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妮卡的國考星空
五等初等人事行政大意(法條+考古題)
*法條中,有標示灰底代表歷屆考題出現過的,括號列出的年度頻率越多代表出題越多次。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108/09/20)第11條~第21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及第十四條所稱及格滿三年,其計算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一日止。
本法第十三條各款所稱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者,其學歷之採認,依教育部訂定發布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職業學校、高級中學,包括其他同等之學校。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相當等級學校肄業,得依修習系、科,應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相當類科考試。但依法律規定或因用人機關業務性質之需要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者,應具有各該類科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
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四等考試相當類科之應考資格;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相當類科之應考資格。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報名,應依考試公告指定之方式與期限為之。
報名各種考試,除考試公告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身分證件影本。
三、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考試規則規定或試務機關指定之其他證明文件。
報名各種考試,應於報名期限截止前,依考試公告與相關規定繳交報名費。
未依前三項規定報名,或未於指定期限內繳交各種文件資料與報名費者,報名未完成,不得應考。但本細則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應考人於各種考試開始時,不具備或喪失應考資格者,不得應考;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
報名各種考試時,雖不符合應考資格之規定,或因故無法繳交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但得於考試開始前取得應考資格或補正應繳文件者,得於報名時敘明理由申請准予附條件應考。經試務機關審查認定其理由正當者,得附條件准其應考。
經核准附條件應考,未依規定履行指定條件者,不具備應考資格,不得應考;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其所繳報名費與材料費等代辦費,均不予退還。
(刪除)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分試,指兼採二種以上考試方式或筆試程序之考試。其考試方式依序進行,前一試獲錄取者,始得應次一試。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但各該考試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分階段考試,指考試分二階段舉行,並分定其應考資格。具各階段考試應考資格者,始得應該階段考試。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請求減少報名費者,其各種考試報名費得予減半。
(刪除)
(刪除)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依序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依序分發任用,指考選部於榜示後將正額錄取人員履歷清冊等相關資料函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錄取人員訓練,正額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序分發任用。
經分配訓練之增額錄取人員,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轉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依前項程序請領考試及格證書及辦理分發任用。
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應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任用辦理完畢後,再行辦理增額錄取人員分發任用。
(刪除)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其他必讀法令
【選用篇】01、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條~第10條
【選用篇】01、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1條~第20條
【選用篇】01、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第28條
【選用篇】03、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選用篇】 0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條~第15條
【選用篇】 0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6條~第29條
【選用篇】 0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0條~第46條
【選用篇】05、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條~第10條
【選用篇】05、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第20條
【選用篇】05、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1條~第30條
【選用篇】05、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1條~第40條
【選用篇】06、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選用篇】07、職務歸系辦法
【選用篇】08、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條~第10條
【選用篇】08、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第20條
【選用篇】08、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第28條
【選用篇】09、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選用篇】10、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選用篇】11、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陞遷訓練篇】 的法令
【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篇】 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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