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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初等人事行政大意(法條+考古題)
*法條中,有標示灰底代表歷屆考題出現過的,括號列出的年度頻率越多代表出題越多次。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109/11/03)第16條~第29條
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申請補訓。
補訓人員由保訓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遇缺調訓。補訓時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未能如期參訓,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核轉文官學院核准變更其調訓梯次者,應另依文官學院或訓練機關(構)學校規定之訓練日期前往報到受訓。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其報到後七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三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三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且訓練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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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五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四個月以上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轉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一、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二、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三、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前項縮短實務訓練後之訓練期間,應於訓練計畫訂定之。但不得少於二個月。
前條所稱同職系,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具之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認定之。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低一職等以上,指下列各款情形者:
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一等考試:具有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資格,或擬任薦任第八職等職務,具有薦任第七職等以上資格。
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二等考試:具有薦任第六職等以上資格,或擬任薦任第六職等職務,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
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或擬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五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一職等以上資格。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刪除)
本訓練訓期之計算,以考試錄取人員向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滿之日止。
參加基礎訓練人員,依第十七條規定變更調訓梯次或因訓練機關(構)學校調訓需要,致本訓練原定訓期屆滿後始結訓者,其訓練期滿日,應追溯自原訓期屆滿日生效。
依第三十八條規定自費重新參加基礎訓練者,應自原訓期屆滿日之翌日起,加計該重新訓練訓期,為其重新訓期屆滿日。如有前項事由,致本訓練重新訓期屆滿後始結訓者,其訓練期滿日,應追溯自重新訓期屆滿日生效。
經核准免除基礎訓練時,該免除之訓期不得併入本訓練期間計算訓練期滿日。
第 三 章 受訓人員權益
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訓練機關(構)學校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得依下列標準發給受訓人員津貼:
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一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俸給。
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二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俸給。
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五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分配在公營事業機構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給津貼。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
前項曠課、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
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前項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但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考試錄取人員,仍適用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刪除)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練,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一、津貼:經銓敘審定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依銓敘審定級俸之俸給支給。
二、休假及其他權益:
(一)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二)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公營事業機構或未納入銓敘之機關,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各該機關(構)適用之人事法規辦理。
其他必讀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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