人數在 10 人以上者,應進用視覺功能障礙者達電話值機人數十分之一以上

(D)進用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 1 人以 2 人核計

  • 109勞初47,【D】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時,至少應進用百分之多少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一點五  (C)百分之二  (D)百分之三

  • 108勞初49,【D】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權益,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訂有身障者進用人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各級政府機關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

(B)公立學校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

(C)私立學校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 1 人

(D)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 1 人

  • 107勞初37,【D】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二 (C)百分之二點五 (D)百分之三

  • 104勞初40,【A】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少於 1 人,且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幾?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二  (C)百分之三  (D)百分之四

  • 104勞五46,【A】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規定,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多少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 1 人?

(A)67 人  (B) 50 人  (C) 34 人  (D) 17 人

  • 103勞初39,【C】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百分比是多少?

(A)1%  (B) 2%  (C) 3%  (D) 4%

  • 102勞五43,【C】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在進用身心障礙者時,應遵守下列那一項規定?

(A)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

(B)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以上者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

(C)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D)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 1 人以 3 人核計

第 38-1 條

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成立關係企業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與該事業機構合併計算前條之定額進用人數。

事業機構依前項規定投資關係企業達一定金額或僱用一定人數之身心障礙者應予獎勵與輔導。

前項投資額、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獎勵與輔導及第一項合併計算適用條件等辦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第 39 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應洽請考試院依法舉行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並取消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對身心障礙人員體位之不合理限制。

第 40 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111勞初、*108勞初);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第 41 條

經職業輔導評量符合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由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提供工作,並由雙方簽訂書面契約。

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第三十四條之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確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轉銜服務(*109勞初、*109勞五),並得不發給資遣費(*109勞五、*108勞初)

歷屆試題

  • 109勞初32,【D】

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確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何種服務?

(A)職訓服務  (B)衡鑑服務  (C)諮商服務  (D)轉銜服務

  • 109勞五50,【A】

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保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如果有就業意願和就業能力,但不足獨立在競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B)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應推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及庇護工場

(C)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D)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確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轉銜服務,並得不發給資遣費

第 42 條

身心障礙者於支持性就業、庇護性就業時,雇主應依法(*111勞初)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108勞初)、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並依相關勞動法規確保其權益(*107勞初)

庇護性就業者之職業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111勞初、*108勞初、*103勞五)

庇護工場給付庇護性就業者之職業災害補償後,得向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其補助之資格條件、期間、金額、比率及方式之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試題

  • 111勞初23,【B】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庇護性就業者之職業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為何?

(A)不得低於標準工資  (B)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C)不得低於約定工資  (D)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 111勞初41,【C】

關於庇護性就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B)雇主無須為身心障礙者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

(C)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

(D)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 108勞初42,【C】

關於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並得低於基本工資

(B)庇護性就業者之職業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C)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職業輔導評量確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應提供轉銜服務,並發給資遣費

(D)身心障礙者於庇護性就業時,雇主應依法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 103勞五47,【A】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庇護性就業者之職業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下列那一項標準?

(A)基本工資                          (B)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C)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之議定薪資  (D)依實際產能核算之薪資

第 43 條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設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每年應就收取前一年度差額補助費百分之三十撥交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之就業安定基金統籌分配;其提撥及分配方式,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第 44 條

前條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購置、改裝、修繕器材、設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用。

二、核發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機構獎勵金。

三、其他為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

前項第二款核發之獎勵金,其金額最高按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計算。

第 45 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之機關(構),應予獎勵。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第 46 條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為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及理療按摩工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輔導提升其專業技能、經營管理能力,並補助其營運所需相關費用。

前項輔導及補助對象、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機構得僱用視覺功能障礙者於特定場所從事非醫療按摩工作。(*107勞初)

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其提供場地供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者應予優惠。

第一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107勞初)

歷屆試題

  • 107勞初17,【A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非視覺功能障礙者,目前不得從事按摩業

(B)醫療機構得僱用視覺功能障礙者於特定場所從事非醫療按摩工作

(C)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

(D)身心障礙者於支持性就業、庇護性就業時,雇主應依法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並依相關勞動法規確保其權益

第 46-1 條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電話值機人數在十人以上者(*110勞五),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進用視覺功能障礙者達電話值機人數十分之一(*110勞五)以上。但因工作性質特殊或進用確有困難,報經電話值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於前項但書所定情形,電話值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與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之機關相同者,應報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同意。

歷屆試題

  • 110勞五48,【D】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之就業,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要求雇主依總僱用人數之特定比例或名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級政府機關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3%

(B)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以上者,進用具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1%,且不得少於 1 人

(C)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電話值機人數在 10 人以上者,應進用視覺功能障礙者達電話值機人數十分之一以上

(D)進用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 1 人以 2 人核計

第 47 條

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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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

第 1 條

本細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

第 3 條

本法第七條但書所稱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指非由特定性別之求職者或受僱者從事,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之工作。

第 4 條

(刪除)

第 4-1 條

實習生所屬學校知悉其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所屬學校應督促實習之單位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提供實習生必要協助。

申訴案件之申訴人為實習生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請求教育主管機關及所屬學校共同調查。

第 5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僱用人數之計算,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之僱用人數。

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之僱用人數,依受僱者申請或請求當月第一個工作日雇主僱用之總人數計算。

第 6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

第 7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五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111勞初、*106勞初、*105勞五)期間內,擇其中之五日(*106勞初)請假。

歷屆試題

  • 111勞初46,【A】

有關陪產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配偶分娩及流產,受僱者皆可請陪產假                        

(B)陪產假有五日

(C)陪產假之請假期間為配偶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之期間內  

(D)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註: 註:111/1/12版本始,第15條第5項: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 106勞初6,【C】

有關產檢假及陪產假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 5 日

(B)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5 日

(C)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30 日期間內,擇其中之 5 日請陪產假

(D)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 105勞五5,【B】

受僱者依據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 5 日陪產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幾日期間內,擇其中之 5 日請假?

(A) 10 日  (B) 15 日  (C) 20 日  (D) 25 日

第 8 條

受僱者於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分娩或流產,於復職後仍在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產假期間時,雇主仍應依本法規定給予產假。但得扣除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至復職前之日數。

第 9 條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不包括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保險,並應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第 10 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者,其投保手續、投保金額、保險費繳納及保險給付等事項,依各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親自哺乳,包括女性受僱者以容器貯存母乳備供育兒之情形。

第 12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所稱子女,指婚生子女(*110勞五)、非婚生子女(*110勞五)及養子女(*110勞五)

註: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109勞初),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109勞初),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

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

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歷屆試題

  • 110勞五39,【D】

勞工為撫育年幼子女,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 19 條等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等照顧事宜,所稱子女,下列何者正確?

(A)是指婚生子女            (B)是指養子女  

(C)是指婚生子女及養子女   (D)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

  • 109勞初23,【D】

下列有關育嬰留職停薪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受僱者於每一子女滿四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B)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分開計算

(C)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始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D)未婚之受僱者亦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第 13 條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第 14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包括與其他雇主聯合辦理或委託托兒服務機構辦理者。

第 1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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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解僱篇

【勞工請假/保險/退休篇

【勞動檢查/職業安全/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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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21條~第40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第 21 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註:第14條生理假、第20條家庭照顧假)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104勞初、*103勞初)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106勞初)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105勞五、*103勞初、*100勞初)

歷屆試題

  • 106勞初29,【A】【B】

下列有關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說明,何者錯誤?

(A)女性受僱者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B)女性受僱者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 5 日且工資照給

(C)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D)受僱者請求陪產假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 105勞五36,【D】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雇主可以以業務繁忙或人力不足為理由拒絕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

(B)家庭照顧假之請假日數,全年以五日為限

(C)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病假規定辦理

(D)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104勞初47,【B

根據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生理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

(B)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日,併入病假計算,其餘之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C)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病假規定辦理

(D)雇主不得以女性勞工申請生理假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而予以拒絕

  • 103勞初2,【A】

依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家庭照顧假之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B)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C)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D)受僱者為家庭照顧假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100勞初9,【A】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家庭照顧假」規定,下列選項何者錯誤?

(A)所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受僱人皆得請家庭照顧假

(B)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受僱者若有正當理由時仍得請家庭照顧假

(C)家庭照顧假的請假日數,全年以七日為限

(D)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而為不利之處分

第 22 條

(刪除)

第 23 條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108勞初、*107勞初、*104勞初)之雇主,應提供(*109勞五)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歷屆試題

  • 109勞五21,【A】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某甲為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視同雇主

(B)依性別工作平等法,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亦同

(C)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十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D)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得提供下列設施、措施: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 108勞初43,【B】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僱用受僱者多少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乳室及適當的托兒設施?

(A) 30 人  (B) 100 人  (C) 200 人  (D) 300 人

  • 107勞初38,【B】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僱於僱用 3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 3 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雇主不得減少報酬

(B)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 7 日為限

(C)僱用受僱者 30 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

(D)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 10 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104勞初16,原答案【D】最新版本規範應為->【A】

員工人數多少人以上的雇主,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的托兒措施,使員工能安心工作?

(A)員工人數 100 人以上  (B)員工人數 150 人以上 

(C)員工人數 200 人以上  (D)員工人數 250 人以上

第 24 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獲得再就業之機會,應採取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其他必要之措施。

第 25 條

雇主僱用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成效卓著者,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之獎勵。

第 五 章 救濟及申訴程序

第 26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第 27 條

1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註:第1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110勞初、*104勞初、*101勞初)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101勞初)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110勞初)

被害人因第十二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歷屆試題

  • 110勞初25,【A】

下列有關禁止性騷擾之論述,何者不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A)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B)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作為成立勞務契約之交換條件亦屬性騷擾

(C)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D)受僱者或求職者因性騷擾致受有損害時,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若由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雇主有求償權

  • 101勞初27,【D】

根據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要求勞工事先簽署有懷孕之情事時即應自行離職之同意書,此項同意書之效力:

(A)勞工同意即為有效     (B)經主管機關核備始有效  

(C)有效但應發給資遣費   (D)無效

第 28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第 29 條

前三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 30 條

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104勞初),二年間(*104勞初)不行使而消滅。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規定之行為時起(*104勞初),逾十年者,亦同(*104勞初)

歷屆試題

  • 104勞初50,【D】

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性騷擾防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事業單位僱用受僱者 20 人以上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B)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應自申訴人提出起 3 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C)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6 條至第 28 條所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規定之行為時起,20 年間不行使則消滅

(D)受僱者或求職者因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31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106勞初)(*104勞五)

歷屆試題

  • 106勞初41,【A】【C】

下列勞動法律中,何者定有舉證責任轉換之規定?

(A)性別工作平等法  (B)就業服務法  (C)勞動基準法  (D)勞資爭議處理法

  • 104勞五34,【C】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1 條規定,受僱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負下列何種責任?

(A)賠償責任

(B)依受僱者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C)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之舉證

(D)針對該受僱者,不得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 32 條

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

第 33 條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111勞初、*109勞五)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109勞五)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試題

  • 111勞初2,【B】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而提出生理假之申請,遭到雇主拒絕而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之規定時,受僱者若欲申訴,應向下列何者提出?

(A)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B)各縣(市)政府  

(C)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D)各地方法院

  • 109勞五22,【A】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該法第14條至第20條之規定而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時,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幾日內展開調查?

(A) 七日  (B)十日  (C)十四日  (D)三十日

第 34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5 條

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109勞五)

歷屆試題

  • 109勞五20,【C】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B)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C)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二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D)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第 36 條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 37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而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前項法律扶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第一項訴訟而聲請保全處分時,法院得減少或免除供擔保之金額。

第 六 章 罰則

第 38 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38-1 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3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七 章 附則

第 39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0 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十六條及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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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條~第20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109勞初),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109勞初)、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109勞初)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歷屆試題

  • 109勞初39,【D】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目的?

(A)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  (B)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

(C)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  (D)落實性別侵害有效救濟

第 2 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109勞初)

本法於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招收之技術生及準用技術生規定者,除適用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外,亦適用之。但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之規定。(*110勞初、*109勞初)

歷屆試題

  • 110勞初25,【A】

下列有關禁止性騷擾之論述,何者不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A)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B)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作為成立勞務契約之交換條件亦屬性騷擾

(C)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D)受僱者或求職者因性騷擾致受有損害時,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若由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雇主有求償權

  • 109勞初17,【D】

下列何者得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申訴、救濟程序及罰則之規定?

(A)公務人員  (B)教育人員  (C)軍職人員  (D)實習生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僱者: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二、求職者:指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三、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109勞五)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時,視為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雇主。

四、實習生:指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校外實習課程之學生。

五、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六、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八、薪資:指受僱者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薪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九、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106勞初)

歷屆試題

  • 106勞初43,【C】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結束後雇主應予以復職。下列何者該當該法所稱復職?

(A)育嬰留職停薪前擔任會計助理的勞工,育嬰留職停薪結束後指派出納的工作

(B)育嬰留職停薪前擔任 A 店店長的勞工,育嬰留職停薪結束後指派 B 店店長

(C)育嬰留職停薪前擔任總經理特助的勞工,育嬰留職停薪結束後指派總經理特助

(D)育嬰留職停薪前擔任內勤工作的勞工,育嬰留職停薪結束後指派為業務員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107勞初);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歷屆試題

  • 107勞初3,A

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規定須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其相關準則是由那一個機關定之?

(A)勞動部   (B)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C)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D)衛生福利部

第 5 條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會。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102勞五),任期兩年(*102勞五),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女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106勞初、*102勞五)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亦得由該委員會(*102勞五)處理相關事宜。該會之組成應符合第二項之規定。

歷屆試題

  • 106勞初7,【B】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為審議並促進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會,其中女性委員的人數比例應為多少?

(A)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B)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C)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  (D)應占全體委員人數四分之三以上

  • 102勞五22,【A】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的設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者,可以不設置性別工作平等會

(B)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 9 人至 15 人

(C)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五分之三以上

(D)委員任期 3 年

第 6 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婦女就業之需要應編列經費,辦理各類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福利設施,以促進性別工作平等。

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福利措施,得給予經費補助。

第 6-1 條

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第 二 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

第 7 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109勞五)。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110勞初、*109勞五、*108勞初)

歷屆試題

  • 109勞五21,【A】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某甲為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視同雇主

(B)依性別工作平等法,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亦同

(C)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十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D)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得提供下列設施、措施: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第 8 條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108勞初)

第 9 條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110勞初)

第 10 條

1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108勞初)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110勞五)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110勞初),不在此限(*108勞初)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歷屆試題

  • 110勞五47,【D】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有下列何項因素之正當理由,不在此限?

(A)宗教  (B)身心障礙  (C)工會  (D)績效

第 11 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110勞初、*108勞初)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歷屆試題

  • 110勞初36,【B】

下列有關禁止性別歧視之論述,何者不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A)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B)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若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該規定或約定之效力未定

(C)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得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而為差別待遇

(D)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108勞初48,【A】

有關性別歧視之禁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工作之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而採取性別或性傾向上之差別待遇

(B)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C)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D)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

第 三 章 性騷擾之防治

第 1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110勞初)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第 13 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111勞初、*109勞五、*107勞初、*105勞初、*104勞初、*103勞初),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110勞初)

雇主(*103勞五)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103勞初)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107勞初)定之。

歷屆試題

  • 111勞初10,【C】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雇主僱用受僱者幾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A)5 人  (B) 10 人  (C) 30 人  (D) 100 人

  • 110勞初25,【A】

下列有關禁止性騷擾之論述,何者不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A)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B)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作為成立勞務契約之交換條件亦屬性騷擾

(C)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D)受僱者或求職者因性騷擾致受有損害時,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若由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雇主有求償權

  • 109勞五43,【D】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雇主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B)性別工作平等法課予雇主事前防治及事後補救之義務,具有民事及行政責任

(C)雇主一經接獲性騷擾之申訴,即處於知悉狀態,調查後性騷擾是否成立,並不影響其後續未採取有效措施之行政責任之成立

(D)雇主於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時,已擬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及公開揭示等作為,並給予相對人處分後,如申訴人未受有損害者,縱使被性騷擾者仍處於具敵意性工作環境,雇主之法律責任亦難成立

  • 107勞初3,A

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規定須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其相關準則是由那一個機關定之?

(A)勞動部   (B)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C)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D)衛生福利部

  • 107勞初38,【B】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僱於僱用 3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 3 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雇主不得減少報酬

(B)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 7 日為限

(C)僱用受僱者 30 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

(D)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 10 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105勞初40,【C】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多少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A)10 人  (B) 20 人  (C) 30 人  (D) 40 人

  • 104勞初50,【D】

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性騷擾防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事業單位僱用受僱者 20 人以上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B)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應自申訴人提出起 3 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C)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6 條至第 28 條所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規定之行為時起,20 年間不行使則消滅

(D)受僱者或求職者因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103勞初3,【A】

甲受僱於僱用十名員工之事業單位,於執行職務時,受到顧客之性騷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B)甲非受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之性騷擾,其雇主並無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之義務

(C)甲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D)甲之雇主僱用員工不滿三十名,無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之義務

  • 103勞五39,【A】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下列何人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A)雇主   (B)工會理事   (C)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主任委員   (D)被性騷擾者

第 四 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第 14 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111勞初、*108勞初、*107勞初、*104勞初、*100勞五)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108勞初、*104勞五),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104勞初、*101勞初、*100勞五)計算。(*109勞五)

前項併入(*104勞初)及不併入病假(*106勞初)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111勞初、*107勞初、*104勞初)

歷屆試題

  • 104勞初47,【B

根據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生理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

(B)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日,併入病假計算,其餘之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C)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病假規定辦理

(D)雇主不得以女性勞工申請生理假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而予以拒絕

  • 104勞五15,【C】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請問全年請假日數未逾幾日,不併入病假計算?

(A)7 日  (B)5 日  (C)3 日  (D)2 日

  • 101勞初26,【C】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此生理假之請假日數併入何種假別計算?

(A)家庭照顧假  (B)事假  (C)病假  (D)產假

  • 100勞五44,【C】

女性勞工請生理假,其請假日數應如何計算?

(A)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B)每月得請生理假 2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C)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D)每月得請生理假 2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111勞初、*109勞五、*104勞五、*102勞五、*100勞五);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109勞五、*104勞五、*102勞五、*100勞五);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110勞五、*109勞五、*107勞初、*104勞五、*102勞五、*100勞五);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109勞五、*106勞初、*105勞初、*104勞五、*102勞五、*100勞五)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106勞初、*100勞五)

(註:以勞動基準法而言,該法並無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基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4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108勞初、*107勞初、*106勞初)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111勞初)或其配偶分娩(*111勞初)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111勞初、*110勞初、*110勞五、*108勞初、*107勞初、*106勞初、*105勞初、*104勞五、*103勞初)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111勞初、*108勞初、*106勞初、*104勞五)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歷屆試題

  • 111勞初11,【B】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下列關於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B)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薪資照給

(C)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薪資照給

(D)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 111勞初12,【C】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幾星期?

(A)2 星期  (B) 5 星期  (C) 8 星期  (D) 16 星期

  • 111勞初17,【C】

依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勞工於下列何種未提供勞務期間,雇主不需繼續給付勞工工資?

(A)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於分娩前後之停止工作的產假期間

(B)勞工之特別休假期間

(C)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而請家庭照顧假之期間

(D)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的五日期間

註:111/1/12版本始,第15條第5項: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 111勞初46,【A】

有關陪產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配偶分娩及流產,受僱者皆可請陪產假

(B)陪產假有五日

(C)陪產假之請假期間為配偶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之期間內

(D)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註: 註:111/1/12版本始,第15條第5項: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 110勞初37,原答案【B】應為→【C】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雇主應給予幾日之陪產假?

(A)3 日  (B)5 日  (C)7 日  (D)10 日

註:111/1/12版本始,第15條第5項: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 108勞初35,原答案【B】應為→【B】【C】【D】

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相關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

(B)女性受僱者全年請生理假未逾 5 日,不併入家庭成員預防接種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C)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 5 日,薪資照給

(D)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5 日,薪資照給

註:111/1/12版本始,第15條第4項: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第15條第5項: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 107勞初36,原答案【A】應為→【A】【B】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女性受僱者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雇主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1 星期

(B)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 7 日

(C)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3 日

(D)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雇主不能以生理假為由,減少薪資之給付

註:111/1/12版本始,第15條第4項: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第15條第5項: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 106勞初6,原答案【C】應為→【A】【B】【C】

有關產檢假及陪產假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 5 日

(B)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5 日

(C)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30 日期間內,擇其中之 5 日請陪產假

(D)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註:111/1/12版本始,第15條第4項: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第15條第5項: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 106勞初29,【A】【B】

下列有關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說明,何者錯誤?

(A)女性受僱者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B)女性受僱者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 5 日且工資照給

(C)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D)受僱者請求陪產假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 105勞初41,【C】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多少日?

(A)3 日  (B) 4 日  (C) 5 日  (D) 6 日

  • 105勞初42,【C】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多少日?

(A) 3 日  (B) 4 日  (C) 5 日  (D) 6 日

註:111/1/12版本始,第15條第5項: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 104勞五16,【C】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下列對於產假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

(B)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4 星期

(C)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2 星期

(D)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5 日

  • 104勞五17,【B】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下列對於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及給薪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給假 5 日,不給薪   (B)給假 5 日,薪資照給

(C)給假 3 日,不給薪   (D)給假 3 日,薪資照給

註:111/1/12版本始,第15條第5項: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 103勞初34,【C】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請問依法應給予幾日?

(A) 1 日  (B) 2 日  (C) 3 日  (D) 5 日

註:111/1/12版本始,第15條第5項: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 102勞五45,【C】

下列對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給予產假之規定,何者錯誤?

(A)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

(B)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4 星期

(C)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2 星期

(D)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5 日

  • 100勞五2,【B】

我國女性勞工分娩時依法請產假,下列何者是正確之規定?

(A)產假區分為八週與二週兩種

(B)產假區分為八週、四週、一週、五日共四種

(C)不論女性勞工請何種產假,雇主皆須照給工資

(D)不論女性勞工請何種產假,雇主皆無須給予工資

註: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111勞初);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第 16 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111勞初、*110勞五、*109勞初、*109勞五、*108勞初),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110勞五、*109勞初、*108勞初、*103勞初),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111勞初、*110勞五),但不得逾二年(*111勞初、*109勞五)。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111勞初、*109勞初、*108勞初)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111勞初、*109勞五、*108勞初)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108勞初)之保險費,免予繳納(*111勞初、*106勞初、*100勞五);原由受僱者負擔(*108勞初)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111勞初、*109勞初、*106勞初)繳納。

3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108勞初)

4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試題

  • 111勞初13,【C】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關於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下列何者錯誤?

(A)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B)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C)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薪資照給

(D)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 110勞五16,【A】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促進性別平等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

(B)家庭照顧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 5 日為限

(C)受僱者任職滿 6 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 4 歲止

(D)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7 日

  • 109勞初22,【C】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但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幾年繳納?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 109勞初23,【D】

下列有關育嬰留職停薪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受僱者於每一子女滿四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B)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分開計算

(C)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始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D)未婚之受僱者亦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109勞五20,【C】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B)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C)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二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D)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 108勞初34,【C】

關於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僱者任職滿 6 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B)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

(C)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免予繳納;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 3 年繳納

(D)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106勞初9,【C】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惟其保費之負擔應如何處理?

(A)由雇主全額負擔

(B)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改由政府負擔

(C)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 3 年繳納

(D)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 3 年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亦得遞延 3 年繳納

  • 103勞初1,【B】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幾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A)二歲  (B)三歲  (C)四歲  (D)五歲

註 : 103/11/21修正 :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 100勞五11,【C】

政府補助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由雇主負擔之社會保險費是依何種勞工法規?

(A)勞動基準法  (B)勞工退休金條例  (C)性別工作平等法  (D)職工福利金條例

第 17 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111勞初)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111勞初)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歷屆試題

  • 111勞初49,【C】

關於育嬰留職停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僱者有未滿三歲之小孩,就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B)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健康保險保險費可由勞工保險予以補助

(C)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雇主有法定事由並經主管機關同意時,可拒絕受僱者復職之申請

(D)雇主拒絕受僱者復職,應於十日前通知

第 18 條

子女未滿二歲(*111勞初)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111勞初、*105勞五)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歷屆試題

  • 105勞五3,【D】

依據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多少哺(集)乳時間?

(A) 30 分鐘  (B) 40 分鐘  (C) 50 分鐘  (D) 60 分鐘

第 19 條

1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111勞初)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111勞初、*107勞初、*105勞初)

二、調整工作時間。

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歷屆試題

  • 111勞初11,【B】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下列關於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B)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薪資照給

(C)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薪資照給

(D)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 105勞初31,【A】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9 條之規定,受僱於僱用 3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 3 歲之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

(A)不得請求報酬                     

(B)雇主應給付報酬

(C)受僱者須於日後補足減少之工作時數 

(D)由勞資協商雇主是否給付報酬

第 20 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103勞五、*100勞初),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110勞五、*104勞初、*103勞初)計算,全年以七日(*110勞五、*105勞初、*105勞五、*104勞初、*103勞初、*100勞初)為限。(*109勞五、*107勞初)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111勞初、*109勞五、*105勞五、*103勞初)

歷屆試題

  • 111勞初17,【C】

依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勞工於下列何種未提供勞務期間,雇主不需繼續給付勞工工資?

(A)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於分娩前後之停止工作的產假期間

(B)勞工之特別休假期間

(C)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而請家庭照顧假之期間

(D)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的五日期間

註: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 110勞五16,【A】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促進性別平等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

(B)家庭照顧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 5 日為限

(C)受僱者任職滿 6 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 4 歲止

(D)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7 日

  • 105勞初35,【D】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受僱者全年最多得請幾日之家庭照顧假?

(A) 3 日  (B) 4 日  (C) 5 日  (D) 7 日

  • 104勞初48,【A】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發生嚴重疾病須親自照顧時,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得請家庭照顧假之規定,何者為正確?

(A)全年以 7 天為限,併入事假計算    (B)全年以 5 天為限,併入病假計算

(C)全年以 10 天為限,併入休假計算   (D)全年以 6 天為限,併入特別休假計算

  • 103勞五13,【D】

受僱者於具有一定原因須親自照顧家庭成員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是規定在下列那一項勞動法規?

(A)勞工請假規則  (B)勞工保險條例  (C)就業保險法  (D)性別工作平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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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妮卡的國考星空

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41條~第58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第 41 條

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發現有意圖干涉、操縱、指示其運用或其他有損勞工利益之情事時,應通知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局認有處置必要者,應即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

第 42 條

主管機關、勞保局、基金運用局、受委託之金融機構及其相關機關、團體所屬人員,不得對外公布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或謀取非法利益,並應善盡管理人忠誠義務,為基金謀取最大之效益。

第 43 條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條例規定行政所須之費用,應編列預算支應。

第 44 條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條例規定業務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第 六 章 罰則

第 45 條

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將勞工退休基金用於非指定之投資運用項目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中央主管機關並應限期令其附加利息歸還。

第 45-1 條

雇主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給與標準或期限。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準用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給與標準或期限。

第 46 條

保險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通知勞保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 47 條

(刪除)

第 48 條

事業單位違反第四十條規定,拒絕提供資料或對提出申訴勞工為不利處分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49 條

雇主違反第八條之一第五項、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之二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置備名冊或保存文件,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第 50 條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處罰,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罰鍰規定。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應執行而未執行時,應以公務員考績法令相關處罰規定辦理。

第一項收繳之罰鍰,歸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勞工退休基金。

第 51 條

雇主違反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扣留勞工工資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52 條

雇主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申報、通知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 53 條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110勞初)

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雇主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雇主違反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未按時繳納或繳足保險費者,處其應負擔金額同額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歷屆試題

  • 110勞初7,【C】

下列關於雇主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之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A)按自僱用之日起至繳足退休金之前一日止之提繳標準,處四倍罰鍰

(B)按自未提繳或繳足之日起至繳足退休金之前一日止之提繳標準,處二倍罰鍰

(C)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D)勞工受有損害者,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與雇主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53-1 條

雇主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或勞保局處以罰鍰或加徵滯納金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額;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經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以罰鍰者,亦同。

第 54 條

依本條例加徵之滯納金及所處之罰鍰,受處分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三十九條所定年金保險之罰鍰處分及移送行政執行業務,委任勞保局辦理之。

第 54-1 條

1  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者,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110勞五)負清償責任。

前項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歷屆試題

  • 110勞五11,【C】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4 條之 1 規定,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者,由何人負清償責任?

(A)僅能由代表人負清償責任        (B)僅能由負責人負清償責任

(C)由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    (D)由員工負清償責任

第 55 條

法人之代表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自然人之代理人或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鍰。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第 七 章 附則

第 56 條

事業單位因分割、合併或轉讓而消滅者,其積欠勞工之退休金,應由受讓之事業單位當然承受。

第 56-1 條

勞保局對於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之退休金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第 56-2 條

勞工退休金不適用下列規定:

一、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債務免責規定。(*110勞五)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清算之債務免責規定。(*110勞五)

三、破產法有關破產之債務免責規定。(*110勞五)

歷屆試題

  • 110勞五28,【D】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6 條之 2 規定,勞工退休金不適用的三種規定,不包括下列何者?

(A)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債務免責規定  

(B)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清算之債務免責規定

(C)破產法有關破產之債務免責規定      

(D)卡債協商的免責規定

第 56-3 條

勞保局為辦理勞工退休金業務所需必要資料,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有、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第 57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8 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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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保險/退休篇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勞工請假/保險/退休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條~第20條

【勞工請假/保險/退休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第40條

【勞工請假/保險/退休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1條~第58條

機構/組織/設置篇】

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解僱篇

【性別工作/身心障礙/就業服務/性騒擾防治

【勞動檢查/職業安全/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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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21條~第40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第 21 條

雇主提繳之金額,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

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其內容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並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止(*110勞五)

勞工依本條例規定選擇適用退休金制度相關文件之保存期限,依前項規定辦理。

歷屆試題

  • 110勞五9,【B】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管理勞工退休基金及運用業務的是勞動基金管理會

(B)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並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 5 年止

(C)自營作業者應在其每月工資 6%範圍內,提繳和請領退休金

(D)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 100 人以上,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為以書面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第 22 條

(刪除)

第 23 條

退休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月退休金(*111勞初)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二、一次退休金(*111勞初):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100勞初)及累積收益(*100勞初)

前項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103勞初)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104勞五)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由勞保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歷屆試題

  • 111勞初24,【A】

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雇主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每月最高為勞工工資百分之六

(B)退休金之領取有月退休金及一次退休金

(C)年金保險適用於僱用勞工二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D)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配偶及子女為請領退休金之第一順位遺屬

  • 104勞五33,【B】

下列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專戶之敘述,何者正確?

(A)依本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 2 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專戶補足之

(B)勞工依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C)雇主應為本國籍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高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D)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以上自願提繳退休金

  • 103勞初29,【B】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幾年定期存款利率?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 100勞初36,【C】

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中的個人帳戶制度,下列選項何者錯誤?

(A)不因工作轉換而影響到勞工將來領取退休金的權利

(B)領取一次退休金勞工是領取個人退休金專戶中的本金及累積收益

(C)已領取月退休金的勞工死亡後,其遺屬得領取遺屬年金

(D)勞工的退休金不得讓與

第 24 條

1  勞工年滿六十歲(*110勞初、*110勞五、*109勞五、*104勞初),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

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110勞初、*110勞五、*109勞五、*105勞初、*104勞初),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109勞初)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選擇請領退休金方式,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歷屆試題

  • 110勞初49,【D】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得請領月退休金之要件為:

(A)只要勞工年滿 65 歲即可            

(B)勞工年滿 65 歲,且工作年資滿 10 年以上

(C)只要勞工工作年資滿 20 年以上即可  

(D)勞工年滿 60 歲,且工作年資滿 15 年以上

  • 110勞五10,【C】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列何者可以請領月退休金?

(A)勞工年滿 65 歲,工作年資滿 10 年以上者

(B)勞工年滿 60 歲,工作年資未滿 15 年,但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

(C)勞工年滿 60 歲,工作年資滿 15 年以上者

(D)勞工年滿 55 歲,工作年資滿 10 年以上者

  • 109勞初40,【B】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中對於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雇主未依規定足額提繳退休金致勞工受損害時,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屬侵權行為性質,該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B)雇主應於勞工到職日起七日內,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提繳手續

(C)勞工留職停薪時,雇主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退休金

(D)勞工年滿六十歲且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得選擇月領或一次性退休金

  • 105勞初22,【B】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之規定,勞工年滿 60 歲,工作年資滿多少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

(A)10 年 (B) 15 年 (C) 20 年 (D) 25 年

  • 104勞初39,【C】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勞工滿足何種條件,即可請領月退休金?

(A)年滿 50 歲,工作年資滿 25 年以上者 

(B)年滿 55 歲,工作年資滿 20 年以上者

(C)年滿 60 歲,工作年資滿 15 年以上者 

(D)年滿 65 歲,工作年資滿 10 年以上者

第 24-1 條

勞工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者,其提繳年資重新計算,雇主仍應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勞工領取年資重新計算之退休金及其收益次數,一年以一次為限。

第 24-2 條

勞工未滿六十歲,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一、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

二、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三、非屬前二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得請領第一款失能年金給付或一次失能給付之失能種類、狀態及等級,或前款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之障礙種類、項目及狀態。

依前項請領月退休金者,由勞工決定請領之年限。

第 25 條

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103勞五)之用。

2  前項規定提繳金額、提繳程序及承保之保險人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試題

  • 103勞五38,【D】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其作用為何?

(A)月退休金不能維持生活之用  (B)意外發生之用

(C)退休金專戶存款不足之用    (D)超過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

第 26 條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104勞五)或指定請領人(*104勞五)請領一次退休金(*109勞五、*100勞初)

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或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賸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歷屆試題

  • 109勞五19,【B】

關於勞工退休金條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B)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後,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C)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D)公營事業於本條例施行後移轉民營,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繼續留用,得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或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 104勞五32,【D】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6 條規定,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法定平均餘命前死亡者,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金額如何處理?

(A)沒收繳庫         (B)作為已領月退勞工超過法定平均餘命之年金給付之用

(C)作為基金之收入   (D)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第 27 條

依前條(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規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111勞初、*106勞初、*100勞初)

二、父母。(*100勞初)

三、祖父母。(*100勞初)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100勞初)

前項遺屬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有未具名之遺屬者,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遺屬請領之。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

勞工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入勞工退休基金:

一、無第一項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

二、第一項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退休金請求權,因時效消滅。

歷屆試題

  • 111勞初24,【A】

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雇主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每月最高為勞工工資百分之六

(B)退休金之領取有月退休金及一次退休金

(C)年金保險適用於僱用勞工二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D)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配偶及子女為請領退休金之第一順位遺屬

  • 106勞初21,【D】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下列何者為請領勞工退休金之第一順位遺屬?

(A)配偶  (B)子女  (C)父母  (D)配偶及子女

  • 100勞初13,【C】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的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得由其遺屬請領一次退休金,有關遺屬的順位,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A)一、配偶及子女;二、孫子女;三、父母;四、祖父母;五、兄弟、姊妹

(B)一、配偶及子女;二、孫子女;三、父母;四、兄弟、姊妹;五、祖父母

(C)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

(D)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孫子女;四、祖父母;五、兄弟、姊妹

第 28 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29 條

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100勞初)、扣押、抵銷或供擔保。(*103勞五)

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歷屆試題

  • 103勞五14,【B】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A)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

(B)外籍勞工得自願提繳

(C)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D)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 100勞初36,【C】

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中的個人帳戶制度,下列選項何者錯誤?

(A)不因工作轉換而影響到勞工將來領取退休金的權利

(B)領取一次退休金勞工是領取個人退休金專戶中的本金及累積收益

(C)已領取月退休金的勞工死亡後,其遺屬得領取遺屬年金

(D)勞工的退休金不得讓與

第 30 條

雇主應為勞工提繳之金額,不得因勞工離職,扣留勞工工資作為賠償或要求勞工繳回。約定離職時應賠償或繳回者,其約定無效。

第 31 條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109勞初、*107勞初、*100勞五)不行使而消滅

歷屆試題

  • 109勞初40,【B】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中對於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雇主未依規定足額提繳退休金致勞工受損害時,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屬侵權行為性質,該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B)雇主應於勞工到職日起七日內,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提繳手續

(C)勞工留職停薪時,雇主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退休金

(D)勞工年滿六十歲且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得選擇月領或一次性退休金

  • 107勞初12,【A】

依據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5 年  (B)9 年  (C)13年  (D)15 年

  • 100勞五39,【A】

雇主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時,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其權利行使期間為何?

(A)自勞工離職時起,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自勞工知悉該權利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自勞工退休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自勞工知悉雇主違法情事時起,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32 條

勞工退休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勞工個人專戶之退休金。(*102勞五)

二、基金運用之收益。(*102勞五)

三、收繳之滯納金。(*102勞五)

四、其他收入。

歷屆試題

  • 102勞五48,【A】

下列何者不屬於勞工退休基金之來源?

(A)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B)勞工個人專戶之退休金  

(C)收繳之滯納金               (D)基金運用之收益

第 33 條

勞工退休基金除作為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外,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其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經營及運用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該基金之經營及運用,基金運用局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經營規定、範圍及經費,由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 34 條

勞保局與基金運用局對於勞工退休金及勞工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應分戶立帳,並與其辦理之其他業務分開處理;其相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基金運用局彙整,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與其積存金額及財務報表,基金運用局應按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年公告之。

第 四 章 年金保險

第 35 條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111勞初、*110勞五、*107勞初、*105勞五、*104勞五),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104勞五),得為以書面(*107勞初)選擇投保年金保險(*104勞五)之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104勞五)

前項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雇主得不依(*107勞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3  第一項所定年金保險之收支、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107勞初)事業單位採行前項規定之年金保險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107勞初)核准。

第一項年金保險之平均收益率不得低於第二十三條之標準。

歷屆試題

  • 111勞初24,【A】

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雇主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每月最高為勞工工資百分之六

(B)退休金之領取有月退休金及一次退休金

(C)年金保險適用於僱用勞工二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D)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配偶及子女為請領退休金之第一順位遺屬

  • 110勞五9,【B】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管理勞工退休基金及運用業務的是勞動基金管理會

(B)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並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 5 年止

(C)自營作業者應在其每月工資 6%範圍內,提繳和請領退休金

(D)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 100 人以上,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為以書面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 107勞初13,【C】

依據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有關年金保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 300 人以上,經工會同意後,得為以書面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B)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雇主仍應依規定,為其提繳 6%勞工退休金

(C)年金保險之收支、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D)事業單位採行依據規定之年金保險者,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 105勞五7,【B】

依據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多少以上,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為以書面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A) 100 人  (B) 200 人  (C) 300 人  (D) 400 人

  • 104勞五14,【A】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5 條規定,對於事業單位選擇適用年金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A)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一百人以上           (B)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C)得為以書面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投保     (D)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第 35-1 條

保險人應依保險法規定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勞工死亡後無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者,其年金保險退休金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入年金保險專設帳簿之資產。

第 35-2 條

實施年金保險之事業單位內適用本條例之勞工,得以一年一次為限,變更原適用之退休金制度,改為參加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年金保險,原已提存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繼續留存。雇主應於勞工書面選擇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申請書向勞保局及保險人申報。

第 36 條

1  雇主每月負擔之年金保險費,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109勞初、*101勞初)

前項雇主應負擔之年金保險費,及勞工自願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數額,由保險人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月底前繳納。雇主應提繳保險費之收繳情形,保險人應於繳納期限之次月七日前通知勞保局。

勞工自願提繳年金保險費者,由雇主向其收取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向保險人繳納。其保險費之提繳,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至離職或申報停繳之日止。

雇主逾期未繳納年金保險費者,保險人應即進行催收,並限期雇主於應繳納期限之次月月底前繳納,催收結果應於再次月之七日前通知勞保局。

歷屆試題

  • 109勞初21,【C】

雇主每月負擔之年金保險費,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幾?

(A)百分之三  (B)百分之五  (C)百分之六  (D)百分之四

  • 101勞初19,【A】

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為:

(A)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 6%   (B)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 10%

(C)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 5%   (D)雇主在勞工每月工資 5%-10%間自行決定

第 37 條

年金保險之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100勞初),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事業單位以向一保險人投保為限(*100勞初)保險人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該保險業務之主管機關定之。

第 38 條

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應由新雇主(*100勞初)擔任要保人,繼續提繳保險費。新舊雇主開辦或參加之年金保險提繳率不同時,其差額由勞工自行負擔。但新雇主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前項勞工之新雇主未辦理年金保險者,應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提繳退休金。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所屬年金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由勞工全額自行負擔;勞工無法提繳時,年金保險契約之存續,依保險法及各該保險契約辦理。

第一項勞工離職再就業時,得選擇由雇主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提繳退休金。

勞工離職再就業,前後適用不同退休金制度時,選擇移轉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至年金保險者,應全額移轉,且其已提繳退休金之存儲期間,不得低於四年。

歷屆試題

  • 100勞初12,【D】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有關事業單位實施年金保險的敍述,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A)事業單位不以向一保險人投保為限

(B)年金保險之契約應由雇主為被保險人

(C)年金保險之契約應由雇主為受益人

(D)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應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繼續提繳保險費

第 39 條

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於本章所定年金保險準用之。

第 五 章 監督及經費

第 40 條

為確保勞工權益,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勞保局必要時得查對事業單位勞工名冊及相關資料。

勞工發現雇主違反本條例規定時,得向雇主、勞保局、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對其做出任何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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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妮卡的國考星空

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條~第20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歷屆試題

  • 101勞初18,【D】

我國勞工退休金條例中訂有勞工退休金之制度,勞工保險條例中又訂有老年給付,此兩項給付之關係為:

(A)勞工僅得擇一領取                                        

(B)未加保勞工保險者始可領取勞工退休金

(C)以勞工退休金為主,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可抵充勞工退休金    

(D)兩者可兼領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勞工、雇主、事業單位、勞動契約、工資及平均工資之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理本條例與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業務,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勞工代表、雇主代表及專家學者,以勞動基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110勞五)行之。

前項監理會之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試題

  • 110勞五9,【B】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管理勞工退休基金及運用業務的是勞動基金管理會

(B)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並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 5 年止

(C)自營作業者應在其每月工資 6%範圍內,提繳和請領退休金

(D)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 100 人以上,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為以書面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第 5 條

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及罰鍰處分等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勞初、*103勞初)(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之。

歷屆試題

  • 107勞初25,【C】

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及罰鍰處分等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那一個機關辦理?

(A)勞動力發展署  (B)勞動基金運用局 

(C)勞工保險局    (D)職業安全衛生署

  • 103勞初23,【D】

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其強制執行等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何者辦理之?

(A)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  (B)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  

(C)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  (D)勞工保險局

第 6 條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前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第 二 章 制度之適用與銜接

第 7 條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員,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一、本國籍勞工。(*111勞初)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四、前二款以外之外國人,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許可永久居留,且在臺灣地區工作者。

本國籍人員、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具下列身分之一,得自願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一、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108勞初、*105勞五、*103勞五)

二、自營作業者。(*108勞初、*105勞五)

三、受委任工作者。(*108勞初、*105勞五、*103勞五)

四、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歷屆試題

  • 111勞初24,【A】

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雇主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每月最高為勞工工資百分之六

(B)退休金之領取有月退休金及一次退休金

(C)年金保險適用於僱用勞工二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D)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配偶及子女為請領退休金之第一順位遺屬

  • 108勞初33,【D】

下列何者非屬得自願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及請領退休金之人員?

(A)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B)自營作業者

(C)受委任工作者         (D)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聘僱人員

  • 105勞五37,【A】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得自願提繳及請領退休金之對象?

(A)私立學校之教師  (B)委任經理人 

(C)自營作業者      (D)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 103勞五14,【B】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A)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

(B)外籍勞工得自願提繳

(C)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D)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第 8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但於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公營事業於本條例施行後移轉民營,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繼續留用,得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或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109勞五)

第 8-1 條

下列人員自下列各款所定期日起,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一、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及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後始取得本國籍之勞工,於本條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

二、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人員,於本條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

三、前二款人員於各該修正條文施行後始取得各該身分者,為取得身分之日。

前項所定人員於各該修正條文施行前已受僱且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於適用本條例之日起六個月內,得以書面向雇主表明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依前項規定向雇主表明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勞工依第一項規定適用本條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雇主應為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適用本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向勞保局辦理提繳手續,並至遲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第 9 條

雇主應自本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及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勞工屆期未選擇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勞工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於五年內仍得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依下列規定向勞保局辦理提繳手續:

一、依第一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十五日內申報。

二、依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選擇適用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三、本條例施行後新成立之事業單位,應於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第 10 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後,不得再變更(*109勞五)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歷屆試題

  • 109勞五19,【B】

關於勞工退休金條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B)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後,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C)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D)公營事業於本條例施行後移轉民營,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繼續留用,得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或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第 11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第一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公營事業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民營化之日,其移轉民營前年資,依民營化前原適用之退休相關法令領取退休金。但留用人員應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及相關權利,至離職時恢復。

第 12 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109勞初、*109勞五、*106勞初、*105勞五、*104勞初、*102勞五),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109勞五、*102勞五)最高以發給六個月(*110勞初、*109勞五、*106勞初、*104勞初、*103勞初)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109勞五)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109勞五)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17條第1項第1款: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歷屆試題

  • 110勞初48,【B】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因不能勝任工作而被解僱時,對於其適用該條例後的工作年資所計算之資遣費,最高以發給多少個月的平均工資為限?

(A)3 個月  (B)6 個月  (C)9 個月  (D)12 個月

  • 109勞初41,【A】

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終止時,相關資遣費之計算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B)每滿一年發給三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C)每滿一年發給四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D)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 109勞五41,【A】

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關於其資遣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雇主按其受僱起實際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依比例計給

(B)依本條例計算之資遣費,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C)依本條例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D)勞動基準法第17條資遣費之計算之規定不適用

  • 106勞初22,【C】

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該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應如何計算?

(A)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 1 年發給 1 個月之平均工資,最高以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B)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 1 年發給 1 個月之平均工資,最高以發給 12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C)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 1 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最高以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D)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 1 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最高以發給 12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105勞五30,【C】

某甲因公司無預警歇業被積欠資遣費,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代墊,其工作年資合計 8 年,其中前 4 年年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資遣費計算,後 4 年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計算,請問勞工保險局應墊償某甲合計共多少的資遣費?

(A)4 個月平均工資 (B) 5 個月平均工資 (C) 6 個月平均工資 (D) 8 個月平均工資

註:4*1+4*0.5=6

  • 104勞初42,【C】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第 24 條規定終止時,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雇主應按其工作年資發給資遣費,每滿 1 年發給 1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

(B)雇主應發給最高 1 年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C)雇主應按其工作年資發給資遣費,每滿 1 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最高以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D)雇主應發給資遣費,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 60 日內發給

  • 103勞初42,【D】

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該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多少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A)三個月  (B)四個月  (C)五個月  (D)六個月

  • 102勞五17,【B】

某甲服務已滿 11 年 6 個月,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新制應由雇主發給多少資遣費?

(A)6 個月平均工資      (B)5.75 個月平均工資 

(C)11.5 個月平均工資   (D)12 個月平均工資

註:11*0.5+(6/12)*0.5-5.75

第 13 條

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

勞雇雙方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得自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

依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應發給勞工之退休金,應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第 14 條

1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111勞初、*104勞五)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110勞初、*109勞五、*105勞初、*104勞初、*103勞五、*100勞五)

 

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

第七條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104勞五),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104勞五)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一、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二、自營作業者。三、受委任工作者)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109勞五),自願提繳退休金自營作業者;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109勞五)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

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每月工資及前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歷屆試題

  • 111勞初24,【A】

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雇主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每月最高為勞工工資百分之六

(B)退休金之領取有月退休金及一次退休金

(C)年金保險適用於僱用勞工二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D)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配偶及子女為請領退休金之第一順位遺屬

  • 110勞初8,【C】

雇主應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比率為何?

(A)不得高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B)不得低於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之比率

(C)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D)依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之比率定之

  • 110勞五9,【B】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管理勞工退休基金及運用業務的是勞動基金管理會

(B)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並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 5 年止

(C)自營作業者應在其每月工資 6%範圍內,提繳和請領退休金

(D)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 100 人以上,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為以書面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 109勞五42,【B】

關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之退休金提繳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餐廳老闆應為其僱用之工讀生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B)餐廳老闆自己亦兼任廚師者,得在其每月執業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但該提繳之退休金,仍應計入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

(C)國立大學得為其僱用之編制外專案教師,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

(D)執業的律師可以在每月執業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而且該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

  • 105勞初24,【B】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雇主應為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幾?

(A)百分之五  (B)百分之六  (C)百分之七  (D)百分之八

  • 104勞初33,【C】

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雇主應為其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員工負擔提繳退休金,其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之比例為:

(A)10%  (B)8%  (C)6%  (D)5%

  • 104勞五33,【B】

下列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專戶之敘述,何者正確?

(A)依本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 2 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專戶補足之

(B)勞工依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C)雇主應為本國籍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高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D)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以上自願提繳退休金

  • 103勞五14,【B】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A)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

(B)外籍勞工得自願提繳

(C)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D)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 100勞五34,【B】

依現行勞退新制規定,雇主提繳率至少須勞工薪資多少比率?

(A)5%  (B) 6%  (C) 7%  (D) 8%

第 15 條

於同一雇主或依第七條第二項、前條第三項自願提繳者,一年內調整勞工退休金之提繳率,以二次為限。調整時,雇主應於調整當月底前,填具提繳率調整表通知勞保局,並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其提繳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一位為限。

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其雇主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雇主為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勞工申報月提繳工資不實或未依前項規定調整月提繳工資者,勞保局查證後得逕行更正或調整之,並通知雇主,且溯自提繳日或應調整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第 16 條

勞工退休金自勞工到職之日起提繳至離職當日止。但選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提繳自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

第 17 條

依第七條第二項自願提繳退休金者,由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向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並按月扣、收繳提繳數額。

前項自願提繳退休金者,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至申報停止提繳之當日止提繳退休金。

第 18 條

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內(*109勞初),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第 19 條

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者,由雇主向其收取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向勞保局繳納。其退休金之提繳,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至離職或申報停繳之日止。

雇主未依限存入或存入金額不足時,勞保局應限期通知其繳納。

自營作業者之退休金提繳,應以勞保局指定金融機構辦理自動轉帳方式繳納之,勞保局不另寄發繳款單。

第 20 條

勞工留職停薪(*103勞五)、入伍服役(*103勞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103勞五),雇主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七日內(*109勞初)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其退休金。勞工復職時,雇主應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開始提繳退休金。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勞工復職後,應由雇主補發停職期間之工資者,雇主應於復職當月之再次月底前補提繳退休金。

歷屆試題

  • 103勞五15,【C】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不在雇主應於發生之日起 7 日內,應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退休金之事由?

(A)勞工留職停薪  (B)勞工入伍服役  

(C)勞工參與罷工  (D)勞工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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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民國 99 年 09 月 10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失業狀況符合下列情形時,得公告延長失業給付,最長發給九個月:

一、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加計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之比率,連續四個月達百分之三點三以上。

二、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失業率連續四個月未降低。

前項所定失業狀況加重達下列情形時,得再公告延長失業給付,合計最長發給十二個月(*105勞五)

一、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加計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之比率,連續八個月達百分之三點三以上。

二、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失業率連續八個月未降低。

歷屆試題

  • 105勞五4,【C】

現行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失業狀況加重達到所定情形時,得再公告延長失業給付,合計最長發給幾個月津貼?

(A)6 個月  (B) 9 個月  (C) 12 個月  (D) 15 個月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公告延長失業給付時,其實施期間為六個月。

前項實施期間屆滿當月,失業狀況仍達前條各該項規定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再公告延長實施期間,合計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中央主管機關於符合下列情形時,得於前二項實施期間屆滿前,公告終止延長失業給付:

一、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加計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之比率,連續四個月未達百分之三點三。

二、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失業率連續四個月未提高。

第 4 條

延長失業給付實施期間屆滿後,申請人不得繼續請領延長失業給付。

符合請領延長失業給付者,於延長失業給付實施期間屆滿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再認定,保險人應發給當月之失業給付。

第 5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領延長失業給付:

一、於第二條第一項之公告實施前,已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

二、於第二條第二項之公告實施前,已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

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保險人應先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給失業給付最長九個月,不適用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三條規定。但於公告實施第二條第二項延長失業給付時,合計最長發給十二個月。

第 6 條

申請人請領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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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保險/退休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條~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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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保險/退休篇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勞工請假/保險/退休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條~第20條

【勞工請假/保險/退休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第40條

【勞工請假/保險/退休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1條~第58條

機構/組織/設置篇】

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解僱篇

【性別工作/身心障礙/就業服務/性騒擾防治

【勞動檢查/職業安全/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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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第 1 條

本細則依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就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業務,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監理,其監理事項如下:

一、本保險年度工作計畫及成果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本保險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本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保險監理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監理事項之審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列席。

第 3 條

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應依其業務職掌,按月將下列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及投保薪資統計表。

二、保險給付統計表。

三、保險收支會計報表。

四、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

第 4 條

(刪除)

第 5 條

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就下列事項所為之核定案件發生爭議時,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

一、被保險人資格或投保事項。

二、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或年資事項。

三、保險費或滯納金事項。

四、保險給付事項。

五、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

依前項規定申請審議者,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就業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經由保險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審議者,準用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之規定。

第 6 條

符合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被保險人,未參加勞工保險者,其保險費應由投保單位以保險人指定金融機構自動轉帳方式繳納之,自動轉帳之扣繳日期為次月底。

第 7 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本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指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應參加本保險並於本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

第 8 條

投保單位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本保險時,除使用政府機關(構)提供之線上申請系統辦理投保手續者外,應填具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並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下列相關證件影本:

一、工廠應檢附工廠登記或設立許可相關證明文件。

二、礦場應檢附礦場登記證、採礦或探礦執照。

三、鹽場、農場、牧場、林場及茶場應檢附登記證書。

四、交通事業應檢附運輸業許可證或有關證明文件。

五、公用事業應檢附事業執照或有關證明文件。

六、公司、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七、新聞事業、文化事業、公益事業、合作事業、職業訓練機構及各業人民團體應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明書。

八、其他各業應檢附執業證照或相關登記、核備證明文件。

投保單位無法取得前項各款規定之證件者,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或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辦理投保手續。

第 8-1 條

投保單位為所屬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勞工申報加保時,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該勞工在我國居留證明文件影本;其為依法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從事工作者,另應檢附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

本細則關於國民身分證之規定,於前項被保險人,以在我國居留證明文件替代之。

第 8-2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包括因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後,依法准予繼續居留者。

第 9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所定之投保單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影本,送交保險人辦理變更:

一、投保單位之名稱、地址或通訊地址變更。

二、投保單位之負責人變更。

投保單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者,保險人得依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

第 10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所定之被保險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有變更或錯誤時,投保單位應即填具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正背面或有關證件影本,送交保險人辦理變更。

第 11 條

投保單位應置備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供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為查對,並自被保險人離職之日起保存五年。

前項員工名冊記載事項如下: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到職之年月日。

三、工作類別。

四、工作時間及薪資。

五、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期間。

第 12 條

被保險人請領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經保險人審查應予發給者,由保險人匯入被保險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第 12-1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所定逾期部分應加給之利息,以各該年一月一日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為準,按日計算,並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前項所需費用,由保險人編列公務預算支應。

第 13 條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失業給付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但匯款帳戶與其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帳戶相同者,免附。

五、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六、有扶養眷屬者,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第 14 條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但匯款帳戶與其請領失業給付之帳戶相同者,免附。

第 14-1 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準用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被保險人,不包括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再受僱於原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者。

第 14-2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不計入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本保險之年資。

第 15 條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離職證明書。

三、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但匯款帳戶與其請領失業給付之帳戶相同者,免附。

五、有扶養眷屬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第 16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三、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達一百小時以上。

第 16-1 條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

三、育嬰留職停薪證明。

四、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事項之經費,指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範圍及歷年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之執行賸餘額度;其額度以審定決算數為計算基礎。

前項經費由保險人按提撥經費預算數每六個月撥付之,執行結果若有賸餘,應於年度結算後辦理繳還。

第 18 條

(刪除)

第 19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應按申請人實際參訓(*107勞初)起迄時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107勞初)核算發放其訓練期間未滿三十日者,依下列方式核算發放:

一、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107勞初),發放半個月(*107勞初)

二、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107勞初),發放一個月(*107勞初)

前項津貼,按月於期末發給。(*107勞初)

歷屆試題

  • 107勞初8,【B】

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加職業訓練,得依現行規定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下列關於津貼發放之敘述何者正確?

(A)應按申請人經安排參訓起迄時間,以 30 日為 1 個月核算發放,按月於期末發給

(B)應按申請人實際參訓起迄時間,以 30 日為 1 個月核算發放,按月於期末發給

(C)其訓練期間 10 日以上未滿 30 日,且訓練時數達 20 小時者,發放半個月

(D)其訓練期間 20 日以上未滿 30 日,且訓練時數達 50 小時者,發放 3/2 個月

第 19-1 條

本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之受扶養眷屬於同一期間已請領本法給付或津貼,或已由其他被保險人申請加給給付或津貼者,不予加計。

第 19-2 條

本法第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期間自育嬰留職停薪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但被保險人提前復職者,計至復職之前一日止。

前項津貼,按月於期初發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 19-3 條

被保險人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勞資爭議調解經受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勞資爭議仲裁經受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因勞資爭議提起訴訟之相關資料影本。

被保險人應於收到前項勞資爭議之調解紀錄、仲裁判斷書或確定判決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送該資料影本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保險人審查。

第 20 條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時,應申報其日常居住處所。

第 21 條

申請人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檢送就業與否回覆卡或領取失業給付之被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再就業時,得以自行送達或掛號郵寄方式辦理;其以掛號郵寄方式辦理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第 22 條

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申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其所屬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其辦理退保手續者,由保險人自被保險人離職之日逕予退保,並核發給付。

第 23 條

本法第三十條所定之求職紀錄內容如下:

一、單位名稱、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二、工作內容。

三、日期。

四、應徵情形。

前項求職紀錄應為被保險人辦理失業再認定申請日前三十日內之求職資料。

第 24 條

本保險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保險人、基金運用局及投保單位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保險人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保險所收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與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基金運用之收支及雜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三、保險人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業務使用之房地、器材及被保險人領取之保險給付,依稅法有關規定免徵稅捐。

第 24-1 條

勞工因雇主違反本法所定應辦理加保及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等規定,致影響其保險給付所提起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第 25 條

本法及本細則所定之書表格式,由保險人定之。

第 26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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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就業保險法   第21條~第44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 21 條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法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 22 條

被保險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險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押、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22-1 條

依本法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103勞五)給付之。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

歷屆試題

  • 103勞五50,【B】

依就業保險法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幾日內給付之?

(A)10 日  (B)15 日  (C)20 日  (D)30 日

第 23 條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前項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 24 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五 章 申請及審核

第 25 條

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未能於該十四日內(*100勞五)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

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申請人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歷屆試題

  • 100勞五16,【C】

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失業認定期間為幾日?

(A) 3 日  (B) 7 日  (C) 14 日  (D) 21 日

第 26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所需,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下列文件:

一、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

三、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

第 27 條

申請人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日起七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停止辦理當次失業認定或再認定。已辦理認定者,應撤銷其認定。

第 28 條

職業訓練期滿未能推介就業者,職業訓練單位應轉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其未領取或尚未領滿失業給付者,並應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仍以第十六條規定之給付期間為限。

第 29 條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二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得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陳述理由委託他人辦理之。

未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失業再認定者,應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第 30 條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第 31 條

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第 32 條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自再就業之日起三日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第 六 章 基金及行政經費

第 33 條

就業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開辦時,中央主管機關自勞工保險基金提撥之專款。

二、保險費與其孳息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所提撥之專款,應一次全數撥還勞工保險基金。

第 34 條

就業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下列之運用: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及買賣短期票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

前項第三款所稱其他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不得為權益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

就業保險基金除作為第一項運用、保險給付支出、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提撥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第 35 條

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以當年度保險費收入預算總額百分之三點五為上限編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之。

第 七 章 罰則

第 36 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 37 條

勞工違反本法規定不參加就業保險及辦理就業保險手續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第 38 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未依本法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投保單位經依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上限,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而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

第 39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保險人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 八 章 附則

第 40 條

本保險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月投保薪資、投保薪資調整、保險費負擔、保險費繳納、保險費寬限期與滯納金之徵收及處理、基金之運用與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 41 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有關普通事故保險失業給付部分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本法被保險人之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應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一調降之,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 42 條

本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第 43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4 條

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三十五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四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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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組織/設置篇】

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解僱篇

【性別工作/身心障礙/就業服務/性騒擾防治

【勞動檢查/職業安全/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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