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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勞動檢查法    第1條~第20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實施勞動檢查,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維護勞雇雙方權益、安定社會、發展經濟,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104勞初)

歷屆試題

  • 104勞初46,【B】

下列何者為我國勞動檢查法所訂之主管機關?

(A)行政院  (B)縣(市)政府  (C)勞工局  (D)職業安全衛生署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動檢查機構:指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為辦理勞動檢查業務所設置之專責檢查機構。

二、代行檢查機構:指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辦理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之行政機關(*107勞初、*104勞五)、學術機構(*107勞初)或非營利法人。

三、勞動檢查員:指領有勞動檢查證執行勞動檢查職務之人員。

四、代行檢查員:指領有代行檢查證執行代行檢查職務之人員。

歷屆試題

  • 107勞初16,【D】

依據勞動檢查法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辦理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之代行檢查機構,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 (B)學術機構 (C)公營事業機構 (D)營利法人

  • 104勞五39,【A】

依勞動檢查法第 3 條規定,下列何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辦理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之代行檢查機構?

(A)行政機關  (B)監察機關  (C)民營驗證機構  (D)民營工程顧問機構

第 4 條

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如下

一、依本法規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104勞五)

二、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107勞初、*104勞五)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104勞五)

四、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104勞五)

歷屆試題

  • 107勞初48,【B】

下列有關勞動檢查之敘述何者錯誤?

(A)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包括工作時間

(B)勞動檢查員作危險性機械檢查,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C)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D)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事業單位對未持勞動檢查證者,得拒絕檢查

  • 104勞五19,【D】

依勞動檢查法第 4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勞動檢查事項範圍?

(A)依勞動檢查法規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   

(B)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

(C)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    

(D)其他勞動法令未予規定之聯合國及國際勞工組織訂頒之國際勞動標準有關事項

第 二 章 勞動檢查機構

第 5 條

勞動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專設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之。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會同縣(市)主管機關檢查。

前項授權之勞動檢查,應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並受中央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勞動檢查機構之組織、員額設置基準,依受檢查事業單位之數量、地區特性,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我國勞動條件現況、安全衛生條件、職業災害嚴重率及傷害頻率之情況,於年度開始前六個月公告並宣導勞動檢查方針,其內容為:

一、優先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

二、監督檢查重點。

三、檢查及處理原則。

四、其他必要事項。

勞動檢查機構應於前項檢查方針公告後三個月內,擬定勞動監督檢查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 7 條

勞動檢查機構應建立事業單位有關勞動檢查之資料,必要時得請求有關機關或團體提供。

對於前項之請求,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有關機關或團體不得拒絕。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公布勞動檢查年報。

第 三 章 勞動檢查員

第 8 條

勞動檢查員之任用,除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外,其遴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9 條

勞動檢查員應接受專業訓練。

前項訓練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0 條

勞動檢查員由勞動檢查機構依其專長及任務之特性指派,執行第四條所定之職務。

第 11 條

勞動檢查員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為變更、隱匿或捏造事實之陳報。

二、洩漏受檢查事業單位有關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秘密;離職後亦同。

三、處理秘密申訴案件,洩漏其申訴來源。

四、與受檢查事業單位發生不當財務關係。

勞動檢查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者,任何人得根據事實予以舉發。

第 12 條

勞動檢查員與受檢查事業單位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3 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 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109勞五、*108勞初)

勞動檢查法第26條第1項

左列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

作業:

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

二、農藥製造工作場所。

三、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109勞五、*108勞初)

四、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工作場所。

五、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六、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場所。

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109勞五、*108勞初、*107勞初)

三、職業災害檢查。(*109勞五、*108勞初)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

歷屆試題

  • 109勞五18,【D】

依照勞動檢查法之規定,勞動檢查員執行下列何種職務時,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A)職業災害檢查                               

(B)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C)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之檢查     

(D)勞動條件檢查

  • 108勞初31,【C】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下列何者非屬例外得事先通知之情形?

(A)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檢查    

(B)危險性機器或設備檢查

(C)兒童遊樂設施場所檢查                    

(D)職業災害檢查

  • 108勞初46,【B】

依照勞動檢查法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

(B)勞動檢查員於執行職業災害檢查時,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C)勞動檢查員實施勞動檢查認有必要時,得報請所屬勞動檢查機構核准後,邀請相關團體或專家、醫師陪同前往鑑定

(D)勞動檢查員於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

第 14 條

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106勞初、*104勞初、*103勞五)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107勞初)

前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109勞初)

歷屆試題

  • 107勞初48,【B】

下列有關勞動檢查之敘述何者錯誤?

(A)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包括工作時間

(B)勞動檢查員作危險性機械檢查,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C)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D)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事業單位對未持勞動檢查證者,得拒絕檢查

  • 106勞初20,【A】

依照勞動檢查法規定,有關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而進入事業單位之規定,何者最正確?

(A)得隨時進入                   (B)應預告雇主後進入  

(C)應預告現場工作之勞工後進入   (D)應預告當地警察機關後進入

  • 103勞五42,【D】

根據勞動檢查法規定,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執行勞動檢查業務,下列那一項規定正確?

(A)應預告工會以後進入       (B)應預告雇主以後進入   

(C)應預告警察機關以後進入   (D)得隨時進入

第 15 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左列行為

一、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111勞初、*110勞五、*104勞初)

二、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104勞初)或作必要之說明。

三、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時並得影印資料、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110勞五)等。

四、封存(*110勞五)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憑檢驗。

勞動檢查員依前項所為之行為,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勞動檢查員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錄影、拍攝之照片等,事業單位認有必要時,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視或複製。

對於前項事業單位之請求,勞動檢查機構不得拒絕。

歷屆試題

  • 111勞初20,【C】

依勞動檢查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工會於勞動檢查中的敘述,何者錯誤?

(A)勞工向工會申訴之案件,由工會依申訴內容查證後,提出書面改善建議送事業單位,並副知申訴人及勞動檢查機構

(B)事業單位拒絕工會依申訴內容查證後,所提出之書面改善建議,工會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實施檢查

(C)勞動檢查法所定告知工會陪同檢查人員身分範圍,限於受檢事業單位所僱勞工

(D)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工會代表詢問,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註: 勞職授字第 1100201162 號函勞動檢查法所定告知工會陪同檢查人員身分範圍,除為受檢事業單位所僱勞工外,尚包含由企業工會所聘僱承辦該工會會務工作人員。

  • 110勞五18,【A】

依勞動檢查法,下列何者不是勞動檢查員之權限?

(A)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逕行搜索      

(B)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C)封存樣品、器材、工具,以憑檢驗  

(D)影印資料、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

  • 104勞初45,【C】

根據我國勞動檢查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勞動檢查員之職權?

(A)勞動檢查員得不通知雇主,隨時進入事業單位執行檢查職務,雇主不得無故對該檢查拒絕、規避或妨礙

(B)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要求雇主提供必要文件

(C)勞動檢查員認有必要時,得逕行邀請相關學者專家陪同前往鑑定

(D)勞動檢查員得詢問工會代表有關檢查範圍內之事項,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第 16 條

勞動檢查員對違反勞動法律規定之犯罪嫌疑者,必要時,得聲請檢察官簽發搜索票(*109勞初),就其相關物件、處所執行搜索、扣押。

歷屆試題

  • 109勞初36,【A】

有關勞動檢查法中對於勞動檢查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勞動檢查員認為有必要時,經勞動檢查機構核准後得邀請醫師及專家一同前往鑑定,但若實際執行上有窒礙難行之虞時事業單位得婉拒

(B)勞動檢查員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進行勞動檢查,必要時亦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C)勞動檢查員認為有違反勞動法律規定之犯罪嫌疑者,必要時,得聲請檢察官簽發搜索票,搜索處所或扣押物件

(D)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災時,勞動檢查機構應指派勞動檢查員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書面通知要求事業單位全部或部分停工

第 四 章 代行檢查機構與代行檢查員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除由勞動檢查機構派勞動檢查員實施外,必要時亦得指定代行檢查機構派代行檢查員實施。

第 18 條

代行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與所負責任、考評及獎勵辦法,暨代行檢查員之資格、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9 條

代行檢查業務為非營利性質,其收費標準之計算,以收支平衡為原則,由代行檢查機構就其代行檢查所需經費列計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 20 條

代行檢查機構擬變更代行檢查業務時,應檢附擬增減之機械或設備種類、檢查類別、區域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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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性騷擾防治法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本法所稱機關者,指政府機關。

本法所稱部隊者,指國防部所屬軍隊及學校。

本法所稱學校者,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本法所稱機構者,指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法規之研擬及審議事項。

二、關於協調、督導及考核各級政府性騷擾防治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地方主管機關設立性騷擾事件處理程序、諮詢、醫療及服務網絡之督導事項。

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性騷擾防治績效優良之機關、學校、機構、僱用人、團體或個人之獎勵事項。

六、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七、關於性騷擾防治趨勢及有關問題研究之事項。

八、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

二、關於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關於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六、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前項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市長、縣(市)長或副首長兼任;有關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為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中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組織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 二 章 性騷擾之防治與責任

第 7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103勞初),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懲處辦法、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關措施。

歷屆試題

  • 103勞初3,【A】

甲受僱於僱用十名員工之事業單位,於執行職務時,受到顧客之性騷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B)甲非受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之性騷擾,其雇主並無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之義務

(C)甲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D)甲之雇主僱用員工不滿三十名,無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之義務

第 8 條

前條所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防治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訓練。

第 9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 10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違反前項規定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11 條

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依第九條第二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雇主、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學生、接受教育或訓練之人員於學校、教育或訓練機構接受教育或訓練時,對他人為性騷擾,依第九條第二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學校或教育訓練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前二項之規定於機關不適用之。

第 12 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 三 章 申訴及調查程序

第 13 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性騷擾再申訴案件後,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指派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調查小組,並推選一人為小組召集人,進行調查。並依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 15 條

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直轄市或縣(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該程序終結前,停止該事件之處理。

第 四 章 調解程序

第 16 條

性騷擾事件雙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其以言詞申請者,應製作筆錄。

前項申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有關第一項調解案件之管轄、調解案件保密、規定期日不到場之效力、請求有關機關協助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第 17 條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支付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報酬。

第 18 條

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

前項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第 19 條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向該管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請將調解事件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其第一審裁判費暫免徵收。

第 五 章 罰則

第 20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21 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第 22 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3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為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4 條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二條之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六 章 附則

第 26 條

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性侵害犯罪準用之。

前項行政罰鍰之科處,由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為之。

第 27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8 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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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

第 1 條

本準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三項(*110勞五)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104勞初)之雇主,應依本準則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告及印發各受僱者。

前項辦法,應明定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歷屆試題

  • 104勞初50,【D】

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性騷擾防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事業單位僱用受僱者 20 人以上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B)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應自申訴人提出起 3 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C)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6 條至第 28 條所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規定之行為時起,20 年間不行使則消滅

(D)受僱者或求職者因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3 條

雇主應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第 4 條

性騷擾防治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二、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三、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四、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

第 4-1 條

受僱者於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受僱者。

第 5 條

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110勞五)

第 6 條

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110勞五)或書面(*110勞五)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歷屆試題

  • 110勞五45,【C】

下列有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規定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A)係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之

(B)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C)性騷擾之申訴不得以言詞提出

(D)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

第 7 條

雇主處理性騷擾之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雇主為處理前項之申訴,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並應注意委員性別之相當比例。

雇主為學校時,得由該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準則處理性騷擾申訴事宜。

第 8 條

雇主接獲申訴後,得進行調查,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

第 9 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第 10 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前項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及雇主。

第 11 條

申訴應自提出起二個月內(*104勞初)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104勞初),並通知當事人。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

前項申訴案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

歷屆試題

  • 104勞初50,【D】

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性騷擾防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事業單位僱用受僱者 20 人以上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B)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應自申訴人提出起 3 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C)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6 條至第 28 條所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規定之行為時起,20 年間不行使則消滅

(D)受僱者或求職者因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12 條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之相對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第 13 條

雇主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第 14 條

雇主認為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必要時,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第 15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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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組織/設置篇】

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解僱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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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02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非自願離職者。

二、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前項所定人員須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

一、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二、已領取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

前項人員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得適用本辦法。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下列就業促進津貼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108勞初)

二、臨時工作津貼。(*108勞初)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108勞初)

前項津貼發給業務,得委任、委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辦理。

第一項津貼之停止發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歷屆試題

  • 108勞初50,【B】

下列何者非屬就業促進津貼?

(A)求職交通補助金   (B)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C)臨時工作津貼     (D)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第 5 條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領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津貼者,除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外,並應附下列文件: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影本;其受撫養親屬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另檢具該等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二、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三、原住民: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影本。

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五、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七、更生受保護人:出監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八、非自願離職者:原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具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 二 章 津貼申請及領取

第 一 節 求職交通補助金

第 6 條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一、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

第 7 條

申請前條補助金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第五條規定之文件。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 8 條

第六條補助金,每人每次得發給新臺幣五百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核實發給,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

前項補助金每人每年度以發給四次為限。

第 9 條

領取第六條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第 二 節 臨時工作津貼

第 10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之求職登記後,經就業諮詢並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一、於求職登記日起十四日內未能推介就業。

二、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前項所稱正當理由,指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者。

第一項所稱用人單位,指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並提出臨時工作計畫書,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用人單位應代發臨時工作津貼,並為扣繳義務人,於發給津貼時扣繳稅款。

第 11 條

用人單位申請前條津貼,應備下列文件:

一、執行臨時工作計畫之派工紀錄及領取津貼者之出勤紀錄表。

二、經費印領清冊。

三、臨時工作計畫執行報告。

四、領據。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 12 條

第十條津貼發給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最長六個月。

第 13 條

領取第十條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四小時或八小時之有給求職假。

前項求職假,每週以八小時為限。

第一項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用人單位未規定者,參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天數及第一項求職假應計入臨時工作期間。

第 14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臨時工作計畫執行情形。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終止其計畫: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二、未依第十條第三項之臨時工作計畫書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

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書面限期命用人單位繳回終止後之津貼;屆期未繳回,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 15 條

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致停止臨時工作之人員,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其他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前項工作期間應與原從事之臨時工作合併計算。

第 16 條

申領第十條津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撤銷、廢止、停止或不予給付臨時工作津貼:

一、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

二、違反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經用人單位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停止其臨時性工作。

三、原從事之臨時性工作終止後,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之其他臨時性工作。

四、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

第 17 條

用人單位應為從事臨時工作之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如依法不能參加勞工保險,應代為投保其他平安保險或意外險。

第 三 節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第 18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前項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三、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第 19 條

申請前條津貼者,應備下列文件,於開訓後十五日內向訓練單位提出︰

一、第五條規定之文件。

二、津貼申請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 20 條

第十八條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一年。

第十八條津貼依受訓學員參加訓練期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一個月以上始發給;超過三十日之畸零日數,應達十日以上始發給,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二、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第 21 條

申領第十八條津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銷、廢止、停止或不予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中途離訓或遭訓練單位退訓。

二、同時具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身分者,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第 四 節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第 22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失業者,符合下列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核貸,得向金融機構申請政府舉辦之創業貸款:

一、貸款以創業用途為限,所營事業不得有妨害公序良俗、公共安全或環境衛生等情形。

二、貸款不得用於償債、轉投資、生活費用或置產。但購置創業生財器具不在此限。

三、擔任所創事業之負責人,並實際從事該工作者。

前項貸款之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五機動計息,貸款人前二年之貸款利息,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貼。

第一項貸款期間最長為七年。

第 23 條

前條利息補貼,以新臺幣二百萬元貸款額度為限。

承貸金融機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貸款人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第 24 條

受利息補貼之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或不予給付利息補貼:

一、於受補貼期間另有職業或另行就業。

二、未於創立之事業內實際經營。

三、創立之事業有停業、歇業或變更負責人情形。

四、清償貸款。

五、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一。

停止利息補貼前之補貼金額按期間比例計算。

受利息補貼之貸款人,應於第一項各款情事發生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承貸金融機構。

第 三 章 津貼申請及領取之限制

第 25 條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依本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領取之臨時工作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二年內合併領取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第 26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依本辦法、就業保險法領取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二年內合併領取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以一年為限。

前項人員同時具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身分者,應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第一項人員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第十八條之津貼。

前項情形於扣除不得同時請領期間之津貼後,賸餘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 27 條

同一創業案件曾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補助者,不得領取本辦法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第 28 條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或有溢領情事者,發給津貼單位得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已領取之津貼;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因不實領取津貼經依前項規定撤銷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之津貼。

第 2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為查核就業促進津貼執行情形,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料,領取津貼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領取津貼者違反前項規定時,發給津貼單位得予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已領取之津貼;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 四 章 附則

第 30 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31 條

本辦法之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第 3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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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條~第10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其設立目的分為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及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其定義如下:

一、營利就業服務機構:謂依公司法所設立之公司或依商業登記法所設立之商業組織,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

二、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謂依法設立之財團、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或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

第 3 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如下:

一、接受雇主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招募、引進、接續聘僱及申請求才證明、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遞補、轉換雇主、轉換工作、變更聘僱許可事項、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核備。

二、接受雇主或外國人委任辦理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務、安排入出國、安排接受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諮詢、輔導及翻譯。

三、接受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委任,代其辦理居留業務。

第 4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

介紹費之收取,應於聘僱契約生效後,始得為之。

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求職人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雇主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介紹費。

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求職人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介紹費。

求職人或雇主已繳付登記費者,得請求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六個月內推介三次。但經推介於聘僱契約生效或求才期限屆滿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測驗合格證明,並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二、就業服務職類技能檢定合格,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技術士證,並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參加就業服務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者,應具備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

第 5-1 條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以取得一張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為限。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經依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廢止證書者,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行申請核發證書。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後,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效期證書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換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第 6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數額如下:

一、從業人員人數在五人以下者,應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至少一人。

二、從業人員人數在六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至少二人。

三、從業人員人數逾十人者,應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至少三人,並自第十一人起,每逾十人應另增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一人。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依前項規定所置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已為其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分支機構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者,不計入前項所定之數額,且不得從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職責。

第 7 條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辦理暨分析職業性向(*107勞初)

二、協助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107勞初)

三、查對所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業務之各項申請文件。

四、依規定於雇主相關申請書簽證。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執行前項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歷屆試題

  • 107勞初2,D

B 君是應屆大專畢業的準社會新鮮人,參加公職考試不幸名落孫山,一直想探索自己的性向、人格,一直想做好職涯規劃,找到適性愉快就業的工作。請問下列那一個單位,最能夠提供協助?

(A)勞動部勞動關係司     (B)勞動部綜合規劃司

(C)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D)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第 8 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所稱各項文件資料包括:

一、職員名冊應記載職員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地址、電話及到職、離職日期等事項。

二、各項收費之收據存根,含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收據存根。

三、會計帳冊。

四、求職登記及求才登記表應記載求職人或雇主名稱、地址、電話、登記日期及求職、求才條件等事項。

五、求職、求才狀況表。

六、與雇主、求職人簽訂之書面契約。

七、仲介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外國人報到紀錄表及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八、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資料。

前項文件資料應保存五年。

第 9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或推介就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推介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二、受理未滿十五歲者之求職登記或為其推介就業。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推介未滿十八歲且未具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者就業。

第 10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除經許可外,不得以其他形式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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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就服機構)對求職人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提供以下服務:

一、推介就業。

二、職業訓練。

三、技能檢定。

四、創業輔導。

五、轉介相關單位。

六、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第 4 條

前條所稱就業諮詢,指提供求職人選擇職業(*103勞初)、轉業或職業訓練之資訊與服務、安排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協助工作適應(*103勞初)之專業服務

歷屆試題

  • 103勞初10,【A】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之各項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求職者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B)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求職人為生活扶助戶者,其為應徵所需旅費,得酌予補助

(C)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國民選擇職業或職業適應,應提供就業諮詢

(D)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輔導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就業,得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

第 5 條

辦理求職登記之求職人,或經社政、衛政或相關機關(構)轉介認定有就業需求者,由就服機構提供就業諮詢或職業輔導。

第 6 條

就服機構提供求職人就業諮詢之實施方式如下:

一、依求職登記之相關資料,諮詢求職人離職原因、工作經驗、失業週數、轉換工作次數及失業給付認定次數等相關資訊,檢視求職人就業歷程。

二、針對求職人進行工作意願、工作能力、經濟需求、心理狀況、職涯發展(*107勞初)、職業訓練及其他相關項目之就業需求評估。

三、依求職人就業歷程及就業需求評估結果,推介就業、職業訓練、安排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介或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歷屆試題

  • 107勞初2,D

B 君是應屆大專畢業的準社會新鮮人,參加公職考試不幸名落孫山,一直想探索自己的性向、人格,一直想做好職涯規劃,找到適性愉快就業的工作。請問下列那一個單位,最能夠提供協助?

(A)勞動部勞動關係司     (B)勞動部綜合規劃司

(C)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D)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第 7 條

就服機構對經就業諮詢,評估為就業目標或職涯不清楚之求職人,得提供下列職業輔導:

一、運用職業輔導相關測評工具,評量求職人人格特質。

二、評估個案潛能及分析適性評量結果,提供職涯發展建議。

三、協助求職人探索職業興趣、釐清職涯發展方向及評估適合之工作機會。

就服機構對於適用其他法令所定職業輔導評量之求職人,得視需求及依其他法令規定,轉介相關機關(構)辦理。

第 8 條

就服機構對求職人經就業諮詢,評估為具有就業需求及就業能力者,得依求才職缺與工作機會,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

就服機構於前項推介就業時,得運用就業促進相關津貼或補助予以協助。

第 9 條

就服機構對經就業諮詢,評估為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得提供職業訓練諮詢,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對職業訓練結訓者,應協助推介就業或提供技能檢定相關資訊。

第 10 條

就服機構對經就業諮詢,評估為具有自行創業意願之求職人,得提供創業諮詢輔導資訊。

第 11 條

就服機構對經就業諮詢,評估為無就業需求或暫不適合就業之求職人,得視需要轉介醫療、教育、福利等社會資源機關(構)。

第 12 條

就服機構對經就業諮詢,符合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且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之求職人,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辦理失業認定,並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第 13 條

就服機構對求職人提供之相關服務及內容,應作成紀錄。

第 14 條

就服機構對求職人之基本資料、就業諮詢、職業輔導評量結果等紀錄及相關文件,應予以保密。

第 15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主管機關編列預算。

二、就業安定基金。

三、就業保險基金。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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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就業服務法   第61條~第83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第 61 條

外國人在受聘僱期間死亡,應由雇主(*107勞初)代為處理其有關喪葬事務。

歷屆試題

  • 107勞初43,【A】

關於就業服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外國人在受聘僱期間死亡,應由仲介代為處理其有關喪葬事務

(B)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C)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 2 以上之雇主者,原則上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

(D)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 3 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第 62 條

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

對前項之檢查,雇主、雇主代理人、外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六 章 罰則

第 63 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第 64 條

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第 65 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105勞初)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處以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歷屆試題

  • 105勞初37,【D】

雇主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有關就業歧視禁止規定者,最高可被處以多少罰鍰?

(A)新臺幣 3 萬元  (B)新臺幣 15 萬元  (C)新臺幣 30 萬元  (D)新臺幣 150 萬元

第 66 條

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按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相當之金額,處十倍至二十倍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第 67 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第三款、第六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十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歷屆試題

  • 107勞初33,【B】

丙雇主因為求職者丁君,未繳交非屬就業所需的信用紀錄,而不予錄取。依據現行就業服務法令,此一違反規定的行為,其罰則為何?

(A)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B)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90 萬元以下罰鍰 

(D)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第 68 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107勞初),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105勞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105勞初)罰鍰。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者,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或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外國人,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入出國管理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入出國管理機關得收容之。

歷屆試題

  • 105勞初17,【C】

雇主資遣員工時,若未於員工離職之 10 天前通報就業服務機構,最高可被處以多少罰鍰?

(A)新臺幣 3 萬元   (B)新臺幣 6 萬元 

(C)新臺幣 15 萬元  (D)新臺幣 30 萬元

第 69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四十五條規定。

二、同一事由,受罰鍰處分三次,仍未改善。

三、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

第 70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四款、第十八款規定。

二、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者,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於五年內再行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第 71 條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第 72 條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二、有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

三、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

五、違反第六十條規定。

第 73 條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第 74 條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情事者,於廢止聘僱許可前,入出國業務之主管機關得即令其出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關於即令出國之規定:

一、依本法規定受聘僱從事工作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華裔學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情事之一。

二、受聘僱之外國人於受聘僱期間,未依規定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其再檢查,而再檢查合格。

第 75 條

本法所定罰鍰,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76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第 七 章 附則

第 77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申請核准受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之外國人,本法修正施行後,其原核准工作期間尚未屆滿者,在屆滿前,得免依本法之規定申請許可。

第 78 條

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及駐華各國際組織人員之眷屬或其他經外交部專案彙報中央主管機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從事工作之必要者,由該外國人向外交部申請許可。

前項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不適用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一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

第一項之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外交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79 條

無國籍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其受聘僱從事工作,依本法有關外國人之規定辦理。

第 80 條

大陸地區人民受聘僱於臺灣地區從事工作,其聘僱及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五章相關之規定。

第 81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及核發證照,應收取審查費及證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2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3 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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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就業服務法    第41條~第60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第 41 條

接受委託登載或傳播求才廣告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保存委託者之姓名或名稱、住所、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事業登記字號等資料二個月(*109勞初),於主管機關檢查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歷屆試題

  • 109勞初30,【B】

接受委託登載或傳播求才廣告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保存委託者之姓名或名稱等資料多久時間?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四個月

第 五 章 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

第 42 條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第 43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第 44 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108勞初)

第 45 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108勞初)

第 46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108勞初)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108勞初)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108勞初)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108勞初),並以定期契約為限(*108勞初);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歷屆試題

  • 108勞初1,【A】

雇主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下列何者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A)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B)海洋漁撈工作

(C)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D)中央主管機關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而指定之工作

第 47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前條第一項第八款(*110勞五、*102勞五,海洋漁撈工作)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並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全部內容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公告之。

2  雇主依前項規定在國內辦理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求職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108勞初)

歷屆試題

  • 110勞五21,【A】

依就業服務法,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下列那一類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

(A)海洋漁撈工作        

(B)商船、工作船之船員

(C)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D)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 108勞初47,【C】

有關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論任何情況,任何人皆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亦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B)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規定,在國內辦理招募家庭幫傭及看護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求職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任意拒絕

(C)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得不以書面方式訂立勞動契約為必要

(D)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看護工作,僅能簽訂定期契約

  • 102勞五39,【C】

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下列那一項的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

(A)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B)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C)海洋漁撈工作       (D)商船船員

第 48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107勞初、*102勞五)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107勞初、*102勞五)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107勞初、*102勞五)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103勞初)

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中央主管機關對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得規定其國別及數額。

歷屆試題

  • 107勞初32,【D】

下列何種情形,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A)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B)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C)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D)公私立大學教師

  • 103勞初11,【C】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係依據下列何項法規訂定之?

(A)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B)職業介紹法  (C)就業服務法  (D)就業保險法

  • 102勞五37,【A】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下列對象中,何者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

(A)履約外國人停留時間在 30 日以上者

(B)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C)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D)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 6 個月內之短期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第 48-1 條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前項講習之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受委託辦理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9 條

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駐華各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向外交部申請許可;其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外交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0 條

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111勞初、*109勞初)

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

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歷屆試題

  • 111勞初38【C】

聘僱外國留學生及僑生從事工作,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可工作幾小時?

(A)十二小時  (B)十八小時  (C)二十小時  (D)二十二小時

  • 109勞初48,【A】

於國內就讀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若欲在寒暑假以外時間工作,每星期之工作時數最長為幾小時?

(A)二十小時  (B)二十五小時  (C)二十八小時  (D)三十小時

第 51 條

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七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一、獲准居留之難民。

二、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三、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四、經取得永久居留者。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外國人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契約範圍內之工作,於中華民國境內未設立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者,應由訂約之事業機構或授權之代理人,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發布之命令規定申請許可。

第 52 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第八款:海洋漁撈工作、第九款: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第十款: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110勞初),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前項但書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其請假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試題

  • 110勞初42,【C】

從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多久?

(A)9 年  (B)10 年  (C)12 年  (D)15 年

第 53 條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二以上之雇主者,應由新雇主(*107勞初)申請許可。申請轉換雇主時,新雇主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人之離職證明文件(*111勞初)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外國人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者,不得從事同條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

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但有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111勞初)。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111勞初)。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規定之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111勞初)

前項受聘僱之外國人經許可轉換雇主或工作者,其受聘僱期間應合併(*111勞初)計算之,並受第五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歷屆試題

  • 111勞初25,【A】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關於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需轉換雇主時,下列何項錯誤?

(A)受聘僱之外國人經許可轉換雇主或工作者,其受聘僱期間應分別計算之

(B)申請轉換雇主時,新雇主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人之離職證明文件

(C)受聘僱從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之外國人,於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D)受聘僱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外國人,於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第 54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100勞初)

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100勞初)

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率(*100勞初)

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

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

六、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

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

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

十二、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

十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

十五、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致所聘僱外國人發生死亡、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且未依法補償或賠償。

十六、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

2     前項第三款至第十六款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3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數、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歷屆試題

  • 100勞初6,【D】

何者不屬於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4 條規定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之情事:

(A)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就業服務法第 10 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B)於國内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自行前往求職者

(C)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例

(D)積欠就業服務費達一定比例

第 55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109勞初),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發展、勞動供需及相關勞動條件(*109勞初),並依其行業別及工作性質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其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免繳納第一項之就業安定費。

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109勞初)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109勞初);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主管機關並應定期上網公告基金運用之情形及相關會議紀錄。

歷屆試題

  • 109勞初31,【B】

有關就業安定費之敘述,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A)只要是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不論有無聘僱外籍勞工,均應繳納

(B)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

(C)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立即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D)就業安定費之主要用途為保障外籍勞工之勞動權益

第 56 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110勞初、*107勞初)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受聘僱外國人有遭受雇主不實之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通知情事者,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經查證確有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原廢止聘僱許可及限令出國之行政處分。

歷屆試題

  • 110勞初43,【A】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幾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A)3 日  (B)5 日  (C)7 日  (D)10 日

第 57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107勞初)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歷屆試題

  • 107勞初43,【A】

關於就業服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外國人在受聘僱期間死亡,應由仲介代為處理其有關喪葬事務

(B)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C)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 2 以上之雇主者,原則上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

(D)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 3 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第 58 條

1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第 59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60 條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由下列順序之人負擔:

一、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二、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

三、被遣送之外國人。

前項第一款有數人者,應負連帶責任。

第一項費用,由就業安定基金先行墊付,並於墊付後,由該基金主管機關通知應負擔者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雇主所繳納之保證金,得檢具繳納保證金款項等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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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就業服務法    第21條~第40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第 三 章 促進就業

第 21 條

政府應依就業與失業狀況相關調查資料,策訂人力供需調節措施,促進人力資源有效運用及國民就業。

第 22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地區間人力供需平衡並配合就業保險失業給付之實施,應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

第 23 條

中央主管機(*105勞五)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得鼓勵雇主協商工會或勞工,循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以避免裁減員工(*104勞五);並得視實際需要,加強實施職業訓練或採取創造臨時就業機會、辦理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輔導措施(*104勞五);必要時,應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促進其就業(*104勞五)

前項利息補貼、津貼與補助金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試題

  • 105勞五13,【A】

現行就業服務法第 23 條規定,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那一個機關得鼓勵雇主協商工會或勞工,循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以避免裁減員工?

(A)中央主管機關        (B)直轄市政府主管機關   

(C)縣市政府主管機關    (D)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主管機關

  • 104勞五24,【C】

依就業服務法第 23 條規定,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就業促進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鼓勵雇主協商工會或勞工,循縮減工時、調整薪資、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以避免裁減員工

(B)得視實際需要,加強實施職業訓練或採取創造臨時就業機會、辦理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輔導措施

(C)得鼓勵雇主中止外籍人士聘僱契約,以增加國人就業機會

(D)必要時,應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促進其就業

第 24 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108勞初)

六、長期失業者。(*109勞五)

七、二度就業婦女。(*109勞五)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108勞初)

九、更生受保護人。(*109勞五、*108勞初)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試題

  • 109勞五9,【D】

根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針對自願就業人員應特別規定「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下列何者不是屬於必要時發給津貼或補助之對象?

(A)二度就業婦女   (B)長期失業者  

(C)更生受保護人   (D)無特殊身分之屆將畢業大學生

  • 108勞初41,【A】

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列舉相關自願就業人員,主管機關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並得發給津貼或補助金。下列何者非屬該條所明定之該等人員?

(A)初次尋職青年     (B)更生受保護人  

(C)家庭暴力被害人   (D)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第 25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主動爭取適合身心障礙者及中高齡者之就業機會,並定期公告。

第 26 條

主管機關為輔導獨力負擔家計者就業,或因妊娠、分娩或育兒而離職之婦女再就業,應視實際需要,辦理職業訓練。

第 27 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適應工作環境,應視實際需要,實施適應訓練。

第 28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就業後,應辦理追蹤訪問(*111勞初),協助其工作適應。

第 29 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轄區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列冊送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求職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中有工作能力者,其應徵工作所需旅費,得酌予補助。(*103勞初)

歷屆試題

  • 103勞初10,【A】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之各項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求職者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B)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求職人為生活扶助戶者,其為應徵所需旅費,得酌予補助

(C)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國民選擇職業或職業適應,應提供就業諮詢

(D)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輔導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就業,得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

第 30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當地役政機關密切聯繫,協助推介退伍者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111勞初)

第 31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更生保護會密切聯繫,協助推介受保護人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111勞初)

歷屆試題

  • 111勞初21,【A】

下列何者非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促進就業之措施?

(A)為婦女舉辦職業訓練           (B)推介身心障礙者就業後,辦理追蹤訪問

(C)協助推介退伍者參加職業訓練   (D)協助推介更生受保護人參加職業訓練

第 32 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國民就業,應按年編列預算,依權責執行本法規定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際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第 33 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107勞初、*103勞五、*102勞五、*100勞五),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104勞初)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歷屆試題

  • 107勞初30,【A】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幾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A)10 日 (B)14 日 (C)15 日 (D)20 日

  • 104勞初3,【C】

根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負何種責任?

(A)被資遣的員工已取資遣費,雇主已盡責任

(B)雇主因被資遣員工之要求,應協助處理其所要求的事項

(C)雇主應於被資遣員工離職之 10 日前,將該員工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D)雇主為被資遣員工服務時,得酌收必要費用

  • 103勞五17,【C】

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依據下列何種時間,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等相關資料,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A)應於通知資遣員工時       (B)應於員工接獲被資遣通知時  

(C)應於員工離職之 10 日前   (D)應於通知資遣員工 10 日前

  • 102勞五38,【A】

為協助被資遣勞工,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多少日前,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A)10 日前  (B)15 日前  (C)20 日前  (D)30 日前

  • 100勞五1,【D】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幾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A) 1 日  (B) 3 日  (C) 5 日  (D) 10 日

第 33-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其於本法所定之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掌理事項,委任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之。

第 四 章 民間就業服務

第 34 條

1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101勞初),經發給許可證後(*110勞初),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其許可證並應定期更新之。

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但依法設立之學校、職業訓練機構或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訓練、就業服務之機關(構),為其畢業生、結訓學員或求職人免費辦理就業服務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許可條件、期間、廢止許可、許可證更新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試題

  • 110勞初41,【A】

依就業服務法第 34 條之規定,對於私立就業機關的設立係採取下列何者?

(A)許可原則  (B)準則原則  (C)特許原則  (D)強制原則

  • 101勞初43,【D】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34 條之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之要件為:

(A)依公司法設立登記   (B)應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設立

(C)應向主管機關登記   (D)應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

第 35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就業服務業務:

一、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104勞五)業務。(*104勞初)

二、接受委任招募員工。(*104勞初、*104勞五)

三、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104勞初、*104勞五)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營前項就業服務業務得收取費用;其收費項目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104勞初)

歷屆試題

  • 104勞初2,【B】

下列何者非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得經營之業務?

(A)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    

(B)協助政府核發失業保險給付

(C)接受委任招募員工      

(D)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

  • 104勞初21,【D】

根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服務得收取費用,其收費項目及金額如何決定?

(A)由就業服務機構視其服務成本訂定之

(B)由就業服務機構與被服務對象共同商定之

(C)由就業服務機構參考外國人力仲介機構收費標準訂定之

(D)就業服務機構經營就業服務收取費用的項目及金額,由就業服務之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104勞五44,【C】

依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之就業服務業務?

(A)人力仲介            

(B)接受委任招募員工

(C)辦理外勞就業諮詢    

(D)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職業心理測驗

第 36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置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前項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資格及數額,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中規定之。

第 37 條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允許他人假藉本人名義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二、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第 38 條

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之。但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指定或委任之非營利性機構或團體,不在此限:

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

三、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

第 39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規定備置及保存各項文件資料,於主管機關檢查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40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101勞初)

二、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

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100勞初)、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六、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八、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九、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

十、違反雇主或勞工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身分證件或其他相關文件。

十一、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

十二、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停業申報或換發、補發證照。

十三、未依規定揭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四、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繼續營業。

十五、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致勞工權益受損。

十六、租借或轉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七、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於一年內達一定之人數及比率者。

十八、對求職人或受聘僱外國人有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

十九、知悉受聘僱外國人疑似遭受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家屬、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為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而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司法機關通報。

二十、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前項第十七款之人數、比率及查核方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試題

  • 101勞初45,【C】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之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仲介業務,其與求職人之仲介契約:

(A)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B)應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  

(C)應簽訂書面契約     (D)得以口頭約定

  • 100勞初10,【D】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下列選項何者錯誤?

(A)就業服務機構及其人員,對雇主與求職人之資料有保密的義務

(B)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

(C)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

(D)就業服務機構得推介求職人至正在依法罷工的場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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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就業服務法    第1條~第20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

二、就業服務機構: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其由政府機關設置者,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由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所設置者,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三、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

四、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國民。(*106勞初、*105勞五、*104勞五、*103勞初、*100勞五)

五、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105勞五、*101勞初、*100勞初、*100勞五),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105勞五、*101勞初、*100勞初),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105勞五、*101勞初、*100勞初),並於最近一個月內(*105勞五、*101勞初、*100勞初)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歷屆試題

  • 106勞初14,【B】

依照就業服務法規定,所謂中高齡者,係指幾歲至幾歲之國民?

(A)年滿 40 歲至 60 歲之國民   (B)年滿 45 歲至 65 歲之國民

(C)年滿 50 歲至 60 歲之國民   (D)年滿 55 歲至 65 歲之國民

  • 105勞五12,【C】

下列有關就業服務法相關名詞定義,何者正確?

(A)所謂中高齡者,係指年滿四十歲至六十歲之國民

(B)所謂中高齡者,係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歲之國民

(C)所謂長期失業者,係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D)所謂長期失業者,係指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五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二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 104勞五43,【D】

依就業服務法第 2 條規定,所謂中高齡者是指下列那一年齡層之國民?

(A)年滿 45 歲以上   (B)年滿 50 歲以上   (C)年滿 45 歲至 60 歲   (D)年滿 45 歲至 65 歲

  • 103勞初41,【C】

就業服務法所稱之中高年齡者,是指下列何種年齡之國民?

(A)年滿四十歲至六十歲         (B)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歲

(C)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     (D)年滿五十歲至六十五歲

  • 101勞初34,【A】

依就業服務法第 2 條之規定,長期失業者係指: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 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月以上,並於最近幾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A)1 個月  (B) 2 個月  (C) 3 個月  (D) 6 個月

  • 100勞初11,【A】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有關「長期失業者」的定義,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A)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                  

(B)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一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C)於最近三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D)負擔家計者

  • 100勞五13,【D】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中高齡者指何種年齡之國民?

(A)年滿 40 歲至 64 歲   (B)年滿 40 歲至 65 歲   

(C)年滿 45 歲至 64 歲   (D)年滿 45 歲至 65 歲

  • 100勞五14,【D】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多久以上?

(A) 3 個月   (B) 6 個月   (C) 9 個月   (D) 1 年

第 3 條

國民有選擇職業之自由。但為法律所禁止或限制者,不在此限。(*104勞五)

第 4 條

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104勞五)

第 5 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103勞五)、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103勞五)、性別(*106勞初)性傾向(*110勞初)、年齡(*106勞初、*103勞五)容貌(*110勞初)、五官(*110勞五)身心障礙(*110勞初)、星座(*110勞初、*110勞五、*109勞五)、血型(*110勞五、*109勞五)或以往工會會員(*109勞五)身分為由,予以歧視(*104勞五);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104勞五、*102勞五)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102勞五),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107勞初)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102勞五)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102勞五)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110勞初)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歷屆試題

  • 110勞初4,【A】

甲向設於新北市之 A 公司應徵門市人員,A 公司以其容貌不佳為由拒絕僱用,甲認其涉及容貌歧視,應向下列何者提出申訴?

(A)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B)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C)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會    (D)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 110勞初19,【D】

請問下列何者非屬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禁止就業歧視事由?

(A)星座  (B)身心障礙  (C)性傾向  (D)現在之工會會員身分

  • 110勞初20,【C】

就業服務法在 2018 年增訂了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雇主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多少元時,必須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否則依同法第 67 條第 1 項得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A)新臺幣三萬元   (B)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C)新臺幣四萬元   (D)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 110勞五19,【D】

依就業服務法,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歧視的法定事由中,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A)星座   (B)血型   (C)五官   (D)學歷

  • 109勞五48,【D】

下列何者不是就業服務法所禁止之就業歧視事由?

(A)星座   (B)血型   (C)工會會員身分   (D)派遣勞工身分

  • 107勞初33,【B】,搭配第就業服務法67條

丙雇主因為求職者丁君,未繳交非屬就業所需的信用紀錄,而不予錄取。依據現行就業服務法令,此一違反規定的行為,其罰則為何?

(A)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B)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90 萬元以下罰鍰 

(D)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 106勞初40,【D】

下列事項中,何者不屬於就業服務法明定禁止就業歧視之項目?

(A)性別  (B)婚姻  (C)年齡  (D)星座

  • 104勞五41,【B】

下列對於就業服務法總則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國民有選擇職業之自由,但為法律所禁止或限制者不在此限

(B)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應按居住地接受政府提供之就業服務

(C)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D)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之情事

  • 103勞五16,【A】

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其所禁止的就業歧視項目?

(A)財產   (B)思想   (C)出生地   (D)年齡

  • 102勞五35,【B】

下列何者不屬於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得發生之情事?

(A)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B)檢視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C)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D)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第 6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相關原住民就業服務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國民就業政策、法令、計畫及方案之訂定。

二、全國性就業市場資訊之提供。

三、就業服務作業基準之訂定。

四、全國就業服務業務之督導、協調及考核。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

六、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

(三)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

七、其他有關全國性之國民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就業歧視之認定。(*109勞五)

二、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管理及檢查。(*109勞五)

三、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109勞五)

四、前項第六款及前款以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五、其他有關國民就業服務之配合事項。

歷屆試題

  • 109勞五49,【C】

關於就業服務法之職掌事項,下列何者不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權責?

(A)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管理及檢查

(B)就業歧視之認定

(C)辦理特定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D)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第 7 條

主管機關得遴聘勞工、雇主、政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研議、諮詢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其中勞工、雇主及學者專家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8 條

主管機關為增進就業服務工作人員之專業知識及工作效能,應定期舉辦在職訓練。

第 9 條

就業服務機構及其人員,對雇主與求職人之資料,除推介就業之必要外,不得對外公開。(*100勞初)

第 10 條

在依法罷工期間,或因終止勞動契約涉及勞方多數人權利之勞資爭議在調解期間,就業服務機構不得推介求職人至該罷工或有勞資爭議之場所工作。

前項所稱勞方多數人,係指事業單位勞工涉及勞資爭議達十人以上,或雖未達十人而占該勞資爭議場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者。

歷屆試題

  • 100勞初10,【D】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下列選項何者錯誤?

(A)就業服務機構及其人員,對雇主與求職人之資料有保密的義務

(B)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

(C)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

(D)就業服務機構得推介求職人至正在依法罷工的場所工作

第 11 條

主管機關對推動國民就業有卓越貢獻者,應予獎勵及表揚。

前項獎勵及表揚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二 章 政府就業服務

第 12 條

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在各地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原住民人口達二萬人以上者(*104勞五)得設立因應原住民族特殊文化之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前兩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3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104勞初、*104勞五、*103勞初)。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雇主(*104勞初)收取之(*103勞初)

歷屆試題

  • 104勞初5,【B】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係政府為國人求才與求職所提供的服務機構,根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應否針對其所提供之服務收費?

(A)對求職的國民及求才的雇主都不得收費

(B)對求職的國民不收費,但得向求才的雇主收取委託招考人才所需的費用

(C)對求職的國民及求才的雇主都收費,以杜絶資源浪費

(D)求職的國民及求才的雇主在有特殊的服務要求時,才酌收費用

第 14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求職人及雇主申請求職、求才登記,不得拒絕。但其申請有違反法令或拒絕提供為推介就業所需之資料者,不在此限。

第 15 條

(刪除)

第 16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蒐集、整理、分析其業務區域內之薪資變動、人力供需及未來展望等資料,提供就業市場資訊(*104勞五)

第 17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求職人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推介就業、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介或失業認定(*109勞初)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前項服務項目及內容,應作成紀錄。

第一項就業諮詢、職業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試題

  • 109勞初9,【D】

下列何者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掌理事項?

(A)積欠工資墊償  (B)職業病防治  (C)入出國日期證明  (D)失業認定

第 18 條

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其業務區域內之學校應密切聯繫,協助學校辦理學生職業輔導工作(*104勞五),並協同推介畢業學生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及就業後輔導工作。

歷屆試題

  • 104勞五23,【A】

下列對於就業服務法有關政府就業服務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服務,以酌收工本費為原則

(B)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提供就業市場資訊

(C)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其業務區域內之學校辦理學生職業輔導工作

(D)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原住民人口達 2 萬人以上者,得設立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第 19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輔導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就業,得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103勞初);對職業訓練結訓者,應協助推介其就業。

歷屆試題

  • 103勞初10,【A】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之各項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求職者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B)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求職人為生活扶助戶者,其為應徵所需旅費,得酌予補助

(C)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國民選擇職業或職業適應,應提供就業諮詢

(D)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輔導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就業,得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

第 20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者,應推介其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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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身心障礙/就業服務/性騒擾防治篇】就業服務法第21條~第40條

【性別工作/身心障礙/就業服務/性騒擾防治篇】就業服務法第41條~第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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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身心障礙/就業服務/性騒擾防治篇】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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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組織/設置篇】

勞動契約/勞資爭議/解僱篇

【勞工請假/保險/退休篇

【勞動檢查/職業安全/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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