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地政-土地法大意

土地登記規則

28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一、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二、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國有登記。

(:)

143條第3項,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

三、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之塗銷登記。

(:)

144條,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之:

一、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

二、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

前項事實於塗銷登記前,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

四、依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之住址變更登記。

(:)

153條,登記名義人住址變更,未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得查明其現在住址,逕為住址變更登記。

五、其他依法律得逕為登記者。

登記機關逕為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登記名義人。但登記機關依登記名義人之申請登記資料而逕為併案辦理,及因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而逕為辦理之住址變更或建物標示變更登記,不在此限。

初等五等考地政-土地法大意土地登記規則第28條&歷屆試題必考

 

想要知道初等五等地政-土地法大意這類科還有哪法條必讀必考

敬請期待【初等五等地政-地法大意高分攻略】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土地法大意必考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莫妮卡的國考星空 的頭像
    莫妮卡的國考星空

    莫妮卡的國考星空的部落格

    莫妮卡的國考星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