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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初等人事行政大意(法條+考古題)
*法條中,有標示灰底代表歷屆考題出現過的,括號列出的年度頻率越多代表出題越多次。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108/11/13)
一、為支給軍公教員工待遇,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等有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指下列各類人員:
(一)政務人員(含特任、特派人員及其相當職務人員、各部政務次長及其相當職務人員暨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二)各機關公務人員、雇員及技工、工友。
(三)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工。
(四)現役軍人。
三、政務人員之給與,照附表一所訂數額支給。
四、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薪俸、加給及生活津貼,依下列規定支給之:
(一)薪俸部分:
1.公務人員俸額,照附表二所訂數額支給。
2.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薪額及警察人員俸額,比照附表二公務人員俸額數額支給。
3.雇員薪額,照附表三所訂數額支給。
4.技工、工友工餉,照附表四所訂數額支給。
(二)加給部分:
1.主管職務加給:
(1)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照附表五所訂數額支給。
(2)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或組織法規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訂定組織規程,其擔任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並實際負領導責任者,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3)各機關組織法規未規定,由各機關首長命令指派或權責機關核准成立任務編組之主管職務,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108人五)。但在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發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支給有案之職務,不在此限。
(4)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程度,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其支給人數扣除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簡任(派)非主管人數後,不得超過該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二分之一。但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僅一人,且職責繁重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5)公立各級學校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其單位之設置以經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准有案者為限。
(6)凡依法令規定兼任其他主管職務之各級人員,以支領一職之主管職務加給為限,不得兼領或重領。
2.其他職務加給另訂之。
3.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照附表六所訂數額支給。其他人員專業或技術加給照核定之數額支給。
4.地域加給,照附表七規定支給。
5.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但權理人員,依權理之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支給;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
6.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兼任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主管職務,如列有官等、職等者,其主管職務加給應在該兼任主管職務列等範圍內依本職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但本職所銓敘審定之職等高於或低於該主管職務列等範圍時,應依該主管職務之最高或最低職等支給;至兼任之主管職務未列有官等、職等者,按相當職務之職等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7.本款所稱組織法規,係指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通則、組織規程、組織準則及組織自治條例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訂定發布之處務規程、辦事細則。
(三)生活津貼部分:
1.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108人初、*106人初、*105人五、*103人五、*98人初)之請領,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編制內技工、工友比照辦理;軍職人員得參照辦理。其基準如下:
(1)婚(*109人五,2個月薪俸額)、喪、生育補助(2個月薪俸額,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按比例增給。),照附表八規定支給。
(2)子女教育補助,照附表九規定支給。
2.房租津貼項目已在七十九年度待遇調整數額之外另行併入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現為學術研究加給)或公費內支給,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應由服務機關學校按月將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庫。但眷屬如未居住公有房舍,而本人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居住單房間職務宿舍者,不在此限。
歷屆考題
þ109人五28,(C)
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公務人員結婚補助補助基準:
(A)半個月薪俸額 (B)1個月薪俸額 (C)2個月薪俸額 (D)3個月薪俸額
þ108人五26,(D)
甲為薦任第 9 職等的非主管人員,於民國 106 年後兼任首長命令指派之任務編組主管職務,下列何者正確?
(A)支領簡任第 10 職等主管職務加給 (B)支領簡任第 9 職等主管職務加給
(C)支領首長指定之主管職務加給 (D)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þ108人初24,(C)
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有關我國公務人員之生活津貼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
(A)生育 (B)喪葬 (C)重大傷病 (D)結婚
þ107人初25,(B)
公務人員本人或配偶分娩為雙胞胎者,比單胎者增給多少的生育補助?
(A)1 個月薪俸額 (B)2 個月薪俸額 (C)3 個月薪俸額 (D)4 個月薪俸額
þ107人五35,(C)
公教人員保險法、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二則法令對公教人員生育子女、父母死亡,訂有生育給付(生育補助)、喪葬津貼(喪葬補助),被保險人(公教人員)對此二則法令權利:
(A)擇優具領(法令權利二擇一) (B)分別具領(法令權利均可領)
(C)生育乙節具領生育給付,喪葬乙節分別具領 (D)生育乙節分別具領,喪葬乙節擇優具領
註 : 公教人員生活津貼及公保給付簡明表108/08版本
生育 |
公保保險 給付(女性公務人員需優先請領) |
請領條件: 1.被保險人繳付公保保險費滿280日後分娩。 2.被保險人繳付公保保險費滿181後早產者。 |
生活津貼(男性公務人員請領與配偶社會保險之差額) |
1.支給對象及條件: (1)配偶分娩或早產者,但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健保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生活津貼規定之生育補助金額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2)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280日分娩或未滿181日早產。 (3)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需妊娠週數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 2.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1份為限。 3.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按比例增給。 |
þ106人初24,(D)
下列何者並非公務人員的生活津貼項目?
(A)生育補助 (B)喪葬補助 (C)子女教育補助 (D)醫療補助
þ105人五32,(A)
下列何者屬於「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之「生活津貼」範圍?
(A)子女教育補助 (B)重大災害貸款 (C)輔助購置房屋貸款 (D)健康檢查
þ103人五24,(D)
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給與並不包括下列何者?
(A)結婚補助費 (B)生育補助費 (C)喪葬補助費 (D)退休資遣補助費
þ99人五40,(C)
公務人員結婚依規定可支領結婚補助,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因多久不行使,就不可申請?
(A)3 年 (B)3 個月 (C)5 年 (D)1 年
註 :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þ98人初24,(A)
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公務人員擁有各項福利得向機關申請補助,下述何種情況不在補助範圍之內?
(A)結婚補助 (B)出國進修補助 (C)子女教育補助 (D)生育補助
五、現役軍人之給與照核定數額支給。
六、依本要點支給之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對於未到公服勤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予支給。
七、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107人初)、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108人五)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規定先行支給。
歷屆考題
þ108人五24,(D)
下列何者為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主管機關?
(A)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 (B)國家發展委員會 (C)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D)行政院
þ107人初28,(B)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福利措施的範圍?
(A)住宅貸款 (B)購車補助 (C)醫療衛生 (D)康樂活動
八、公營事業機構員工之待遇,除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員工依行政院訂定之「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辦理外,其餘均應由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報行政院核定實施。
其他必讀法令
【選用篇】01、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條~第10條
【選用篇】01、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1條~第20條
【選用篇】01、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第28條
【選用篇】03、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選用篇】 0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條~第15條
【選用篇】 0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6條~第29條
【選用篇】 0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0條~第46條
【選用篇】05、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條~第10條
【選用篇】05、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第20條
【選用篇】05、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1條~第30條
【選用篇】05、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1條~第40條
【選用篇】06、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選用篇】07、職務歸系辦法
【選用篇】08、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條~第10條
【選用篇】08、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第20條
【選用篇】08、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第28條
【選用篇】09、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選用篇】10、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選用篇】11、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陞遷訓練篇】 的法令
【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 的法令
【保障懲戒篇】 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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