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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初等人事行政大意(法條+考古題)

*法條中,有標示灰底代表歷屆考題出現過的,括號列出的年度頻率越多代表出題越多次。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106/08/09)第1條~第15條

總則

通例 

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與管理 

退撫年資之採計及其相關事宜 

退休 

退休種類及要件 

退休給付 

遺屬一次金與遺屬年金 

撫卹 

撫卹要件及原因 

撫卹給與 

撫卹金領受人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 

退撫給與之發給 

退撫給與之變更與保障 

退撫給與之分配 

年資制度轉銜 

附則 

總則

通例

1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及撫卹,依本法行之。

2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3

本法適用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108人五)

歷屆考題

þ108人五31(A)

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適用對象?

(A)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現職人員

(B)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退休人員

(C)依聘用人員條例聘用,並經行政院核准之聘用人員

(D)所有在政府機關任職之人員

4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103人初)實施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該制度係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提撥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共同儲金制」。(*100人初、*98人初)
二、本(年功)俸(薪)額:指公務人員依銓敘審定之俸(薪)點,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折算之俸(薪)額。但機關(構)所適用之待遇規定與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不同者,其所屬公務人員銓敘審定之俸(薪)點,應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俸(薪)額。
三、俸給總額慰助金(*109人初、*104人初)指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下列給與項目之合計數額:

(一)本(年功)俸(薪)額。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四、退休所得替代率(以下簡稱替代率):指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每月退休所得占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俸(薪)額加計一倍金額之比率。但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替代率上限應按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調整之。
五、每月退休所得,依公務人員支領退休金種類,定義如下:
(一)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或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二)於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按審定比率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一次退休金及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三)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加計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六、最低保障金額:指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該職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七、退離給與:指按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伍)、資遣規定,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並領取相當退休(職、伍)金、年資結算金、資遣給與或離職給與等給付。

歷屆考題

þ109人初30(C)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41 條,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除屆齡退休者外,得一次加發最高 7 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俸給總額慰助金」不包含下列何者?

(A)本(年功)俸 (B)技術或專業加給 (C)地域加給 (D)主管職務加給

þ104人初40(D)

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因配合機關裁撤,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得最高一次加發 7 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以上所稱「俸給總額慰助金」係包括那些項目?

(A)本(年功)俸、技術加給或專業加給、年終獎金  (B)本(年功)俸、地域加給、主管職務加給

(C)本(年功)俸、房租津貼、實物代金            (D)本(年功)俸、技術加給或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

þ103人初23(A)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係自何時起實施?

(A)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 (B)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

(C)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 (D)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

þ100人初47(B)

我國民國八十四年實施的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有關退休金經費之籌措,係採何種方式?

(A)恩給制 (B)儲金制 (C)年金制 (D)個人自籌制

þ98人初45(C)

按我國現制,公務人員退休金的籌措,依學理而言係採取下列何種制度?

(A)恩給制 (B)功績制 (C)共同提撥制 (D)社會分攤制

5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請領之給與,分為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以下統稱退撫給與)。

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與管理

6

前條所定退撫給與,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計得者,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計得者,應由退撫基金支給。
前項退撫新制之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實施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

7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102人五、*99人五)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99人五、*97人五)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99人五)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107人初、*104人五*103人初*100人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107人初、*103人五*103人初*100人五)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占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機關按其銓敘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具有本項公布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歷屆考題

þ107人初38(A)

依據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退撫基金支付,下列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政府撥繳 65%,公務人員繳付 35% (B)政府撥繳 60%,公務人員繳付 40%

(C)政府撥繳 55%,公務人員繳付 45% (D)政府撥繳 50%,公務人員繳付 50%

þ104人五41(A)

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建立退撫基金支付之,按規定,政府應撥繳多少百分比?

(A)65% (B)35% (C)60% (D)50%

þ103人五36(B)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中,公務人員須繳付多少百分比之退撫基金?

(A)65%   (B)35%   (C)40%   (D)50%

þ103人初22(B)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係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而其分別負擔各為多少比例?

(A)政府撥繳百分之七十,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  

(B)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C)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四十  

(D)政府撥繳百分之五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四十五

þ100人五40(C)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民國 84 7 1 日以後),對退休金來源採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分擔制,以公務人員本俸(年功俸)加一倍的百分之十二至十五之費率撥繳,政府與公務人員分擔比例為:

(A)政府負擔 35%,公務人員負擔 65% (B)政府負擔 50%,公務人員負擔 50%

(C)政府負擔 65%,公務人員負擔 35% (D)政府負擔 80%,公務人員負擔 20%

þ99人五6(A)最新106/08/09版本答案應為(B)

下列有關總統令於民國 99 8 4 日公布修正之公務人員退休金提撥費率的敘述,何者是正確的?

(A)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五之費率

(B)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費率

(C)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八之費率

(D)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之費率

þ99人五30(B)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的敘述,何者是錯誤的?

(A)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前,經費籌措方式是編列公務預算

(B)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後,月退休金的給付是確定提撥制

(C)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後,經費籌措方式為共同提撥制

(D)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後,月退休金的給付為確定給付制

þ97人五40(C)

我國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是採取下列何制?

(A)績效薪制 (B)確定提撥制 (C)確定給付制 (D)個人儲蓄制

8

前條第二項所定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提撥費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依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結果,共同釐訂並公告之。
前項財務精算結果之不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最適提撥費率超過現行實際提撥費率達一點五倍以上時,考試院應於三個月內會同行政院提高提撥費率至少百分之一,但不得超過前條第二項所定之提撥費率上限。
第一項所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就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與運用情形,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五十年(*104人五)

歷屆考題

þ104人五2(C)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依規定應實施定期精算,精算頻率採三年一次為原則,每次精算幾年?

(A)三十年 (B)四十年 (C)五十年 (D)六十年

9

公務人員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依本法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未予併計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年資,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按未採計年資占繳費年資之比率計算後,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107人五)
公務人員死亡後,有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不予撫卹之情形者,得由其第六十二條所定遺族,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依本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已支領退離給與者,不適用前二項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

歷屆考題

þ107人五38(D)

內政部消防署資淺消防員丙,雲林西螺老家爺爺要求丙不必退休或資遣,盡早辭職返家,俾繼承祖傳醬油事業。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丙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任職年資是:

(A)滿 1 年 (B)滿 2 年 (C)滿 3 年 (D)無年資規定

10

退撫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應由專責單位進行專業投資,並按季公告收支及運用情形。
本法所定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事項及前項專責單位型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另以法律定之。

退撫年資之採計及其相關事宜

11

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退撫新制實施前之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得予採計:
一、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務人員年資。
二、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之軍用文職人員年資,經銓敘部登記有案,或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三、曾任志願役軍職年資,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四、曾任編制內雇員、同委任及委任或比照警佐待遇警察人員年資,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五、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教職員,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者。
六、曾任公營事業具公務員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職員,經原服務機構覈實出具證明者。
七、其他曾經銓敘部核定得予併計之年資。
公務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資遣生效或死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曾任義務役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離給與者,得採計為退休、資遣及撫卹年資。
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曾任工友、駐衛警察、職務代理人、學校代理(課)教師或其他非經銓敘審定之年資,均不得採計為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但本法公布施行前,經銓敘部核准採計者,於未重行檢討停止適用前,仍得依原核准規定辦理。

12

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採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繳付日數計算。
二、曾經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曾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之年資,均不得採計。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且已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於轉任公務人員時,應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將其與政府共同撥繳而未曾領取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移撥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帳戶,以併計年資。
四、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後之義務役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離給與者,應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十年內,依銓敘審定等級,由服務機關與公務人員比照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年資。
五、由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義務役年資,應依轉任公務人員前適用之退休法令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並依第三款規定辦理移撥後,始得併計年資。
六、公務人員所具下列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於轉任公務人員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十年內,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俸級公務人員之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總和,由申請補繳人一次全額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年資:
(一)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年資。
(二)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
七、依法停職而奉准復職者,其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年功)俸(薪)額時,應由服務機關與公務人員比照第七條第二項所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停職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以併計年資。

13

公務人員依前條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自初任或轉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算,逾三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前條及前項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期限之計算,不因公務人員離(免)職而中斷。
公務人員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標準、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報銓敘部核定。

14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其中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98人五、*97人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公務人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高仍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擇領月退休金者,最高採計四十年;擇領一次退休金者,最高採計四十二年。任職年資併計後逾本項所定年資採計上限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之採計,由當事人自行取捨。前項人員不依前項規定取捨年資時,由退休案審定機關逕予取捨審定之。

歷屆考題

þ98人五34(C)

目前我國公務人員退休,其年資最高採計幾年?

(A)四十年 (B)三十八年 (C)三十五年 (D)三十年

þ97人初33(C)

民國八十四年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後,任職年資可連同累計,最高採計多少年?

(A)二十五年 (B)三十年 (C)三十五年 (D)四十年

15

公務人員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再任公務人員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離給與或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依本法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再核發該段年資之退撫給與。
前項人員所具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或離職儲金本息之下列年資,應與依本法重行退休或資遣之年資合併計算;合計總年資不得超過前條所定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且不得超過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所定給與上限:
一、公務人員年資。
二、公立學校教職員年資。
三、政務人員年資。
四、公營事業人員年資。
五、民選首長年資。
六、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退撫新制實施後轉任之軍職人員或其他公職人員年資。
前二項人員重行退休或資遣時,其再任職年資之給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應接續於前次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退離給與年資之後,按接續後年資之退休金種類計算標準,核發給與。資遣者,亦同。
二、再任年資滿十五年者,其退休金得就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並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退休給與。但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時,應分別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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