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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修正日期:111/01/19)

退撫年資之採計及其相關事宜

11

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退撫新制實施前之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得予採計:
一、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務人員年資。
二、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之軍用文職人員年資,經銓敘部登記有案,或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三、曾任志願役軍職年資,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四、曾任編制內雇員、同委任及委任或比照警佐待遇警察人員年資,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五、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教職員,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者。
六、曾任公營事業具公務員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職員,經原服務機構覈實出具證明者。
七、其他曾經銓敘部核定得予併計之年資。
公務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資遣生效或死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曾任義務役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離給與者,得採計為退休、資遣及撫卹年資。
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曾任工友、駐衛警察、職務代理人、學校代理(課)教師或其他非經銓敘審定之年資,均不得採計為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但本法公布施行前,經銓敘部核准採計者,於未重行檢討停止適用前,仍得依原核准規定辦理。

12

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採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繳付日數計算。
二、曾經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曾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之年資,均不得採計。

三、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且已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於轉任公務人員時,應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將其與政府共同撥繳而未曾領取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移撥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帳戶,以併計年資。
四、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後之義務役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離給與者,應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十年內,依銓敘審定等級,由服務機關與公務人員比照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年資。
五、由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之義務役年資,應依轉任公務人員前適用之退休法令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並依第三款規定辦理移撥後,始得併計年資。
六、公務人員所具下列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於轉任公務人員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十年內,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俸級公務人員之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總和,由申請補繳人一次全額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年資:
(一)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年資。
(二)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
七、依法停職而奉准復職者,其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年功)俸(薪)額時,應由服務機關與公務人員比照第七條第二項所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停職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以併計年資。

13

公務人員依前條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自初任或轉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算,逾三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前條及前項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期限之計算,不因公務人員離(免)職而中斷。
公務人員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標準、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報銓敘部核定。

14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其中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98人五、*97人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公務人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高仍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擇領月退休金者,最高採計四十年;擇領一次退休金者,最高採計四十二年。任職年資併計後逾本項所定年資採計上限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之採計,由當事人自行取捨。前項人員不依前項規定取捨年資時,由退休案審定機關逕予取捨審定之。

歷屆考題

þ98人五34(C)

目前我國公務人員退休,其年資最高採計幾年?

(A)四十年 (B)三十八年 (C)三十五年 (D)三十年

þ97人初33(C)

民國八十四年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後,任職年資可連同累計,最高採計多少年?

(A)二十五年 (B)三十年 (C)三十五年 (D)四十年

15

公務人員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再任公務人員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離給與或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依本法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再核發該段年資之退撫給與。
前項人員所具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或離職儲金本息之下列年資,應與依本法重行退休或資遣之年資合併計算;合計總年資不得超過前條所定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且不得超過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所定給與上限:
一、公務人員年資。
二、公立學校教職員年資。
三、政務人員年資。
四、公營事業人員年資。
五、民選首長年資。
六、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退撫新制實施後轉任之軍職人員或其他公職人員年資。
前二項人員重行退休或資遣時,其再任職年資之給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應接續於前次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退離給與年資之後,按接續後年資之退休金種類計算標準,核發給與。資遣者,亦同。
二、再任年資滿十五年者,其退休金得就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並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退休給與。但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時,應分別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規定辦理。

退休

退休種類及要件

16

公務人員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105人五)
依法銓敘審定之法官,不適用第十九條屆齡退休及第二十條命令退休之規定。但合於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者,得申請退休。

歷屆考題

þ105人五40(D)

下列那一項不是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法所定義之退休類別?

(A)命令退休 (B)屆齡退休 (C)自願退休 (D)資遣退休

17

1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109人五*106人初、*105人五*98人五)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109人五*106人初、*98人五、*98人初)
2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訂半失能以上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二、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三、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四、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
3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自願退休年齡,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以下簡稱危勞職務)者,應由其權責主管機關就所屬相關機關相同職務之屬性,及其人力運用需要與現有人力狀況,統一檢討擬議酌減方案後,送銓敘部核備。但調降後之自願退休年齡不得低於五十歲(*109人五*106人初、*107人五、*104人初*98人五)
4前項危勞職務之認定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之。
5前項危勞職務之認定標準及依第三項規定送銓敘部核備之危勞職務範圍、年齡,應予公告。
6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自願退休年齡,於具原住民身分者,降為五十五歲。但本法公布施行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逐步提高自願退休年齡至六十歲,並由銓敘部每五年檢討一次,報考試院核定之。
7前項所定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依其戶籍登載資料為準。
8第三項所稱權責主管機關,於中央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於直轄市指直轄市政府及直轄市議會;於縣(市)指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歷屆考題

þ109人五38(B)

有關公務人員申請自願退休之條件規範,下列何者正確?

(A)至少須任職30年                                     

(B)因配合業務緊縮而申請者須任職滿20年

(C)經認定屬於危勞職務者,自願退休年齡仍不得少於55歲   

(D)年滿60歲,且至少任職滿10年

þ107人五39(C)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之公務人員,其自願退休之年齡條件依法不得低於:

(A)54 歲  (B)52 歲  (C)50 歲  (D)48 歲

þ105人五34(C)

公務人員任職 5 年以上,年滿多少歲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A)55 歲  (B)65 歲 (C)60 歲  (D)50 歲

þ104人初36(B)

某甲 20 歲當上公務人員,若願意領取減額月退休金,他最早可於幾歲申請退休?

(A)45 歲 (B)50 歲 (C)53 歲 (D)55 歲

þ104人初42(A)

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自願退休年齡,但不得少於幾歲?

(A)50 歲 (B)55 歲 (C)60 歲 (D)62 歲

þ98人五9(C) 註 最新版本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4 條規定,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自願退休條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B)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C)任職滿二十五年並且年滿五十歲者

(D)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þ98人初43(D)

下列何種情況之公務人員可依法申請自願退休?

(A)某甲今年 60 歲,任公務人員 3 年               

(B)某乙今年 49 歲,任公務人員 20 年

(C)某海關人員丙今年 57 歲,任職賦稅署已有 20 年 

(D)某警察人員丁今年 56 歲,任職警察機關已有 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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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1、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2、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3、公務人員保險法第1條~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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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6條~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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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2條~第81條

【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第95條

【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5、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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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修正日期:111/01/19)

1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及撫卹,依本法行之。

2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3

本法適用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108人五)

歷屆考題

þ108人五31(A)

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適用對象?

(A)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現職人員

(B)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退休人員

(C)依聘用人員條例聘用,並經行政院核准之聘用人員

(D)所有在政府機關任職之人員

4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103人初)實施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該制度係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提撥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共同儲金制」。(*100人初、*98人初)
二、本(年功)俸(薪)額:指公務人員依銓敘審定之俸(薪)點,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折算之俸(薪)額。但機關(構)所適用之待遇規定與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不同者,其所屬公務人員銓敘審定之俸(薪)點,應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俸(薪)額。
三、俸給總額慰助金(*109人初、*104人初)指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當月所支領下列給與項目之合計數額:

(一)本(年功)俸(薪)額。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
(三)主管職務加給。
四、退休所得替代率(以下簡稱替代率):指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每月退休所得占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俸(薪)額加計一倍金額之比率。但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替代率上限應按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調整之。
五、每月退休所得,依公務人員支領退休金種類,定義如下:
(一)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以下簡稱優存利息),或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所支領保險年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二)於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按審定比率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加計一次退休金及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三)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指每月所領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加計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額。
六、最低保障金額:指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該職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七、退離給與:指按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職、伍)、資遣規定,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並領取相當退休(職、伍)金、年資結算金、資遣給與或離職給與等給付。

歷屆考題

þ109人初30(C)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41 條,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除屆齡退休者外,得一次加發最高 7 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俸給總額慰助金」不包含下列何者?

(A)本(年功)俸 (B)技術或專業加給 (C)地域加給 (D)主管職務加給

þ104人初40(D)

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因配合機關裁撤,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得最高一次加發 7 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以上所稱「俸給總額慰助金」係包括那些項目?

(A)本(年功)俸、技術加給或專業加給、年終獎金 

(B)本(年功)俸、地域加給、主管職務加給

(C)本(年功)俸、房租津貼、實物代金            

(D)本(年功)俸、技術加給或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

þ103人初23(A)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係自何時起實施?

(A)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 (B)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

(C)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 (D)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

þ100人初47(B)

我國民國八十四年實施的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有關退休金經費之籌措,係採何種方式?

(A)恩給制 (B)儲金制 (C)年金制 (D)個人自籌制

þ98人初45(C)

按我國現制,公務人員退休金的籌措,依學理而言係採取下列何種制度?

(A)恩給制 (B)功績制 (C)共同提撥制 (D)社會分攤制

5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請領之給與,分為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以下統稱退撫給與)。

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與管理

6

前條所定退撫給與,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計得者,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計得者,應由退撫基金支給。
前項退撫新制之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實施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

7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102人五、*99人五)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110人五*99人五、*97人五)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99人五)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111人初*107人初、*104人五*103人初*100人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111人初*107人初、*103人五*103人初*100人五)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占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機關按其銓敘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歷屆考題

þ111人初40(C)

我國於民國 84 年 7 月 1 日之後實施公務人員退撫新制,當中退撫基金由政府與公務人員每月各自提撥,其比率分別為何?

(A)政府撥繳 55%、公務人員繳付 45%  (B)政府撥繳 60%、公務人員繳付 40%

(C)政府撥繳 65%、公務人員繳付 35%  (D)政府撥繳 70%、公務人員繳付 30%

þ110人五39(A)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計得者,應由退撫基金支給。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何種責任?

(A)支付保證責任   (B)支付貸款責任   (C)支付連帶責任   (D)支付協商責任

þ107人初38(A)

依據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退撫基金支付,下列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政府撥繳 65%,公務人員繳付 35% (B)政府撥繳 60%,公務人員繳付 40%

(C)政府撥繳 55%,公務人員繳付 45% (D)政府撥繳 50%,公務人員繳付 50%

þ104人五41(A)

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建立退撫基金支付之,按規定,政府應撥繳多少百分比?

(A)65% (B)35% (C)60% (D)50%

þ103人五36(B)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中,公務人員須繳付多少百分比之退撫基金?

(A)65%   (B)35%   (C)40%   (D)50%

þ103人初22(B)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係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而其分別負擔各為多少比例?

(A)政府撥繳百分之七十,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  

(B)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C)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四十  

(D)政府撥繳百分之五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四十五

þ100人五40(C)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民國 84 年 7 月 1 日以後),對退休金來源採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分擔制,以公務人員本俸(年功俸)加一倍的百分之十二至十五之費率撥繳,政府與公務人員分擔比例為:

(A)政府負擔 35%,公務人員負擔 65% (B)政府負擔 50%,公務人員負擔 50%

(C)政府負擔 65%,公務人員負擔 35% (D)政府負擔 80%,公務人員負擔 20%

þ99人五6(A)最新106/08/09版本答案應為(B)

下列有關總統令於民國 99 年 8 月 4 日公布修正之公務人員退休金提撥費率的敘述,何者是正確的?

(A)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五之費率

(B)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費率

(C)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八之費率

(D)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之費率

þ99人五30(B)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的敘述,何者是錯誤的?

(A)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前,經費籌措方式是編列公務預算

(B)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後,月退休金的給付是確定提撥制

(C)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後,經費籌措方式為共同提撥制

(D)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後,月退休金的給付為確定給付制

þ97人五40(C)

我國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是採取下列何制?

(A)績效薪制 (B)確定提撥制 (C)確定給付制 (D)個人儲蓄制

8

前條第二項所定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提撥費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依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結果,共同釐訂並公告之。
前項財務精算結果之不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最適提撥費率超過現行實際提撥費率達一點五倍以上時,考試院應於三個月內會同行政院提高提撥費率至少百分之一,但不得超過前條第二項所定之提撥費率上限。
第一項所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就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與運用情形,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五十年(*104人五)

歷屆考題

þ104人五2(C)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依規定應實施定期精算,精算頻率採三年一次為原則,每次精算幾年?

(A)三十年 (B)四十年 (C)五十年 (D)六十年

9

公務人員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依本法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未予併計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年資,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按未採計年資占繳費年資之比率計算後,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107人五)
公務人員死亡後,有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不予撫卹之情形者,得由其第六十二條所定遺族,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依本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已支領退離給與者,不適用前二項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

歷屆考題

þ107人五38(D)

內政部消防署資淺消防員丙,雲林西螺老家爺爺要求丙不必退休或資遣,盡早辭職返家,俾繼承祖傳醬油事業。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丙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任職年資是:

(A)滿 1 年 (B)滿 2 年 (C)滿 3 年 (D)無年資規定

10

退撫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應由專責單位進行專業投資,並按季公告收支及運用情形。
本法所定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事項及前項專責單位型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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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保險法 (修正日期:111/01/19)

31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本保險準備金之財務盈虧,另定調整比率。
被保險人或其遺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一、請領展期養老年金給付。
二、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恢復領受養老年金給付。
三、依第二十三條第五項後段規定請領原未請領之養老年金給付。
四、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恢復領受遺屬年金給付。

32

依本法領受養老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者停止或喪失領受權利時,本人或其遺屬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原服務機關(構)學校轉陳或直接通知承保機關,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前項人員溢領年金給付時,承保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承保機關得自匯發年金給付帳戶餘額中,追回溢領之年金給付金額。

33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失能者及第二十七條所稱因公死亡者,指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
二、因公差遭遇意外危險或罹病。
三、因辦公往返或在辦公場所遇意外危險。
四、奉召入營或服役期滿,在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
五、於執行職務、服役、公差、辦公場所,或因辦公、服役往返途中,猝發疾病。
六、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
七、在服役期內,因服役而積勞過度,或在演習中遇意外危險。
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所定積勞過度,應由服務機關(構)學校列舉因公積勞之具體事實及負責出具證明書,並繳驗醫療診斷書。
因被保險人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所致失能或死亡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眷屬喪葬津貼、生育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34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給與喪葬津貼:
一、父母及配偶,給與三個月。
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
(一)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給與二個月。
(二)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十二歲者,給與一個月。

符合請領同一眷屬喪葬津貼之被保險人有數人時,應自行協商,推由一人檢證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有協商不實,致損及其他被保險人權益時,由具領人負責。
被保險人之生父(母)(*111人初)、養父(母)(*111人初)或繼父(母)(*111人初)死亡時,其喪葬津貼應在不重領原則下,擇一請領。

歷屆考題

þ111人初45(C)

下列那些關係之組合,並非公教人員保險法上所稱之眷屬關係?

(A)繼父母  (B)養父母  (C)祖父母  (D)生父母

35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103人五*99人五),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103人五*100人五、*99人五),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103人五),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103人初)
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103人初);最長發給六個月(*108人五)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103人初)

歷屆考題

þ108人五50(B)

公務人員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最長可發多少個月津貼?

(A)三個月 (B)六個月 (C)九個月 (D)一年

þ103人五42(B)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 1 年以上,養育 2 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之公教人員,可以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敘述中,何者錯誤?

(A)加保年資滿 1 年以上    (B)養育 2 足歲以下子女    

(C)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D)選擇繼續加保

þ103人初20(C)

公教人員保險法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為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B)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百分之六十計算

(C)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次月起,按月發給

(D)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þ100人五25(B)

政府為鼓勵公務人員生育,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為養育幾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A)二足歲 (B)三足歲 (C)四足歲 (D)五足歲

þ99人五8(A)

被保險人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前述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條件為何?

(A)加保年資滿 1 年以上,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 

(B)加保年資滿 2 年以上,養育 2 足歲以下子女

(C)加保年資滿 3 年以上,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 

(D)加保年資滿 5 年以上,養育 2 足歲以下子女

 

36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106人五)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
第一項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前項標準比例增給。

歷屆考題

þ106人五33(A)

初任公務人員丙,身懷六甲,公職暨身孕雙喜臨門,到職後未滿百日即臨盆生產,丙得否請領公教人員保險法之生育給付?

(A)不得請領         (B)得請領 0.5 個月 

(C)得請領 0.8 個月  (D)得請領 1 個月

þ107人五35(C)

公教人員保險法、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二則法令對公教人員生育子女、父母死亡,訂有生育給付(生育補助)、喪葬津貼(喪葬補助),被保險人(公教人員)對此二則法令權利:

(A)擇優具領(法令權利二擇一)             (B)分別具領(法令權利均可領)

(C)生育乙節具領生育給付,喪葬乙節分別具領 (D)生育乙節分別具領,喪葬乙節擇優具領

: 公教人員生活津貼及公保給付簡明表108/08版本

生育

公保保險

給付(女性公務人員需優先請領)

請領條件:

1.被保險人繳付公保保險費滿280日後分娩。

2.被保險人繳付公保保險費滿181後早產者。

生活津貼(男性公務人員請領與配偶社會保險之差額)

1.支給對象及條件:

(1)配偶分娩或早產者,但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健保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生活津貼規定之生育補助金額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2)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280日分娩或未滿181日早產。

(3)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需妊娠週數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

2.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1份為限。

3.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按比例增給。

附則

37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項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108人五)但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保機關得自其現金給付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
一、欠繳保險費。
二、欠繳依法遞延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
三、溢領或誤領保險給付。

歷屆考題

þ108人五33(D)

公教人員保險法為排除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項保險給付之權利遭受侵害,特予保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得作為供擔保之標的             (B)得作為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C)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D)不得作為抵銷、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38

請領本保險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前項期限內請領本保險給付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保險事故發生時之規定辦理。
本保險定期發給之給付,其各期請求權時效,依第一項規定計算。

39

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概不給與保險給付。

40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以詐欺行為領得各項給付,除依法治罪外,應追繳其領得保險給付之本息。

41

依本法支付之各項給付,經承保機關核定後,應於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給付係歸責於承保機關,或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政府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其利率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本保險之定期給付,屬按月給付者,除核定當期外,各期給付至遲於次月底前發給。但本法及其施行細則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赴國外、香港、澳門等地區超過一個月者,得申請改為每滿六個月發給一次。

42

本保險就下列情形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服務機關(構)學校或被保險人積欠之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給付。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就私立學校未依第二十條規定負擔之給付,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43

為辦理承保作業、審核保險給付,或審議爭議案件等本保險業務所需資料,本保險主管機關或承保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或要求被保險人、受益人提供之;各該機關(構)、被保險人及其受益人不得拒絕。
前項資料之提供機關(構)已建置電腦化作業者,本保險主管機關或承保機關得逕洽連結提供;各該機關(構)不得拒絕。
承保機關辦理按月給付查證所需相關資料,由承保機關按月將其基本資料送本保險主管機關轉送或逕送戶政主管機關、入出國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比對;資料比對結果應於次月第三個工作日以前送承保機關。
本保險主管機關或承保機關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受年金給付期間,承保機關得予以查證,並得於查證期間暫停發給;查證期間暫停發給者,經查證符合給付條件時,應補發查證期間之給付,並繼續發給。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無正當理由,不繳交或補具承保機關審核給付或查證所需相關證明文件者,承保機關不負發給或遲發保險給付之責任。

44

本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45

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外國人任第二條所定職務者,準用本法之規定。

46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參加退休人員保險,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時仍在保者,得繼續參加該保險;其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47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對於承保機關現金給付案之審定結果如有不服,得按其身分,分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或訴願法之規定,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所定應負最後支付責任之機關(構)學校或政府,未支付或逾期支付超額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時,該給付之領受人得以應負最後支付責任之機關(構)學校或政府為相對人,依法提起救濟。

48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之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之適用,依下列規定:
一、私立學校被保險人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適用之。
二、前款以外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四    項第三款所定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適用之。但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被保險人,俟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適用之退撫法律及本法修正通過後適用之。
前項第一、二款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溯及適用本法關於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規定,並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按月發給,不受第五十一條規定限制:
一、前項第一款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前,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而退保且符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及養老年金給付之起支年齡條件。
二、前項第二款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後至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而退保且符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及養老年金給付之起支年齡條件。
前項被保險人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應於下列期限內一次全數繳回承保機關,始得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逾期不得再申請改領:
一、第一項第一款被保險人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後六個月內,一次全數繳回。
二、第一項第二款被保險人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一次全數繳回。
第一項第一款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前死亡者,或同項第二款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死亡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第一項前二款被保險人因重複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而依規定選擇退出本保險者,其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請領之養老年金給付,應依基本年金率計給,並應受第六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前二款被保險人,其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二倍之百分之八十;超過者,應調降養老年金給付,不適用第十九條規定,或得選擇不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而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第一項前二款被保險人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之保險費率,應依第八條所定精算機制,按年金所需費率覈實釐定之。
第一項前二款被保險人曾領取本保險年資補償金者,於申請養老年金給付前,須將依原領取補償金法令所定應繳回金額,一次全數繳回相關權責機關或交由承保機關繳還相關權責機關,始得依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

49

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於年滿六十五歲時,併計其曾參加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請領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
一、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退保。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及曾參加勞工保險各未滿十五年之保險年資合計達十五年以上。
三、符合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六條所定養老給付請領條件。
前項被保險人應按退出本保險當時之平均保俸額,依基本年金率計給養老年金給付;該參加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不計給本保險養老給付。
被保險人之本保險或勞工保險年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併計:
一、已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二、已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
三、已領取本保險或勞工保險年資之補償金。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犯刑法瀆職罪,或於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二、依所適用人事法令應予免職、解聘或撤職;於處分前離職者,亦同。
三、依所適用人事法令應予停職(聘)或休職,且未依法復職;於處分前離職者,亦同。


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請領之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應自申請之日起發給。
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死亡者,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未滿十五年之保險年資,應包含已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保險年資。

50

本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51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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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保險法 (修正日期:111/01/19)

21

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後之保險年資,應合併計算發給養老給付,並受第十六條所定養老年金給付最高採計三十五年或一次養老給付最高給付四十二個月之給付月數上限(以下簡稱養老給付上限)之限制。
前項屬於本法修正生效前保險年資之一次養老給付,仍依原公務人員保險法或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規定標準計算;其未滿五年者,每滿一年給付一個月,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比例發給;屬於修正生效後之保險年資,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後保險年資,合計十二年六個月以上者,其一次養老給付之平均養老給付月數未達一年一點二個月時,以一年一點二個月計算;其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二年六個月者,其一次養老給付月數未達原公務人員保險法或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規定標準時,補其差額月數。

22

養老年金給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按月發給,至被保險人死亡當月止。
領受養老年金給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即停止領受之權利,俟原因消滅後恢復:

一、再加保。
二、卸任總統、副總統享有禮遇期間。
領受養老年金給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喪失領受之權利:
一、死亡。
二、依第十八條第二項後段所定未滿十五年而以十五年計給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再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或本保險。是類人員有再任職之事實而未依其身分參加社會保險者亦同。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犯刑法瀆職罪,或於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前項第一款人員之養老年金給付,其遺屬得就以下方式之一請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一、請領一次養老給付者,應扣除已領受養老年金給付總額後,給與其餘額(以下簡稱一次養老給付之餘額)。
二、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按原領養老年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改領遺屬年金給付。
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喪失領受養老年金給付權利者,改給與依其實際加保年資應給與一次養老給付之餘額;已無餘額者,不再計給。
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喪失領受養老年金給付權利者,改給與一次養老給付之餘額;已無餘額者,不再計給。
依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請領展期養老年金給付之被保險人,於領受給與之前死亡者,由其遺屬請領一次養老給付金額;其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之遺屬不請領一次養老給付金額時,得選擇按原得領養老年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改領遺屬年金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23

被保險人請領養老給付後再加保時,原領養老給付不得繳回;其原有保險年資不得合併計算。其再次符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合併各次計給養老給付,不得超過養老給付上限。
被保險人領受養老給付已達養老給付上限後再加保者,日後退休(職)、資遣或離職退保時,不再發給養老給付。但再加保期間未領取本保險其他給付者,其自付部分之保險費應加計利息發還。
被保險人符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應自符合條件之日起三個月內選擇請領或不請領;逾期未作選擇者,視同選擇不請領。
前項人員選擇不請領者,仍得於第三十八條所定時效內請領。但屬於再加保者,於再次退保前,不得請領原有保險年資之養老給付。

前項人員於再次退保時,併計原有保險年資及再加保年資後,符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按其再次退保時之平均保俸額給付;未符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得請領原未請領之養老給付;得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自再次退保之日起發給。
被保險人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選擇不請領且於第三十八條所定期限內死亡者,原未請領之養老給付得由其遺屬比照第二十二條第七項規定,請領一次養老給付或改領遺屬年金給付。

24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其養老給付不得超過養老給付上限。
被保險人在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依公務人員保險法規定請領養老給付並再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者,或已依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規定請領養老給付並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者,其重行參加各該保險之年資,依本法規定請領養老給付。

25

被保險人因停職(聘)、休職或留職停薪而選擇退保者,於復職(聘)同日辦理退休或資遣,應以停職(聘)、休職或留職停薪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及平均保俸額,依復職(聘)當時之規定,請領養老給付。
被保險人因停職(聘)或休職而選擇繼續加保並於繼續加保期間達屆齡退休條件應予退保者,該被保險人或其遺屬應於原因消滅後,依下列規定請領給付:
一、被保險人依法補辦退休者,應以達屆齡退休條件而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及依原因消滅當時之規定,請領養老給付。
二、被保險人於依法辦理退休期限屆滿前死亡,或於原因消滅前死亡,應由其遺屬以被保險人達屆齡退休條件而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及依原因消滅或死亡當時之規定,請領一次養老給付金額。
三、前款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後死亡時,已符合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養老年金給付請領條件者,其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之遺屬得請領一次養老給付金額,或選擇按原領養老年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改領遺屬年金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26

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後退保而未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者,除第四十九條另有規定外,其保險年資予以保留,俟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得由原服務機關(構)學校,以其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依退保當時之規定,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
一、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休(職、伍)。
二、領受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
三、年滿六十五歲。
前項人員所具本保險保留年資已領取補償金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人員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後退保而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時,符合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得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並自申請之日起發給。

死亡給付

27

被保險人死亡時,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死亡給付:
一、因公死亡者,給與三十六個月(*108人初*106人五、*103人五、*101人五)
二、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三十個月(*106人五)。但繳付保險費二十年以上者,給與三十六個月(*106人五*105人五)

被保險人死亡時,其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之遺屬不請領前項一次死亡給付,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並依平均保俸額,以保險年資滿一年,按百分之零點七五給付率計算,最高以給付百分之二十六點二五為限。
畸零月數及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比例發給。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未滿十五年而因公死亡者,其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時,得以十五年計給。
被保險人曾領取本保險或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養老給付者,其遺屬依前三項規定請領一次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時,應扣除已領養老年金給付之年資或給付月數後,發給之;其合併前後給付,不得超過養老給付上限。
本保險失蹤退保之被保險人,其遺屬得於其死亡或受死亡宣告之日起,按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依死亡或受死亡宣告當時之規定,請領一次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
請領本保險展期養老年金給付之被保險人於再加保期間死亡者,其遺屬不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不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就本條所定一次死亡給付或一次養老給付金額,擇一請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停止領受養老年金給付者,於再加保期間死亡,其遺屬不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不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就一次死亡給付或一次養老給付之餘額,擇一請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第一項第二款但書所定繳付保險費二十年以上,包含已領養老給付之保險年資。

歷屆考題

þ108人初32(C)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公務人員因公死亡,其遺屬可領一次死亡給付多少個月?

(A)20 (B)30 (C) 36  (D)40

þ106人五31(B)

依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時,其「一次死亡給付之給與標準」何者正確?

(A)因公死亡者,給與 30 個月

(B)病故或意外死亡,且繳付保險費未滿 20 年者,給與 30 個月

(C)因公死亡者,且繳付保險費 20 年以上者,給與 36 個月

(D)病故或意外死亡,且繳付保險費未滿 20 年者,給與 36 個月

þ105人五43(B)

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之死亡給付規定,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 20 年以上,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付幾個月之保險俸(薪)給?

(A)24 個月 (B)36 個月 (C)48 個月 (D)60 個月

þ103人五43(B)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因公死亡者,給付幾個月之保險俸(薪)給?

(A)24 個月   (B)36 個月   (C)48 個月   (D)60 個月

þ101人五48(A)

被保險人因公死亡,依規定應給付多少個月之死亡給付?

(A)36 個月 (B)30 個月 (C)20 個月 (D)15 個月

28

前條一次死亡給付,應由亡故被保險人之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依序由下列受益人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姐妹。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遺屬為配偶、子女、父母或第五項但書所定領受者,得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或前條規定,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並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領受順序依前項規定。
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時,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配偶須未再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已存續二年以上。未滿五十五歲者,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
(二)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且婚姻關係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已存續二年以上。
二、子女或第五項但書所定領受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未成年。
(二)因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成年人。
三、父母須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公務人員俸給法規所定二百八十俸點折算之俸額。未滿五十五歲者,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
前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之範圍,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亡故被保險人無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受益人時,由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時,其應領之一次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由第一項各款受益人依序領受。同一順序受益人有數人時,應共同具名並平均領受;有喪失或拋棄領受權者,由同一順序其他受益人平均領受。但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第一順序之領受人喪失或拋棄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
第一項所定同一順序受益人有數人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受益人均無行為能力者,由各受益人之法定代理人推派一人代為申請;因故無法共同請領時,其他受益人得分別按其擇領種類及本條規定之比例請領。承保機關核付後,另有未具名之同一順序受益人申請時,由具領之受益人負責分與之。
被保險人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受益人中指定領受人者,從其遺囑。無第一項受益人時,得由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
亡故被保險人之遺屬依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七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別請領一次養老給付餘額、一次養老給付金額或遺屬年金給付者,其遺屬範圍、請領順序、限制等,比照本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本保險死亡給付受益人相關規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死亡者,其死亡給付之受益人及其領受順序,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29

遺屬年金給付應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按月發給,至受益人死亡當月止。
領受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其領受之權利,俟原因消滅後恢復:
一、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二、失蹤。
三、前條第三項所定無謀生能力之遺屬已有謀生能力。
領受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一、死亡。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四、前條第三項第一款之配偶再婚。
五、前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一目之領受者已成年。

養老年金給付之請領及因公條件認定

30

亡故被保險人之遺屬具有領受二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同時符合請領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就養老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擇一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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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保險法 (修正日期:111/01/19)

11

被保險人發生依法停職(聘)、休職或失蹤之事故時,除失蹤者應予退保外,其餘人員得比照前條留職停薪人員,由其選擇於停職(聘)、休職期間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109人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前項選擇退保者,應自復職之日辦理加保手續並接算其保險年資。
第一項選擇繼續加保而於繼續加保期間離職或達屆齡退休條件者,應予退保。
依法停職(聘)並選擇於停職(聘)期間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且經復職(聘)並補薪者,其服務機關(構)學校、政府應按第九條第一項所定負擔繳交保險費比率,計算停職(聘)期間應負擔之保險費並由要保機關發還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停職(聘)或休職者,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是類被保險人於停職(聘)期間已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者,該段參加各該保險之年資,不得於復職(聘)補薪時,追溯加保。

歷屆考題

þ109人初35(D)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發生依法停職(聘)、休職或失蹤之事故時,除失蹤者應予退保外,其他人員於停職(聘)、休職期間之續保與否事宜,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A)比照失蹤人員,應予退保                  

(B)得選擇退保,或自付二分之一保險費繼續加保

(C)得選擇退保,或自付三分之二保險費繼續加保 

(D)得選擇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

保險給付

通則

12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或育嬰留職停薪之保險事故時,應予現金給付;其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十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以下簡稱平均保俸額)。但加保未滿十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
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百分之六十計算。(*103人初)
三、失能給付、生育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109人初)。但加保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
第六條第八項所定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其重複加保年資應計給養老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按平均保俸額,扣除已領受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與本保險養老給付性質相近給付(以下簡稱其他性質相近給付)所據之投保金額計算。
按前項標準計算之本保險養老給付,自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之日起發給。但於本保險養老給付核定之前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者,應自養老給付核定之日起發給。
依第二項規定計給養老給付之人員,於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前死亡者,其重複加保期間不再計給。

歷屆考題

þ109人初32(C)

依據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其給付金額係「以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 6 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者為:

(A)失能、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四項給付 

(B)失能、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五項給付

(C)失能、眷屬喪葬、生育三項給付

(D)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六項給付

þ103人初20(C)

公教人員保險法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為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B)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百分之六十計算

(C)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次月起,按月發給

(D)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失能給付

13

被保險人發生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經醫治終止後,身體仍遺留無法改善之障礙而符合失能標準,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鑑定為永久失能者,按其確定永久失能日當月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依下列規定核給失能給付:
一、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全失能者,給付三十六個月;半失能者,給付十八個月;部分失能者,給付八個月。
二、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全失能者,給付三十個月;半失能者,給付十五個月;部分失能者,給付六個月。
前項所稱全失能、半失能、部分失能之標準,由本保險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經醫治終止,指被保險人罹患之傷病經醫治後,症狀固定,再行醫治仍無法改善,並符合前項失能標準。
承保機關對請領失能給付之案件,得施以調查、複驗、鑑定後,審核認定之。

14

失能給付應依下列規定審核辦理:
一、在加入本保險前已失能者,不得請領本保險失能給付。
二、同一部位之失能,同時適用二種以上失能程度者,依最高標準給付,不得合併或分別請領。
三、不同部位之失能,無論同時或先後發生者,其合計給付月數,以三十個月為限;因公致失能者,以三十六個月為限。
四、原已失能部位復因再次發生疾病或傷害,致加重其失能程度者,按二種標準之差額給付。
五、手術切除器官者,須存活期滿一個月以上(*108人五),始可請領失能給付。被保險人確定永久失能日係於死亡前一個月內,或彌留狀態期間,不得據以請領失能給付。

歷屆考題

þ108人五32(D)

公務人員甲進行腎臟手術切除後,存活期須滿幾個月以上,始可請領公教人員保險法之失能給付?

(A)4 個月以上  (B)3 個月以上  (C)2 個月以上  (D)1 個月以上

15

第十三條所定確定永久失能日之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手術切除器官,存活一個月以上者,以該手術日期為準。
二、醫療或手術後,仍需施行復健治療者,須以復健治療期滿六個月仍無法改善時為準;其他需經治療觀察始能確定永久失能者,經主治醫師敘明理由,以治療觀察期滿六個月仍無法改善時為準。
三、失能標準已明定治療最低期限者,以期限屆滿仍無法改善時為準。
四、失能標準明定治療最低期限屆滿前即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退保,且於治療達規定期限以上仍無法矯治者,以退保前一日為準。

養老給付

16

1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107人初)而離職退保時,給與養老給付。
2養老給付之請領方式及給與標準如下:
一、一次養老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100人五*98人五);最高以給付四十二個月為限(*98人五)。但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以三十六個月為限。
二、養老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在給付率百分之零點七五(以下簡稱基本年金率)至百分之一點三(以下簡稱上限年金率)之間核給養老年金給付,最高採計三十五年;其總給付率最高為百分之四十五點五。
三、依前二款規定計算給付月數或給付率之年資有畸零月數及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均按比例發給。
3依第一項規定請領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與養老年金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十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
三、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
4被保險人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養老年金給付應依基本年金率計給:
一、依法資遣。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而離職退保。
三、支(兼)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係由下列權責單位負最後財務責任:
(一)政府機關(構)或學校。
(二)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與被保險人共同提儲設立之基金。但所設基金屬個人帳戶者,不在此限。
5被保險人已依第三項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再支(兼)領前項第三款所定月退休(職、伍)給與時,其原經承保機關審定之養老年金給付,應自再支(兼)領月退休(職、伍)給與之日起,改依前項及第八項規定計給。

6依第一項規定請領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支領一次養老給付為限:
一、未符合第三項養老年金給付條件。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犯刑法瀆職罪,或於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依第四十五條規定準用本法之外國人。
7依第一項規定請領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具有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之保險年資且符合第三項各款條件之一者,可選擇依本條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亦得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8依第四項規定按基本年金率計給養老年金給付之被保險人,其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二倍之百分之八十;超過者,應調降養老年金給付,或得選擇不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而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9前項所定每月退休(職、伍)給與之內涵,比照第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
10被保險人具有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後保險年資且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者,修正施行前之保險年資最高以給付三十六個月為限;修正施行後之保險年資,每滿一年,應加給一點二個月,合併修正施行前保險年資最高以給付四十二個月為限;畸零月數及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均按比例發給。
11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退保而未再加保,並依第八項規定選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其加保超過三十年之保險年資,每滿一年,加給一點二個月,合併最高以給付四十二個月為限;畸零月數及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均按比例發給。但被保險人所領一次養老給付依規定得辦理優惠存款者,不適用上述加給規定。
12前項加給之養老給付金額,應由承保機關依本法審定後,通知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負擔財務責任並支給被保險人。
13第八項之給付率自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法律制定通過後,另行調整。

歷屆考題

þ107人初35(D)

依據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而離職退保時,有關給與養老給付之條件,何者正確?

(A)須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 5 年且年滿 55 歲以上 

(B)須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 10 年且年滿 60 歲以上

(C)須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 15 年且年滿 60 歲以上 

(D)須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 15 年且年滿 55 歲以上

þ100人五19(C)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一次養老給付,依其保險年資(民國 88 年 5 月 31 日該法修正以後年資),每滿一年給付幾個月?

(A)2 個月  (B)1.5 個月  (C)1.2 個月  (D)1 個月

þ98人五32(C)(98/07/08版本)最新104/12/02版本最高為42個月

公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者,予以一次養老給付。如為民國 88 年 5 月 31 日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施行後之任職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幾個月?最高以幾個月為限?

(A)給付 2 個月,最高 36 個月   (B)給付 1.5 個月,最高 35 個月

(C)給付 1.2 個月,最高 36 個月 (D)給付 1 個月,最高 35 個月

17

被保險人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其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二倍之一定百分比(以下簡稱退休年金給與上限)。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計得之每月養老年金給付率,於前條第四項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所定退休年金給與上限,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保險年資十五年以下,每滿一年,以百分之二計;第十六年起,每滿一年,以百分之二點五計,最高增至百分之八十。
二、保險年資未滿六個月者,以六個月計;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第一項所定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包含下列內涵:
一、被保險人支(兼)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或類此之非一次性離退給與。
二、被保險人支(兼)領之一次性退休(職、伍)給與、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類此之一次性離退給與,應依平均餘命,按月攤提併入每月退休給與計算。
三、被保險人依規定領有其支(兼)領一次退休(職、伍)給與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
前項第二款所定一次性離退給與之按月攤提計算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退休年金給與上限自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法律制定通過後,另行調整。

18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而屆齡退休者,其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可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不受第十六條第三項各款年齡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公傷病致不堪勝任職務而命令退休者,或符合第十三條所定失能標準之全失能,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而退休(職)或資遣者,其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不受第十六條第三項各款加保年資及年齡之限制;其加保年資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
被保險人未符合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養老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者,得選擇至年滿養老年金給付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以下簡稱展期養老年金給付);一經領受,不得變更。
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經本保險主管機關同意得參加勞工保險,嗣因原機關(構)依法律整併或改制(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改參加本保險;其加保年資未達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加保年資條件,應併計於原機關(構)參加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以符合養老年金給付請領條件;該參加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不計給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

具有任期之公職被保險人於任期屆滿,依法退職時,其加保年資未達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加保年資條件者,得併計退職前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或得領取其他性質相近給付之保險年資,以成就請領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之條件。但併計本保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年資,不計給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十六條養老年金給付請領資格者,得提前五年請領養老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第十六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

19

依第十七條規定計得之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其保險年資每滿一年之給付率低於基本年金率時,仍應按基本年金率計給;超過上限年金率時,應按上限年金率計給。

20

依第十七條規定計得之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中,屬於超過基本年金率計得之金額(以下簡稱超額年金),應由承保機關依本法審定後,通知負擔財務責任之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按月支給被保險人。但私立學校之被保險人所領超額年金,由政府及學校各負擔百分之五十。
前項應負擔支給責任之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有改制(隸)、裁併、解散、消滅或民營化等情形,應依其情形,改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構)學校或上級機關或法人主管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按月支給。
第一項所定應負支給及財務責任者有未支給或逾期支給情形,致被保險人蒙受損失時,應由各該負支給及財務責任之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或政府負責;如有爭議,應由其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協調處理之。
依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七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按原領養老年金給付金額之半數給與遺屬年金給付者,其原領養老年金給付包含超額年金時,比照本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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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2、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03、公務人員保險法第1條~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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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妮卡的國考星空

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保險法 (修正日期:111/01/19)

總則 

保險費 

保險給付 

通則 

失能給付 

養老給付 

死亡給付 

養老年金給付之請領及因公條件認定

眷屬喪葬津貼、生育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附則 

總則

1

為安定公教人員生活,辦理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2

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一、法定機關(構)(*105人五)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111人初*110人五*97人五)但依其他法律規定不適用本法或不具公務員身分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二、公立學校(*105人五)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111人初*110人五*97人五)
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105人五)編制內(*110人五)之有給專任教職員。(*111人初*110人初)
四、其他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之人員。(*110人五)
前項第一款人員不包括法定機關編制內聘用人員。但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時仍在保者,不在此限。

歷屆考題

þ111人初30(B)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教人員保險法適用的對象?

(A)臺北市政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B)依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法令進用之從業人員

(C)臺灣大學編制內之有給專任職員

(D)教育部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師

þ110人五42(C)

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2 條對於保險對象的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A)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B)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C)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非編制內之有給兼任教職員

(D)經主管機關銓敘部認定之人員

þ97人五41(D)

下列何者不能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A)東吳大學專任教授  (B)台灣大學行政單位組員  

(C)縣府勞工局辦事員  (D)市政府衛生局約聘專員

3

本保險之保險範圍,包括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109人初,103/1/14新增)及育嬰留職停薪六項。(*106人五、*105人五*105人初、*104人五*103人五、*103人初、*100人五)

歷屆考題

þ109人初36(D)

下列那一項是 103 年 1 月 14 日修正通過的「公教人員保險法」新增的保險範圍?

(A)失能 (B)育嬰留職停薪 (C)醫療補助 (D)生育

þ106人五32(D)

下列何者不是公教人員保險的保險範圍?

(A)失能 (B)眷屬喪葬 (C)育嬰留職停薪 (D)國外進修留職停薪

þ105人五42(B)

下列何者並非公教人員保險法所包括的項目?

(A)養老 (B)退休 (C)眷屬喪葬 (D)育嬰留職停薪

þ105人初39(D)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人員保險之保險項目?

(A)死亡 (B)眷屬喪葬 (C)養老 (D)失蹤

þ104人五34(A)

下列那些是公教人員保險法中所定之保險項目?殘廢 死亡 重病住院 育嬰留職停薪 汽車第三人責任

(A)①②④ (B)①②③ (C)①②③④ (D)①②③④⑤

þ103人五38(B)

下列何者並非公教人員保險法的保險範圍?

(A)眷屬喪葬     (B)旅遊平安     (C)養老     (D)育嬰留職停薪

þ103人初21(C)

下列何者不是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之保險項目?

(A)眷屬喪葬 (B)養老 (C)生育 (D)殘廢

þ100人五18(D)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保險項目共包括:

(A)殘廢、養老及死亡給付三項   (B)殘廢、養老、死亡及眷屬喪葬四項

(C)殘廢、養老、死亡及醫療四項 (D)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五項

: 最新104/12/02版本,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六項

4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110人初、*109人初、*105人五、*104人五*101人五*99人五*99人初)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本保險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委員會(*105人五);各以占三分之一為原則;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歷屆考題

þ109人初29(C)

我國公教人員保險之主管機關為何?

(A)監察院 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C)銓敘部  (D)審計部

þ105人五30(A)

下列何者是公教人員保險法之主管機關?

(A)銓敘部 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C)內政部   (D)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þ101人五49(C)

下列何者為公教人員保險之主管機關?

(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B)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C)銓敘部                     (D)內政部

þ99人五9(B)

以下何者是公教人員保險的主管機關?

(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B)銓敘部    

(C)中央信託局                 (D)中央健康保險局

þ99人初4(A)

公務人員保險之主管機關為:

(A)銓敘部                   (B)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D)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5

本保險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構)(以下稱承保機關)(*110人初,臺灣銀行)辦理承保(*105人五)、現金給付、財務收支及本保險準備金管理運用等保險業務。
本保險之財務責任,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養老給付金額,由財政部審核撥補;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後之虧損,應調整費率挹注。
本保險財務收支結餘,全部提列為保險準備金;其運用事宜,經本保險監理委員會及本保險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委託經營。
本保險準備金之管理及運用辦法,由本保險主管機關定之。
承保機關辦理本保險所需事務費,由本保險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其金額不得超過年度保險費總額百分之三點五。
本保險準備金應按期上網公布有關保險準備金運用規模與資產配置、收益率、投資股票類別比率、持股成本及買賣資訊。

歷屆考題

þ110人初35(A)

公務人員保險的承保機關為下列何者?

(A)臺灣銀行 (B)中央銀行 (C)中央保險局 (D)中國信託銀行

þ105人五41(C)

下列有關公教人員保險制度(以下簡稱公保)的敘述,何者最正確?

(A)公保的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                (B)公保的承保機關由行政院指定之

(C)公保的要保機關為公教人員任職之機關學校 (D)公保的監理機關為監察院

6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保險對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以下簡稱加保)為被保險人;其保險期間應自承保之日起,至退出本保險(以下簡稱退保)前一日止。
被保險人應在其支領全額俸(薪)給之機關加保,不得重行加保。
本保險之同一保險事故,不得重複請領給付。
被保險人不得另行參加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重複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重複加保)期間,發生第三條所列保險事故(以下簡稱保險事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其所繳之本保險保險費,概不退還。但非可歸責於服務機關(構)學校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得退還其所繳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各款年資之一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以前之重複加保年資。
二、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保險效力起算規定與本保險不同所致且不超過六十日之重複加保年資。
第五項人員之重複加保年資得併計成就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之條件。但不予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後,依規定得另受僱於固定雇主,擔任具有固定工作及薪給且屬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應加保對象之職務者(以下簡稱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六十日內,得選擇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逾期未選擇者或選擇不退保者,其重複加保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
前項人員之重複加保年資得併計成就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之條件,並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計給養老給付。
不符合本保險加保資格而加保者,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其所繳保險費,比照第五項規定辦理;期間領有之保險給付,得自退還之自付部分保險費中扣抵;不足部分,應向被保險人追償。

7

被保險人之受益人,除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外,均為被保險人本人。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生前未申請給付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他人不得代為請領。

保險費

8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額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五。(*111人初*104人五)
前項費率應由承保機關委託精算機構,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精算,每次精算五十年;精算時,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養老給付金額,不計入本保險之保險費率。
本保險主管機關應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需調整費率時,應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覈實釐定:
一、精算之保險費率與當年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百分之五。
二、本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
第一項所稱每月保險俸(薪)額,係以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俸(薪)給法規所定本俸(薪)或年功俸(薪)額為準。私立學校教職員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保險薪額為準釐定。但機關(構)學校所適用之待遇規定與公務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職員俸(薪)給法規規定不同者,其所屬被保險人之保險俸(薪)額,由本保險主管機關比照公務人員或公
立學校教職員之標準核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後,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額,以不超過部長級之月俸額為限。

歷屆考題

þ104人五39(B)

公務人員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額百分之多少?

(A)5% ~ 10% (B)7% ~ 15%  (C)10% ~ 15%  (D)12% ~ 15%

9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111人初、*110人初、*102人初),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110人初、*104人五)。但私立學校教職員由政府及學校各補助百分之三十二點五(*111人初、*110人初、*102人五);政府補助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111人初)

分別編列預算核撥之。
前項保險費應按月繳付;當月之保險費由各該服務機關(構)學校於當月十五日前,彙繳承保機關;逾期未繳者,承保機關得俟其繳清後,始予辦理各項給付。其因而致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蒙受損失時,由服務機關(構)學校負責。
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各該服務機關(構)學校得於每月發薪時代扣。
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並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且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後再加保者,其保險費應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七點五,其餘百分之三十二點五應由服務機關(構)學校補助。

歷屆考題

þ111人初43(D)

有關公教人員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額 7%至 15%

(B)被保險人自付 35%的保險費

(C)私立學校教職員由政府及學校各補助 32.5%的保險費

(D)教育部統一編列預算,核撥政府補助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

þ110人初34(C)

有關公教人員保險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銓敘部為主管機關

(B)政府對公、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保險費之補助比率有所不同

(C)私立學校不是公教人員保險法規範範圍

(D)被保險人應自付保險費 35%

þ104人五43(D)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A)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給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五

(B)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

(C)保險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D)已繳付保險費二十五年,在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全部由政府負擔

þ102人五19(C)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9 條規定,政府對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補助比例為:

(A)27.5%  (B)30% (C) 32.5%  (D)35%

þ102人初10(B)

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被保險人應自付百分之幾的保險費用?

(A)百分之三十二 (B)百分之三十五 (C)百分之五十五 (D)百分之六十五

10

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而保留原職時,其服役期間之自付部分保險費,由政府負擔。但私立學校教職員應由學校負擔。
前項規定以外之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在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前項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又同時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者,應自重複加保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並得退還其所繳之保險費;退出後不得再選擇加保。未申請退保或逾限申請者,其重複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亦不予採認;其所繳之保險費,不予退還。
前項未申請退保或逾限申請者之重複加保年資,得併計成就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之條件。但不予給付。
依第二項規定,於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逾六十日未繳納其應自付保險費,或未繳納依法遞延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者,溯自未繳納保險費之日起,視為退保。其於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
依本條規定選擇繼續加保者,其保險俸(薪)額,依同等級公教人員保險俸(薪)額調整。
本法所定繳納保險費之規定,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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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修正日期:110/03/15)

歷屆考題

þ106人五1(C)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是屬於何種層次的公務人員法規?

(A)憲法層次 (B)法律層次 (C)命令層次 (D)倫理層次

: 中央法規標準法, 3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1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權責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復職及復薪。

前項復職,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但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留職停薪人員,除因服務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制(隸)、裁撤、移撥其他機關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外,以回復原職務為限。

3

本辦法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

4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
一、依法應徵服兵役。
二、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
三、經核准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100人初),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
四、配合國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
五、經核准配合公務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任職,且占該機關常務職務之職缺並支薪。

六、經核准配合國家重點科技、推展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法人服務。

七、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

八、請病假已滿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同規則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之期限,仍不能銷假。

前項第四款人員,以經行政院或行政院授權所屬主管機關認定屬配合國策,且經政府機關指派出國者為限。

第一項第五款人員,應具借調占缺職務之任用資格或依規定得予權理之資格,並由該職務之任免權責機關認定之。

第一項第六款人員,以經主管各該借調事由之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依權責核定辦理借調者為限。

5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及第二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況依權責辦理: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100人初)
二、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三、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但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
四、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重大傷病,且須侍奉。(*100人初)
五、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100人初)
六、配偶經服務之公私部門派赴國外執行政府工作、因政府公務需要指派或獲取政府公費補助

出國進修研究,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七、受刑事確定判決並獲准許易服社會勞動。

八、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

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定重大傷病,應由各機關依申請留職停薪人員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或國外醫療機構開具之證明文件,參酌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重大傷病之範圍覈實認定之。

歷屆考題

þ100人初39(A)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得以申請留職停薪的理由?

(A)養育六足歲以下的子女 (B)直系血親老邁或重大傷病

(C)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   (D)自行申請與業務有關之全時進修,並經核准

6

前二條留職停薪期間,除下列各款情形外,均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104人五)
一、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兵役法第十六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七條及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國內外進修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三、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借調至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四、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公假期滿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辦理。

五、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育嬰留職停薪者,其期間最長至子女、收養兒童滿三足歲止。

六、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所受之拘役宣告期間、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期間辦理。

歷屆考題

þ104人五24(B)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均以二年為限,但必要時得延長多久?

(A)六個月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7

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失後,應即申請復職。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或屆滿之次日,因辭職或其他事由離職,不受前項應申請復職之限制。

留職停薪人員服務機關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三十日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並以留職停薪屆滿之次日為辭職生效日。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如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應即查處,並通知於十日內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並以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次日為辭職生效日。

8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之考績(成)、休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事項,依各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9

主管人員經核准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者,得視業務需要調任為非主管職務。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之主管人員,經機關於其留職停薪期間調任非主管職務者,辦理復職時,除因服務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制()、裁撤、移撥其他機關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外,應回復原主管職務。

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人員代理或兼辦。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之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得以所代理職務為薦任或委任官等,分別依約聘僱相關法令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但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

薦任以下主管人員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其所遺業務,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比照前項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

10

各機關核准留職停薪人員及復職人員,均應於事實發生後,即依規定程序辦理公務人員動態登記。

11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如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事,各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12

醫事人員之留職停薪,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警察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留職停薪,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比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13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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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妮卡的國考星空

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修正日期:108/10/01)

1

本規則依公務員服務法(*99人五)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歷屆考題

þ99人五13(C)

請問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法源為:

(A)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B)公務人員陞遷法  (C)公務員服務法  (D)公務人員保障法

2

本規則以受有俸 () 給之文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

3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103人初)。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105人五、*103人初)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103人初)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100人初),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103人初)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3個月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105人初);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十二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五日(*101人五),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105人五)

第一項所定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喪假,得以時計。

歷屆考題

þ105人五28(C),104/01/22版本,事假每年准給五日,最新108/10/01版本准給7

張三在 102 年 2 月 1 日初任公務人員,分發至基隆市政府民政處擔任科員職務,假設無任何職前年資,其 102 年事、病假,至多可請幾日?

(A)事假 5 日、病假 26 日 (B)事假 4.5 日、病假 26 日

(C)事假 5 日,病假 28 日 (D)事假 4.5 日、病假 28 日

註:5天*(11/12),最新108/10/01版本:7天*(11/12)

þ105人初38(C)

公務人員懷孕 3 個多月不幸流產,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應給予幾日之流產假?

(A)8 日 (B)14 日 (C)21 日 (D)42 日

þ103人初6(A)

關於公務人員之請假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B)女性公務員之生理假,併入事假計算

(C)婚假可於結婚日前後一個月請畢                       (D)未辦理請假者,以曠職論;曠職以日計之

þ103人初9(C)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公務人員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幾日?

(A)七日 (B)十四日 (C)二十八日 (D)三十日

þ101人五,(C)(101/08/28版本)最新108/10/01版本給陪產假五日,答案應為(A)

公務人員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多少時間,得分次申請?

(A)5 日 (B)4 日 (C)3 日 (D)2 日

þ100人初30(B)

公務人員因結婚可以請幾天婚假?

(A)七日 (B)十四日 (C)二十一日 (D)二十八日

4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110人五)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110人五)
五、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六、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八、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九、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十、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者(*109人五)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十一、依考試院訂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

歷屆考題

þ110人五45(D)

公務人員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應按下列何種假別辦理請假?

(A)病假   (B)事假   (C)休假   (D)公假

þ109人五47(D)

民國109年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公務人員差勤管理因應措施規定,公務人員有中港澳旅遊史,應實施14日居家隔離,隔離期間應按下列何種假別辦理請假?

(A)病假 (B)事假 (C)休假 (D)公假

5

請病假已滿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四條第五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109人五)
前項人員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應依法規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但其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歷屆考題

þ109人五43(A)

公務人員某甲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經機關長官核准申請延長病假在案,今已逾一年期限仍不能銷假上班,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相關規定,機關對該員日後之人事處置措施應當如何?

(A)應予留職停薪  (B)應再行延長病假  (C)應予命令退休   (D)應予資遣

6

依前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但為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者,得免附病癒證明書隨時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並於復職當日退休、退職或資遣。

7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109人五)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

歷屆考題

þ109人五27(D)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1年者,第2年起,每年應給休假7日;服務滿3年者,第4年起,每年應給休假14日;滿6年者,第7年起,每年應給休假21日;滿9年者,第10年起,每年應給休假28日;滿14年者,第15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幾日:

(A)35日 (B)33日 (C)32日 (D)30日

8

公務人員因轉調(任)或因退休、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但侍親、育嬰留職停薪者,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
退伍前後任公務人員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依前二項規定。

9

同一機關或單位同時具有休假資格人員在二人以上時,應依年資長短、考績等第或職務性質,酌定順序輪流休假。

10

公務人員休假得以時計;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定之(*111人初)休假並得酌予發給補助。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
前項應休假日數(10日,108/10/5版本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外之休假(*103人五),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得累積保留至第三年實施(*104人初)但於第三年仍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者應予扣除。其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第一項補助之最高標準,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商銓敘部定之。

歷屆考題

þ111人初38(C)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公務人員休假得以時計,每年至少應休假之日數由下列何者定之?

(A)銓敘部    (B)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C)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   (D)考試院

þ104人初29(B)

某中央機關 A 辦事員 103 年可休假 21 日,依規定未休天數最長可保留至那一年?

(A)104 年 (B)105 年 (C)106 年 (D)107 年

þ103人五29(D) (107/11/16版本)最新版本108/10/05始應為(B)

某中央機關 A 辦事員民國 103 年應休假 21 日,至年底已請畢休假 10 日,其依規定至多可申請保留休假為多少日?

(A)無法保留    (B)11 日    (C)18 日    (D)7 日

註: 107/11/16版本21-14=7天,108/10/05版本21-10=11天

11

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12

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職務,應委託同事代理。機關長官於必要時,並得逕行派員代理。
前項在假人員,應將經辦事項確實交代代理人。

13

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14

曠職以計算(*103人初),累積滿八小時(*105人初)以一日計;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扣除,並視為繼續曠職。

歷屆考題

þ105人初23(B)

公務人員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幾小時以一日計?

(A)4 小時 (B)8 小時 (C)12 小時 (D)24 小時

þ103人初6(A)

關於公務人員之請假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B)女性公務員之生理假,併入事假計算

(C)婚假可於結婚日前後一個月請畢                        (D)未辦理請假者,以曠職論;曠職以日計之

15

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但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病延長假期者,例假日均不予扣除。按時請假者,以規定辦公時間為準。

16

特殊性質機關人員之請假規定,得參照本規則另定之,並送銓敘部備查。

17

公務人員在休假期間,如服務機關遇有緊急事故,得隨時通知其銷假,並保留其休假權利。

18

各級機關首長之請假、公假及休假,均應報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准。

19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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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92/12/25)

1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 公務人員。

3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與行政院其他主管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之辦理權責如下: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 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之協調、執行規劃事項。       

 () 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及相當職務人員訓練、進修之辦理事項。                                             

 () 各機關學校人事人員訓練之辦理事項。                       

 () 受各機關學校委託辦理之訓練事項。                         

二、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                                     

 () 訂定所屬公務人員年度訓練計畫。                           

 () 訂定所屬公務人員年度進修計畫。                           

 () 規劃辦理所屬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及相當職務人員之訓練、進修事項。                                                       

 () 得視業務需要,辦理所屬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及相當職務人員之訓練、進修事項。                                             

 () 辦理所屬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

4

各機關學校得視業務需要,優先選送下列人員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

一、新進人員。                                                 

二、擬調任不同性質工作或擔負新增任務之人員。                   

三、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可為培育之人員。               

四、所任工作與所具專長不合之人員。                             

五、最近五年內未曾接受與職務有關訓練之人員。                   

六、其他有需要參加訓練之人員。

5

選送國外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應依核定之計畫執行。如有必要中途轉校、更換研究機構、變更進修或研究學門、提前終止進修或研究,或其他無法按原計畫執行時,應於取得進修或研究學校、機構之證明,轉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                                             

選送國外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得參加與原核定計畫內容有關之短期研討會及觀摩。但需前往其他地區學校、機構觀摩時,應取得進修或研究學校、機構出具之證明,轉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6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長國外進修期間者,應列舉不能依核定計畫完成進修之事實及理由,並取得進修或研究學校、機構之證明,轉請主管機關核准。                                                 

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選送國外進修之機關、學校,應於選送進修前擬訂選送進修計畫,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循預算程序辦理。

7

選送國外進修人員,必須符合擬進修之學校、機構所定語文能力條件;未定有語文能力條件時,須經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辦理之外語能力測驗 (FLPT)  合格,始准出國。                                    

前項所稱測驗合格標準,指筆試 (即聽力、用法、字彙及閱讀測驗) 之平均成績達六十分,口式成績達S-2+。

8

選送國外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依中央各機關 (含事業機構) 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規定,予以補助。

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110人初)各機關學校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但中華民

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含當日) 以前,業經補助有案者,仍得依原規定辦理。

歷屆考題

þ110人初26(D)

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多少元?

(A)一萬元 (B)四萬元 (C)三萬元 (D)二萬元

9

() 、縣 () 政府及公營事業機構,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10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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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陞遷訓練篇】01、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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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陞遷訓練篇】02、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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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103/05/20)

1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2

本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各機關 () 學校組織編制中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各機關 () 學校除教師外依法聘任、僱用人員。
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3

本法所稱訓練,指為因應業務需要,提升公務人員工作效能,由各機關(構)學校提供現職或未來職務所需知識與技能之過程。
本法所稱進修,指為配合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我發展,由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由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參加學術或其他機關(構)學校學習或研究,以增進學識及汲取經驗之過程。

4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之各項訓練定義如下: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之訓練。
二、升任官等訓練: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有關法律辦理,以增進公務人員具備晉升官等所需工作知能之訓練。
三、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指為增進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公務人員未來職務發展所需知能之訓練。
四、行政中立訓練:指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辦理之訓練。
本法第二條第三項之各項訓練定義如下:
一、專業訓練(*99人初):指為提升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擔任現職或晉升職務時所需專業知能,以利業務發展之訓練,或為因應各機關(構)學校業務變動或組織調整,使現職人員具備適應新職所需之工作知能及取得新任工作專長,所施予之訓練。
二、一般管理訓練(102人初*99人初):指為強化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一般領導管理、綜合規劃、管理協調及處理事務之能力為目的之訓練。
三、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99人初):指對依公務人員任用有關法律規定進用或轉任,初次至公務機關(構)學校任職人員所施予之訓練。

歷屆考題

þ102人初14(D)

為強化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領導管理、協調以及處理事務能力為目的之訓練,屬於下列何種訓練?

(A)專業管理訓練 (B)特殊管理訓練 (C)初任管理訓練 (D)一般管理訓練

þ99人初14(C)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所稱之訓練種類?

(A)專業訓練  (B)一般管理訓練    (C)晉升主管職務訓練 (D)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

5

本法第三條所稱協調會報辦法,指協調會報之辦理方式、時間、研討主題、分工及程序等事項,由協調會報之各相關機關協商定之。

6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指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初任委任、薦任或簡任各官等主管職務之管理才能發展訓練(*104人五、*97人初)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訓練評鑑合格者,指依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規定成績評定合格者。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人才資料庫,指高階公務人員參加中長期發展性訓練經評鑑合格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依工作性質或所具學識專長建置分類之資料檔案。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提供機關用人之查詢,指各機關如有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用人需求時,得向保訓會提出申請,查詢前項人才資料庫之相關資料。

歷屆考題

þ104人五10(A)

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應由各主管機關實施那一類訓練?

(A)管理才能發展訓練  (B)專業技職訓練 (C)回流訓練 (D)組織發展訓練

þ97人初,(D)

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應由何機關實施管理才能發展訓練?

(A)保訓會   (B)銓敘部   (C)考選部   (D)各主管機關

7

本法所稱選送,指各機關 () 學校基於業務需要,主動推薦或指派公務人員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本法所稱自行申請,指公務人員主動向服務機關 () 學校申請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8

本法所稱入學進修,指由各機關 () 學校選送或公務人員自行申請至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攻讀與業務有關之學位。
本法所稱選修學分,指由各機關 () 學校選送或公務人員自行申請至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與業務有關之學科。
本法所稱專題研究,指由各機關 () 學校選送或公務人員自行申請至國內外機關或政府立案之機構、學校從事與業務有關之研究或實習。

9

本法所稱公餘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非上班時間進修。
本法所稱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一部分之上班時間進修。
本法所稱全時進修,指公務人員利用全部之上班時間進修。

10

依本法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參加國內外進修者,當年度選送及自行申請進修總人數以不超過各機關 () 學校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但人數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

11

依本法選送國內外全時進修者,應於進修期間給予公假。
依本法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109人初*108人五、*104人五)

歷屆考題

þ109人初20(B)

甲向機關提出以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也經機關同意,則甲每週可請公假之最高時數,為多少小時?

(A)6 小時 (B) 8 小時  (C)10 小時  (D)12 小時

þ108人五30(B)

有關公務人力訓練,下列何者正確?

(A)各項訓練及進修所需經費,由國家編列預算支應,不得向受訓人收取費用

(B)為鼓勵公務人員參與學習,凡經機關核准薦派者,得給予經費補助

(C)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應給予公假且無時數限制

(D)給予公假之進修期間,國內全時進修為 1 年,必要時可再延長 1 年

þ104人五25(A)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幾小時為限?

(A)八小時 (B)七小時 (C)六小時 (D)五小時

12

依本法選送國內外全時進修期滿,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應予留職停薪。

13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指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人員:
一、最近二年年終考績 () 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者。
二、在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14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具有外語能力者,指出國進修人員,必須符合擬進修之學校、機構所定語文能力條件;未定有語文能力條件時,由保訓會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指定測驗機構,並訂定測驗合格標準,經測驗合格者。

15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甄審委員會,指各機關 () 學校,為辦理公務人員進修相關事項,應組織進修甄審委員會。其組成、開會方式等,比照公務人員陞遷法所定之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合併之。

16

曾依本法選送國外進修人員,於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返回原服務機關 () 學校繼續服務期間,不得再選送出國進修。但基於業務需要,須再選送出國進修,期間在三個月以內,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7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中央一級機關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18

各機關(構)學校核准出國進修人員出國時,應函送外交部轉知擬前往國家或地區之本國駐外單位或其他主管機關。
依本法出國進修人員於抵達國外後,應即告知指定之駐外單位。各駐外單位並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19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各項費用補助範圍如下:
一、學費、學分費或雜費。
二、出國期間之生活費、交通費及保險費。
三、其他必要費用。
前項費用得由各機關 () 學校視預算經費狀況酌予補助。

20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所稱進修成績優良,指進修之成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109人初)。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提出進修報告,經服務機關 () 學校認定具有相當參考價值。
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二個月內,檢附該通知書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用。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於進修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前項進修報告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用。

歷屆考題

þ109人初21(B)

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自行申請全時或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將得獲部分費用補助。前述所稱進修成績優良,係指進修成績同時符合下列那兩項條件?各科均及格 成績排名為全體修課人數之前三分之一 平均達 60 分以上 平均達 70 分以上 平均達 80 分以上

(A)①③ (B)①④ (C)②④ (D)②⑤

21

各機關 () 學校選送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受有補助者,應於進修結束後三個月內(*103人五)向各機關 () 學校提出進修報告。
前項出國進修人員,應定期每三個月向各機關 () 學校提出進修研習進度說明。

歷屆考題

þ103人五26(B)

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受有補助者,應於進修結束後幾個月內向各該機關(構)學校提出進修報告?

(A)4 個月    (B)3 個月    (C)2 個月    (D)1 個月

22

各機關 () 學校應約定前條全時進修人員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各機關 () 學校隸屬之公法人,並以各機關 () 學校為管理機關。

23

選送進修計畫,應包括各機關 () 學校名稱、進修主題、進修內容、進修期程、進修處所、所需預算經費、進修人數及選送進修人員所需之相關資格條件等。

24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提供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機會,指各主管機關得主動或協調國內外學術或其他機構,提供以下終身學習措施:
一、建立學習型組織。(*101人五)
二、塑造組織終身學習文化。
三、結合公私部門辦理有關終身學習活動。(*101人五)
四、建立與充實終身學習資源網路。(*101人五)
五、其他有關終身學習活動。

歷屆考題

þ101人五34(C)

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所稱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措施,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A)建立學習型組織 (B)建立與充實終身學習資源網路

(C)塑造樂活型組織 (D)結合公私部門辦理有關終身學習活動

25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不適用本法有關進修之規定。

26

各機關(構)學校依法聘用人員,於必要時,由各主管機關商得保訓會同意後,得準用本法之規定。

27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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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修正日期:102/12/11)

10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如下:
一、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97人初)期間為一年以內(*108人五*110人初*107人初、*103人五*101人五、*101人初)。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110人初、*101人五*107人初)
二、專題研究(*97人初)期間為六個月以內(*110人初、*103人五*101人五、*101人初)。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110人初、*109人五、*101人五)
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限最長為四年(*110人初、*106人五、*103人五、*101人初),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歷屆考題

þ110人初27(D)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限最長為四年

(B)專題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

(C)入學進修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D)選修學分期間為六個月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þ109人五26(A)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專題研究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為6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多久?

(A)3個月 (B)4個月 (C)2個月 (D)1個月

þ107人初29(C)

有關公務人力訓練配合支援系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訓練期滿及格後,始取得任用資格

(B)公務人員參加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訓練及格後最高可晉升到薦任八職等

(C)參加與職務有關之終身學習課程,超過 100 小時者,列為考列甲等之一般條件

(D)選送國外入學進修或選讀學分,期間為 1 年,必要時得再延長 1 年

þ106人五21(D)

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限最長為:

(A)三年 (B)一年三個月 (C)六個月 (D)四年

þ103人五28(B)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因進修方式而異。下列進修時間之原則性規定何者正確?

(A)入學進修期間為 2 年以內       (B)選修學分期間為 1 年以內

(C)專題研究期間為 1 年以內       (D)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限最長為 3 年

þ101人五32(A)

有關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下列有關其進修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 1 年以內

(B)專題研究期間為 1 年以內

(C)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延長期間最長為 6 個月

(D)專題研究期間必要時,可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 6 個月

þ101人初41(B)

下列有關目前我國各機關學校選送公務人員到國外進修之說明,何者是正確的?

(A)專題研究期間為 3 個月以內     (B)選修學分期間為 1 年以內

(C)入學進修期間為 2 年以內       (D)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間最長為 3 年

þ97人初44(B)

下列何項並非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所規定之公務人員到國內外機關學校進修方式?

(A)入學進修 (B)客座訪問 (C)選修學分 (D)專題研究

11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內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為二年以內(*97人初)。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110人五)(*108人五)
前項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寒暑假期間,應返回機關上班(*108人五*108人初)但因進修研究需要,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歷屆考題

þ110人五28(A)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內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為二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多久?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þ108人五22(C)

有關公務人員進修,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進修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與專題研究

(B)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

(C)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內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D)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寒暑假期間應返回機關上班

þ108人初21(A)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內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寒暑假期間,應遵守下列何規定?

(A)應返回機關上班             (B)應自行研究並繳交報告

(C)應參與學校國內、外交換活動 (D)應擔任相關領域志工

þ97人初43(D)

各機關選送國內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為多久以內?

(A)三個月 (B)六個月 (C)一年 (D)二年

12

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
一、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110人五*102人五)
二、選送公餘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得給予相關補助。(*110人五)
三、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100人初)其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時間最長為一年其進修成績優良者,並得給予部分費用(*110人五)補助。
四、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110人五)
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受補助之全時進修人員,應依規定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報告。

歷屆考題

þ110人五26(B)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

(B)公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利用晚上或假日從事進修活動,得給予進修費用補助

(C)選送公餘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得給予相關補助

(D)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þ102人五26(C)

各機關學校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在核定進修期間有那些權益?

(A)准予帶職帶薪但不給予補助     (B)准予停職停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

(C)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 (D)准予留職停薪但不給予補助

13

各機關學校應視業務需要擬定公務人員進修計畫,循預算程序辦理。
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進修計畫執行,未報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14

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進修期滿,或期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97人初)服務機關學校服務。

歷屆考題

þ97人初42(A)

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期滿前已提前完成進修,依規定應於何時返回原服務機關學校服務?

(A)立即返回 (B)迄期滿後再返回 (C)二週內返回 (D)一個月內返回

15

公務人員1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二倍(*107人五*105人初、*102人初*98人五、*97人初),但不得少於六個月2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結束,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前項進修人員經各主管機關依法同意商調他機關服務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得合併計算。

歷屆考題

þ107人五27(B)

甲先前受機關之選送,赴國外機構進行全時進修。在甲全時進修結束後,需返回其原機關繼續服務,此繼續服務之期間,除不得少於 6 個月外,尚須符合下列那項要求?

(A)須等同於進修期間         (B)須為進修期間之 2 倍 

(C)須為進修期間之 3 倍      (D)無其他額外要求

þ105人初22(A)

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幾倍?

(A)2 倍 (B)2.5 倍 (C)3 倍 (D)3.5 倍

þ102人初15(B)

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滿後,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的幾倍?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

þ98人五37(B)

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滿,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

(A)相同期間 (B)二倍   (C)三倍    (D)五倍

þ97人初50(C)

郭大成至國外帶職帶薪全時進修四個月。他回原服務機關之後,應繼續服務之期間為多久?

(A)二個月   (B)四個月 (C)八個月 (D)一年

16

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由服務機關學校依有關規定懲處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應賠償其進修所領補助。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應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俸 () 給及補助。
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俸 () 給及補助。
前項違反之事由因不可歸責於進修人員者,免除其賠償責任。
進修人員依第一項所應負賠償責任,經通知限期繳納應賠償金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17

各主管機關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協調國內外學術或其他機構,提供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機會。

18

各項訓練及進修所需經費除編列預算支應外,得向受訓人員或其服務機關學校收取費用。(*108人五)
前項收費標準,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考題

þ108人五30(B)

有關公務人力訓練,下列何者正確?

(A)各項訓練及進修所需經費,由國家編列預算支應,不得向受訓人收取費用

(B)為鼓勵公務人員參與學習,凡經機關核准薦派者,得給予經費補助

(C)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應給予公假且無時數限制

(D)給予公假之進修期間,國內全時進修為 1 年,必要時可再延長 1 年

19

各機關學校應將公務人員接受各項訓練與進修之情形及其成績,列為考核及陞遷之評量要項,依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任用本旨,適切核派職務及工作,發揮公務人員訓練及進修最大效能。

20

本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2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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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陞遷訓練篇】01、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條~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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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陞遷訓練篇】07、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條~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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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陞遷訓練篇】09、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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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修正日期:102/12/11)

1

公務人員之訓練及進修,依本法行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制之研擬,事關全國一致之性質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人初)辦理之。(*109人五、*105人五)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104人五*104人初*103人五、*102人初、*99人五*98人五、*97人五*97)、升任官等訓練(*104人初、*103人五、*99人五*97人五*97)、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100人初)及行政中立訓練(*108人五*104人初*103人五、*99人五*98人五、*97人五*97),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辦理之((*111人初)*110人初、*107人五)

公務人員專業訓練、一般管理訓練(*104人初、*101人五)、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及前項所定以外之公務人員在職訓練與進修事項,由各中央二級以上機關(*107人初)、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101人五)辦理或授權所屬機關辦理之。
各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規定事項,有另定辦法之必要者,由各該機關以命令定之。

歷屆考題

þ111人初24(A)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制之研擬,事關全國一致之性質者,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之

(B)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辦理之

(C)初任公務人員訓練以充實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行政程序及技術暨有關工作所需知能為重點

(D)為確保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貫徹依法行政、執法公正、不介入黨派紛爭,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行政中立訓練及有關訓練

þ110人初1(C)

國家文官學院辦理各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其隸屬何機關?

(A)考選部                      (B)銓敘部    

(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D)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þ109人五23(B)

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的主管機關?

(A)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C)銓敘部              (D)公務人力發展學院

þ108人五27(A)

依現行法令規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事項,係屬下列何者執掌之法制事項?

(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B)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C)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指定各機關訓練機構 (D)各政府機關

þ107人五25(B)

小明為現任某縣政府委任五職等人員,且在符合一切規定條件後,欲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試問小明所要參加的晉升官等訓練,是由下列那一機關所主辦?

(A)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C)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 (D)銓敘部

þ107人初50(D)

下列對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業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A)考試院執行全國公務人員的訓練、進修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轄「公務人力發展學院」

(C)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設「國家文官學院」 

(D)行政院掌理所屬公務人員之專業訓練

þ105人五27(C)

我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制之研擬,事關全國一致之性質者,是由那個機關辦理?

(A)國家文官學院              (B)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D)銓敘部

þ104人五11(B)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業務,係由那一個機關負責辦理?

(A)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C)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D)考選部

þ104人五26(D)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下列那些訓練是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辦理之?公務人員專業訓練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

(A)①②③ (B)①② (C)②③ (D)

þ104人初3(D)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依法應辦理或委託辦理之訓練事項?

(A)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B)升任官等訓練     

(C)行政中立訓練             (D)一般管理訓練

þ103人五35(A)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不辦理下列那一項訓練?

(A)公務人員專業訓練     (B)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C)升任官等訓練         (D)行政中立訓練

þ102人初37(C)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的敘述,那一項正確?

(A)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

(B)受訓人員由機關選送或自行申請

(C)基礎訓練成績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為不及格者,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以一次為限

(D)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分成基礎訓練和專業訓練二種

þ101人五35(D)

臺中市政府所屬公務人員之一般管理訓練,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之規定,由下列那一個機關(構)辦理?

(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B)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C)國家文官學院             (D)臺中市政府

þ100人初7(A)

下列那一個機關(構)負責我國關於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培訓之研究及執行事項?

(A)國家文官學院 (B)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C)公務員研修所 (D)臺灣省訓練團

þ99人五4(D)

下列那一項訓練非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

(A)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 (B)升任官等訓練    

(C)行政中立訓練              (D)升任職等訓練

þ98人五38(D)

主掌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的訓練機關為:

(A)銓敘部  (B)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C)考選部  (D)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þ98人五39(C)

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由何機構負責?

(A)銓敘部                    (B)考選部   

(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D)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þ97人五11(B)

下列關於考試院的敘述,何者為正確?

(A)考試委員由總統逕行任命 (B)考選部部長由總統逕行任命

(C)考試院採行首長制       (D)銓敘部負責升官等訓練業務

þ97人五30(B)

下列何者不是由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負責的訓練?

(A)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   (B)初任薦任主管訓練  

(C)行政中立訓練           (D)升簡任官等訓練

3

為加強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計畫之規劃、協調與執行成效,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2人初)會同有關機關成立協調會報,建立訓練資訊通報、資源共享系統;其辦法由協調會報各相關機關協商定之。

歷屆考題

þ102人初38(B)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為加強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計畫之規劃、協調與執行成效,應由那兩個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成立協調會報?

(A)行政院和考試院                   

(B)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C)國家文官學院和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  

(D)教育部和銓敘部

4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初任公務人員、升任官等人員、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應依本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接受必要之職前或在職訓練
高階公務人員接受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評鑑合格者,納入人才資料庫,提供機關用人之查詢(*110人初)
各機關學校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應由各主管機關於到職後四個月內(*104人五、*101人初、*99人初)實施之。
前項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行政程序及技術暨有關工作所需知能為重點。

歷屆考題

þ110人初21(A)

我國高階公務人員接受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評鑑合格者,依規定要納入人才資料庫,其主要目的為:

(A)提供機關用人之查詢       (B)做為企業旋轉門之候選人

(C)視同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 (D)取得資料探勘師的進階資格

þ104人五28(D)

各機關學校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應由各主管機關於下列那一個期間內實施?

(A)一律在進用前實施           (B)一律在到職後一個月內實施

(C)進用前或到職後一個月內實施 (D)進用前或到職後四個月內實施

þ101人初44(C)

各機關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應由各主管機關於進用前或到職後幾個月內實施之?

(A)2 (B)3 (C)4 (D)5

þ99人初9(D)

初任公務人員之訓練,應由各主管機關於進用前或到職後多久內實施之?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四個月

5

為確保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貫徹依法行政、執法公正、不介入黨派紛爭,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行政中立訓練及有關訓練(*111人初),或於各機關學校辦理各項訓練時,列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相關課程;其訓練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歷屆考題

þ111人初24(A)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制之研擬,事關全國一致之性質者,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之

(B)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辦理之

(C)初任公務人員訓練以充實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行政程序及技術暨有關工作所需知能為重點

(D)為確保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貫徹依法行政、執法公正、不介入黨派紛爭,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行政中立訓練及有關訓練

6

公務人員專業訓練及一般管理訓練得按官職等、業務需要或工作性質分階段實施。(*102人五)
各機關學校業務變動或組織調整時,為使現職人員取得新任工作之專長,得由各主管機關辦理專業訓練。

歷屆考題

þ102人五24(A)

公務人員專業訓練及一般管理訓練,得按若干標準分階段實施,下列何者不是需要考慮的其中一項?

(A)職系 (B)官職等 (C)業務需要 (D)工作性質

7

公務人員各種訓練之訓練期間、實施方式及受訓人員之生活輔導、請假、獎懲、成績考核、退訓、停訓、重訓、註銷受訓資格、津貼支給標準、請領證書費用等有關事項,應依各該訓練辦法或計畫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各種訓練之訓練計畫,由各主管機關定之。(*103人五)

歷屆考題

þ103人五32(B)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我國公務人員各種訓練之訓練計畫,由下列何者定之?

(A)銓敘部    (B)各主管機關     (C)考選部     (D)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8

公務人員進修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108人五*104人初*102人五),其方式如下: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
二、國內外機關(構)學校專題研究。
三、國內外其他機關(構)進修。
前項進修得以公餘、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行之。

歷屆考題

þ104人初25(A)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公務人員進修的方式分為那幾類?入學進修 選修學分 專題研究

(A)①②③ (B)①② (C)①③ (D)②③

þ102人五25(D)

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之規定,公務人員進修分為那三種方式?

(A)自學、入學進修、選修學分 (B)自學、遠距進修、專題研究

(C)自學、入學進修、遠距進修 (D)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

9

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具有下列基本條件:

一、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97人初)

二、具有外語能力者(*97人初)但國內進修及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之團體專題研究者,不在此限。前項選送進修須經服務機關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機關首長核定。

歷屆考題

þ97人初2(D)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不需具有下列何種條件?

(A)服務成績優良 (B)具有發展潛力 (C)具有外語能力 (D)具有一定經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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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104/09/21)

1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2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陞任較高之職務,指依法陞任較高職務列等之職務。其職務如跨列二個以上職等時,以所列最高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時,以所列最低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
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指非主管依法陞任較高職務列等之主管職務或調任同一陞遷序列之主管職務。
本法第四條第三款所稱遷調相當之職務,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調任相當列等之職務。

3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
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應公開甄選,指各機關人事單位於辦理陞遷前,應依本法第二條所定原則,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後再行辦理。如擬外補,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三日以上。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職務列等、稱階、等階、級別相同且職務相當,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指一般公務人員間之職務列等、關務人員間之職務稱階、海岸巡防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間之職務等階、醫事人員間之職務級別相同,且同為主管、同為副主管或同為非主管職務人員,經雙方當事人敘明理由,報經各該任免權責機關
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同意後,依程序報請各該任免權責機關首長同意對調者。
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108人五),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108人五)、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三個月(*108人五、*103人五),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前項候補之名額及期間,應同時於第一項公告內載明。

歷屆考題

þ108人五43(A)

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所增列之候補名額,下列何者正確?

(A)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 (B)以抽籤方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

(C)候補期間為一個月     (D)候補期滿得協助辦理轉任

þ103人五9(B)

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其候補期間為:

(A)6 個月     (B)3 個月     (C)2 個月     (D)1 個月

4

各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訂定陞遷序列表時,依下列規定:
一、職務列等相同者,應列為同一序列(*106人五)但職務列等相同之主管與非主管職務或具職務歷練先後順序職務,得列為不同序列(*106人五)
二、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者,得視業務需要列為同一序列(*106人五)但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之主管或副主管職務,除應業務特殊需要,由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與非主管職務列為同一序列。
三、實施國內外駐區互調之相當職務,得視業務需要列為同一序列(*106人五)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如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時,得按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官稱官階、官等官階、級別高低依序辦理,指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時,得按一般公務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關務人員銓敘審定之官稱官階、海岸巡防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銓敘審定之官等官階、醫事人員銓敘審定之級別高低依序辦理陞遷作業。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但書所稱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指次一序列具有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均經甄審委員會評定為非適當人選,或次一序列均未具有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

歷屆考題

þ106人五12(B)

有關「陞遷序列表」的序列安排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國內外駐區互調之相當職務,得無條件列為同一序列   

(B)職務列等相同者,應列為同一序列

(C)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者,得無條件列為同一序列     

(D)具職務歷練先後順序職位,仍應列為同一序列

5

本法第七條第四項所稱標準由各主管院訂定,指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分別訂定。
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準用前項之規定。
訂定第一項標準時,應依機關業務性質、職務特性或任用層級,就各項目分別訂定評定因素、評分標準及最高分數,並以一百分為滿分。

6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7

各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108人初、*102人初),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107人五)但本機關人員任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以委員總人數乘以該性別人員占本機關人員比例計算,計算結果均予以進整,該性別人員人數在二十人以上者,至少二人。
前項委員除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107人五*102人初)及第五項所規定之票選委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108人初),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委員之任期一年(*108人初、*102人初),期滿連任(*107人五、*102人初)

前項當然委員得由組織法規所定兼任人事主管人員擔任;指定委員得由機關首長就組織法規所定本機關兼任之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指定之。

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甄審委員會指定委員(*107人初)中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三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但該協會拒絕推薦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108人初、*101人初)本機關人員得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
前項票選委員之選舉,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並得採分組、間接、通訊等票選方式行之,辦理票選作業人員應嚴守秘密;其採分組、間接方式票選時,應嚴守公平、公正原則。
甄審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107人五*102人初)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甄審委員會審議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參與陞遷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
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與考績委員會合併之。但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統籌辦理下級機關人員陞遷甄審(選)之機關,不得合併。

歷屆考題

þ108人初12(B)

各機關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所組織的甄審委員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置委員 4 人                                   

(B)由機關首長指定委員 1 人為主席

(C)委員每滿 3 人應有 1 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  

(D)委員之任期 2 年

þ107人五11(A)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委員之任期 1 年,期滿不得連任                 

(B)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

(C)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D)甄審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þ107人初10(A)

公務人員協會代表在甄審委員會中屬於那種類別委員?

(A)指定委員 (B)臨時委員 (C)票選委員 備選委員

þ102人初3(D)

下列有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所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之敘述,何者正確?

(A)應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五人      

(B)行政機關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

(C)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不得連任 

(D)甄審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þ101人初40(A)

各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最高可至 23 人,其中委員應有幾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

(A)委員每滿 4 人應有 2 人 (B)委員每滿 5 人應有 2 人

(C)委員每滿 6 人應有 2 人 (D)委員每滿 6 人應有 3 人

8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得免經甄審程序,指在本機關陞遷序列表中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機關首長得逕予核定,毋須辦理甄審。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不受第一項之限制,指下級機關免組織甄審委員會,由其上級機關統籌辦理甄審(選)相關事宜;該上級機關與下級機關視為同一機關,其甄審委員會組成,依前條規定辦理。上級機關之陞遷序列表並應包含該下級機關職務。

9

甄審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陞遷候選人員資績評分或資格條件之審查。
二、面試及測驗方式之決定。
三、陞遷候選人員名次或遴用順序之排定。
四、機關首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五、其他有關陞遷甄審事項。
六、其他法規明定交付審議事項。

10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指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陞遷,人事單位應依下列情形造列名冊:
一、辦理本機關人員陞任時,就具有任用資格人員,依本法第七條所定標準,核計分數後,依積分高低造列。
二、辦理本機關以外人員公開甄選時,依符合公開甄選人員所具資格條件或積分高低造列。
三、辦理本機關人員遷調時,依本法相關規定,核計分數或依其所具資格條件高低造列。
前項名冊由人事單位報請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甄審委員會評審後,提出候選人員名次或遴用順序,報請機關首長圈定之。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指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與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之改變,或增列舉行面試或測驗方式等依本法規定辦理之事項。

11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勳章,依勳章條例之規定。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陞任標準,指依本法第七條訂定之標準。所稱其構成該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限。同時兼具有兩款以上者亦同,指所具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經獲得優先陞任或擇優陞任後,該各款情事不論所具款項多寡,於下次陞遷時,均不再使用。

12

現任或曾任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但書規定之人員,於辦理陞任時,其因公借調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視同本職機關本職之年資合計為同條項第六款第一目規定之年資。

13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指職務之列等相同或均為跨列二個以上職等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最低職等不同,及同為主管、同為副主管或同為非主管職務。但同條項第三款所定本機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副首長得視為職務相當。

14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依法經陞官等訓練,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經晉升官等之訓練合格;第二項所稱主管職務,指依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主管職務。
應參加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才能發展訓練之人數較少時,該項訓練得由其上級機關統籌辦理。

15

本法第十六條所稱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包括甄審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甄審委員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甄審委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依本法第十六條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由與會其餘人員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16

各機關依本法辦理人員陞遷後,應於該員銓審案中,敘明「經○○機關甄審委員會第○次會議評審。」;如未經甄審委員會評審者,應敘明其理由及所據法規條款。

17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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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陞遷法 (修正日期:98/04/22)

11

各機關下列人員無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111人初*108人五、*100人五)

二、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100人五*98人初)
三、最近三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108人五、100人五*99人初)
四、最近五年內曾獲頒勳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108人五、*100人五)
五、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
合於前項得優先陞任條件有二人以上時,如有第五款情形應優先陞任,餘依陞任標準評定積分後,擇優陞任;其構成該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限。同時兼具有兩款以上者亦同。
第一項第一款之專業獎章不含依服務年資頒給者。

歷屆考題

þ111人初9(C)

下列有關現行公務人員陞遷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甄審委員會評審後,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二名中圈定陞補之

(B)如陞遷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三倍中圈定陞補之

(C)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者,優先陞任

(D)辦理陞遷業務人員,其涉及本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案,應行迴避

þ108人五18(C)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且未具有不得陞任情事的公務人員,下列何者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

(A)最近三年內曾獲頒服務獎章者           (B)最近三年內考績皆獲得甲等者

(C)最近五年內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 (D)最近五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者

þ100人五38(A)

某機關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A)最近三年內曾獲頒服務獎章          

(B)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

(C)最近三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      

(D)最近五年內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þ99人初33(C)

未有不得升遷的限制條件,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因最近幾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þ98人初19(D)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不具不得陞任情事,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的公務人員,在下列何種情況得免經甄審優先陞任?

(A)最近三年考績等第二甲一乙者  (B)連續三年考績皆獲甲等者

(C)最近三年內累計二大功者      (D)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有案者

12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111人初、*109人初)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97人初)。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102人初)(*102人五)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109人初、*109人五、*103人五*102人五)

三、最近二年內(*111人初)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111人初)受免職之處分者。(*103人五*102人五*97人初、*97人初)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111人初、*109人初、*103人五*103人初*102人五、*97人初)
五、最近一年(*99人初)考績(成)列丙等者(*109人初、*102人初、*97人初),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109人五、*102人初、*109人五)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109人初*103人五、*102人初)。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108人五)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109人五、*108人五)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108人五)
九、依法停職期間(*108人五)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歷屆考題

þ111人初7(A)

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各機關人員不得辦理陞任的情況,下列何者正確?

(A)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B)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C)最近三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D)最近四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

þ109人五8(D)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陞遷法」對於各機關人員不得辦理陞任之敘述,何項正確?

(A)最近2年考績(成)列乙等者       

(B)最近1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二大過以上之處分者

(C)最近1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D)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6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þ109人初16(D)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辦理陞任?

(A)最近 2 年內考績列丙等者                  

(B)任現職不滿 2 年者

(C)最近 2 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之處分者 

(D)最近 2 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之處分者

þ109人初18(A)

請問「最近幾年內」故意犯罪而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不得辦理陞任?

(A)最近 3 年內 (B)最近 4 年內 (C)最近 5 年內 (D)最近 6 年內

þ108人五19(C)

下列何者是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規定不得參加陞遷甄審的對象?

(A)所有任現職不滿 1 年者 (B)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 6 個月以下者

(C)依法停職期間          (D)所有留職停薪期間者

þ103人五18(B)

有關各機關公務人員不得辦理陞任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最近 3 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B)最近 2 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C)最近 2 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D)任現職不滿 2 年者

þ103人初3(A)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規定,各機關公務人員,最近幾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

(A)一年內 (B)二年內 (C)三年內 (D)四年內

þ102人五33(C)

關於各機關不得辦理陞任的人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B)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C)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D)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þ102人初20(B)

根據現行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下列何種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A)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判決有期徒刑確定並受緩刑宣告者

(B)任現職不滿一年者

(C)最近一年考績列乙等者

(D)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兩小過之處分者

þ99人初35(A)

公務人員最近幾年考績列丙等者不得陞任?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þ97人初19(C)

公務人員有下列何種情形時不得辦理陞任?

(A)最近一年考績列乙等者           (B)一年半前曾受記過之處分者

(C)二年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 (D)三年前曾受免職之處分者

13

各機關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109人初),實施下列各種遷調:
一、本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109人初)
二、本機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機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機關與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前項各種遷調,得免經甄審(選)(*109人初);其遷調規定,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考題

þ109人初6(B)

各機關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實施之職務遷調,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應配合組織改革之需要    (B)包括本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間之遷調

(C)應經甄審程序            (D)副主管和非主管職務視同職務相當

14

公務人員陞任高一官等之職務,應依法經陞官等訓練(*106人五)
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應由各主管機關(*97人初)實施管理才能發展訓練(*104人初)

歷屆考題

þ104人初15(B)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應由各主管機關實施何種訓練?

(A)陞官等訓練   (B)管理才能發展訓練 (C)公務人員專業訓練  (D)初任公務人員訓練

þ97人初16(D)

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應由何機關實施管理才能發展訓練?

(A)保訓會 (B)銓敘部 (C)考選部 (D)各主管機關

15

公務人員對本機關辦理之陞遷,如認有違法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108人初、*97人初)提起救濟。

歷屆考題

þ108人初15,(B)

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本機關辦理之陞遷,如認有違法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那種法律提起救濟?

(A)公務人員救濟法  (B)公務人員保障法 (C)公務人員申訴法  (D)公務人員平反法

þ106人五14(B)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陞任高一官等之職務,應依法經何種訓練及格?

(A)陞資等訓練 (B)陞官等訓練 (C)陞級別訓練 (D)陞職務訓練

þ97人初18(B)

公務人員對本機關辦理之陞遷,如認有違法致損害其權益時,得依何種法律提起救濟?

(A)公務員服務法  (B)公務人員保障法 (C)公務人員陞遷法   (D)公務人員任用法

16

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111人初*109人五)、姻親之甄審(選)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歷屆考題

þ111人初9(C)

下列有關現行公務人員陞遷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甄審委員會評審後,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二名中圈定陞補之

(B)如陞遷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三倍中圈定陞補之

(C)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者,優先陞任

(D)辦理陞遷業務人員,其涉及本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案,應行迴避

þ109人五10(D)

有關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應行迴避之對象,何者正確?

(A)僅需迴避本人及配偶之甄審案             (B)僅需迴避本人及配偶之甄選案

(C)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選)案     (D)三親等以內血親之甄審(選)案

17

教育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陞遷,得準用本法之規定。

18

人事、主計(*102人初)及政風人員(*106人五),得由各該人事專業法規主管機關依本法及施行細則規定,另訂陞遷規定實施。
軍文併用機關人員之陞遷,準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訂定之陞遷規定,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歷屆考題

þ106人五41(B)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8 條,下列何種人員之陞遷規定,得由各該人事專業法規主管機關,依本法及其施行細則,另訂陞遷規定實施?

(A)教育人員 (B)政風人員 (C)公營事業人員 (D)交通事業人員

þ102人初19(D)

下列何種人員之陞遷規定,得由各該人事專業法規主管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另行規定?

(A)教育人員 (B)公營事業人員 (C)交通事業人員 (D)主計人員

19

各機關依第七條訂定之標準、第十三條訂定之各種遷調規定及第十七條訂定之準用規定,於訂定發布時,應函送銓敘部備查。

20

本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2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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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陞遷法 (修正日期:98/04/22)

歷屆考題

þ107人初8(B)

現職人員因調整職務而在本機關或至他機關擔任更重要的職責,從而或職等提高、或俸級提高,這被稱為?

(A)降調 (B)輪調 (C)陞遷 (D)平調

1

公務人員之陞遷,依本法行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公務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110人初、*103人初)之旨,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110人初、*103人初)、內陞與外補兼顧(*103人初)原則,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遷調歷練(*110人初、*107人初),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歷屆考題

þ110人初11(D)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陞遷法中應謹守的主要原則?

(A)人與事配合 (B)遷調歷練 (C)資績並重 (D)學歷優先

þ109人初19(B)

就公務人員陞遷實務來看,從機關內部辦理擢陞,應歸屬下列何種陞遷途徑?

(A)折衷制 (B)內陞制 (C)輪調制 (D)權理制

þ107人初36(D)

下列何者屬於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2 條所強調的陞遷制度基本原則?

(A)績效考量 (B)能力導向 (C)僅採內陞 (D)遷調歷練

þ103人初49(C)

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下列何者非為我國公務人員辦理陞遷之原則?

(A)本於人與事適切配合  (B)資績並重  (C)學養均優  (D)內陞與外補兼顧

3

本法以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機要人員外(*101人五),定有職稱及依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102人五、*97人初)為適用對象。

歷屆考題

þ102人五34(C)

下列何種人員為「公務人員陞遷法」的適用對象?

(A)民選人員 (B)政務人員 (C)派用人員 (D)機要人員

þ101人五22(D)

下列那一類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

(A)教育人員   (B)交通事業人員 (C)公營事業人員   (D)機要人員

þ97人初21(A)

下列何者並非公務人員陞遷法之適用對象?

(A)交通部部長 (B)內政部常務次長 (C)經濟部薦任科員 (D)鄉公所委任課員

4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之陞遷,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陞任較高之職務。(*109人初、*106人五)
二、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三、遷調相當之職務。

歷屆考題

þ109人初17(A)

下列何者是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4 條所規定的陞遷情形?

(A)陞任較高之職務 (B)陞任政務性職務 (C)陞任機要性職務 (D)陞任約聘職務

þ106人五13(A)

甲現任職於 A 直轄市政府新聞局薦任 7 職等科員,下個月將依法陞任較高職務列等之職務,請問他最有可能是陞任到下列那個職務?

(A)股長(7職等,註1)             (B)專門委員(10職等,中央事務官)

(C)主任秘書(10職等,地方事務官) (D)科長(9職等,註1)

註1 : 現行一般公務人員(常務人員)各職等待遇對照表

註2 : 維基百科

5

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本法得免經甄審(選)之職缺外,應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
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移撥之人員。(*110人初) (不需公開甄選)
二、職務列等、稱階、等階、級別(以下簡稱職務列等)相同且職務相當,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不需公開甄選)
三、依主管機關所定遷調法令,實施遷調之駐外人員。(不需公開甄選)

歷屆考題

þ110人初8(A)

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下列何種人員出缺時,得免除公開甄選之辦理?

(A)因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人員 (B)因修正組織編制須甄審人員

(C)因修正組織編制須派外人員 (D)因修正組織編制須關照人員

6

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並得區別職務性質(108人初),分別訂定。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99人五)逐級辦理陞遷。如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時,得按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104人初)、官稱官階(*104人初)、官等官階(*104人初)、級別(以下簡稱職等)高低依序辦理。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歷屆考題

þ108人五17(B)

陞遷序列表係以下列何種方法為基礎?

(A)委員會法 (B)成績記錄法 (C)百分比法 (D)數量估計法

þ108人初2(C)

各機關有關陞遷序列表的訂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依學歷高低訂定  (B)應依國家政策需要    (C)得區別職務性質分別訂定 (D)同一序列以一人為限

þ104人初14(C)

各機關辦理陞遷時,如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下列何項標準不是公務人員陞遷法所訂之排定高低序列的主要標準?

(A)職等 (B)官等官階 (C)學歷證照 (D)官稱官階

þ99人五44(D)

當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主要應依何種標準逐級辦理陞遷?

(A)年資 (B)功績 (C)職等 (D)陞遷序列

7

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就考試(*99人五)、學歷、職務歷練、訓練(*99人五)、進修、年資(*99人五)、考績(成)、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訂定標準,評定分數,並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對具有基層服務年資或持有職業證照者酌予加分。必要時,得舉行面試或測驗。如係主管職務,並應評核其領導能力。
各機關職缺擬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得參酌前項規定訂定資格條件辦理之。
依第一項所評定之積分有二人以上相同時,以較高職等或訓練進修及發展潛能積分較高者(*103人初),排序在前。
第一項標準,由各主管院訂定。但各主管院得視實際需要授權所屬機關依其業務特性定之。
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遷調,得參酌第一項規定,自行訂定資格條件之審查項目。

歷屆考題

þ103人五15(C)

就人力陞遷學理而言,選任新科長時最不需要優先考量的因素是:

(A)過去工作表現    (B)個人發展潛力   (C)具備碩士學位    (D)團隊領導能力

þ103人初4(B)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各機關辦理各種職務陞任,其所評定之積分有二人以上相同時,以下列何種人員排序在前?

(A)以較高職等或考績獎懲積分較高者 (B)以較高職等或訓練進修及發展潛能積分較高者

(C)以較高職等或綜合考評積分較高者 (D)以較高職等或考試學歷積分較高者

þ99人五12(C)

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應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擬訂陞遷評定項目,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陞遷法所列之項目?

(A)考試 (B)訓練 (C)品德 (D)年資

8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除鄉(鎮、市)民代表會外(*108人初*104人五),應組織甄審委員會(*106人五),辦理甄審(選)相關事宜。
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得免經甄審程序。(*107人初)

編制員額較少或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人員之陞遷甄審(選)得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歷屆考題

þ108人初14(D)

各機關為辦理公務人員陞遷之甄審相關事宜,依規定應組織甄審委員會,下列何者除外?

(A)總統府 (B)立法院 (C)直轄市政府 (D)鄉(鎮、市)民代表會

þ107人初9(D)

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下列何種情況得免經甄審程序?

(A)不同機關同一序列特定職務間之調任 (B)本機關不同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

(C)本機關不同序列特定職務間之調任   (D)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

þ106人五15(C)

為辦理陞遷所決定的測驗方式,最主要是由下列何者辦理?

(A)機關首長 (B)人事主管 (C)甄審委員會 (D)人事評議會

þ104人五12(D)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選)相關事宜,但下列何者除外?

(A)立法院 (B)直轄市議會 (C)縣(市)議會 (D)鄉(鎮、市)民代表會

9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並檢同有關資料,報請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111人初*104人五);如陞遷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111人初*105人五*103人五)本機關具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經書面或其他足以確認之方式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時,得免予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
機關首長對前項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行依本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歷屆考題

þ104人五12(C)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辦理 2 名科員內陞甄審,本次符合陞遷資格者計 10 名,經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依規定應就前幾名中,報請局長圈定陞補之?

(A)8   (B)6   (C)4  (D)2

þ104人五21(B)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並檢同有關資料評審後,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幾名中圈定陞補之?

(A)二名 (B)三名 (C)四名  (D)五名

þ103人五13(C)

某機關某次共計辦理 3 人陞遷,首長得就前多少名候選人圈定陞補?

(A)3 人    (B)5 人   (C)6 人    (D)9 人

10

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109人五、*107人初*105人初、*103人五*103人初、*100人五)
二、幕僚長、副幕僚長。(*109人五*107人初、*105人五*105人初、*103人五*103人初*100人五)
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109人五*107人初、*105人五*105人初、*104人初*103人五*103人初、*100人五、*99人五)
四、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105人初、*104人初*100人五*99司長)
五、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109人五*107人初、*105人五*105人初)
擔任前項各款職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再調任其他職務,得審(選)程序。但屬第四條規定陞任情形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辦理甄審(選)。

107人初11(D)

各機關得免經甄審,而是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的職務,下列何者錯誤?

(A)機關首長                 (B)幕僚長   

(C)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D)駐外使館薦任第九職等以上職務

þ105人五11(A)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下列那一類職務之所有人員,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

(A)幕僚長、副幕僚長            (B)機關內部二級單位主管職務

(C)機關簡任第十職等以上職務    (D)駐外使領館簡任第十職等以上職務

þ105人初14(C)

下列何種職務須經甄審?

(A)機關副幕僚長          (B)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   

(C)駐外使館第十職等職務  (D)機關副首長

þ105人初29(C)

直轄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依規定下列那一職務得免經甄審,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陞遷?

(A)書記 (B)辦事員 (C)課長 (D)技士

þ104人初16(B)可以參閱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架構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局長在派任下列職務時,何者需經甄審或甄選程序?

(A)副局長 (B)股長 (C)科長 (D)主任秘書

þ103人五10(D)

下列那些職務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0 條規定,不在免經甄審,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核定逕行陞遷之範圍?

(A)機關首長、副首長         (B)幕僚長、副幕僚長     

(C)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     (D)機要人員

þ103人初50(C)

下列何項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機關首長 機關幕僚長 機關副幕僚長 機關內科長 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 機關內職員

(A)僅①②③   (B)僅①②③④ (C)僅①②③⑤   (D)僅①②④⑥

þ100人五8(C)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各機關有些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下列那個職務不包括在內?

(A)機關副首長                  

(B)副幕僚長

(C)機關內部一級單位副主管     

(D)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

þ99人五47(C)

銓敘部辦理陞遷時,下列那一種職務得免經甄審,由部長逕行核定?

(A)簡任視察 (B)專門委員 (C)司長 (D)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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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陞遷訓練篇】01、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條~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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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陞遷訓練篇】03、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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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修正日期:104/01/07)

1

本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2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以下簡稱升官等考試),分簡任升官等考試及薦任升官等考試(*99人五)。但簡任升官等考試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五年內辦理三次為限。

3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簡任升官等考試:
一、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九職等人員四年以上,已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

4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薦任升官等考試:
一、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仍繼續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四、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五、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人員。

5

現職人員報考升官等考試,以現任或曾任職系之類科為限。但下列人員之報考類科,並受以下之限制: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仍繼續任用之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技術職系升官等考試。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職系升官等考試。
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職系升官等考試。
升官等考試之技術類科,依職業管理法律規定須領有專門職業證書始能執行業務者,應具各該類科專門職業證書始得報考。

6

升官等考試之類科、應試科目及考試方式,由考試院依工作性質需要定之。
升官等考試,得採下列方式:
一、筆試。
二、口試。
三、心理測驗。
四、體能測驗。
五、實地測驗。
六、審查著作或發明。
考試方式除採筆試者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筆試除外國語文科目、專門名詞或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簡任升官等考試,除採筆試外,應兼採其他一至二種考試方式。

7

現職人員於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104人五)或年終考成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104人五、*102人初、*99人五),其考績或考成之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102人初、*99人五),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例為百分之三十(*105人初、*99人五)考試成績為百分之七十。
考試成績高於考績或考成平均成績者,或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歷屆考題

þ105人初15(B)

現職人員參加升官等考試,最近 3 年年終考績均列甲等,其考績之平均成績得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例為何?

(A)35% (B)30% (C)25% (D)20%

þ104人五18(D)

現職公務人員最近三年考績或考成成績得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但不包括下列何者?

(A)三年均為甲等           (B)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  

(C)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 (D)三年均為乙等

þ104人五27(C)

某乙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科員,102 年 1 月經銓敘審定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合格實授,參加102 年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及格,並在 102 年 9 月改派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385 俸點,假設102年年終考績考列甲等,其後考績均考列甲等且未調職,某乙依規定最快在何時可以升至薦任第7職等?

(A)103 年 (B)104 年 (C)105 年 (D)106 年

þ102人初45(A)

現職人員參加升官等考試,其考績成績在下列何種情況下才可以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

(A)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績必須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且考績之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

(B)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績必須三年均列乙等以上,且考績之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

(C)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之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

(D)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績必須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þ99人五10(A)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有關「考績或考成成績得併入考試總成績計算」之規定,以下何者正確?

(A)考績(或考成)之平均成績必須高於考試成績,才可以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

(B)所有應考人之考績(或考成)成績均需併入升官等考試總成績計算

(C)併入升官等考試總成績計算之考績(或考成)成績,其比例為 33%

(D)只有薦任升官等考試才可以併入考績(或考成)之成績

8

合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關服務應升官等考試時,其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後,得視為考績成績。但最多以計算三年為限。

9

升官等考試之錄取人數上限,由典試委員會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擇優錄取(*106人五*104人五*101人五),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升官等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歷屆考題

þ106人五20(B)

試問某次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戶政類科考試,此次考試報名人數有 19 人,全程到考人數有 10 人,依規定至多可以錄取幾人?

(A)3 人 (B)4 人 (C)5 人 (D)6 人

: 10*33%=3.3,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4人

þ104人五13(B)

某中央機關技正 C 君,參加公務人員簡任升官考試交通技術類科考試,此次考試報名人數有 14 人,全程到考人數有 8 人,依規定至多可以錄取幾人?

(A)4 人 (B)3 人 (C)2 人 (D)1 人

þ101人五8(D)

升官等考試之錄取人數上限,由典試委員會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之多少比率擇優錄取?

(A)30%  (B)31%  (C)32%  (D)33%

10

關務人員、警察人員、交通事業人員等另有分等規定者,其升等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另定之。

11

升官等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

12

本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13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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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109/11/30)

一、為規範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之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公務人員應以年終任職之職務辦理考績(成)。考績(成)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如在十二月一日(以實際到職日期為準)以前調任其他機關者,由新任職機關辦理年終考績(成),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向原任職機關調取受考人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評定成績;如在十二月二日(以實際到職日期為準)以後始調任其他機關者,應由原任職機關辦理年終考績成)。

三、公務人員考績(成)案應俟任用送審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再行辦理。

四、各機關辦理考績(成)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九條規定,以同官等人員為比較範圍,並確實依照考績(成)作業程序之規定。服務機關對於據為考績(成)之具體事蹟,應詳為調查後再為考評,以免違誤。

五、公務人員考績(成)應依規定,就公務人員考績表中受考人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參考各項目之細目考核內容,並加計受考人平時考核獎懲次數所增減之分數後,綜合評予一百分以內之整數分數。

    公務人員考績表「平時考核獎懲」欄獎懲次數應詳實填列,不得遺漏或登載錯誤。

    第一項平時考核獎懲增減分數之計算,應以獎懲令發布生效之考績年度為準。

六、考績清冊,應按不同官等(級別)並依年終考績(成)與另予考績(成)人員分別編列;如同職務同職等人數超過二人者,應依職務編號次序編列,並確實加註各項電腦代號;如本機關與所屬機關人員列同一清冊者,應依任職機關之機關代號依序編列。其中各縣(市)警察機關除按上述規定辦理外,應按各警察隊、各分局、民防管制中心等機關代號列冊。

七、考績清冊之「職稱」欄,應以本職填列,具法定兼職並經銓敘審定者,須併同填列。「職務列等」欄,應按該職務所列官等、職等或醫事級別填列,該職務如分別跨列兩官等者,依受考人所敘定該官等內之職務列等填列。「現敘官職等俸級」欄,應按受考人經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級別)及本俸(薪)或年功俸(薪)之俸(薪)級填列,並將核定結果填列於「主管機關或授權核定機關核定結果」欄。

八、考績清冊內「擬予獎懲」欄,由各機關按受考人之考績(成)等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先行依獎懲用語表填具結果,不得遺漏。

九、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得併計參加年終考績(成)人員,應註明「該員原任政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於○年○月○日轉任公務人員,其轉任當年未辦理考核及未經採計提敘官職等級」。

十、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條規定,年終考績(成)考列乙等以上不再晉級之人員,應註明「該員○年○月○日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於考績(成)年度內已敘較高俸級有案,不再晉級」。

十一、經懲戒處分人員,應註明懲戒處分之種類及期間,不得遺漏。

十二、各機關考績(成)案,經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核定機關)核定後,應依銓敘部考績審定網路報送作業規定辦理,備文並載明上傳網路報送之文號及機關代號函送銓敘部依法銓敘審定。但機關業務性質特殊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以網路系統報送考績(成)者,應先函請銓敘部同意。

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考績(成)者,應檢附考績清冊及電腦儲存資料各一份函送銓敘部,二者資料內容、次序,須完全一致,清冊應加蓋機關印信及騎縫章,如有更正或塗改文字,應加蓋校對章。

考績人數統計表,應照規定格式詳確填具,如屬另訂資位人員,應於考成格式內,增欄容納之,以便註明人數,並隨文函送銓敘部。

銓敘部銓敘審定後,以電子公文函復報送機關,各機關應即依銓敘審定結果至指定網址下載列印,並轉檔更新所屬之人事資訊系統,以維人事資料之完整及正確性。

各機關不參加考績(成)人員免予報送。但屬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而不辦理考績(成)者,除第一項但書之機關逕予備文函知銓敘部外,其他機關仍應於第一項之網路系統報送不辦理考績(成)人員之資料,並於函送銓敘部文內敘明。

十三、各機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成)之獎懲,俟考績(成)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案到達後執行。但依法應給與之考績(成)獎金,各機關於考績(成)案經機關長官覆核後,得先行借支,俟考績(成)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再行作正列支。

前項依法給與考績(成)獎金之發給機關,應確實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十四、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繕具考績 (成)通知書時,除敘明核定及銓敘審定之文號外,應依其情形,附記下列教示文字:

()受考人對考績(成)評定總分、等次如有不服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得於收受考績(成)通知書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108人初、*102人初)

(二)受考人對考績(成)獎懲結果(晉級、獎金、留原俸級)之銓敘審定如有不服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得於收受考績(成)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銓敘部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111人初*108人初、*100人初、*98人五)

前項第一款所稱原處分機關,指考績(成)通知書所載之權責發布名義機關。如受考人提起復審,原處分機關非核定機關時,原處分機關應附具答辯書及必要之關係文件,陳報核定機關後,由原處分機關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各機關發給考績(成)通知書時,應由受考人簽收並載明簽收日期。

各機關或受考人於收受考績(成)通知書後,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者,得填具考績(成)更正或變更申請表,循考績(成)案報送程序送銓敘部辦理更正。

受考人或利害關係人於收受或知悉考績(成)通知書,且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向任職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

歷屆考題

þ111人初39(A)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事件復審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均應提起復審

(B)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得提起復審

(C)公務人員之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得提起復審

(D)俸級審定疑義,得提起復審

þ108人初40(C)

依據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可以提起復審之行政處分?

(A)年終考績被打丙等   (B)考績獎金疑義 (C)平時考核被記過一次 (D)俸級審定疑義

þ102人初13(A)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規定,復審應以何者為標的?

(A)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 (B)上級機關所發生的職務命令

(C)未改變公務人員身分之記過處分   (D)對機關內部生效之紀律守則

þ100人初34(C)

公務人員不服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處分,應向那一機關提出救濟?

(A)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提起訴願         (B)向考試院提起復審

(C)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D)向銓敘部提起復審

þ98人五42(C)

按照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有關公務人員考績結果所作成的免職令,如有爭議,係應以何種方式提起之?

(A)申訴 (B)再申訴 (C)復審 (D)再復審

十五、各機關公務人員考績(成)更正或變更銓敘審定案或補辦考績(成)案,經核定機關核定後,仍循原考績(成)程序辦理。

受考人不服考績(成)總分、等次之評定,經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提起行政救濟後撤銷原考績(成)核定案,並經依法另為評定者,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規定重行辦理考績(成)。

前二項更正或變更銓敘審定、補辦或經撤銷重行辦理考績(成)案,依考績審定網路報送作業規定辦理,均應分別於電子公文、考績(成)更正或變更申請表或考績清冊內敘明原因及理由,並隨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六、核定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退還原考績(成)機關另為適法處理或通知原考績(成)機關對受考人重行考績(成)時,應備文敘明退還或通知重行考績(成)之法規依據及理由,請原考績(成)機關於文到十五日內處理;並附記原考績(成)機關逾限不處理或未依相關規定處理時,核定機關得調卷或派員查核;對其考績(成)等次、分數或獎懲,並得逕予變更。

十七、司法人員、關務人員、警察人員及交通事業人員之考績(成),其送核程序及有關規定,循各該系統規定辦理。

十八、人事人員、主計人員、政風人員之考績(成),應由各該系統之主管人員先就考績表項目進行評擬,並由各該系統之主管機關或各主管機關之人事、主計、政風機關(構)核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由組設考績委員會之人事、主計、政風機關(構)核發考績(成)通知書。但依法得不組設考績委員會之人事、主計、政風機關(構),由核定機關(構)核發。

十九、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兼職人員,仍應依法以其本職參加年終考績 (成)。

二十、公務人員參加當年年終考績(成)依法晉敘俸級而於翌年一月至六月退休生效者,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有關規定,先行檢送上述人員考績清冊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並須註明其退休生效日期及列入考績人數統計表。

二十一、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或一次記二大過之作業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處分作成部分:

                                 由各機關主管人員依受考人之具體事實簽報擬予一次記二大功(過)獎懲處分,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後,陳報核定機關,由核定機關核定並發布一次記二大功(過)獎懲令,由主管機關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時,應檢附具體事實表。除優良事實涉及機密性業務者外,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將優良事實及獎勵令刊登政府公報。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其免職令應附記處分理由與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及受考人自收受免職令之次日起停止其職務。受考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服務機關並依規定填具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辦理停職登記。

                            考績通知部分:

                          一次記二大功(過)專案考績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由服務機關製發考績(成)通知書

                          執行免職部分:

            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案件,於救濟程序完成,免職確定時,服務機關應以書函通知受考人執行日期,並依規定填具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辦理免職登記

                        各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對專案考績免職處分之受考人,應充分說明其得提起救濟標的及救濟程序,以保障其救濟權益

二十二、第九點至第十一點、第十五點第三項及第二十點規定,應註明之事由,應於電子公文或隨文檢附之附錄表敘明。

二十三、各種考績清冊、考績(成)更正或變更申請表及各式書表,應依銓敘部訂頒之格式統一印製,以資劃一。

二十四、各機關考績(成)案,以網路系統報送者,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考績審定網路報送作業規定辦理。

             考績審定網路報送作業規定,由銓敘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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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110/07/30)

11

本法第十條所稱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指當年二月至十二月間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並自所任職等本俸最低俸級起敘之俸級,高於原敘俸級。但不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法取得較高等級考試及格資格改敘俸級。
二、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先以低職等比敘,復以較高職等比敘晉敘俸級。
三、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時,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並以曾任年資提敘俸級。
本法第十條所稱不再晉敘,指考績列乙等以上者,依本法第七條規定應晉之俸級不予晉敘。但考績獎金仍應照發。

12

(刪除)

12-1

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併資辦理之年終考績,如其原任職務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或較高者,得作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之年資。

13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平時考核記大功、記大過之標準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記一大功:
(一)執行重要命令,克服艱難,圓滿達成使命者。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者。
(三)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者。
(四)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者。
(五)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記一大過:
(一)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機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確實證據者(*101人五)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者。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者。
(五)曠職繼續達二日(*98人初),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
各主管機關得依業務特殊需要,另訂記一大功、一大過之標準,報送銓敘部核備。
嘉獎、記功或申誡、記過之標準,由各機關視業務情形自行訂定,報請上級機關備查。
各機關依法設置考績委員會者,其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105人五)
機關長官對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有意見時,得簽註意見,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各機關平時考核獎懲之記功(過)以下案件,考績委員會已就相同案情核議有案或已有明確獎懲標準者,得先行發布獎懲令,並於獎懲令發布後三個月內提交考績委員會確認;考績委員會不同意時,應依前二項程序變更之。受考人於收受獎懲令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歷屆考題

þ105人五33(D)

下列有關我國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規定,何者最正確?

(A)懲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                

(B)成績 80 分以上者應考列甲等

(C)記大過者,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D)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

þ101人五26(B)

公務人員言行不檢,致損害公務人員聲譽,並有確實證據者,其服務機關應為何種懲處?

(A)一次記二大過 (B)一次記一大過 (C)記過二次 (D)記過一次

þ98人初33(C)

某公務人員甲,近日連續曠職達二日,依規定其平時考核懲處應如何辦理?

(A)一次記申誡二次 (B)一次記過二次 (C)一次記一大過 (D)逕予停職

14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以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為主要貢獻者為限:

  • 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主管機關採行確有重大成效。
  • 對主辦業務,建立完善制度或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主管機關採行確有顯著成效。(*107人五)

三、察舉嚴重不法事件,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澄清吏治,確有卓越貢獻。

四、適時消弭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之發生,或就已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對維護生命、財產或減少損害,確有重大貢獻。

五、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國家或機關增進榮譽,有具體事實。

六、在工作中發明、創造,為國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增進社會重大公益,且未獲得相對報酬或獎金。

七、舉辦或參與大型國際性或重大國家級活動、會議,對增加國庫收入、經濟產值、促進邦交或達成國際合作協議,確有重大貢獻。

前項各款情形不含機關例行性、經常性業務職掌事項。

依第一項規定一次記二大功及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一次記二大過之專案考績,應引據法條,詳述具體事實,經核定機關核定後,由主管機關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時,應檢附具體事實表。除優良事實涉及機密性業務者外,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將優良事實及獎勵令刊登政府公報。

前項主管機關應就第一項專案考績案件之性質、規模、困難度及複雜度等,為妥適性及衡平性之考量,其有授權所屬機關核定者,並得依原送案程序,退還核定機關再行審酌。

第三項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具體事實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歷屆考題

þ107人五23(D)

甲因對其主辦之業務,提出一項重大興革具體方案,且經上級主管機關採行並確實產生明顯效益,對機關運作貢獻卓著。試問依據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制,甲最應獲得下列那一項考績獎勵?

(A)平時考核之嘉獎         (B)平時考核之記功

(C)平時考核之一次記一大功 (D)專案考績之一次記二大功

15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指嘉獎、記功、記大功與申誡、記過、記大過得互相抵銷。
前項獎懲,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16

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嘉獎或申誡一次者,考績時增減其分數一分(*105人初、*98人初);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其分數三分(*105人初、*103人初);記一大功或一大過者,增減其分數九分(*108人初、*105人初、*101人初、*98人初)
前項增分或減分,應於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時為之。獎懲之增減分數應包含於評分之內。

歷屆考題

þ108人初,(C)

某甲因奉命辦理重要業務,全力以赴,展現卓越績效,而獲得平時考核記一大功之肯定。某甲可因此在平時考核成績上增加多少分數?

(A)3 分  (B)6 分  (C)9 分  (D)12 分

þ105人初26(A)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規定,何者正確?

(A)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          (B)嘉獎一次者,考績時增其分數 2 分

(C)記過一次者,考績時減其分數 2 分 (D)記一大功者,考績時增其分數 5 分

þ103人初10(B)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規定,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總分。記功或記過一次者,考績時增減其總分幾分?

(A)四分 (B)三分 (C)二分 (D)一分

þ101人初38(D)

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記一大功者,可增其分數幾分?

(A)3 分 (B)5 分 (C)6 分 (D)9 分

þ98人初32(B)

某公務人員甲,年度內受獎勵記一大功,受懲處記二次申誡,則其年終考績總分應加幾分?

(A)5 分  (B)7 分  (C)9 分  (D)11 分

17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平時成績紀錄,指各機關單位主管應備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具體記載屬員工作、操行、學識、才能之優劣事實。其考核紀錄格式,由各機關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
各機關單位主管對其屬員之平時考核應依規定確實辦理,其辦理情形列入該單位主管年終考績參考。

18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應由人事主管人員查明受考人數,並分別填具考績表有關項目,送經單位主管,檢同受考人全年平時成績考核紀錄,依規定加註意見後,予以逐級評分簽章,彙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19

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除未變更考績等次之分數調整,得逕行為之外,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有關人員,指受考人、受考人之主管,及其他與該考績案有關之公務人員。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所稱陳述及申辯,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並列入考績委員會議紀錄。

20

各機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辦理後,應按官等編列清冊及統計表,併送核定機關核定後,送銓敘部依法銓敘審定。其中考列丁等者,應檢附其考績表。統計表亦得由核定機關彙總編送,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應另列清冊。
前項考績清冊及統計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各機關依核定機關核定之考績清冊附入該機關給與清冊送審計機關查考。

21

年終考績案經各核定機關核定後,送達期限,由銓敘部按照實際情形規定之,至遲不得逾次年三月。但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展期辦理者,不在此限。
上級機關核轉或核定下級機關考績案時,如發現其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應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
各機關考績案經核定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考績列丁等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者,應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

22

銓敘部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或核定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對公務人員考績案,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於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時,或核定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查明各機關辦理考績人員有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通知原考績機關對受考人重行考績時,原考績機關應於文到十五日內處理。逾限不處理或未依相關規定處理者,核定機關得調卷或派員查核;對其考績等次、分數或獎懲,並得逕予變更。

23

(刪除)

24

本法第十八條但書所稱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指受考人自收受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令、考列丁等免職令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復審,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或收受復審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未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或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經判決確定之日起執行。所稱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指受考人自收受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令、考列丁等免職令之次日起,停止其職務。
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應先行停職人員,由權責機關長官為之。先行停職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准予復職者,其停職期間併計為任職年資;依其他法律停職人員,亦同。
依法停職人員應俟停職原因消滅後,始得依規定補辦停職當年度之考績。

25

受考人於收受考績通知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98人初);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考績更正或變更,得填具考績更正或變更申請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由核定機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歷屆考題

þ98人初37(C)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受考人收受考績通知後,如有不服,得依下述何種法制提起救濟?

(A)公務人員考績法 (B)公務人員任用法 (C)公務人員保障法 (D)公務員服務法

26

應屆辦理考績期間,人事主管人員未向機關長官簽報辦理考績者;或機關長官據報而不予辦理者;或不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期限辦理者;均以遺漏舛錯論。

27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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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110/07/30)

1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2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確有特殊情形不能如期辦理者,得由考績機關函經銓敘部同意展期辦理。但以不逾次年六月底為限。
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公務人員調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除十二月二日以後(*109人五)由其他機關調任現職者,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外,於年終最後任職機關參加考績時,應由考績機關向受考人原任職機關,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評定成績。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由本職機關以本職辦理考績,本職機關應向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借調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評定成績。

歷屆考題

þ109人五25(B)

公務人員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公務人員調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除12月幾日以後由其他機關調任現職者,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外,於年終最後任職機關參加考績時,應由考績機關向受考人原任職機關,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評定成績。請問這是12月幾日:

(A)1日 (B)2日 (C)3日 (D)4日

3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其中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六十五(*109人初、*105人初、*103人五、*102人初、*100人初);操行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五(*103人五);學識及才能各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101人初)
考績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但各機關得視業務特殊需要,另行訂定,報銓敘部備查。

註 : 103/07/22版本,第3條,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其中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五十;操行占考績分數百分之二十;學識及才能各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五。

歷屆考題

þ109人初27(C)

在公務人員的年終考績評核中,工作項目之成績占比最高。依照現行規定,該項占比為何?

(A)50%  (B)55%  (C)65%  (D)70%

þ105人初28(D) (103/07/22版本)最新104/12/30版本第3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六十五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目予以評分,其中工作項目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幾?

(A)15 (B)20 (C)30 (D)50

þ103人五27(B) 103/07/22版本,最新104/12/30版本第3操行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五

公務人員考績表四個項目中,那一個項目的配分比重為 20%?

(A)工作   (B)操行   (C)學識   (D)才能

þ103人五33(A)

有關我國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及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個人與團體績效並重        (B)以工作績效和操行表現為主

(C)是長官對所屬人員的考核    (D)是達成人事行政目標的方法之一

þ102人初16(B) (103/07/22版本)最新104/12/30版本第3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六十五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以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其中工作項目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幾?

(A)二十 (B)五十 (C)四十 (D)六十

þ101人初43(A) (103/07/22版本)最新104/12/30版本第3才能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

公務人員考績之考核項目中,「才能」占考績分數的百分比為多少?

(A)15% (B)20% (C)30% (D)50%

þ100人初21(C) (103/07/22版本)最新104/12/30版本第3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六十五

現行公務人員考績項目包括工作、學識、才能、操行,其中工作項目占考績總分百分之幾?

(A)20 (B)30 (C)50 (D)70

4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應就考績表按項目評分,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者外,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下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107人初)或一般條件二目(*107人初)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
一、特殊條件:
(一)因完成重大任務,著有貢獻,獲頒勳章者。
(二)依獎章條例,獲頒功績、楷模或專業獎章者。
(三)依本法規定,曾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四)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獲主管機關或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者。(*109人初)
(五)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109人初)
(六)對所交辦重要專案工作,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七)奉派代表國家參加與本職有關之國際性比賽,成績列前三名者。(*109人初)
(八)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表現卓著,為國爭光者。(*109人初)
(九)依考試院所頒激勵法規規定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或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
二、一般條件:
(一)依本法規定,曾獲一次記功二次以上,或累積達記功二次以上之獎勵者。
(二)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經權責機關或學術團體,評列為前三名,並頒給獎勵者。
(三)在工作或行為上有良好表現,經權責機關或聲譽卓著團體,公開表揚者。
(四)對主管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經採行認定確有績效者。
(五)負責盡職,承辦業務均能於限期內完成,績效良好,有具體事蹟者。
(六)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者(*107人五)
(七)參加與職務有關之終身學習課程超過一百二十小時(*107人初)且平時服務成績具有優良表現者。但參加之課程實施成績評量者,須成績及格,始得採計學習時數。
(八)擔任主管或副主管職務領導有方,績效優良者。
(九)主持專案工作,規劃周密,經考評有具體績效者。
(十)對於艱鉅工作,能克服困難,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經權責機關獎勵者。
(十一)管理維護公物,克盡善良管理職責,減少損害,節省公帑,有具體重大事蹟,經權責機關獎勵者。
(十二)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及服務態度良好,有具體事蹟者。
因特殊條件或一般條件各目所列優良事蹟,而獲記功一次以上之獎勵者,該優良事蹟,與該次記功一次以上之獎勵,於辦理年終考績,應擇一採認。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者。(*99人初)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99人初)
四、曠職一日(*99人初)或累積達二日者(*107人初)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106人五、*101人五、*101人初、*99人初)
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前項第五款及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日數。
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至第八目、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及第七目至第十二目各目所定條件評擬甲等者或依第三項第六款情事,不得評擬甲等者,應將具體事蹟記載於考績表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欄內,提考績委員會審核。
各機關辦理考績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110人五)、生理假、婚假(*110人五)、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110人五)

歷屆考題

þ110人五25(D)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下列何種情況可作為考績評量因素?

(A)請假照顧家人導致工作缺席   (B)因育嬰減少工作時間

(C)在實務訓練期間請婚假       (D)因經驗不足,工作多需他人協助

þ109人初28(D)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得評列甲等之特殊條件?

(A)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

(B)奉派代表國家參加與本職有關之國際性比賽,成績列前三名者

(C)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表現卓著,為國爭光者

(D)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經權責機關或學術團體,評列為前三名,並頒給獎勵者

þ107人五26(A)

甲於今年度表現盡職,對於所承辦的業務都能在要求的期限內完成,雖然沒有遲到早退或曠職的紀錄,但是有請過 4 天病假。試問甲今年能期待的年終考績最佳等次為下列何者?

(A)甲等 (B)乙等 (C)丙等 (D)丁等

þ107人初21(B)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等規定,有關考績甲等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考列甲等者,得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考列甲等者,若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則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在考績年度內,曠職累積達 2 日者,不得考列甲等 甲等須為考績成績達 80 分以上者 在考績年度內符合施行細則中所列特殊條件之二或一般條件之一者,始得考列甲等

(A)①②④ (B)①③④ (C)②④⑤ (D)③④⑤

þ107人初29(C)

有關公務人力訓練配合支援系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訓練期滿及格後,始取得任用資格

(B)公務人員參加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訓練及格後最高可晉升到薦任八職等

(C)參加與職務有關之終身學習課程,超過 100 小時者,列為考列甲等之一般條件

(D)選送國外入學進修或選讀學分,期間為 1 年,必要時得再延長 1 年

þ106人五29(B)

甲於今年度所請事、病假合計為十五日,但其他時間對於長官所交辦的工作,皆能全力以赴加以完成。

試問甲可以期待今年的年終考績,最高可能是下列那一項等次?

(A)甲等 (B)乙等 (C)丙等 (D)丁等

þ101人五27(B)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事、病假合計超過多少時間者,不得考列甲等?

(A)21 日 (B)14 日 (C)10 日 (D)7 日

þ101人初37(C)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事、病假合計超過幾日即不得考列甲等?

(A)7 日 (B)10 日 (C)14 日 (D)15 日

þ99人初28(B)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關不得考列甲等所列舉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A)參加公務人員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者 

(B)事、病假合計超過十日者

(C)曠職一日                                  

(D)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5

(刪除)

6

受考人所具條件,不屬第四條及本法第六條所列舉甲等或丁等條件者,由機關長官衡量其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或就其具體事蹟,評定適當考績等次。
受考人兼具第四條及本法第六條所列舉甲等及丁等條件者,除其獎懲已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相互抵銷者外,由機關長官視情節,評定適當考績等次。

7

依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應另予考績者,關於辦理其考績之項目、評分比例、考績列等標準及考績表等,均適用年終考績之規定(*104人初)
另予考績,於年終辦理之(*104人初);因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者,應隨時辦理(*104人初)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復應其他考試錄取,於分配實務訓練期間未占缺或未具占缺職務任用資格者,其當年原職之另予考績,應隨時辦理。
在同一考績年度內已辦理另予考績之人員,其任職至年終達六個月者,不再辦理另予考績(*104人初)
轉任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或其他公職者,如其轉任前之年資,未經所轉任機關併計辦理考績、考成或考核者,應由轉任前之機關予以查明後,於年終辦理另予考績。

歷屆考題

þ104人初31(A)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另予考績之敘述,何者錯誤?

(A)考績項目分為工作表現和態度兩項

(B)除因考績年資無法併計者,應隨時辦理外;原則上,另予考績應於年終辦理之

(C)在同一考績年度內已辦理另予考績之人員,其任職至年終達 6 個月者,不再辦理另予考績

(D)另予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

8

依法權理人員,以經銓敘部依其所具任用資格銓敘審定之職等,參加考績。
調任同官等內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以原職等參加考績。(*109人初)

歷屆考題

þ109人初8(C)

甲原經銓敘審定為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三級課長,現依法調任薦任第七職等課員職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仍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                 (B)仍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三級

(C)年終考績時應在薦任第七職等俸級內晉敘 (D)年終考績時得在薦任第八職等俸級內晉敘

9

依本法給與之考績獎金,其給與標準如下:
一、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亦同。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二、十二月二日以後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或轉任(調)不適用本法規定之機關,經依本法辦理考績者,其考績獎金依考績結果以在職同等級且支領相同俸給項目者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考績獎金按考績結果以次年一月一日在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借調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所支俸(薪)給總額為準。
四、專案考績獎金,以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核定機關)獎懲令發布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因國內外駐區互調人員,其年終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當年度國內外服務月數,按比例計算,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在考績年度內經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或兼任職務,並依規定支領代理或兼任職務之加給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除次年一月一日仍續代理或兼任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均以實際代理或兼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考績獎金除下列各款情形外,由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在職機關發給:
一、第一項第一款但書、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情形,由辦理考績機關發給。
二、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由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借調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發給。

10

經懲戒處分受休職、降級、減俸或記過人員,在不得晉敘期間考列乙等以上者,不能取得升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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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初等五等人事行政大意

公務人員考績法 (修正日期:96/03/21)

11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110人五*108人五、*107人初、*100人五、*99人初)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100人五)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歷屆考題

þ110人五11(C)

下列那一個情況可經由年終考績結果晉陞?

(A)第九職等科長晉陞至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B)第九職等專員晉陞至第九職等科長

(C)第六職等科員晉陞至第七職等科員       (D)第七職科員晉陞至第七職等專員

þ108人五29(C)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時,具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可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A)三年均列乙等者                     (B)二年均列乙等者

(C)二年列甲等或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D)三年內列甲、乙、丙等各一次者

þ107人初23(C)

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下列那二種情形之一者,可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 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 三年列乙等二年列甲等

(A)①③ (B)②③ (C)②④ (D)③④

þ100人五32(B)

各機關公務人員在同官等內要取得高一職等任用資格,其考績升等條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              

(B)年終考績三年列甲等

(C)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

(D)所稱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

þ99人初31(B)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A)一年列甲等者            (B)二年列甲等者   

(C)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者  (D)一年列特優者

12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110人五):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102人五、*100人五);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111人初*105人五*102人五*98人五)。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105人五)。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111人初*105人初、*104人五*103人初、*99人初),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99人初)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 一次記二大功者(*110人五*103人五),晉本俸一級(*105人五),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105人五*97人五);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105人五)。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一次記二大過者(*110人五),免職。(*111人初*105人五*102人五*102法初)
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99人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97人五),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歷屆考題

þ111人初22(C)

有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分為工作、學歷和態度三個考核項目     (B)懲處分警告、記過二種

(C)獎懲得相互抵銷                       (D)考核結果分為甲、乙、丙、丁四個等第

þ105人五25(C)

下列有關我國現行公務人員考績制度的敘述,何者最正確?

(A)年終考績甲等與乙等者可領取相同年終工作獎金 

(B)另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應予資遣

(C)平時考核應就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

(D)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未滿 1 年者,予以專案考績

註: 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þ105人五31(B)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專案考績之獎懲規定,何者最正確?

(A)一次記一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B)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C)一次記一大功者,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D)一次記二大功者,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三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þ105人五33(D)

下列有關我國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規定,何者最正確?

(A)懲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               

(B)成績 80 分以上者應考列甲等

(C)記大過者,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D)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

þ105人初26(A)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規定,何者正確?

(A)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          (B)嘉獎一次者,考績時增其分數 2 分

(C)記過一次者,考績時減其分數 2 分 (D)記一大功者,考績時增其分數 5 分

: (B) (C) (D)考績增減分數,參閱公務人員考績施行細則第16條

þ103人五30(D)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下列那一種情形可以辦理專案考績?

(A)一年內累積記兩大功    (B)一次記一大功   

(C)一年內累積記功六次    (D)一次記二大功

þ103人初43(A)

按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那一種考績(核)可以功過相抵?

(A)平時考核 (B)年終考績    (C)專案考績 (D)各類考績(核)皆不可以功過相抵

102人五21(B)

基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申誡」處分而引發之救濟事項應歸類為:

(A)行政處分 (B)管理措施 (C)工作條件之處置 (D)行政措施

þ102人五29(A)

下列有關年終考績之平時考核規定,那一項正確?

(A)平時考核項目為:工作、操行、學識、才能 

(B)平時考核項目之細目,由各機關自行訂定

(C)平時考核的獎勵分記功、記大功二項      

(D)平時考核的懲處分記過、記大過二項

þ102人五30(C)

公務人員如經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應受下列何種處分?

(A)停職 (B)休職 (C)免職 (D)撤職

þ100人五22(B)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獎勵,分為幾種?

(A)嘉獎、記功二種                      

(B)嘉獎、記功、記大功三種

(C)嘉獎、記功、記大功、一次記二大功四種 

(D)嘉獎、記功、一次記二大功三種

þ98人五15(B)

我國公務人員考績,其中平時考核之懲處有幾種?

(A)申誡、警告、記過、記大過 (B)申誡、記過、記大過

(C)申誡、記過、記大過、減俸 (D)申誡、記過、記大過、休職

þ97人五2(A)

下列關於專案考績記二大功與年終考績乙等的敘述,何者最正確?

(A)影響晉薪程度不同  (B)前者立即優先升遷 

(C)辦理時間相同      (D)結果核定者不同

þ97人五36(B)

第一職等人員如連續曠職半個月,可能受到機關首長的法定最重處分是何?

(A)撤職  (B)免職  (C)調職  (D)記一大過

13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104人五),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99人初);曾記一大過人員(*104人五),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歷屆考題

þ104人五49(A)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之敘述,何者錯誤?

(A)曾記一大功者,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 (B)曾記一大過者,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C)平時考核之功過,得功過相抵       (D)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þ99人初32(D)

有關平時考核之功過,下列何項說明是不正確的?

(A)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               

(B)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C)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   

(D)平時考核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丙等

14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107人初、*98人初),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110人五*98人初),機關長官覆核(*98人初),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98人初),送銓敘部銓敘審定(*110人初)但非於1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2長官僅有一級,或3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106人五)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99人五)及一次記二大過(*99人五)人員,處分前(*111人初)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為總統府(*97人初)、國家安全會議(*97人初)、五院、各部(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97人初)、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歷屆考題

þ111人初26(D)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考績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丁等者,免職

(B)公務人員另予考績列丁等者,免職

(C)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D)各機關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後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þ110人五20(B)

有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與專案考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務人員應就年終考績與專案考績擇一辦理

(B)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C)專案考績應由專案經理進行初核

(D)年終考績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專案考績獎勵為一次記二大功

þ107人初22(C)

各機關公務人員之考績,應先由下列何者就考績表項目評擬?

(A)考績委員會 (B)銓敘部 (C)主管人員 (D)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þ106人五30(B)

甲機關雖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但下列何者仍應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

(A)晉升官等者 (B)考績免職者 (C)記一大過者 (D)記一大功者

þ99人五20(B)

公務人員在獲得以下那種考績結果時,考績委員會必須在處分前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的機會?

(A)年終考績考列丙等          (B)年終考績考列丁等   

(C)專案考績一次記一大過      (D)專案考績累計記二大過

þ98人初28(B)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核定的主要程序之各項敘述,何者為是?

(A)依序為主管人員評擬、機關長官初核、考績委員會覆核、主管機關核定

(B)依序為主管人員評擬、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主管機關核定

(C)依序為主管人員評擬、考績委員會初核、主管機關覆核、機關長官核定

(D)依序為主管人員評擬、主管機關初核、機關長官覆核、考績委員會核定

þ97人五27(B)

下列何者最能了解員工工作狀況並適合擔任對員工工作績效之初核者?

(A)考績委員會 (B)直接主管 (C)機關首長 (D)同單位同事

þ97人五28(C)

下列何者是年終考績經機關最終核定前的必經法定程序?

(A)甄審委員會 (B)處長 (C)考績委員會 (D)機關副首長

þ97人初15(C)

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之規定,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下列何者非該條文所規定之「主管機關」?

(A)交通部 (B)總統府 (C)板橋市公所 (D)國家安全會議

15

各機關應設考績委員會,其組織規程(*97人初),由考試院定之。

歷屆考題

þ97人初17(C)

我國政府各機關之考績委員會,應依下列何者設立之?

(A)組織法 (B)設置條例 (C)組織規程 (D)組織章程

16

公務人員考績案,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時(*110人初),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應照原送案程序,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98人五)

歷屆考題

þ110人初28(A)

公務人員考績案,送何機關銓敘審定時,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應照原送案程序,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A)銓敘部                   (B)考選部   

(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D)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þ98人五18(C)

公務人員考績案,銓敘部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應做如何之處置?

(A)銓敘部逕行核處                       

(B)銓敘部退回原考績機關之主管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C)銓敘部退回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  

(D)退由當事人自行申訴

17

(刪除)

18

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99人初)

歷屆考題

þ99人初34(B)

年終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如何處理?

(A)留職停薪 (B)先行停職 (C)先行減薪 (D)進行面談

19

各機關辦理考績人員如有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時,其主管機關應查明責任予以懲處,並通知原考績機關對受考人重加考績。

20

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21

派用人員之考成,準用本法之規定。

22

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及其他不適用本法考績人員之考成,得由各機關參照本法之規定辦理。

23

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考績,均另以法律定之。

24

本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25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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