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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初等人事行政大意(法條+考古題)

*法條中,有標示灰底代表歷屆考題出現過的,括號列出的年度頻率越多代表出題越多次。

公務人員保險法(104/12/02)第1條~第15條

總則 

保險費 

保險給付 

通則 

失能給付 

養老給付 

死亡給付 

養老年金給付之請領及因公條件認定

眷屬喪葬津貼、生育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附則 

總則

1

為安定公教人員生活,辦理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2

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一、法定機關(構)(*105人五)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97人五)但依其他法律規定不適用本法或不具公務員身分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二、公立學校(*105人五)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97人五)
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105人五)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110人初)
四、其他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之人員。
前項第一款人員不包括法定機關編制內聘用人員。但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時仍在保者,不在此限。

歷屆考題

þ97人五41(D)

下列何者不能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A)東吳大學專任教授  (B)台灣大學行政單位組員   (C)縣府勞工局辦事員 (D)市政府衛生局約聘專員

3

本保險之保險範圍,包括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109人初,103/1/14新增)及育嬰留職停薪六項。(*106人五、*105人五*105人初、*104人五*103人五、*103人初、*100人五)

歷屆考題

þ109人初36(D)

下列那一項是 103 1 14 日修正通過的「公教人員保險法」新增的保險範圍?

(A)失能 (B)育嬰留職停薪 (C)醫療補助 (D)生育

þ106人五32(D)

下列何者不是公教人員保險的保險範圍?

(A)失能 (B)眷屬喪葬 (C)育嬰留職停薪 (D)國外進修留職停薪

þ105人五42(B)

下列何者並非公教人員保險法所包括的項目?

(A)養老 (B)退休 (C)眷屬喪葬 (D)育嬰留職停薪

þ105人初39(D)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人員保險之保險項目?

(A)死亡 (B)眷屬喪葬 (C)養老 (D)失蹤

þ104人五34(A)

下列那些是公教人員保險法中所定之保險項目?殘廢 死亡 重病住院 育嬰留職停薪 車第三人責任

(A)①②④(B)①②③(C)①②③④(D)①②③④⑤

þ103人五38(B)

下列何者並非公教人員保險法的保險範圍?

(A)眷屬喪葬     (B)旅遊平安     (C)養老     (D)育嬰留職停薪

þ103人初21(C)

下列何者不是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之保險項目?

(A)眷屬喪葬 (B)養老 (C)生育 (D)殘廢

þ100人五18(D)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保險項目共包括:

(A)殘廢、養老及死亡給付三項   (B)殘廢、養老、死亡及眷屬喪葬四項

(C)殘廢、養老、死亡及醫療四項 (D)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五項

: 最新104/12/02版本,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六項

4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110人初、*109人初、*105人五、*104人五*101人五*99人五*99人初)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本保險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委員會(*105人五);各以占三分之一為原則;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歷屆考題

þ109人初29(C)

我國公教人員保險之主管機關為何?

(A)監察院 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C)銓敘部  (D)審計部

þ105人五30(A)

下列何者是公教人員保險法之主管機關?

(A)銓敘部 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C)內政部  (D)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þ101人五49(C)

下列何者為公教人員保險之主管機關?

(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B)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C)銓敘部    (D)內政部

þ99人五9(B)

以下何者是公教人員保險的主管機關?

(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B)銓敘部     (C)中央信託局   (D)中央健康保險局

þ99人初4(A)

公務人員保險之主管機關為:

(A)銓敘部                   (B)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D)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5

本保險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構)(以下稱承保機關)(*110人初,臺灣銀行)辦理承保(*105人五)、現金給付、財務收支及本保險準備金管理運用等保險業務。
本保險之財務責任,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養老給付金額,由財政部審核撥補;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後之虧損,應調整費率挹注。
本保險財務收支結餘,全部提列為保險準備金;其運用事宜,經本保險監理委員會及本保險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委託經營。
本保險準備金之管理及運用辦法,由本保險主管機關定之。
承保機關辦理本保險所需事務費,由本保險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其金額不得超過年度保險費總額百分之三點五。
本保險準備金應按期上網公布有關保險準備金運用規模與資產配置、收益率、投資股票類別比率、持股成本及買賣資訊。

歷屆考題

þ110人初35(A)

公務人員保險的承保機關為下列何者?

(A)臺灣銀行 (B)中央銀行 (C)中央保險局 (D)中國信託銀行

þ105人五41(C)

下列有關公教人員保險制度(以下簡稱公保)的敘述,何者最正確?

(A)公保的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                (B)公保的承保機關由行政院指定之

(C)公保的要保機關為公教人員任職之機關學校 (D)公保的監理機關為監察院

6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保險對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以下簡稱加保)為被保險人;其保險期間應自承保之日起,至退出本保險(以下簡稱退保)前一日止。
被保險人應在其支領全額俸(薪)給之機關加保,不得重行加保。
本保險之同一保險事故,不得重複請領給付。
被保險人不得另行參加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重複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重複加保)期間,發生第三條所列保險事故(以下簡稱保險事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其所繳之本保險保險費,概不退還。但非可歸責於服務機關(構)學校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得退還其所繳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各款年資之一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以前之重複加保年資。
二、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保險效力起算規定與本保險不同所致且不超過六十日之重複加保年資。
第五項人員之重複加保年資得併計成就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之條件。但不予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後,依規定得另受僱於固定雇主,擔任具有固定工作及薪給且屬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應加保對象之職務者(以下簡稱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六十日內,得選擇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逾期未選擇者或選擇不退保者,其重複加保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
前項人員之重複加保年資得併計成就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之條件,並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計給養老給付。
不符合本保險加保資格而加保者,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其所繳保險費,比照第五項規定辦理;期間領有之保險給付,得自退還之自付部分保險費中扣抵;不足部分,應向被保險人追償。

7

被保險人之受益人,除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外,均為被保險人本人。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生前未申請給付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他人不得代為請領。

保險費

8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額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五。(*104人五)
前項費率應由承保機關委託精算機構,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精算,每次精算五十年;精算時,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養老給付金額,不計入本保險之保險費率。
本保險主管機關應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需調整費率時,應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覈實釐定:
一、精算之保險費率與當年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百分之五。
二、本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
第一項所稱每月保險俸(薪)額,係以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俸(薪)給法規所定本俸(薪)或年功俸(薪)額為準。私立學校教職員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保險薪額為準釐定。但機關(構)學校所適用之待遇規定與公務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職員俸(薪)給法規規定不同者,其所屬被保險人之保險俸(薪)額,由本保險主管機關比照公務人員或公
立學校教職員之標準核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後,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額,以不超過部長級之月俸額為限。

歷屆考題

þ104人五39(B)

公務人員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額百分之多少?

(A)5% ~ 10% (B)7% ~ 15% (C)10% ~ 15% (D)12% ~ 15%

9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110人初、*102人初),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110人初、*104人五)。但私立學校教職員由政府及學校各補助百分之三十二點五(*110人初、*102人五);政府補助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核撥之。
前項保險費應按月繳付;當月之保險費由各該服務機關(構)學校於當月十五日前,彙繳承保機關;逾期未繳者,承保機關得俟其繳清後,始予辦理各項給付。其因而致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蒙受損失時,由服務機關(構)學校負責。
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各該服務機關(構)學校得於每月發薪時代扣。
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並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且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後再加保者,其保險費應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七點五,其餘百分之三十二點五應由服務機關(構)學校補助。

歷屆考題

þ110人初34(C)

有關公教人員保險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銓敘部為主管機關

(B)政府對公、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保險費之補助比率有所不同

(C)私立學校不是公教人員保險法規範範圍

(D)被保險人應自付保險費 35%

þ104人五43(D)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A)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給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五

(B)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

(C)保險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D)已繳付保險費二十五年,在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全部由政府負擔

þ102人五19(C)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9 條規定,政府對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補助比例為:

(A)27.5% (B)30% (C) 32.5% (D)35%

þ102人初10(B)

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被保險人應自付百分之幾的保險費用?

(A)百分之三十二 (B)百分之三十五 (C)百分之五十五 (D)百分之六十五

10

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而保留原職時,其服役期間之自付部分保險費,由政府負擔。但私立學校教職員應由學校負擔。
前項規定以外之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在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前項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又同時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者,應自重複加保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並得退還其所繳之保險費;退出後不得再選擇加保。未申請退保或逾限申請者,其重複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亦不予採認;其所繳之保險費,不予退還。
前項未申請退保或逾限申請者之重複加保年資,得併計成就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之條件。但不予給付。
依第二項規定,於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逾六十日未繳納其應自付保險費,或未繳納依法遞延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者,溯自未繳納保險費之日起,視為退保。其於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
依本條規定選擇繼續加保者,其保險俸(薪)額,依同等級公教人員保險俸(薪)額調整。
本法所定繳納保險費之規定,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1

被保險人發生依法停職(聘)、休職或失蹤之事故時,除失蹤者應予退保外,其餘人員得比照前條留職停薪人員,由其選擇於停職(聘)、休職期間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109人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前項選擇退保者,應自復職之日辦理加保手續並接算其保險年資。
第一項選擇繼續加保而於繼續加保期間離職或達屆齡退休條件者,應予退保。
依法停職(聘)並選擇於停職(聘)期間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且經復職(聘)並補薪者,其服務機關(構)學校、政府應按第九條第一項所定負擔繳交保險費比率,計算停職(聘)期間應負擔之保險費並由要保機關發還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停職(聘)或休職者,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是類被保險人於停職(聘)期間已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者,該段參加各該保險之年資,不得於復職(聘)補薪時,追溯加保。

歷屆考題

þ109人初35(D)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發生依法停職(聘)、休職或失蹤之事故時,除失蹤者應予退保外,其他人員於停職(聘)、休職期間之續保與否事宜,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A)比照失蹤人員,應予退保                   (B)得選擇退保,或自付二分之一保險費繼續加保

(C)得選擇退保,或自付三分之二保險費繼續加保 (D)得選擇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

保險給付

通則

12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或育嬰留職停薪之保險事故時,應予現金給付;其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十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以下簡稱平均保俸額)。但加保未滿十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
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百分之六十計算。(*103人初)
三、失能給付、生育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109人初)。但加保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
第六條第八項所定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其重複加保年資應計給養老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按平均保俸額,扣除已領受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與本保險養老給付性質相近給付(以下簡稱其他性質相近給付)所據之投保金額計算。
按前項標準計算之本保險養老給付,自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之日起發給。但於本保險養老給付核定之前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者,應自養老給付核定之日起發給。
依第二項規定計給養老給付之人員,於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前死亡者,其重複加保期間不再計給。

歷屆考題

þ109人初32(C)

依據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其給付金額係「以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 6 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者為:

(A)失能、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四項給付 

(B)失能、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五項給付

(C)失能、眷屬喪葬、生育三項給付

(D)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六項給付

þ103人初20(C)

公教人員保險法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為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B)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百分之六十計算

(C)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次月起,按月發給

(D)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失能給付

13

被保險人發生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經醫治終止後,身體仍遺留無法改善之障礙而符合失能標準,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鑑定為永久失能者,按其確定永久失能日當月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依下列規定核給失能給付:
一、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全失能者,給付三十六個月;半失能者,給付十八個月;部分失能者,給付八個月。
二、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全失能者,給付三十個月;半失能者,給付十五個月;部分失能者,給付六個月。
前項所稱全失能、半失能、部分失能之標準,由本保險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經醫治終止,指被保險人罹患之傷病經醫治後,症狀固定,再行醫治仍無法改善,並符合前項失能標準。
承保機關對請領失能給付之案件,得施以調查、複驗、鑑定後,審核認定之。

14

失能給付應依下列規定審核辦理:
一、在加入本保險前已失能者,不得請領本保險失能給付。
二、同一部位之失能,同時適用二種以上失能程度者,依最高標準給付,不得合併或分別請領。
三、不同部位之失能,無論同時或先後發生者,其合計給付月數,以三十個月為限;因公致失能者,以三十六個月為限。
四、原已失能部位復因再次發生疾病或傷害,致加重其失能程度者,按二種標準之差額給付。
五、手術切除器官者,須存活期滿一個月以上(*108人五),始可請領失能給付。被保險人確定永久失能日係於死亡前一個月內,或彌留狀態期間,不得據以請領失能給付。

歷屆考題

þ108人五32(D)

公務人員甲進行腎臟手術切除後,存活期須滿幾個月以上,始可請領公教人員保險法之失能給付?

(A)4 個月以上  (B)3 個月以上  (C)2 個月以上  (D)1 個月以上

15

第十三條所定確定永久失能日之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手術切除器官,存活一個月以上者,以該手術日期為準。
二、醫療或手術後,仍需施行復健治療者,須以復健治療期滿六個月仍無法改善時為準;其他需經治療觀察始能確定永久失能者,經主治醫師敘明理由,以治療觀察期滿六個月仍無法改善時為準。
三、失能標準已明定治療最低期限者,以期限屆滿仍無法改善時為準。
四、失能標準明定治療最低期限屆滿前即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退保,且於治療達規定期限以上仍無法矯治者,以退保前一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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