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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行政初等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法規名稱:勞工保險條例   第11條~第20-1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第 11 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104勞初),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103勞五、*101勞初)。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100勞初)起算。

歷屆試題

  • 104勞初44,【A】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雇主為其勞工辦理保險,應於那一天辦理?

(A)勞工到職當日           (B)勞工試用期滿當日  

(C)勞工工作滿 1 週當日    (D)勞工工作滿 1 個月當日

  • 103勞五20,【A】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勞工保險效力之開始,自何時起算?

(A)自應為通知之當日           (B)自通知之翌日  

(C)自保險人回復同意加保之日   (D)自繳交保費之日

  • 101勞初24,【A】

雇主於勞工到職之當日,列表通知勞工保險局申報加保時,其保險效力之開始以何時作為起算:

(A)自通知之當日起算           (B)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C)自勞工保險局之同意日起算   (D)由勞工與雇主協商

  • 100勞初2,【D】

陳甲到僱用員工人數 50 人的乙公司應徵,民國(下同)99 年 6 月 25 日收到錄取通知,於同年 7 月 1 日到職,乙公司人力資源部人員遲至同年 7 月 3 日才列表通知勞工保險局陳甲已到職,請問陳甲的勞工保險效力自何日開始起算?

(A)99 年 6 月 25 日  (B)99 年 7 月 1 日  

(C)99 年 7 月 3 日   (D)99 年 7 月 4 日

第 12 條

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保險時,其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被保險人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以後退職者,且於本條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前停保滿二年或七十七年二月五日修正前停保滿六年者,其停保前之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前項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得於本條施行後二年內申請補發併計年資後老年給付之差額。

第 三 章 保險費

第 13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

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點五至百分之十三(*101勞初);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七點五,施行後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其後每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十,並自百分之十當年起,每兩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三(*100勞五)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送請立法院查照。

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前項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按其前三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率(*104勞五),由保險人依下列規定,每年計算調整之(*104勞五)

一、超過百分之八十者,每增加百分之十(*104勞五),加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五(*104勞五),並以加收至百分之四十(*104勞五)為限。

二、低於百分之七十者,每減少百分之十(*104勞五),減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五(*104勞五)。

前項實績費率實施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職業災害保險之會計,保險人應單獨辦理。

歷屆試題

  • 104勞五20,【A】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3 條規定,對於下列行業別災害費率之敘述,何者錯誤?

(A)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計算

(B)實績費率是按投保單位前 3 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率,每年計算調整

(C)實績費率計算結果,超過 80%者,每增加 10%,加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 5%,並以加收至 40%為限

(D)實績費率計算結果,低於 70%者,每減少 10%,減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 5%

  • 101勞初21,【D】

根據現行之勞工保險條例,普通事故保險費率上限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之多少?

(A)10%  (B) 11%  (C) 12%  (D) 13%

  • 100勞五30,為100年度考題答案為【B】,該題答案已不是為B

現行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按投保薪資的多少計算?

(A)6%  (B) 7%  (C) 8%  (D) 9%

註:勞動部網站\便民服務\常見問題\勞動保險\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110年為11.5%(其中1%移由就業保險計收)

第 14 條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14-1 條

1  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110勞初、*103勞初),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依前項規定逕行調整之投保薪資,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

歷屆試題

  • 110勞初3,【C】

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保險人得寬限十五日通知投保單位自行調整

(B)保險人應通知投保單位自行調整並加徵投保薪資百分之二十上限之滯納金

(C)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

(D)保險人應通知被保險人單獨辦理申報

  • 103勞初5,【D】

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法律效果為何?

(A)由保險人通知投保單位並令其限期調整

(B)由保險人通知投保單位並由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協商後進行調整

(C)由保險人通知投保單位並由投保單位與工會協商後進行調整

(D)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

第 14-2 條

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加保,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但最低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之等級。

第 15 條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111勞初,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至第六款(第五款: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三款: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107勞初),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107勞初),其餘百分之十(*107勞初),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111勞初、*100勞初)負擔。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107勞初、*104勞五、*103勞初、*101勞初),其餘百分之四十(*107勞初、*104勞五、*101勞初),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107勞初),其餘百分之八十(*107勞初),由中央政府補助。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五、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109勞初),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註: 第九條之一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

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歷屆試題

  • 111勞初50,【A】

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民營工廠之員工,投保單位應為其負擔多少比例之職業災害保險費?

(A)100%  (B) 90%  (C) 60%  (D) 30%

  • 109勞初27,【B】

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被保險人負擔多少比例之保險費?

(A)百分之九十  (B)百分之八十  (C)百分之七十  (D)百分之六十

  • 107勞初23,【A】

關於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B)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C)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D)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 104勞五21,【B】

對於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下列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負擔比例之敘述,何者正確?

(A)被保險人負擔 40%,中央政府補助 60%  

(B)被保險人負擔 60%,中央政府補助 40%

(C)被保險人負擔 20%,中央政府補助 80%  

(D)被保險人負擔 80%,中央政府補助 20%

  • 103勞初48,【D】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其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己必須負擔多少比例?

(A)20%  (B) 30%  (C) 40%  (D) 60%

  • 101勞初25,【C】

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其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險費是如何負擔的?

(A)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B)被保險人負擔 20%,投保單位負擔 70%,中央政府補助 10%

(C)被保險人負擔 60%,中央政府補助 40%    

(D)投保單位負擔 80%,中央政府補助 20%

  • 100勞初19,【A】

僱用員工人數 50 人的乙公司為陳甲投保勞工保險後,有關職業災害保險費的負擔,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A)全部由乙公司負擔   (B)乙公司負擔百分之七十   (C)乙公司負擔百分之六十  (D)乙公司負擔百分之五十

第 16 條

勞工保險保險費依左列規定,按月繳納: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所屬投保單位繳納,於次月底前繳清,所屬投保單位應於再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三、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繳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繳納,由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100勞初)但非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歷屆試題

  • 100勞初17,【C】

某職業工會明知其會員趙戊不具投保勞工保險的資格,卻仍為趙戊辦理投保手續。五年後,趙戊因為車禍受傷住院,勞工保險局於給付普通疾病補助費後,才發現上述事實,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A)趙戊投保二年後勞工保險就發生效力             

(B)勞工保險局不得取消趙戊的被保險人資格

(C)勞工保險局不須退還趙戊先前已經繳納的保險費   

(D)勞工保險局不得請求趙戊退還已給付的普通疾病補助費

第 17 條

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109勞五、*105勞五);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訴追(*109勞五)投保單位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保險人於訴追之日起,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暫行拒絕給付(*109勞五)。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109勞五)

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依第十五條規定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期送交所屬投保單位彙繳。如逾寬限期間十五日而仍未送交者,其投保單位得適用第一項規定,代為加收滯納金彙繳保險人;加徵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暫行拒絕給付。

第九條之一(第9條之1第1項: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107勞初)之日止)規定之被保險人逾二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109勞五、*100勞初)論。其於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事故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

歷屆試題

  • 109勞五45,【A】

投保單位未於期限內繳納勞工保險應繳納之保險費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投保單位歇業、解散、破產宣告、積欠保險及滯納金者,得於強制執行無效後,以書面通知退保

(B)年資合計滿15年,被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被保險人逾二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

(C)投保單位逾期未繳保費,得寬限15日,逾期仍未繳納者,加徵滯納金,15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依法訴追

(D)保險人於訴追之日起,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暫行拒絕給付。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

  • 105勞五9,【B】

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工保險費依規定按月繳納,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幾日?

(A)10 日  (B) 15 日  (C) 20 日  (D) 25 日

  • 100勞初1,【B】

張丙受僱於乙公司,其參加保險的年資合計十六年,張丙被乙公司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由乙公司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一年後張丙有連續三個月未繳勞工保險的保險費,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A)張丙已被乙公司解僱,乙公司根本不得再為張丙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   

(B)張丙應以退保論

(C)繳費期間得再寬限十五日                                           

(D)繳費期間得再寬限一個月

第 17-1 條

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105勞五)普通債權受清償。

歷屆試題

  • 105勞五33,【C】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與普通債權間之債權順位,何者正確?

(A)其債權順位次於普通債權      (B)其債權順位相當於普通債權  

(C)其債權順位優先於普通債權    (D)法條並未明定

第 18 條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100勞初)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前項免繳保險費期間之年資,應予承認(*100勞初)

歷屆試題

  • 100勞初21,【C】

王丁為無一定雇主的勞工,加入職業工會投保勞工保險六年後,因為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整整十二個月,在這段期間無任何收入,下列選項何者錯誤?

(A)王丁得請領普通疾病補助費                   

(B)每個月的保險給付,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半數發給

(C)王丁住院期間仍應繳納其應自行負擔部分的保險費

(D)王丁住院期間勞工保險年資仍應予以承認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一 節 通則

第 19 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109勞五)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五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但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105勞初)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二、其他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

第二項保險給付標準之計算,於保險年資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除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外,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給付失蹤津貼;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或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

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得依第六十四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歷屆試題

  • 109勞五28,【B】

關於勞工保險條例之保險給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B)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五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C)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失能給付者,應由保險人逕予退保

(D)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 105勞初34,【B】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平均月投保薪資應如何計算?

(A)按被保險人退保之當月起前 1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B)按被保險人退保之當月起前 3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C)按被保險人退保之當月起前 5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D)按被保險人退保之當月起前 12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第 20 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109勞初、*108勞初、*107勞初、*104勞初),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歷屆試題

  • 109勞初28,【C】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多久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A)二年內  (B)一年六個月內  (C)一年內  (D)三年內

  • 107勞初41,【D】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2 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B)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 30 日內給付之

(C)被保險人領取失能年金給付後,保險人應至少每年審核其失能程度。但經保險人認為無須審核者,不在此限

(D)勞工違背規定不參加勞工保險及辦理勞工保險手續者,處 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罰鍰

  • 104勞初6,【C】

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傷病事故,在保險效力停止後,最長於多少時間內,仍可請領同一傷病及其所引起的疾病之傷病給付?

(A)6 個月內  (B)10 個月內  (C)12 個月內  (D)15 個月內

第 20-1 條

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109勞初、*108勞初)

前項得請領失能給付之對象、職業病種類、認定程序及給付金額計算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試題

  • 109勞初29,【C】

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何種給付?

(A)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  (B)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

(C)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D)職業災害保險老年給付

  • 108勞初21,【D】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下列有關保險給付的敘述,何者正確?

(A)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3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同一種保險給付,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

(C)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2 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

(D)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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