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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初等人事行政大意(法條+考古題)
*法條中,有標示灰底代表歷屆考題出現過的,括號列出的年度頻率越多代表出題越多次。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104/12/30)第11條~第27條
本法第十條所稱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指當年二月至十二月間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並自所任職等本俸最低俸級起敘之俸級,高於原敘俸級。但不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法取得較高等級考試及格資格改敘俸級。
二、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先以低職等比敘,復以較高職等比敘晉敘俸級。
三、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時,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並以曾任年資提敘俸級。
本法第十條所稱不再晉敘,指考績列乙等以上者,依本法第七條規定應晉之俸級不予晉敘。但考績獎金仍應照發。
(刪除)
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併資辦理之年終考績,如其原任職務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或較高者,得作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之年資。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平時考核記大功、記大過之標準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記一大功:
(一)執行重要命令,克服艱難,圓滿達成使命者。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者。
(三)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者。
(四)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者。
(五)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記一大過:
(一)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機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確實證據者(*101人五)。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者。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者。
(五)曠職繼續達二日(*98人初),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
各主管機關得依業務特殊需要,另訂記一大功、一大過之標準,報送銓敘部核備。
嘉獎、記功或申誡、記過之標準,由各機關視業務情形自行訂定,報請上級機關備查。
各機關依法設置考績委員會者,其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105人五)。
機關長官對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有意見時,得簽註意見,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各機關平時考核獎懲之記功(過)以下案件,考績委員會已就相同案情核議有案或已有明確獎懲標準者,得先行發布獎懲令,並於獎懲令發布後三個月內提交考績委員會確認;考績委員會不同意時,應依前二項程序變更之。受考人於收受獎懲令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歷屆考題
þ105人五33,(D)
下列有關我國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規定,何者最正確?
(A)懲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 (B)成績 80 分以上者應考列甲等
(C)記大過者,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D)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
þ101人五26,(B)
公務人員言行不檢,致損害公務人員聲譽,並有確實證據者,其服務機關應為何種懲處?
(A)一次記二大過 (B)一次記一大過 (C)記過二次 (D)記過一次
þ98人初33,(C)
某公務人員甲,近日連續曠職達二日,依規定其平時考核懲處應如何辦理?
(A)一次記申誡二次 (B)一次記過二次 (C)一次記一大過 (D)逕予停職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以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為主要貢獻者為限:
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主管機關採行確有重大成效。
二、對主辦業務,建立完善制度或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主管機關採行確有顯著成效。(*107人五)
三、察舉嚴重不法事件,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澄清吏治,確有卓越貢獻。
四、適時消弭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之發生,或就已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對維護生命、財產或減少損害,確有重大貢獻。
五、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國家或機關增進榮譽,有具體事實。
六、在工作中發明、創造,為國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增進社會重大公益,且未獲得相對報酬或獎金。
七、舉辦或參與大型國際性或重大國家級活動、會議,對增加國庫收入、經濟產值、促進邦交或達成國際合作協議,確有重大貢獻。
前項各款情形不含機關例行性、經常性業務職掌事項。
依第一項規定一次記二大功及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一次記二大過之專案考績,應引據法條,詳述具體事實,經核定機關核定後,由主管機關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時,應檢附具體事實表。除優良事實涉及機密性業務者外,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將優良事實及獎勵令刊登政府公報。
銓敘部銓敘審定第一項專案考績,除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應依本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外,應就專案考績案件之性質、規模、困難度及複雜度等,為妥適性及衡平性之考量,並得依原送審程序,退還主管機關再行審酌。
第三項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具體事實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歷屆考題
þ107人五23,(D)
甲因對其主辦之業務,提出一項重大興革具體方案,且經上級主管機關採行並確實產生明顯效益,對機關運作貢獻卓著。試問依據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制,甲最應獲得下列那一項考績獎勵?
(A)平時考核之嘉獎 (B)平時考核之記功
(C)平時考核之一次記一大功 (D)專案考績之一次記二大功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指嘉獎、記功、記大功與申誡、記過、記大過得互相抵銷。
前項獎懲,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嘉獎或申誡一次者,考績時增減其分數一分(*105人初、*98人初);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其分數三分(*105人初、*103人初);記一大功或一大過者,增減其分數九分(*108人初、*105人初、*101人初、*98人初)。
前項增分或減分,應於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時為之。獎懲之增減分數應包含於評分之內。
歷屆考題
þ108人初,(C)
某甲因奉命辦理重要業務,全力以赴,展現卓越績效,而獲得平時考核記一大功之肯定。某甲可因此在平時考核成績上增加多少分數?
(A)3 分 (B)6 分 (C)9 分 (D)12 分
þ105人初26,(A)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規定,何者正確?
(A)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 (B)嘉獎一次者,考績時增其分數 2 分
(C)記過一次者,考績時減其分數 2 分 (D)記一大功者,考績時增其分數 5 分
þ103人初10,(B)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規定,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總分。記功或記過一次者,考績時增減其總分幾分?
(A)四分 (B)三分 (C)二分 (D)一分
þ101人初38,(D)
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記一大功者,可增其分數幾分?
(A)3 分 (B)5 分 (C)6 分 (D)9 分
þ98人初32,(B)
某公務人員甲,年度內受獎勵記一大功,受懲處記二次申誡,則其年終考績總分應加幾分?
(A)5 分 (B)7 分 (C)9 分 (D)11 分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平時成績紀錄,指各機關單位主管應備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具體記載屬員工作、操行、學識、才能之優劣事實。其考核紀錄格式,由各機關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
各機關單位主管對其屬員之平時考核應依規定確實辦理,其辦理情形列入該單位主管年終考績參考。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應由人事主管人員查明受考人數,並分別填具考績表有關項目,送經單位主管,檢同受考人全年平時成績考核紀錄,依規定加註意見後,予以逐級評分簽章,彙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除未變更考績等次之分數調整,得逕行為之外,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有關人員,指受考人、受考人之主管,及其他與該考績案有關之公務人員。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所稱陳述及申辯,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並列入考績委員會議紀錄。
各機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辦理後,應按官等編列清冊及統計表,併送核定機關核定後,送銓敘部依法銓敘審定。其中考列丁等者,應檢附其考績表。統計表亦得由核定機關彙總編送,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應另列清冊。
前項考績清冊及統計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各機關依核定機關核定之考績清冊附入該機關給與清冊送審計機關查考。
年終考績案經各核定機關核定後,送達期限,由銓敘部按照實際情形規定之,至遲不得逾次年三月。但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展期辦理者,不在此限。
上級機關核轉或核定下級機關考績案時,如發現其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應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
各機關考績案經核定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考績列丁等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者,應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
銓敘部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或核定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對公務人員考績案,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於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時,或核定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查明各機關辦理考績人員有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通知原考績機關對受考人重行考績時,原考績機關應於文到十五日內處理。逾限不處理或未依相關規定處理者,核定機關得調卷或派員查核;對其考績等次、分數或獎懲,並得逕予變更。
(刪除)
本法第十八條但書所稱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指受考人自收受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令、考列丁等免職令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復審,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或收受復審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未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或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經判決確定之日起執行。所稱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指受考人自收受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令、考列丁等免職令之次日起,停止其職務。
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應先行停職人員,由權責機關長官為之。先行停職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准予復職者,其停職期間併計為任職年資;依其他法律停職人員,亦同。
依法停職人員應俟停職原因消滅後,始得依規定補辦停職當年度之考績。
受考人於收受考績通知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98人初);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考績更正或變更,得填具考績更正或變更申請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由核定機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歷屆考題
þ98人初37,(C)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受考人收受考績通知後,如有不服,得依下述何種法制提起救濟?
(A)公務人員考績法 (B)公務人員任用法 (C)公務人員保障法 (D)公務員服務法
應屆辦理考績期間,人事主管人員未向機關長官簽報辦理考績者;或機關長官據報而不予辦理者;或不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期限辦理者;均以遺漏舛錯論。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其他必讀法令
【陞遷訓練篇】 01、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條~第10條
【陞遷訓練篇】 01、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第25條
【陞遷訓練篇】02、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條~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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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陞遷訓練篇】09、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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