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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初等人事行政大意(法條+考古題)
*法條中,有標示灰底代表歷屆考題出現過的,括號列出的年度頻率越多代表出題越多次。
公務人員俸給法(97/01/16)第11條~第20條
依法銓敘合格人員,調任同職等職務時,仍依原俸級銓敘審定(*99人初)。在同官等內調任高職等職務時,具有所任職等職務任用資格者,自所任職等最低俸級起敘;如未達所任職等之最低俸級者,敘最低俸級;如原敘俸級之俸點高於所任職等最低俸級之俸點時,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敘原俸級(*109人初、*106人五、*100人五、*99人五、*98人初)。
權理人員,仍依其所具資格銓敘審定俸級。
調任低官等職務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人員,其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俸級;如高於所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104人初)。
前項仍予照支原敘較高俸級俸點人員,日後再調回原任高官等職務時,其照支之俸級如在所調任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俸級;如高於所調任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原照支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
歷屆考題
þ109人初8,(C)
甲原經銓敘審定為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三級課長,現依法調任薦任第七職等課員職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仍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 (B)仍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三級
(C)年終考績時應在薦任第七職等俸級內晉敘 (D)年終考績時得在薦任第八職等俸級內晉敘
þ106人五25,(B)
某鄉公所公務課課長原為合格實授薦任第 8 職等,被鄉長降調為職務列等 5 或 6-7 職等之課員職務,其俸給依法應該:
(A)敘薦任第 7 職等 (B)敘薦任第 8 職等 (C)敘委任第 5 職等 (D)敘薦任第 6 職等
þ104人初13,(A)
某中央機關 A 技士,現敘薦任第六職等年功俸六級 535 俸點,自願降調 B 機關擔任委任第一至三職等書記的職務,依規定其核敘俸給應該為何?
(A)五職等年功俸十級 520 俸點,照支 535 俸點 (B)五職等年功俸十級 520 俸點,改支 520 俸點
(C)三職等年功俸八級 415 俸點,照支 535 俸點 (D)三職等年功俸八級 415 俸點,改支 415 俸點
þ100人五20,(B)
某甲現任薦任第八職等專員合格實授,調任同機關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應如何銓敘?
(A)改以薦任第七職等任用,仍敘原俸級 (B)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仍敘原俸級
(C)以薦任第七職等任用,並敘薦任第七職等俸級 (D)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改敘薦任第七職等俸級
þ99人五,(B)
林均為銓敘薦任第 9 職等本俸 3 級科長,依法調任泰山高中第 8 職等人事主任後,其俸給之支給何者為非?
(A)支領薦任第 9 職等本俸 3 級之俸額 (B)支領薦任第 9 職等主管職務加給
(C)支領薦任第 9 職等專業加給 (D)支領薦任第 8 職等主管職務加給
þ99人初36,(A)
依法銓敘合格人員,調任同職等職務時,其俸給如何決定?
(A)依原俸級銓敘審定 (B)依原俸級高一級俸級起敘
(C)自所任職等最高俸級起敘 (D)自所任職等最低俸級起敘
þ98人初27,(D)
某公務人員甲原任列第七職等職務(敘本俸五級薪),因職務調整,調任列第六職等職務,依規定以原職等任用,則其敘薪應為如何?
(A)第六職等本俸五級 (B)第六職等年功俸一級
(C)敘第七職等本俸四級 (D)敘第七職等本俸五級
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轉任行政機關職務時,其俸級之核敘,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其考試及格所具資格或曾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等銓敘審定俸級。行政機關人員轉任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時,其服務年資之採計,亦同。
曾任行政機關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如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先於所轉任職務列等範圍內晉升職等,再銓敘審定俸級。
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依法調任或改任受任用資格限制之同職等職務時,具有相當性質等級之資格者,應依其所具資格之職等最低級起敘,其原服務較高或相當等級年資得按年核計加級。
本法施行前,經銓敘合格人員,於離職後再任時,其俸級核敘比照第十條規定辦理;本法施行後,經銓敘合格人員,於離職後再任時,其俸級核敘比照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但所再任職務列等之俸級,高於原敘俸級者,敘與原俸級相當之俸級;低於原敘俸級者,敘所再任職務列等之相當俸級,以敘至所任職務之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如有超過之俸級,仍予保
留。俟將來調任相當職等之職務時,再予回復。
升任官等人員,自升任官等最低職等之本俸最低級起敘。但原敘年功俸者,得敘同數額俸點之本俸或年功俸。曾任公務人員依考試及格資格,再任較高官等職務者,亦同。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依所具較高考試及格資格,升任或再任較高職等職務時,其原敘俸級,高於擬任職等最低俸級者,得敘同數額俸點之本俸或年功俸。
初任委任官等職務人員,其俸級依所具任用資格等級起敘,曾任雇員原支雇員年功薪點,得敘該職等同數額俸點之俸級,以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超過之年功薪點仍准暫支,俟將來升任較高職等職務時,照其所暫支薪點敘所升任職等相當俸級。
公務人員本俸及年功俸之晉敘,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108人初、*106人初)。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人員,考績時得在原銓敘審定職等俸級內晉敘。
歷屆考題
þ108人初26,(D)
公務人員本俸及年功俸之晉敘,是依下列何種法規之規定?
(A)公務員服務法 (B)公務人員陞遷法 (C)公務人員任用法 (D)公務人員考績法
þ106人初29,(D)
公務人員本俸及年功俸之晉敘,依下列何種法律之規定?
(A)公務人員考試法 (B)公務人員俸給法 (C)公務人員任用法 (D)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人員曾任下列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 (度) 考績 (成、核) 合於或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晉敘俸級之規定,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一、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
二、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年資。
三、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
四、公立學校之教育人員年資。
五、公立訓練機構職業訓練師年資。
曾任政務人員、民選首長、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年資,如繳有成績優良證明文件,得比照前項規定,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公務人員曾任前二項以外之公務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止。
第一項所稱職等相當,指公務人員曾任職務等級與現所銓敘審定之職等相當;所稱性質相近,指公務人員曾任職務工作性質與擬任職務之性質相近。
公務人員曾任職等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提敘俸級之認定,其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本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及其他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100人初)訂定加給給與辦法辦理之。
本俸、年功俸之俸點折算俸額,由行政院會商考試院定之。
歷屆考題
þ100人初31,(D)
高雄市政府研考會人員的職務加給,依法應該由那一個機關訂定辦法?
(A)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B)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C)高雄市政府 (D)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各機關不得另行自定俸給項目及數額支給,未經權責機關核准而自定項目及數額支給或不依規定項目及數額支給者,審計機關應不准核銷,並予追繳。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由銓敘部會同審計部(*101人五)定之。
歷屆考題
þ101人五40,(C)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由銓敘部會同下列何者定之?
(A)行政院主計總處 (B)財政部 (C)審計部 (D)中央銀行
降級人員,改敘所降之俸級。
降級人員在本職等內無級可降時,以應降之級為準,比照俸差減俸。
降級人員依法再予晉級時,自所降之級起遞晉;其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者,應依所減之俸差逐年復俸。
給與年功俸人員應降級者,應先就年功俸降級。
其他必讀法令
【選用篇】01、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條~第10條
【選用篇】01、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1條~第20條
【選用篇】01、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第28條
【選用篇】03、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選用篇】 0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條~第15條
【選用篇】 0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6條~第29條
【選用篇】 0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0條~第46條
【選用篇】05、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條~第10條
【選用篇】05、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第20條
【選用篇】05、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1條~第30條
【選用篇】05、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1條~第40條
【選用篇】06、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選用篇】07、職務歸系辦法
【選用篇】08、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條~第10條
【選用篇】08、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第28條
【選用篇】09、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選用篇】10、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選用篇】11、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陞遷訓練篇】 的法令
【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 的法令
【保障懲戒篇】 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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