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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初等人事行政大意(法條+考古題)

*法條中,有標示灰底代表歷屆考題出現過的,括號列出的年度頻率越多代表出題越多次。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104/12/30)第1條~第10條

1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2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確有特殊情形不能如期辦理者,得由考績機關函經銓敘部同意展期辦理。但以不逾次年六月底為限。
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公務人員調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除十二月二日以後(*109人五)由其他機關調任現職者,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外,於年終最後任職機關參加考績時,應由考績機關向受考人原任職機關,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評定成績。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由本職機關以本職辦理考績,本職機關應向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借調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評定成績。

歷屆考題

þ109人五25(B)

公務人員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公務人員調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除12月幾日以後由其他機關調任現職者,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外,於年終最後任職機關參加考績時,應由考績機關向受考人原任職機關,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評定成績。請問這是12月幾日:

(A)1日 (B)2日 (C)3日 (D)4

3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其中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六十五(*109人初、*105人初、*103人五、*102人初、*100人初);操行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五(*103人五);學識及才能各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101人初)
考績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但各機關得視業務特殊需要,另行訂定,報銓敘部備查。

: 103/07/22版本,第3條,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其中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五十;操行占考績分數百分之二十;學識及才能各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五。

歷屆考題

þ109人初27(C)

在公務人員的年終考績評核中,工作項目之成績占比最高。依照現行規定,該項占比為何?

(A)50% (B)55% (C)65% (D)70%

þ105人初28(D) (103/07/22版本)最新104/12/30版本第3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六十五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目予以評分,其中工作項目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幾?

(A)15 (B)20 (C)30 (D)50

þ103人五27(B) 103/07/22版本,最新104/12/30版本第3操行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五

公務人員考績表四個項目中,那一個項目的配分比重為 20%

(A)工作   (B)操行   (C)學識   (D)才能

þ103人五33(A)

有關我國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及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個人與團體績效並重        (B)以工作績效和操行表現為主

(C)是長官對所屬人員的考核    (D)是達成人事行政目標的方法之一

þ102人初16(B) (103/07/22版本)最新104/12/30版本第3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六十五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以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其中工作項目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幾?

(A)二十 (B)五十 (C)四十 (D)六十

þ101人初43(A) (103/07/22版本)最新104/12/30版本第3才能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

公務人員考績之考核項目中,「才能」占考績分數的百分比為多少?

(A)15% (B)20% (C)30% (D)50%

þ100人初21(C) (103/07/22版本)最新104/12/30版本第3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六十五

現行公務人員考績項目包括工作、學識、才能、操行,其中工作項目占考績總分百分之幾?

(A)20 (B)30 (C)50 (D)70

4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應就考績表按項目評分,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者外,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下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107人初)或一般條件二目(*107人初)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
一、特殊條件:
(一)因完成重大任務,著有貢獻,獲頒勳章者。
(二)依獎章條例,獲頒功績、楷模或專業獎章者。
(三)依本法規定,曾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四)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獲主管機關或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者。(*109人初)
(五)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109人初)
(六)對所交辦重要專案工作,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七)奉派代表國家參加與本職有關之國際性比賽,成績列前三名者。(*109人初)
(八)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表現卓著,為國爭光者。(*109人初)
(九)依考試院所頒激勵法規規定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或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
二、一般條件:
(一)依本法規定,曾獲一次記功二次以上,或累積達記功二次以上之獎勵者。
(二)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經權責機關或學術團體,評列為前三名,並頒給獎勵者。
(三)在工作或行為上有良好表現,經權責機關或聲譽卓著團體,公開表揚者。
(四)對主管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經採行認定確有績效者。
(五)負責盡職,承辦業務均能於限期內完成,績效良好,有具體事蹟者。
(六)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者(*107人五)
(七)參加與職務有關之終身學習課程超過一百二十小時(*107人初)且平時服務成績具有優良表現者。但參加之課程實施成績評量者,須成績及格,始得採計學習時數。
(八)擔任主管或副主管職務領導有方,績效優良者。
(九)主持專案工作,規劃周密,經考評有具體績效者。
(十)對於艱鉅工作,能克服困難,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經權責機關獎勵者。
(十一)管理維護公物,克盡善良管理職責,減少損害,節省公帑,有具體重大事蹟,經權責機關獎勵者。
(十二)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及服務態度良好,有具體事蹟者。
因特殊條件或一般條件各目所列優良事蹟,而獲記功一次以上之獎勵者,該優良事蹟,與該次記功一次以上之獎勵,於辦理年終考績,應擇一採認。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者。(*99人初)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99人初)
四、曠職一日(*99人初)或累積達二日者(*107人初)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106人五、*101人五、*101人初、*99人初)
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前項第五款及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日數。
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至第八目、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及第七目至第十二目各目所定條件評擬甲等者或依第三項第六款情事,不得評擬甲等者,應將具體事蹟記載於考績表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欄內,提考績委員會審核。
各機關辦理考績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歷屆考題

þ109人初28(D)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得評列甲等之特殊條件?

(A)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

(B)奉派代表國家參加與本職有關之國際性比賽,成績列前三名者

(C)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表現卓著,為國爭光者

(D)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經權責機關或學術團體,評列為前三名,並頒給獎勵者

þ107人五26(A)

甲於今年度表現盡職,對於所承辦的業務都能在要求的期限內完成,雖然沒有遲到早退或曠職的紀錄,但是有請過 4 天病假。試問甲今年能期待的年終考績最佳等次為下列何者?

(A)甲等 (B)乙等 (C)丙等 (D)丁等

þ107人初21(B)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等規定,有關考績甲等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考列甲等者,得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考列甲等者,若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則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在考績年度內,曠職累積達 2 日者,不得考列甲等 甲等須為考績成績達 80 分以上者 在考績年度內符合施行細則中所列特殊條件之二或一般條件之一者,始得考列甲等

(A)①②④(B)①③④(C)②④⑤(D)③④⑤

þ107人初29(C)

有關公務人力訓練配合支援系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訓練期滿及格後,始取得任用資格

(B)公務人員參加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訓練及格後最高可晉升到薦任八職等

(C)參加與職務有關之終身學習課程,超過 100 小時者,列為考列甲等之一般條件

(D)選送國外入學進修或選讀學分,期間為 1 年,必要時得再延長 1

þ106人五29(B)

甲於今年度所請事、病假合計為十五日,但其他時間對於長官所交辦的工作,皆能全力以赴加以完成。

試問甲可以期待今年的年終考績,最高可能是下列那一項等次?

(A)甲等 (B)乙等 (C)丙等 (D)丁等

þ101人五27(B)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事、病假合計超過多少時間者,不得考列甲等?

(A)21 日 (B)14 日 (C)10 日 (D)7

þ101人初37(C)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事、病假合計超過幾日即不得考列甲等?

(A)7 日 (B)10 日 (C)14 日 (D)15

þ99人初28(B)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關不得考列甲等所列舉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A)參加公務人員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者 (B)事、病假合計超過十日者

(C)曠職一日                                   (D)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5

(刪除)

6

受考人所具條件,不屬第四條及本法第六條所列舉甲等或丁等條件者,由機關長官衡量其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或就其具體事蹟,評定適當考績等次。
受考人兼具第四條及本法第六條所列舉甲等及丁等條件者,除其獎懲已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相互抵銷者外,由機關長官視情節,評定適當考績等次。

7

依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應另予考績者,關於辦理其考績之項目、評分比例、考績列等標準及考績表等,均適用年終考績之規定(*104人初)
另予考績,於年終辦理之(*104人初);因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者,應隨時辦理(*104人初)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復應其他考試錄取,於分配實務訓練期間未占缺或未具占缺職務任用資格者,其當年原職之另予考績,應隨時辦理。
在同一考績年度內已辦理另予考績之人員,其任職至年終達六個月者,不再辦理另予考績(*104人初)
轉任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或其他公職者,如其轉任前之年資,未經所轉任機關併計辦理考績、考成或考核者,應由轉任前之機關予以查明後,於年終辦理另予考績。

歷屆考題

þ104人初31(A)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另予考績之敘述,何者錯誤?

(A)考績項目分為工作表現和態度兩項

(B)除因考績年資無法併計者,應隨時辦理外;原則上,另予考績應於年終辦理之

(C)在同一考績年度內已辦理另予考績之人員,其任職至年終達 6 個月者,不再辦理另予考績

(D)另予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

8

依法權理人員,以經銓敘部依其所具任用資格銓敘審定之職等,參加考績。
調任同官等內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以原職等參加考績。(*109人初)

歷屆考題

þ109人初8(C)

甲原經銓敘審定為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三級課長,現依法調任薦任第七職等課員職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仍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                 (B)仍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三級

(C)年終考績時應在薦任第七職等俸級內晉敘 (D)年終考績時得在薦任第八職等俸級內晉敘

9

依本法給與之考績獎金,其給與標準如下:
一、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亦同。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二、十二月二日以後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或轉任(調)不適用本法規定之機關,經依本法辦理考績者,其考績獎金依考績結果以在職同等級且支領相同俸給項目者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考績獎金按考績結果以次年一月一日在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借調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所支俸(薪)給總額為準。
四、專案考績獎金,以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核定機關)獎懲令發布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因國內外駐區互調人員,其年終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當年度國內外服務月數,按比例計算,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在考績年度內經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或兼任職務,並依規定支領代理或兼任職務之加給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除次年一月一日仍續代理或兼任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均以實際代理或兼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考績獎金除下列各款情形外,由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在職機關發給:
一、第一項第一款但書、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情形,由辦理考績機關發給。
二、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由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借調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發給。

10

經懲戒處分受休職、降級、減俸或記過人員,在不得晉敘期間考列乙等以上者,不能取得升等任用資格。

 

其他必讀法令

【陞遷訓練篇】 01、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條~第10

【陞遷訓練篇】 01、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第25

【陞遷訓練篇】02、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7

【陞遷訓練篇】03、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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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陞遷訓練篇】07、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1條~第21

【陞遷訓練篇】08、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陞遷訓練篇】09、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機構組織條例篇】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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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 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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