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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初等人事行政大意(法條+考古題)
*法條中,有標示灰底代表歷屆考題出現過的,括號列出的年度頻率越多代表出題越多次。
中央機關人事主管人員遴用及職期遷調作業規定(100/07/12)
一、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人事管理條例第八條、本部組織法第七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遴選專才、專業之人事主管人員及定期辦理職期遷調,增加職務歷練,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中央機關人事主管人員,指行政院以外各級機關人事機構之人事處處長、人事室主任及人事管理員。
三、各級人事主管人員之遴用及職期遷調,除應依本作業規定辦理外,並不得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等相關規定。
四、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擔任人事處處長:
(一)曾任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事行政職務。
(二)曾任簡任第十一職等或相當官等、職等人事行政副司(處)長或人事主管職務一年以上。
(三)曾任簡任第十一職等或相當官等、職等人事行政職務二年以上。
(四)曾任簡任第十職等以上或相當官等、職等人事主管職務三年以上。
(五)曾任簡任第十職等以上或相當官等、職等人事行政職務四年以上。
(六)曾任工作性質相近之簡任第十職等以上或相當官等、職等之行政主管職務四年以上。
(七)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任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之專任副教授以上,講授人事行政或相當學科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
五、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擔任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事室主任:
(一)具有前點各款資格之一。
(二)曾任簡任第十職等以上或相當官等、職等人事主管職務。
(三)曾任簡任第十職等以上或相當官等、職等人事行政職務一年以上。
(四)曾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官等、職等人事室主任、副主任或人事行政科(組)長職務三年以上。
現任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人事室主任,其經銓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者,於取得簡任職務任用資格後,得由權責機關(構)逕以原職核派簡任第十職等。
六、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擔任薦任人事室主任:
(一)具有前點各款資格之一。
(二)曾任擬任職務同一職等或相當官等、職等人事主管職務。
(三)曾任擬任職務同一職等或相當官等、職等人事行政職務一年以上。
(四)曾任擬任職務低一職等或相當官等、職等人事主管、人事行政課(股)長職務一年以上。
(五)曾任擬任職務低一職等或相當官等、職等人事行政職務二年以上。
七、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擔任人事管理員:
(一)具有前點各款資格之一。
(二)曾任委任第五職等以上或相當官等、職等人事行政職務一年以上。
八、機關組織法規或其他法令規定人事主管人員為兼任者,派兼人員應具第四點至第七點所定各級人事主管人員之遴用資格。
九、業務性質特殊機關之人事機構,經本部同意者,其人事主管人員之遴用得不受第四點至第七點所定資格之限制。
十、各部及同層級以上機關(以下簡稱部級以上機關)人事主管、副主管人員由本部直接核派。其餘人事主管人員授權由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等相關規定遴薦(用)後,循下列程序辦理:
(一)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以上人事主管人員,授權由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遴薦適當人員並經本部部長約見同意後,以派免建議函報請本部派免。
(二)其餘人事主管人員授權由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逕行派免,並依規定程序送本部備查。
軍文併用機關之人事機構,其人事處處長或人事室主任如由軍職人員擔任時,權責機關核定後應副知本部。
十一、各級人事主管職務出缺之遴補,除部級以上機關外,以連續累計方式計算,每滿四人應有一人以公開甄選方式遴補其他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人員。但情形特殊,報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職務出缺,指新增職缺、辭職、退休、資遣、死亡、調( 陞)任職務後之遺缺。各人事機構如以依序遞補相關遞移職缺之方式辦理,則以原始出缺職務計列職務出缺數。
十二、各級人事主管人員應實施職期遷調,其遷調範圍如下:
(一)本部與各級人事機構間之遷調。
(二)各級人事機構間之遷調。
業務性質特殊機關之人事機構,經本部同意者,其人事主管人員得不列入職期遷調範圍。
十三、各級人事主管人員之職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101人五)。因業務特殊需要或家庭因素,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得延長一年。
前項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之月起算,並以每年十二月底為屆滿日期。
職期屆滿之各級人事主管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部核准者, 得暫緩遷調:
(一)未來二年內屆齡退休或已申請自願退休。
(二)重病住院。
(三)家庭遭遇重大變故。
(四)無適當職務可資遷調。
(五)因天災或其他事故,予以調任有影響機關運作之虞。
歷屆考題
þ101人五14,(B)
依據中央機關人事主管人員遴用及職期遷調作業規定,對各級人事主管人員職期之規定為何?
(A)職期為 2 年,得連任一次
(B)職期為 3 年,得連任一次
(C)職期為 4 年,得連任一次
(D)職期為 5 年,因業務特殊需要得延長 1 年
十四、各級人事主管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予以遷調:
(一)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懲處處分,不宜在原人事機構繼續服務。
(二)人地不宜,經查明有具體事實。
(三)因業務上特殊需要。
十五、職期屆滿遷調人員,除部級以上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由本部辦理外,其餘人員由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予以綜合考評,填具考評表(如附表),於職期屆滿前一個月擬議調整職務,依派免權責辦理。
十六、各級人事主管人員之遴用及職期遷調,得由權責機關(構)協調職務所在機關首長後,依權責發布。
十七、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遴用之人事主管人員如未具第四點至第七點所定資格者,除合於第九點規定外,本部得不予備查或核派。
十八、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辦理人事主管人員遴用及遷調情形,列入當年人事業務績效考核及其人事主管人員年終考績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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