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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保險法 (修正日期:111/01/19)

21

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後之保險年資,應合併計算發給養老給付,並受第十六條所定養老年金給付最高採計三十五年或一次養老給付最高給付四十二個月之給付月數上限(以下簡稱養老給付上限)之限制。
前項屬於本法修正生效前保險年資之一次養老給付,仍依原公務人員保險法或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規定標準計算;其未滿五年者,每滿一年給付一個月,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比例發給;屬於修正生效後之保險年資,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後保險年資,合計十二年六個月以上者,其一次養老給付之平均養老給付月數未達一年一點二個月時,以一年一點二個月計算;其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二年六個月者,其一次養老給付月數未達原公務人員保險法或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規定標準時,補其差額月數。

22

養老年金給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按月發給,至被保險人死亡當月止。
領受養老年金給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即停止領受之權利,俟原因消滅後恢復:

一、再加保。
二、卸任總統、副總統享有禮遇期間。
領受養老年金給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喪失領受之權利:
一、死亡。
二、依第十八條第二項後段所定未滿十五年而以十五年計給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再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或本保險。是類人員有再任職之事實而未依其身分參加社會保險者亦同。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犯刑法瀆職罪,或於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前項第一款人員之養老年金給付,其遺屬得就以下方式之一請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一、請領一次養老給付者,應扣除已領受養老年金給付總額後,給與其餘額(以下簡稱一次養老給付之餘額)。
二、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按原領養老年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改領遺屬年金給付。
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喪失領受養老年金給付權利者,改給與依其實際加保年資應給與一次養老給付之餘額;已無餘額者,不再計給。
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喪失領受養老年金給付權利者,改給與一次養老給付之餘額;已無餘額者,不再計給。
依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請領展期養老年金給付之被保險人,於領受給與之前死亡者,由其遺屬請領一次養老給付金額;其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之遺屬不請領一次養老給付金額時,得選擇按原得領養老年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改領遺屬年金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23

被保險人請領養老給付後再加保時,原領養老給付不得繳回;其原有保險年資不得合併計算。其再次符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合併各次計給養老給付,不得超過養老給付上限。
被保險人領受養老給付已達養老給付上限後再加保者,日後退休(職)、資遣或離職退保時,不再發給養老給付。但再加保期間未領取本保險其他給付者,其自付部分之保險費應加計利息發還。
被保險人符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應自符合條件之日起三個月內選擇請領或不請領;逾期未作選擇者,視同選擇不請領。
前項人員選擇不請領者,仍得於第三十八條所定時效內請領。但屬於再加保者,於再次退保前,不得請領原有保險年資之養老給付。

前項人員於再次退保時,併計原有保險年資及再加保年資後,符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按其再次退保時之平均保俸額給付;未符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得請領原未請領之養老給付;得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自再次退保之日起發給。
被保險人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選擇不請領且於第三十八條所定期限內死亡者,原未請領之養老給付得由其遺屬比照第二十二條第七項規定,請領一次養老給付或改領遺屬年金給付。

24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其養老給付不得超過養老給付上限。
被保險人在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依公務人員保險法規定請領養老給付並再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者,或已依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規定請領養老給付並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者,其重行參加各該保險之年資,依本法規定請領養老給付。

25

被保險人因停職(聘)、休職或留職停薪而選擇退保者,於復職(聘)同日辦理退休或資遣,應以停職(聘)、休職或留職停薪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及平均保俸額,依復職(聘)當時之規定,請領養老給付。
被保險人因停職(聘)或休職而選擇繼續加保並於繼續加保期間達屆齡退休條件應予退保者,該被保險人或其遺屬應於原因消滅後,依下列規定請領給付:
一、被保險人依法補辦退休者,應以達屆齡退休條件而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及依原因消滅當時之規定,請領養老給付。
二、被保險人於依法辦理退休期限屆滿前死亡,或於原因消滅前死亡,應由其遺屬以被保險人達屆齡退休條件而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及依原因消滅或死亡當時之規定,請領一次養老給付金額。
三、前款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後死亡時,已符合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養老年金給付請領條件者,其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之遺屬得請領一次養老給付金額,或選擇按原領養老年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改領遺屬年金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26

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後退保而未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者,除第四十九條另有規定外,其保險年資予以保留,俟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得由原服務機關(構)學校,以其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依退保當時之規定,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
一、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休(職、伍)。
二、領受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
三、年滿六十五歲。
前項人員所具本保險保留年資已領取補償金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人員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後退保而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時,符合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得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並自申請之日起發給。

死亡給付

27

被保險人死亡時,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死亡給付:
一、因公死亡者,給與三十六個月(*108人初*106人五、*103人五、*101人五)
二、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三十個月(*106人五)。但繳付保險費二十年以上者,給與三十六個月(*106人五*105人五)

被保險人死亡時,其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之遺屬不請領前項一次死亡給付,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並依平均保俸額,以保險年資滿一年,按百分之零點七五給付率計算,最高以給付百分之二十六點二五為限。
畸零月數及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比例發給。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未滿十五年而因公死亡者,其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時,得以十五年計給。
被保險人曾領取本保險或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養老給付者,其遺屬依前三項規定請領一次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時,應扣除已領養老年金給付之年資或給付月數後,發給之;其合併前後給付,不得超過養老給付上限。
本保險失蹤退保之被保險人,其遺屬得於其死亡或受死亡宣告之日起,按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依死亡或受死亡宣告當時之規定,請領一次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
請領本保險展期養老年金給付之被保險人於再加保期間死亡者,其遺屬不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不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就本條所定一次死亡給付或一次養老給付金額,擇一請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停止領受養老年金給付者,於再加保期間死亡,其遺屬不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不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就一次死亡給付或一次養老給付之餘額,擇一請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第一項第二款但書所定繳付保險費二十年以上,包含已領養老給付之保險年資。

歷屆考題

þ108人初32(C)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公務人員因公死亡,其遺屬可領一次死亡給付多少個月?

(A)20 (B)30 (C) 36  (D)40

þ106人五31(B)

依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時,其「一次死亡給付之給與標準」何者正確?

(A)因公死亡者,給與 30 個月

(B)病故或意外死亡,且繳付保險費未滿 20 年者,給與 30 個月

(C)因公死亡者,且繳付保險費 20 年以上者,給與 36 個月

(D)病故或意外死亡,且繳付保險費未滿 20 年者,給與 36 個月

þ105人五43(B)

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之死亡給付規定,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 20 年以上,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付幾個月之保險俸(薪)給?

(A)24 個月 (B)36 個月 (C)48 個月 (D)60 個月

þ103人五43(B)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因公死亡者,給付幾個月之保險俸(薪)給?

(A)24 個月   (B)36 個月   (C)48 個月   (D)60 個月

þ101人五48(A)

被保險人因公死亡,依規定應給付多少個月之死亡給付?

(A)36 個月 (B)30 個月 (C)20 個月 (D)15 個月

28

前條一次死亡給付,應由亡故被保險人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依序由下列受益人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姐妹。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遺屬為配偶、子女、父母或第五項但書所定領受者,得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或前條規定,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並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領受順序依前項規定。
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時,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配偶須未再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已存續二年以上。未滿五十五歲者,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
(二)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且婚姻關係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已存續二年以上。
二、子女或第五項但書所定領受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未成年。
(二)因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成年人。
三、父母須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公務人員俸給法規所定二百八十俸點折算之俸額。未滿五十五歲者,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
前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亡故被保險人無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受益人時,由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時,其應領之一次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由第一項各款受益人依序領受。同一順序受益人有數人時,應共同具名並平均領受;有喪失或拋棄領受權者,由同一順序其他受益人平均領受。但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第一順序之領受人喪失或拋棄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
第一項所定同一順序受益人有數人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受益人均無行為能力者,由各受益人之法定代理人推派一人代為申請;因故無法共同請領時,其他受益人得分別按其擇領種類及本條規定之比例請領。承保機關核付後,另有未具名之同一順序受益人申請時,由具領之受益人負責分與之。
被保險人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受益人中指定領受人者,從其遺囑。無第一項受益人時,得由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
亡故被保險人之遺屬依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七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別請領一次養老給付餘額、一次養老給付金額或遺屬年金給付者,其遺屬範圍、請領順序、限制等,比照本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本保險死亡給付受益人相關規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死亡者,其死亡給付之受益人及其領受順序,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29

遺屬年金給付應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按月發給,至受益人死亡當月止。
領受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其領受之權利,俟原因消滅後恢復:
一、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二、失蹤。
三、前條第三項所定無謀生能力之遺屬已有謀生能力。
領受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一、死亡。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四、前條第三項第一款之配偶再婚。
五、前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一目之領受者已成年。

養老年金給付之請領及因公條件認定

30

亡故被保險人之遺屬具有領受二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同時符合請領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就養老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擇一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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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保險法 (修正日期:111/01/19)

11

被保險人發生依法停職(聘)、休職或失蹤之事故時,除失蹤者應予退保外,其餘人員得比照前條留職停薪人員,由其選擇於停職(聘)、休職期間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109人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前項選擇退保者,應自復職之日辦理加保手續並接算其保險年資。
第一項選擇繼續加保而於繼續加保期間離職或達屆齡退休條件者,應予退保。
依法停職(聘)並選擇於停職(聘)期間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且經復職(聘)並補薪者,其服務機關(構)學校、政府應按第九條第一項所定負擔繳交保險費比率,計算停職(聘)期間應負擔之保險費並由要保機關發還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停職(聘)或休職者,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是類被保險人於停職(聘)期間已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者,該段參加各該保險之年資,不得於復職(聘)補薪時,追溯加保。

歷屆考題

þ109人初35(D)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發生依法停職(聘)、休職或失蹤之事故時,除失蹤者應予退保外,其他人員於停職(聘)、休職期間之續保與否事宜,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A)比照失蹤人員,應予退保                  

(B)得選擇退保,或自付二分之一保險費繼續加保

(C)得選擇退保,或自付三分之二保險費繼續加保 

(D)得選擇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

保險給付

通則

12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或育嬰留職停薪之保險事故時,應予現金給付;其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十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以下簡稱平均保俸額)。但加保未滿十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
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百分之六十計算。(*103人初)
三、失能給付、生育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109人初)。但加保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
第六條第八項所定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其重複加保年資應計給養老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按平均保俸額,扣除已領受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與本保險養老給付性質相近給付(以下簡稱其他性質相近給付)所據之投保金額計算。
按前項標準計算之本保險養老給付,自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之日起發給。但於本保險養老給付核定之前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者,應自養老給付核定之日起發給。
依第二項規定計給養老給付之人員,於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前死亡者,其重複加保期間不再計給。

歷屆考題

þ109人初32(C)

依據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其給付金額係「以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 6 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者為:

(A)失能、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四項給付 

(B)失能、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五項給付

(C)失能、眷屬喪葬、生育三項給付

(D)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六項給付

þ103人初20(C)

公教人員保險法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為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B)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百分之六十計算

(C)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次月起,按月發給

(D)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失能給付

13

被保險人發生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經醫治終止後,身體仍遺留無法改善之障礙而符合失能標準,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鑑定為永久失能者,按其確定永久失能日當月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依下列規定核給失能給付:
一、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全失能者,給付三十六個月;半失能者,給付十八個月;部分失能者,給付八個月。
二、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全失能者,給付三十個月;半失能者,給付十五個月;部分失能者,給付六個月。
前項所稱全失能、半失能、部分失能之標準,由本保險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經醫治終止,指被保險人罹患之傷病經醫治後,症狀固定,再行醫治仍無法改善,並符合前項失能標準。
承保機關對請領失能給付之案件,得施以調查、複驗、鑑定後,審核認定之。

14

失能給付應依下列規定審核辦理:
一、在加入本保險前已失能者,不得請領本保險失能給付。
二、同一部位之失能,同時適用二種以上失能程度者,依最高標準給付,不得合併或分別請領。
三、不同部位之失能,無論同時或先後發生者,其合計給付月數,以三十個月為限;因公致失能者,以三十六個月為限。
四、原已失能部位復因再次發生疾病或傷害,致加重其失能程度者,按二種標準之差額給付。
五、手術切除器官者,須存活期滿一個月以上(*108人五),始可請領失能給付。被保險人確定永久失能日係於死亡前一個月內,或彌留狀態期間,不得據以請領失能給付。

歷屆考題

þ108人五32(D)

公務人員甲進行腎臟手術切除後,存活期須滿幾個月以上,始可請領公教人員保險法之失能給付?

(A)4 個月以上  (B)3 個月以上  (C)2 個月以上  (D)1 個月以上

15

第十三條所定確定永久失能日之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手術切除器官,存活一個月以上者,以該手術日期為準。
二、醫療或手術後,仍需施行復健治療者,須以復健治療期滿六個月仍無法改善時為準;其他需經治療觀察始能確定永久失能者,經主治醫師敘明理由,以治療觀察期滿六個月仍無法改善時為準。
三、失能標準已明定治療最低期限者,以期限屆滿仍無法改善時為準。
四、失能標準明定治療最低期限屆滿前即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退保,且於治療達規定期限以上仍無法矯治者,以退保前一日為準。

養老給付

16

1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107人初)而離職退保時,給與養老給付。
2養老給付之請領方式及給與標準如下:
一、一次養老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100人五*98人五);最高以給付四十二個月為限(*98人五)。但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以三十六個月為限。
二、養老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在給付率百分之零點七五(以下簡稱基本年金率)至百分之一點三(以下簡稱上限年金率)之間核給養老年金給付,最高採計三十五年;其總給付率最高為百分之四十五點五。
三、依前二款規定計算給付月數或給付率之年資有畸零月數及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均按比例發給。
3依第一項規定請領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與養老年金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十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
三、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
4被保險人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養老年金給付應依基本年金率計給:
一、依法資遣。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而離職退保。
三、支(兼)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係由下列權責單位負最後財務責任:
(一)政府機關(構)或學校。
(二)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與被保險人共同提儲設立之基金。但所設基金屬個人帳戶者,不在此限。
5被保險人已依第三項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再支(兼)領前項第三款所定月退休(職、伍)給與時,其原經承保機關審定之養老年金給付,應自再支(兼)領月退休(職、伍)給與之日起,改依前項及第八項規定計給。

6依第一項規定請領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支領一次養老給付為限:
一、未符合第三項養老年金給付條件。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犯刑法瀆職罪,或於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依第四十五條規定準用本法之外國人。
7依第一項規定請領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具有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之保險年資且符合第三項各款條件之一者,可選擇依本條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亦得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8依第四項規定按基本年金率計給養老年金給付之被保險人,其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二倍之百分之八十;超過者,應調降養老年金給付,或得選擇不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而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9前項所定每月退休(職、伍)給與之內涵,比照第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
10被保險人具有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後保險年資且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者,修正施行前之保險年資最高以給付三十六個月為限;修正施行後之保險年資,每滿一年,應加給一點二個月,合併修正施行前保險年資最高以給付四十二個月為限;畸零月數及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均按比例發給。
11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退保而未再加保,並依第八項規定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其加保超過三十年之保險年資,每滿一年,加給一點二個月,合併最高以給付四十二個月為限;畸零月數及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均按比例發給。但被保險人所領一次養老給付依規定得辦理優惠存款者,不適用上述加給規定。
12前項加給之養老給付金額,應由承保機關依本法審定後,通知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負擔財務責任並支給被保險人。
13第八項之給付率自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法律制定通過後,另行調整。

歷屆考題

þ107人初35(D)

依據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而離職退保時,有關給與養老給付之條件,何者正確?

(A)須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 5 年且年滿 55 歲以上 

(B)須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 10 年且年滿 60 歲以上

(C)須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 15 年且年滿 60 歲以上 

(D)須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 15 年且年滿 55 歲以上

þ100人五19(C)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一次養老給付,依其保險年資(民國 88 年 5 月 31 日該法修正以後年資),每滿一年給付幾個月?

(A)2 個月  (B)1.5 個月  (C)1.2 個月  (D)1 個月

þ98人五32(C)(98/07/08版本)最新104/12/02版本最高為42個月

公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者,予以一次養老給付。如為民國 88 年 5 月 31 日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施行後之任職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幾個月?最高以幾個月為限?

(A)給付 2 個月,最高 36 個月   (B)給付 1.5 個月,最高 35 個月

(C)給付 1.2 個月,最高 36 個月 (D)給付 1 個月,最高 35 個月

17

被保險人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其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二倍之一定百分比(以下簡稱退休年金給與上限)。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計得之每月養老年金給付率,於前條第四項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所定退休年金給與上限,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保險年資十五年以下,每滿一年,以百分之二計;第十六年起,每滿一年,以百分之二點五計,最高增至百分之八十。
二、保險年資未滿六個月者,以六個月計;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第一項所定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包含下列內涵:
一、被保險人支(兼)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或類此之非一次性離退給與。
二、被保險人支(兼)領之一次性退休(職、伍)給與、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類此之一次性離退給與,應依平均餘命,按月攤提併入每月退休給與計算。
三、被保險人依規定領有其支(兼)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
前項第二款所定一次性離退給與之按月攤提計算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退休年金給與上限自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法律制定通過後,另行調整。

18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而屆齡退休者,其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可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不受第十六條第三項各款年齡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公傷病致不堪勝任職務而命令退休者,或符合第十三條所定失能標準之全失能,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而退休(職)或資遣者,其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不受第十六條第三項各款加保年資及年齡之限制;其加保年資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
被保險人未符合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養老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者,得選擇至年滿養老年金給付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以下簡稱展期養老年金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經本保險主管機關同意得參加勞工保險,嗣因原機關(構)依法律整併或改制(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改參加本保險;其加保年資未達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加保年資條件,應併計於原機關(構)參加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以符合養老年金給付請領條件;該參加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不計給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

具有任期之公職被保險人於任期屆滿,依法退職時,其加保年資未達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加保年資條件者,得併計退職前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或得領取其他性質相近給付之保險年資,以成就請領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之條件。但併計本保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年資,不計給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十六條養老年金給付請領資格者,得提前五年請領養老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第十六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

19

依第十七條規定計得之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其保險年資每滿一年之給付率低於基本年金率時,仍應按基本年金率計給;超過上限年金率時,應按上限年金率計給。

20

依第十七條規定計得之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中,屬於超過基本年金率計得之金額(以下簡稱超額年金),應由承保機關依本法審定後,通知負擔財務責任之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按月支給被保險人。但私立學校之被保險人所領超額年金,由政府及學校各負擔百分之五十。
前項應負擔支給責任之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有改制(隸)、裁併、解散、消滅或民營化等情形,應依其情形,改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構)學校或上級機關或法人主管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按月支給。
第一項所定應負支給及財務責任者有未支給或逾期支給情形,致被保險人蒙受損失時,應由各該負支給及財務責任之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或政府負責;如有爭議,應由其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協調處理之。
依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七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按原領養老年金給付金額之半數給與遺屬年金給付者,其原領養老年金給付包含超額年金時,比照本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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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1、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2、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3、公務人員保險法第1條~第10條

【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3、公務人員保險法第21條~第30條

【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3、公務人員保險法第31條~第51條

【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條~第10條

【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1條~第17條

【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8條~第25條

【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6條~第31條

【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2條~第45條

【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6條~第61條

【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2條~第81條

【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第95條

【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5、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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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保險法 (修正日期:111/01/19)

總則 

保險費 

保險給付 

通則 

失能給付 

養老給付 

死亡給付 

養老年金給付之請領及因公條件認定

眷屬喪葬津貼、生育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附則 

總則

1

為安定公教人員生活,辦理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2

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一、法定機關(構)(*105人五)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111人初*110人五*97人五)但依其他法律規定不適用本法或不具公務員身分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二、公立學校(*105人五)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111人初*110人五*97人五)
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105人五)編制內(*110人五)之有給專任教職員。(*111人初*110人初)
四、其他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之人員。(*110人五)
前項第一款人員不包括法定機關編制內聘用人員。但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時仍在保者,不在此限。

歷屆考題

þ111人初30(B)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教人員保險法適用的對象?

(A)臺北市政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B)依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法令進用之從業人員

(C)臺灣大學編制內之有給專任職員

(D)教育部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師

þ110人五42(C)

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2 條對於保險對象的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A)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B)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C)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非編制內之有給兼任教職員

(D)經主管機關銓敘部認定之人員

þ97人五41(D)

下列何者不能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A)東吳大學專任教授  (B)台灣大學行政單位組員  

(C)縣府勞工局辦事員  (D)市政府衛生局約聘專員

3

本保險之保險範圍,包括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109人初,103/1/14新增)及育嬰留職停薪六項。(*106人五、*105人五*105人初、*104人五*103人五、*103人初、*100人五)

歷屆考題

þ109人初36(D)

下列那一項是 103 年 1 月 14 日修正通過的「公教人員保險法」新增的保險範圍?

(A)失能 (B)育嬰留職停薪 (C)醫療補助 (D)生育

þ106人五32(D)

下列何者不是公教人員保險的保險範圍?

(A)失能 (B)眷屬喪葬 (C)育嬰留職停薪 (D)國外進修留職停薪

þ105人五42(B)

下列何者並非公教人員保險法所包括的項目?

(A)養老 (B)退休 (C)眷屬喪葬 (D)育嬰留職停薪

þ105人初39(D)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人員保險之保險項目?

(A)死亡 (B)眷屬喪葬 (C)養老 (D)失蹤

þ104人五34(A)

下列那些是公教人員保險法中所定之保險項目?殘廢 死亡 重病住院 育嬰留職停薪 汽車第三人責任

(A)①②④ (B)①②③ (C)①②③④ (D)①②③④⑤

þ103人五38(B)

下列何者並非公教人員保險法的保險範圍?

(A)眷屬喪葬     (B)旅遊平安     (C)養老     (D)育嬰留職停薪

þ103人初21(C)

下列何者不是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之保險項目?

(A)眷屬喪葬 (B)養老 (C)生育 (D)殘廢

þ100人五18(D)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保險項目共包括:

(A)殘廢、養老及死亡給付三項   (B)殘廢、養老、死亡及眷屬喪葬四項

(C)殘廢、養老、死亡及醫療四項 (D)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五項

: 最新104/12/02版本,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六項

4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110人初、*109人初、*105人五、*104人五*101人五*99人五*99人初)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本保險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委員會(*105人五);各以占三分之一為原則;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歷屆考題

þ109人初29(C)

我國公教人員保險之主管機關為何?

(A)監察院 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C)銓敘部  (D)審計部

þ105人五30(A)

下列何者是公教人員保險法之主管機關?

(A)銓敘部 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C)內政部   (D)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þ101人五49(C)

下列何者為公教人員保險之主管機關?

(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B)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C)銓敘部                     (D)內政部

þ99人五9(B)

以下何者是公教人員保險的主管機關?

(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B)銓敘部    

(C)中央信託局                 (D)中央健康保險局

þ99人初4(A)

公務人員保險之主管機關為:

(A)銓敘部                   (B)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D)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5

本保險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構)(以下稱承保機關)(*110人初,臺灣銀行)辦理承保(*105人五)、現金給付、財務收支及本保險準備金管理運用等保險業務。
本保險之財務責任,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養老給付金額,由財政部審核撥補;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後之虧損,應調整費率挹注。
本保險財務收支結餘,全部提列為保險準備金;其運用事宜,經本保險監理委員會及本保險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委託經營。
本保險準備金之管理及運用辦法,由本保險主管機關定之。
承保機關辦理本保險所需事務費,由本保險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其金額不得超過年度保險費總額百分之三點五。
本保險準備金應按期上網公布有關保險準備金運用規模與資產配置、收益率、投資股票類別比率、持股成本及買賣資訊。

歷屆考題

þ110人初35(A)

公務人員保險的承保機關為下列何者?

(A)臺灣銀行 (B)中央銀行 (C)中央保險局 (D)中國信託銀行

þ105人五41(C)

下列有關公教人員保險制度(以下簡稱公保)的敘述,何者最正確?

(A)公保的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                (B)公保的承保機關由行政院指定之

(C)公保的要保機關為公教人員任職之機關學校 (D)公保的監理機關為監察院

6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保險對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以下簡稱加保)為被保險人;其保險期間應自承保之日起,至退出本保險(以下簡稱退保)前一日止。
被保險人應在其支領全額俸(薪)給之機關加保,不得重行加保。
本保險之同一保險事故,不得重複請領給付。
被保險人不得另行參加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重複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重複加保)期間,發生第三條所列保險事故(以下簡稱保險事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其所繳之本保險保險費,概不退還。但非可歸責於服務機關(構)學校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得退還其所繳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各款年資之一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以前之重複加保年資。
二、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保險效力起算規定與本保險不同所致且不超過六十日之重複加保年資。
第五項人員之重複加保年資得併計成就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之條件。但不予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後,依規定得另受僱於固定雇主,擔任具有固定工作及薪給且屬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應加保對象之職務者(以下簡稱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六十日內,得選擇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逾期未選擇者或選擇不退保者,其重複加保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
前項人員之重複加保年資得併計成就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之條件,並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計給養老給付。
不符合本保險加保資格而加保者,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其所繳保險費,比照第五項規定辦理;期間領有之保險給付,得自退還之自付部分保險費中扣抵;不足部分,應向被保險人追償。

7

被保險人之受益人,除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外,均為被保險人本人。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生前未申請給付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他人不得代為請領。

保險費

8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額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五。(*111人初*104人五)
前項費率應由承保機關委託精算機構,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精算,每次精算五十年;精算時,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養老給付金額,不計入本保險之保險費率。
本保險主管機關應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需調整費率時,應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覈實釐定:
一、精算之保險費率與當年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百分之五。
二、本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
第一項所稱每月保險俸(薪)額,係以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俸(薪)給法規所定本俸(薪)或年功俸(薪)額為準。私立學校教職員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保險薪額為準釐定。但機關(構)學校所適用之待遇規定與公務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職員俸(薪)給法規規定不同者,其所屬被保險人之保險俸(薪)額,由本保險主管機關比照公務人員或公
立學校教職員之標準核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後,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額,以不超過部長級之月俸額為限。

歷屆考題

þ104人五39(B)

公務人員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額百分之多少?

(A)5% ~ 10% (B)7% ~ 15%  (C)10% ~ 15%  (D)12% ~ 15%

9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111人初、*110人初、*102人初),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110人初、*104人五)。但私立學校教職員由政府及學校各補助百分之三十二點五(*111人初、*110人初、*102人五);政府補助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111人初)

分別編列預算核撥之。
前項保險費應按月繳付;當月之保險費由各該服務機關(構)學校於當月十五日前,彙繳承保機關;逾期未繳者,承保機關得俟其繳清後,始予辦理各項給付。其因而致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蒙受損失時,由服務機關(構)學校負責。
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各該服務機關(構)學校得於每月發薪時代扣。
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並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且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後再加保者,其保險費應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七點五,其餘百分之三十二點五應由服務機關(構)學校補助。

歷屆考題

þ111人初43(D)

有關公教人員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額 7%至 15%

(B)被保險人自付 35%的保險費

(C)私立學校教職員由政府及學校各補助 32.5%的保險費

(D)教育部統一編列預算,核撥政府補助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

þ110人初34(C)

有關公教人員保險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銓敘部為主管機關

(B)政府對公、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保險費之補助比率有所不同

(C)私立學校不是公教人員保險法規範範圍

(D)被保險人應自付保險費 35%

þ104人五43(D)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A)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給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五

(B)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

(C)保險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D)已繳付保險費二十五年,在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全部由政府負擔

þ102人五19(C)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9 條規定,政府對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補助比例為:

(A)27.5%  (B)30% (C) 32.5%  (D)35%

þ102人初10(B)

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被保險人應自付百分之幾的保險費用?

(A)百分之三十二 (B)百分之三十五 (C)百分之五十五 (D)百分之六十五

10

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而保留原職時,其服役期間之自付部分保險費,由政府負擔。但私立學校教職員應由學校負擔。
前項規定以外之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在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前項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又同時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者,應自重複加保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並得退還其所繳之保險費;退出後不得再選擇加保。未申請退保或逾限申請者,其重複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亦不予採認;其所繳之保險費,不予退還。
前項未申請退保或逾限申請者之重複加保年資,得併計成就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之條件。但不予給付。
依第二項規定,於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逾六十日未繳納其應自付保險費,或未繳納依法遞延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者,溯自未繳納保險費之日起,視為退保。其於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
依本條規定選擇繼續加保者,其保險俸(薪)額,依同等級公教人員保險俸(薪)額調整。
本法所定繳納保險費之規定,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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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1、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2、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3、公務人員保險法第11條~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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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5、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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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修正日期:110/03/15)

歷屆考題

þ106人五1(C)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是屬於何種層次的公務人員法規?

(A)憲法層次 (B)法律層次 (C)命令層次 (D)倫理層次

: 中央法規標準法, 3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1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權責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復職及復薪。

前項復職,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但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留職停薪人員,除因服務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制(隸)、裁撤、移撥其他機關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外,以回復原職務為限。

3

本辦法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

4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
一、依法應徵服兵役。
二、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
三、經核准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100人初),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
四、配合國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
五、經核准配合公務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任職,且占該機關常務職務之職缺並支薪。

六、經核准配合國家重點科技、推展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法人服務。

七、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

八、請病假已滿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同規則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之期限,仍不能銷假。

前項第四款人員,以經行政院或行政院授權所屬主管機關認定屬配合國策,且經政府機關指派出國者為限。

第一項第五款人員,應具借調占缺職務之任用資格或依規定得予權理之資格,並由該職務之任免權責機關認定之。

第一項第六款人員,以經主管各該借調事由之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依權責核定辦理借調者為限。

5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及第二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況依權責辦理: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100人初)
二、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三、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但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
四、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重大傷病,且須侍奉。(*100人初)
五、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100人初)
六、配偶經服務之公私部門派赴國外執行政府工作、因政府公務需要指派或獲取政府公費補助

出國進修研究,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七、受刑事確定判決並獲准許易服社會勞動。

八、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

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定重大傷病,應由各機關依申請留職停薪人員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或國外醫療機構開具之證明文件,參酌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重大傷病之範圍覈實認定之。

歷屆考題

þ100人初39(A)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得以申請留職停薪的理由?

(A)養育六足歲以下的子女 (B)直系血親老邁或重大傷病

(C)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   (D)自行申請與業務有關之全時進修,並經核准

6

前二條留職停薪期間,除下列各款情形外,均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104人五)
一、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兵役法第十六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七條及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國內外進修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三、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借調至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四、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公假期滿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辦理。

五、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育嬰留職停薪者,其期間最長至子女、收養兒童滿三足歲止。

六、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所受之拘役宣告期間、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期間辦理。

歷屆考題

þ104人五24(B)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均以二年為限,但必要時得延長多久?

(A)六個月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7

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失後,應即申請復職。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或屆滿之次日,因辭職或其他事由離職,不受前項應申請復職之限制。

留職停薪人員服務機關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三十日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並以留職停薪屆滿之次日為辭職生效日。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如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應即查處,並通知於十日內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並以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次日為辭職生效日。

8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之考績(成)、休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事項,依各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9

主管人員經核准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者,得視業務需要調任為非主管職務。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之主管人員,經機關於其留職停薪期間調任非主管職務者,辦理復職時,除因服務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制()、裁撤、移撥其他機關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外,應回復原主管職務。

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人員代理或兼辦。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之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得以所代理職務為薦任或委任官等,分別依約聘僱相關法令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但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

薦任以下主管人員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其所遺業務,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比照前項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

10

各機關核准留職停薪人員及復職人員,均應於事實發生後,即依規定程序辦理公務人員動態登記。

11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如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事,各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12

醫事人員之留職停薪,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警察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留職停薪,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比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13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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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妮卡的國考星空

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修正日期:108/10/01)

1

本規則依公務員服務法(*99人五)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歷屆考題

þ99人五13(C)

請問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法源為:

(A)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B)公務人員陞遷法  (C)公務員服務法  (D)公務人員保障法

2

本規則以受有俸 () 給之文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

3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103人初)。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105人五、*103人初)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103人初)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100人初),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103人初)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3個月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105人初);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十二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五日(*101人五),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105人五)

第一項所定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喪假,得以時計。

歷屆考題

þ105人五28(C),104/01/22版本,事假每年准給五日,最新108/10/01版本准給7

張三在 102 年 2 月 1 日初任公務人員,分發至基隆市政府民政處擔任科員職務,假設無任何職前年資,其 102 年事、病假,至多可請幾日?

(A)事假 5 日、病假 26 日 (B)事假 4.5 日、病假 26 日

(C)事假 5 日,病假 28 日 (D)事假 4.5 日、病假 28 日

註:5天*(11/12),最新108/10/01版本:7天*(11/12)

þ105人初38(C)

公務人員懷孕 3 個多月不幸流產,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應給予幾日之流產假?

(A)8 日 (B)14 日 (C)21 日 (D)42 日

þ103人初6(A)

關於公務人員之請假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B)女性公務員之生理假,併入事假計算

(C)婚假可於結婚日前後一個月請畢                       (D)未辦理請假者,以曠職論;曠職以日計之

þ103人初9(C)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公務人員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幾日?

(A)七日 (B)十四日 (C)二十八日 (D)三十日

þ101人五,(C)(101/08/28版本)最新108/10/01版本給陪產假五日,答案應為(A)

公務人員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多少時間,得分次申請?

(A)5 日 (B)4 日 (C)3 日 (D)2 日

þ100人初30(B)

公務人員因結婚可以請幾天婚假?

(A)七日 (B)十四日 (C)二十一日 (D)二十八日

4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110人五)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110人五)
五、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六、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八、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九、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十、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者(*109人五)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十一、依考試院訂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

歷屆考題

þ110人五45(D)

公務人員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應按下列何種假別辦理請假?

(A)病假   (B)事假   (C)休假   (D)公假

þ109人五47(D)

民國109年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公務人員差勤管理因應措施規定,公務人員有中港澳旅遊史,應實施14日居家隔離,隔離期間應按下列何種假別辦理請假?

(A)病假 (B)事假 (C)休假 (D)公假

5

請病假已滿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四條第五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109人五)
前項人員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應依法規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但其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歷屆考題

þ109人五43(A)

公務人員某甲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經機關長官核准申請延長病假在案,今已逾一年期限仍不能銷假上班,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相關規定,機關對該員日後之人事處置措施應當如何?

(A)應予留職停薪  (B)應再行延長病假  (C)應予命令退休   (D)應予資遣

6

依前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但為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者,得免附病癒證明書隨時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並於復職當日退休、退職或資遣。

7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109人五)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

歷屆考題

þ109人五27(D)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1年者,第2年起,每年應給休假7日;服務滿3年者,第4年起,每年應給休假14日;滿6年者,第7年起,每年應給休假21日;滿9年者,第10年起,每年應給休假28日;滿14年者,第15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幾日:

(A)35日 (B)33日 (C)32日 (D)30日

8

公務人員因轉調(任)或因退休、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但侍親、育嬰留職停薪者,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
退伍前後任公務人員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依前二項規定。

9

同一機關或單位同時具有休假資格人員在二人以上時,應依年資長短、考績等第或職務性質,酌定順序輪流休假。

10

公務人員休假得以時計;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定之(*111人初)休假並得酌予發給補助。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
前項應休假日數(10日,108/10/5版本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外之休假(*103人五),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得累積保留至第三年實施(*104人初)但於第三年仍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者應予扣除。其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第一項補助之最高標準,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商銓敘部定之。

歷屆考題

þ111人初38(C)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公務人員休假得以時計,每年至少應休假之日數由下列何者定之?

(A)銓敘部    (B)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C)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   (D)考試院

þ104人初29(B)

某中央機關 A 辦事員 103 年可休假 21 日,依規定未休天數最長可保留至那一年?

(A)104 年 (B)105 年 (C)106 年 (D)107 年

þ103人五29(D) (107/11/16版本)最新版本108/10/05始應為(B)

某中央機關 A 辦事員民國 103 年應休假 21 日,至年底已請畢休假 10 日,其依規定至多可申請保留休假為多少日?

(A)無法保留    (B)11 日    (C)18 日    (D)7 日

註: 107/11/16版本21-14=7天,108/10/05版本21-10=11天

11

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12

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職務,應委託同事代理。機關長官於必要時,並得逕行派員代理。
前項在假人員,應將經辦事項確實交代代理人。

13

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14

曠職以計算(*103人初),累積滿八小時(*105人初)以一日計;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扣除,並視為繼續曠職。

歷屆考題

þ105人初23(B)

公務人員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幾小時以一日計?

(A)4 小時 (B)8 小時 (C)12 小時 (D)24 小時

þ103人初6(A)

關於公務人員之請假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B)女性公務員之生理假,併入事假計算

(C)婚假可於結婚日前後一個月請畢                        (D)未辦理請假者,以曠職論;曠職以日計之

15

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但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病延長假期者,例假日均不予扣除。按時請假者,以規定辦公時間為準。

16

特殊性質機關人員之請假規定,得參照本規則另定之,並送銓敘部備查。

17

公務人員在休假期間,如服務機關遇有緊急事故,得隨時通知其銷假,並保留其休假權利。

18

各級機關首長之請假、公假及休假,均應報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准。

19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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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妮卡的國考星空

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92/12/25)

1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 公務人員。

3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與行政院其他主管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之辦理權責如下: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 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之協調、執行規劃事項。       

 () 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及相當職務人員訓練、進修之辦理事項。                                             

 () 各機關學校人事人員訓練之辦理事項。                       

 () 受各機關學校委託辦理之訓練事項。                         

二、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                                     

 () 訂定所屬公務人員年度訓練計畫。                           

 () 訂定所屬公務人員年度進修計畫。                           

 () 規劃辦理所屬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及相當職務人員之訓練、進修事項。                                                       

 () 得視業務需要,辦理所屬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及相當職務人員之訓練、進修事項。                                             

 () 辦理所屬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

4

各機關學校得視業務需要,優先選送下列人員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

一、新進人員。                                                 

二、擬調任不同性質工作或擔負新增任務之人員。                   

三、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可為培育之人員。               

四、所任工作與所具專長不合之人員。                             

五、最近五年內未曾接受與職務有關訓練之人員。                   

六、其他有需要參加訓練之人員。

5

選送國外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應依核定之計畫執行。如有必要中途轉校、更換研究機構、變更進修或研究學門、提前終止進修或研究,或其他無法按原計畫執行時,應於取得進修或研究學校、機構之證明,轉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                                             

選送國外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得參加與原核定計畫內容有關之短期研討會及觀摩。但需前往其他地區學校、機構觀摩時,應取得進修或研究學校、機構出具之證明,轉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6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長國外進修期間者,應列舉不能依核定計畫完成進修之事實及理由,並取得進修或研究學校、機構之證明,轉請主管機關核准。                                                 

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選送國外進修之機關、學校,應於選送進修前擬訂選送進修計畫,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循預算程序辦理。

7

選送國外進修人員,必須符合擬進修之學校、機構所定語文能力條件;未定有語文能力條件時,須經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辦理之外語能力測驗 (FLPT)  合格,始准出國。                                    

前項所稱測驗合格標準,指筆試 (即聽力、用法、字彙及閱讀測驗) 之平均成績達六十分,口式成績達S-2+。

8

選送國外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依中央各機關 (含事業機構) 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規定,予以補助。

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110人初)各機關學校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但中華民

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含當日) 以前,業經補助有案者,仍得依原規定辦理。

歷屆考題

þ110人初26(D)

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多少元?

(A)一萬元 (B)四萬元 (C)三萬元 (D)二萬元

9

() 、縣 () 政府及公營事業機構,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10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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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陞遷訓練篇】01、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條~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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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103/05/20)

1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2

本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各機關 () 學校組織編制中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各機關 () 學校除教師外依法聘任、僱用人員。
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3

本法所稱訓練,指為因應業務需要,提升公務人員工作效能,由各機關(構)學校提供現職或未來職務所需知識與技能之過程。
本法所稱進修,指為配合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我發展,由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由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參加學術或其他機關(構)學校學習或研究,以增進學識及汲取經驗之過程。

4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之各項訓練定義如下: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之訓練。
二、升任官等訓練: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有關法律辦理,以增進公務人員具備晉升官等所需工作知能之訓練。
三、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指為增進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公務人員未來職務發展所需知能之訓練。
四、行政中立訓練:指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辦理之訓練。
本法第二條第三項之各項訓練定義如下:
一、專業訓練(*99人初):指為提升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擔任現職或晉升職務時所需專業知能,以利業務發展之訓練,或為因應各機關(構)學校業務變動或組織調整,使現職人員具備適應新職所需之工作知能及取得新任工作專長,所施予之訓練。
二、一般管理訓練(102人初*99人初):指為強化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一般領導管理、綜合規劃、管理協調及處理事務之能力為目的之訓練。
三、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99人初):指對依公務人員任用有關法律規定進用或轉任,初次至公務機關(構)學校任職人員所施予之訓練。

歷屆考題

þ102人初14(D)

為強化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領導管理、協調以及處理事務能力為目的之訓練,屬於下列何種訓練?

(A)專業管理訓練 (B)特殊管理訓練 (C)初任管理訓練 (D)一般管理訓練

þ99人初14(C)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所稱之訓練種類?

(A)專業訓練  (B)一般管理訓練    (C)晉升主管職務訓練 (D)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

5

本法第三條所稱協調會報辦法,指協調會報之辦理方式、時間、研討主題、分工及程序等事項,由協調會報之各相關機關協商定之。

6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指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初任委任、薦任或簡任各官等主管職務之管理才能發展訓練(*104人五、*97人初)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訓練評鑑合格者,指依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規定成績評定合格者。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人才資料庫,指高階公務人員參加中長期發展性訓練經評鑑合格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依工作性質或所具學識專長建置分類之資料檔案。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提供機關用人之查詢,指各機關如有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用人需求時,得向保訓會提出申請,查詢前項人才資料庫之相關資料。

歷屆考題

þ104人五10(A)

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應由各主管機關實施那一類訓練?

(A)管理才能發展訓練  (B)專業技職訓練 (C)回流訓練 (D)組織發展訓練

þ97人初,(D)

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應由何機關實施管理才能發展訓練?

(A)保訓會   (B)銓敘部   (C)考選部   (D)各主管機關

7

本法所稱選送,指各機關 () 學校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推薦或指派公務人員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本法所稱自行申請,指公務人員主動向服務機關 () 學校申請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8

本法所稱入學進修,指由各機關 () 學校選送或公務人員自行申請至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攻讀與業務有關之學位。
本法所稱選修學分,指由各機關 () 學校選送或公務人員自行申請至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與業務有關之學科。
本法所稱專題研究,指由各機關 () 學校選送或公務人員自行申請至國內外機關或政府立案之機構、學校從事與業務有關之研究或實習。

9

本法所稱公餘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非上班時間進修。
本法所稱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一部分之上班時間進修。
本法所稱全時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全部之上班時間進修。

10

依本法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參加國內外進修者,當年度選送及自行申請進修總人數以不超過各機關 () 學校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但人數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

11

依本法選送國內外全時進修者,應於進修期間給予公假。
依本法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109人初*108人五、*104人五)

歷屆考題

þ109人初20(B)

甲向機關提出以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也經機關同意,則甲每週可請公假之最高時數,為多少小時?

(A)6 小時 (B) 8 小時  (C)10 小時  (D)12 小時

þ108人五30(B)

有關公務人力訓練,下列何者正確?

(A)各項訓練及進修所需經費,由國家編列預算支應,不得向受訓人收取費用

(B)為鼓勵公務人員參與學習,凡經機關核准薦派者,得給予經費補助

(C)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應給予公假且無時數限制

(D)給予公假之進修期間,國內全時進修為 1 年,必要時可再延長 1 年

þ104人五25(A)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幾小時為限?

(A)八小時 (B)七小時 (C)六小時 (D)五小時

12

依本法選送國內外全時進修期滿,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應予留職停薪。

13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指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人員:
一、最近二年年終考績 () 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者。
二、在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14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具有外語能力者,指出國進修人員,必須符合擬進修之學校、機構所定語文能力條件;未定有語文能力條件時,由保訓會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指定測驗機構,並訂定測驗合格標準,經測驗合格者。

15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甄審委員會,指各機關 () 學校,為辦理公務人員進修相關事項,應組織進修甄審委員會。其組成、開會方式等,比照公務人員陞遷法所定之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合併之。

16

曾依本法選送國外進修人員,於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返回原服務機關 () 學校繼續服務期間,不得再選送出國進修。但基於業務需要,須再選送出國進修,期間在三個月以內,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7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中央一級機關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18

各機關(構)學校核准出國進修人員出國時,應函送外交部轉知擬前往國家或地區之本國駐外單位或其他主管機關。
依本法出國進修人員於抵達國外後,應即告知指定之駐外單位。各駐外單位並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19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各項費用補助範圍如下:
一、學費、學分費或雜費。
二、出國期間之生活費、交通費及保險費。
三、其他必要費用。
前項費用得由各機關 () 學校視預算經費狀況酌予補助。

20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所稱進修成績優良,指進修之成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109人初)。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提出進修報告,經服務機關 () 學校認定具有相當參考價值。
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二個月內,檢附該通知書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用。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於進修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前項進修報告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用。

歷屆考題

þ109人初21(B)

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自行申請全時或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將得獲部分費用補助。前述所稱進修成績優良,係指進修成績同時符合下列那兩項條件?各科均及格 成績排名為全體修課人數之前三分之一 平均達 60 分以上 平均達 70 分以上 平均達 80 分以上

(A)①③ (B)①④ (C)②④ (D)②⑤

21

各機關 () 學校選送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受有補助者,應於進修結束後三個月內(*103人五)向各機關 () 學校提出進修報告。
前項出國進修人員,應定期每三個月向各機關 () 學校提出進修研習進度說明。

歷屆考題

þ103人五26(B)

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受有補助者,應於進修結束後幾個月內向各該機關(構)學校提出進修報告?

(A)4 個月    (B)3 個月    (C)2 個月    (D)1 個月

22

各機關 () 學校應約定前條全時進修人員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各機關 () 學校隸屬之公法人,並以各機關 () 學校為管理機關。

23

選送進修計畫,應包括各機關 () 學校名稱、進修主題、進修內容、進修期程、進修處所、所需預算經費、進修人數及選送進修人員所需之相關資格條件等。

24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提供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機會,指各主管機關得主動或協調國內外學術或其他機構,提供以下終身學習措施:
一、建立學習型組織。(*101人五)
二、塑造組織終身學習文化。
三、結合公私部門辦理有關終身學習活動。(*101人五)
四、建立與充實終身學習資源網路。(*101人五)
五、其他有關終身學習活動。

歷屆考題

þ101人五34(C)

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所稱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措施,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A)建立學習型組織 (B)建立與充實終身學習資源網路

(C)塑造樂活型組織 (D)結合公私部門辦理有關終身學習活動

25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不適用本法有關進修之規定。

26

各機關(構)學校依法聘用人員,於必要時,由各主管機關商得保訓會同意後,得準用本法之規定。

27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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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修正日期:102/12/11)

10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如下:
一、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97人初)期間為一年以內(*108人五*110人初*107人初、*103人五*101人五、*101人初)。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110人初、*101人五*107人初)
二、專題研究(*97人初)期間為六個月以內(*110人初、*103人五*101人五、*101人初)。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110人初、*109人五、*101人五)
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限最長為四年(*110人初、*106人五、*103人五、*101人初),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歷屆考題

þ110人初27(D)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限最長為四年

(B)專題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

(C)入學進修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D)選修學分期間為六個月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þ109人五26(A)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專題研究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為6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多久?

(A)3個月 (B)4個月 (C)2個月 (D)1個月

þ107人初29(C)

有關公務人力訓練配合支援系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訓練期滿及格後,始取得任用資格

(B)公務人員參加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訓練及格後最高可晉升到薦任八職等

(C)參加與職務有關之終身學習課程,超過 100 小時者,列為考列甲等之一般條件

(D)選送國外入學進修或選讀學分,期間為 1 年,必要時得再延長 1 年

þ106人五21(D)

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限最長為:

(A)三年 (B)一年三個月 (C)六個月 (D)四年

þ103人五28(B)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因進修方式而異。下列進修時間之原則性規定何者正確?

(A)入學進修期間為 2 年以內       (B)選修學分期間為 1 年以內

(C)專題研究期間為 1 年以內       (D)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限最長為 3 年

þ101人五32(A)

有關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下列有關其進修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 1 年以內

(B)專題研究期間為 1 年以內

(C)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延長期間最長為 6 個月

(D)專題研究期間必要時,可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 6 個月

þ101人初41(B)

下列有關目前我國各機關學校選送公務人員到國外進修之說明,何者是正確的?

(A)專題研究期間為 3 個月以內     (B)選修學分期間為 1 年以內

(C)入學進修期間為 2 年以內       (D)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間最長為 3 年

þ97人初44(B)

下列何項並非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所規定之公務人員到國內外機關學校進修方式?

(A)入學進修 (B)客座訪問 (C)選修學分 (D)專題研究

11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內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為二年以內(*97人初)。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110人五)(*108人五)
前項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寒暑假期間,應返回機關上班(*108人五*108人初)但因進修研究需要,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歷屆考題

þ110人五28(A)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內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為二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多久?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þ108人五22(C)

有關公務人員進修,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進修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與專題研究

(B)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

(C)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內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D)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寒暑假期間應返回機關上班

þ108人初21(A)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內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寒暑假期間,應遵守下列何規定?

(A)應返回機關上班             (B)應自行研究並繳交報告

(C)應參與學校國內、外交換活動 (D)應擔任相關領域志工

þ97人初43(D)

各機關選送國內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為多久以內?

(A)三個月 (B)六個月 (C)一年 (D)二年

12

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
一、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110人五*102人五)
二、選送公餘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得給予相關補助。(*110人五)
三、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100人初)其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時間最長為一年其進修成績優良者,並得給予部分費用(*110人五)補助。
四、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110人五)
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受補助之全時進修人員,應依規定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報告。

歷屆考題

þ110人五26(B)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

(B)公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利用晚上或假日從事進修活動,得給予進修費用補助

(C)選送公餘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得給予相關補助

(D)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þ102人五26(C)

各機關學校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在核定進修期間有那些權益?

(A)准予帶職帶薪但不給予補助     (B)准予停職停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

(C)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 (D)准予留職停薪但不給予補助

13

各機關學校應視業務需要擬定公務人員進修計畫,循預算程序辦理。
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進修計畫執行,未報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14

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進修期滿,或期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97人初)服務機關學校服務。

歷屆考題

þ97人初42(A)

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期滿前已提前完成進修,依規定應於何時返回原服務機關學校服務?

(A)立即返回 (B)迄期滿後再返回 (C)二週內返回 (D)一個月內返回

15

公務人員1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二倍(*107人五*105人初、*102人初*98人五、*97人初),但不得少於六個月2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結束,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前項進修人員經各主管機關依法同意商調他機關服務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得合併計算。

歷屆考題

þ107人五27(B)

甲先前受機關之選送,赴國外機構進行全時進修。在甲全時進修結束後,需返回其原機關繼續服務,此繼續服務之期間,除不得少於 6 個月外,尚須符合下列那項要求?

(A)須等同於進修期間         (B)須為進修期間之 2 倍 

(C)須為進修期間之 3 倍      (D)無其他額外要求

þ105人初22(A)

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幾倍?

(A)2 倍 (B)2.5 倍 (C)3 倍 (D)3.5 倍

þ102人初15(B)

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滿後,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的幾倍?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

þ98人五37(B)

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滿,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

(A)相同期間 (B)二倍   (C)三倍    (D)五倍

þ97人初50(C)

郭大成至國外帶職帶薪全時進修四個月。他回原服務機關之後,應繼續服務之期間為多久?

(A)二個月   (B)四個月 (C)八個月 (D)一年

16

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由服務機關學校依有關規定懲處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應賠償其進修所領補助。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應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俸 () 給及補助。
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俸 () 給及補助。
前項違反之事由因不可歸責於進修人員者,免除其賠償責任。
進修人員依第一項所應負賠償責任,經通知限期繳納應賠償金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17

各主管機關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協調國內外學術或其他機構,提供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機會。

18

各項訓練及進修所需經費除編列預算支應外,得向受訓人員或其服務機關學校收取費用。(*108人五)
前項收費標準,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考題

þ108人五30(B)

有關公務人力訓練,下列何者正確?

(A)各項訓練及進修所需經費,由國家編列預算支應,不得向受訓人收取費用

(B)為鼓勵公務人員參與學習,凡經機關核准薦派者,得給予經費補助

(C)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應給予公假且無時數限制

(D)給予公假之進修期間,國內全時進修為 1 年,必要時可再延長 1 年

19

各機關學校應將公務人員接受各項訓練與進修之情形及其成績,列為考核及陞遷之評量要項,依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任用本旨,適切核派職務及工作,發揮公務人員訓練及進修最大效能。

20

本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2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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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修正日期:102/12/11)

1

公務人員之訓練及進修,依本法行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制之研擬,事關全國一致之性質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人初)辦理之。(*109人五、*105人五)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104人五*104人初*103人五、*102人初、*99人五*98人五、*97人五*97)、升任官等訓練(*104人初、*103人五、*99人五*97人五*97)、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100人初)及行政中立訓練(*108人五*104人初*103人五、*99人五*98人五、*97人五*97),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辦理之((*111人初)*110人初、*107人五)

公務人員專業訓練、一般管理訓練(*104人初、*101人五)、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及前項所定以外之公務人員在職訓練與進修事項,由各中央二級以上機關(*107人初)、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101人五)辦理或授權所屬機關辦理之。
各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規定事項,有另定辦法之必要者,由各該機關以命令定之。

歷屆考題

þ111人初24(A)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制之研擬,事關全國一致之性質者,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之

(B)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辦理之

(C)初任公務人員訓練以充實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行政程序及技術暨有關工作所需知能為重點

(D)為確保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貫徹依法行政、執法公正、不介入黨派紛爭,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行政中立訓練及有關訓練

þ110人初1(C)

國家文官學院辦理各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其隸屬何機關?

(A)考選部                      (B)銓敘部    

(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D)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þ109人五23(B)

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的主管機關?

(A)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C)銓敘部              (D)公務人力發展學院

þ108人五27(A)

依現行法令規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事項,係屬下列何者執掌之法制事項?

(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B)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C)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指定各機關訓練機構 (D)各政府機關

þ107人五25(B)

小明為現任某縣政府委任五職等人員,且在符合一切規定條件後,欲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試問小明所要參加的晉升官等訓練,是由下列那一機關所主辦?

(A)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C)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 (D)銓敘部

þ107人初50(D)

下列對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業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A)考試院執行全國公務人員的訓練、進修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轄「公務人力發展學院」

(C)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設「國家文官學院」 

(D)行政院掌理所屬公務人員之專業訓練

þ105人五27(C)

我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制之研擬,事關全國一致之性質者,是由那個機關辦理?

(A)國家文官學院              (B)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D)銓敘部

þ104人五11(B)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業務,係由那一個機關負責辦理?

(A)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C)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D)考選部

þ104人五26(D)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下列那些訓練是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辦理之?公務人員專業訓練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

(A)①②③ (B)①② (C)②③ (D)

þ104人初3(D)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依法應辦理或委託辦理之訓練事項?

(A)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B)升任官等訓練     

(C)行政中立訓練             (D)一般管理訓練

þ103人五35(A)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不辦理下列那一項訓練?

(A)公務人員專業訓練     (B)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C)升任官等訓練         (D)行政中立訓練

þ102人初37(C)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的敘述,那一項正確?

(A)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

(B)受訓人員由機關選送或自行申請

(C)基礎訓練成績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為不及格者,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以一次為限

(D)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分成基礎訓練和專業訓練二種

þ101人五35(D)

臺中市政府所屬公務人員之一般管理訓練,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之規定,由下列那一個機關(構)辦理?

(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B)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C)國家文官學院             (D)臺中市政府

þ100人初7(A)

下列那一個機關(構)負責我國關於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培訓之研究及執行事項?

(A)國家文官學院 (B)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C)公務員研修所 (D)臺灣省訓練團

þ99人五4(D)

下列那一項訓練非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

(A)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 (B)升任官等訓練    

(C)行政中立訓練              (D)升任職等訓練

þ98人五38(D)

主掌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的訓練機關為:

(A)銓敘部  (B)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C)考選部  (D)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þ98人五39(C)

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由何機構負責?

(A)銓敘部                    (B)考選部   

(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D)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þ97人五11(B)

下列關於考試院的敘述,何者為正確?

(A)考試委員由總統逕行任命 (B)考選部部長由總統逕行任命

(C)考試院採行首長制       (D)銓敘部負責升官等訓練業務

þ97人五30(B)

下列何者不是由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負責的訓練?

(A)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   (B)初任薦任主管訓練  

(C)行政中立訓練           (D)升簡任官等訓練

3

為加強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計畫之規劃、協調與執行成效,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2人初)會同有關機關成立協調會報,建立訓練資訊通報、資源共享系統;其辦法由協調會報各相關機關協商定之。

歷屆考題

þ102人初38(B)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為加強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計畫之規劃、協調與執行成效,應由那兩個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成立協調會報?

(A)行政院和考試院                   

(B)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C)國家文官學院和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  

(D)教育部和銓敘部

4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初任公務人員、升任官等人員、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應依本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接受必要之職前或在職訓練
高階公務人員接受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評鑑合格者,納入人才資料庫,提供機關用人之查詢(*110人初)
各機關學校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應由各主管機關於到職後四個月內(*104人五、*101人初、*99人初)實施之。
前項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行政程序及技術暨有關工作所需知能為重點。

歷屆考題

þ110人初21(A)

我國高階公務人員接受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評鑑合格者,依規定要納入人才資料庫,其主要目的為:

(A)提供機關用人之查詢       (B)做為企業旋轉門之候選人

(C)視同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 (D)取得資料探勘師的進階資格

þ104人五28(D)

各機關學校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應由各主管機關於下列那一個期間內實施?

(A)一律在進用前實施           (B)一律在到職後一個月內實施

(C)進用前或到職後一個月內實施 (D)進用前或到職後四個月內實施

þ101人初44(C)

各機關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應由各主管機關於進用前或到職後幾個月內實施之?

(A)2 (B)3 (C)4 (D)5

þ99人初9(D)

初任公務人員之訓練,應由各主管機關於進用前或到職後多久內實施之?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四個月

5

為確保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貫徹依法行政、執法公正、不介入黨派紛爭,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行政中立訓練及有關訓練(*111人初),或於各機關學校辦理各項訓練時,列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相關課程;其訓練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歷屆考題

þ111人初24(A)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制之研擬,事關全國一致之性質者,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之

(B)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辦理之

(C)初任公務人員訓練以充實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行政程序及技術暨有關工作所需知能為重點

(D)為確保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貫徹依法行政、執法公正、不介入黨派紛爭,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行政中立訓練及有關訓練

6

公務人員專業訓練及一般管理訓練得按官職等、業務需要或工作性質分階段實施。(*102人五)
各機關學校業務變動或組織調整時,為使現職人員取得新任工作之專長,得由各主管機關辦理專業訓練。

歷屆考題

þ102人五24(A)

公務人員專業訓練及一般管理訓練,得按若干標準分階段實施,下列何者不是需要考慮的其中一項?

(A)職系 (B)官職等 (C)業務需要 (D)工作性質

7

公務人員各種訓練之訓練期間、實施方式及受訓人員之生活輔導、請假、獎懲、成績考核、退訓、停訓、重訓、註銷受訓資格、津貼支給標準、請領證書費用等有關事項,應依各該訓練辦法或計畫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各種訓練之訓練計畫,由各主管機關定之。(*103人五)

歷屆考題

þ103人五32(B)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我國公務人員各種訓練之訓練計畫,由下列何者定之?

(A)銓敘部    (B)各主管機關     (C)考選部     (D)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8

公務人員進修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108人五*104人初*102人五),其方式如下: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
二、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專題研究。
三、國內外其他機關(構)進修。
前項進修得以公餘、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行之。

歷屆考題

þ104人初25(A)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公務人員進修的方式分為那幾類?入學進修 選修學分 專題研究

(A)①②③ (B)①② (C)①③ (D)②③

þ102人五25(D)

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之規定,公務人員進修分為那三種方式?

(A)自學、入學進修、選修學分 (B)自學、遠距進修、專題研究

(C)自學、入學進修、遠距進修 (D)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

9

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具有下列基本條件:

一、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97人初)

二、具有外語能力者(*97人初)但國內進修及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之團體專題研究者,不在此限。前項選送進修須經服務機關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機關首長核定。

歷屆考題

þ97人初2(D)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不需具有下列何種條件?

(A)服務成績優良 (B)具有發展潛力 (C)具有外語能力 (D)具有一定經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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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104/09/21)

1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2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陞任較高之職務,指依法陞任較高職務列等之職務。其職務如跨列二個以上職等時,以所列最高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時,以所列最低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
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指非主管依法陞任較高職務列等之主管職務或調任同一陞遷序列之主管職務。
本法第四條第三款所稱遷調相當之職務,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調任相當列等之職務。

3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
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應公開甄選,指各機關人事單位於辦理陞遷前,應依本法第二條所定原則,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後再行辦理。如擬外補,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三日以上。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職務列等、稱階、等階、級別相同且職務相當,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指一般公務人員間之職務列等、關務人員間之職務稱階、海岸巡防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間之職務等階、醫事人員間之職務級別相同,且同為主管、同為副主管或同為非主管職務人員,經雙方當事人敘明理由,報經各該任免權責機關
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同意後,依程序報請各該任免權責機關首長同意對調者。
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108人五),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108人五)、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三個月(*108人五、*103人五),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前項候補之名額及期間,應同時於第一項公告內載明。

歷屆考題

þ108人五43(A)

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所增列之候補名額,下列何者正確?

(A)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 (B)以抽籤方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

(C)候補期間為一個月     (D)候補期滿得協助辦理轉任

þ103人五9(B)

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其候補期間為:

(A)6 個月     (B)3 個月     (C)2 個月     (D)1 個月

4

各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訂定陞遷序列表時,依下列規定:
一、職務列等相同者,應列為同一序列(*106人五)但職務列等相同之主管與非主管職務或具職務歷練先後順序職務,得列為不同序列(*106人五)
二、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者,得視業務需要列為同一序列(*106人五)但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之主管或副主管職務,除應業務特殊需要,由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與非主管職務列為同一序列。
三、實施國內外駐區互調之相當職務,得視業務需要列為同一序列(*106人五)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如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時,得按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官稱官階、官等官階、級別高低依序辦理,指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時,得按一般公務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關務人員銓敘審定之官稱官階、海岸巡防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銓敘審定之官等官階、醫事人員銓敘審定之級別高低依序辦理陞遷作業。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但書所稱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指次一序列具有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均經甄審委員會評定為非適當人選,或次一序列均未具有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

歷屆考題

þ106人五12(B)

有關「陞遷序列表」的序列安排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國內外駐區互調之相當職務,得無條件列為同一序列   

(B)職務列等相同者,應列為同一序列

(C)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者,得無條件列為同一序列     

(D)具職務歷練先後順序職位,仍應列為同一序列

5

本法第七條第四項所稱標準由各主管院訂定,指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分別訂定。
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準用前項之規定。
訂定第一項標準時,應依機關業務性質、職務特性或任用層級,就各項目分別訂定評定因素、評分標準及最高分數,並以一百分為滿分。

6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7

各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108人初、*102人初),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107人五)但本機關人員任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以委員總人數乘以該性別人員占本機關人員比例計算,計算結果均予以進整,該性別人員人數在二十人以上者,至少二人。
前項委員除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107人五*102人初)及第五項所規定之票選委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108人初),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委員之任期一年(*108人初、*102人初),期滿連任(*107人五、*102人初)

前項當然委員得由組織法規所定兼任人事主管人員擔任;指定委員得由機關首長就組織法規所定本機關兼任之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指定之。

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甄審委員會指定委員(*107人初)中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三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但該協會拒絕推薦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108人初、*101人初)本機關人員得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
前項票選委員之選舉,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並得採分組、間接、通訊等票選方式行之,辦理票選作業人員應嚴守秘密;其採分組、間接方式票選時,應嚴守公平、公正原則。
甄審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107人五*102人初)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甄審委員會審議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參與陞遷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
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與考績委員會合併之。但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統籌辦理下級機關人員陞遷甄審(選)之機關,不得合併。

歷屆考題

þ108人初12(B)

各機關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所組織的甄審委員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置委員 4 人                                   

(B)由機關首長指定委員 1 人為主席

(C)委員每滿 3 人應有 1 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  

(D)委員之任期 2 年

þ107人五11(A)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委員之任期 1 年,期滿不得連任                 

(B)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

(C)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D)甄審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þ107人初10(A)

公務人員協會代表在甄審委員會中屬於那種類別委員?

(A)指定委員 (B)臨時委員 (C)票選委員 備選委員

þ102人初3(D)

下列有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所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之敘述,何者正確?

(A)應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五人      

(B)行政機關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

(C)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不得連任 

(D)甄審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þ101人初40(A)

各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最高可至 23 人,其中委員應有幾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

(A)委員每滿 4 人應有 2 人 (B)委員每滿 5 人應有 2 人

(C)委員每滿 6 人應有 2 人 (D)委員每滿 6 人應有 3 人

8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得免經甄審程序,指在本機關陞遷序列表中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機關首長得逕予核定,毋須辦理甄審。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不受第一項之限制,指下級機關免組織甄審委員會,由其上級機關統籌辦理甄審(選)相關事宜;該上級機關與下級機關視為同一機關,其甄審委員會組成,依前條規定辦理。上級機關之陞遷序列表並應包含該下級機關職務。

9

甄審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陞遷候選人員資績評分或資格條件之審查。
二、面試及測驗方式之決定。
三、陞遷候選人員名次或遴用順序之排定。
四、機關首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五、其他有關陞遷甄審事項。
六、其他法規明定交付審議事項。

10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指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陞遷,人事單位應依下列情形造列名冊:
一、辦理本機關人員陞任時,就具有任用資格人員,依本法第七條所定標準,核計分數後,依積分高低造列。
二、辦理本機關以外人員公開甄選時,依符合公開甄選人員所具資格條件或積分高低造列。
三、辦理本機關人員遷調時,依本法相關規定,核計分數或依其所具資格條件高低造列。
前項名冊由人事單位報請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甄審委員會評審後,提出候選人員名次或遴用順序,報請機關首長圈定之。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指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與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之改變,或增列舉行面試或測驗方式等依本法規定辦理之事項。

11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勳章,依勳章條例之規定。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陞任標準,指依本法第七條訂定之標準。所稱其構成該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限。同時兼具有兩款以上者亦同,指所具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經獲得優先陞任或擇優陞任後,該各款情事不論所具款項多寡,於下次陞遷時,均不再使用。

12

現任或曾任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但書規定之人員,於辦理陞任時,其因公借調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視同本職機關本職之年資合計為同條項第六款第一目規定之年資。

13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指職務之列等相同或均為跨列二個以上職等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最低職等不同,及同為主管、同為副主管或同為非主管職務。但同條項第三款所定本機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副首長得視為職務相當。

14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依法經陞官等訓練,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經晉升官等之訓練合格;第二項所稱主管職務,指依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主管職務。
應參加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才能發展訓練之人數較少時,該項訓練得由其上級機關統籌辦理。

15

本法第十六條所稱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包括甄審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甄審委員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甄審委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依本法第十六條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由與會其餘人員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16

各機關依本法辦理人員陞遷後,應於該員銓審案中,敘明「經○○機關甄審委員會第○次會議評審。」;如未經甄審委員會評審者,應敘明其理由及所據法規條款。

17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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